這個大法庭的見解考試機率算高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
做個結論:
1.想像競合犯:
(1)輕罪被發覺,但就未發覺之重罪部分自首:
於從該重罪處斷時,有自首減輕其刑之適用
(2)重罪被發覺,但就未發覺之輕罪部分自首:
不發生自首效力
但可依57條,犯後態度良好從輕量刑
2.實質上一罪:
如接續犯、繼續犯、加重結果犯、結合犯、
吸收犯、常業犯或集合犯等
倘部分犯罪事實已先被發覺,
其主動供出其他部分事實,
則沒有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本案事實:
為籌款營救因他案遭逮捕之友人,
將毒品侵占入己,
侵占時已有販賣意圖,兩罪想像競合
3.自己的看法:
(1)在想像競合犯部分,認同實務變更之前的見解
(2)上述的實務見解變更,最大的理由,
在於想像競合犯本質上是數罪,
但結合犯也是本質上數罪,強盜殺人,
如果是強盜部分被發覺,殺人部分自首,
如果沒有自首效力的適用,
不僅會顯得不公平而且也與上述的理由
似乎有矛盾之處。
最好的方式其實還是刪除62條自首規定
像德國、美國一樣,
直接在57條當作量刑時參酌就好
至於寫作班、衝刺班的同學
會補充給你
裁定全文在分享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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