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 被人稱為是 #酒駕黨!真的是實至名歸!
大家還記得以下這些人和發生的事嗎?#民進黨酒駕名單 中現在只是又多了一個 #丁允恭 而已!
2018年2月
民進黨中央黨部新聞部主任 #孟義超 因酒後開車發生車禍,酒測值達0.29毫克被警方移送法辦,孟坦承犯行,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予以緩起訴,條件是繳交3萬9千元給國庫。
2017年6月
民進黨新竹縣議員 #林昭錡 酒駕,辱警「垃圾」,遭判刑6個月。竹縣黨部決議對林停權1年,未料民進黨中評會卻翻案,改停權3個月。
2017年3月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在台北市舊宗路酒測路檢,攔查到台北市市議員 #童仲彥 妻子 #李秀環 酒測值0.29 MG/L,明顯超標,李秀環2012年也曾酒駕擦撞路邊,當時童主動報警,李遭檢方緩起訴並吊扣駕照。
2017年1月
民進黨立委 #葉宜津 的國會辦公室執行長 #陳昭彰,與張姓友人在新北市三重聚餐後,張男被巡邏警員發現涉嫌酒駕但卻拒絕酒測,還與警員拉扯,被上銬依妨害公務罪嫌帶回偵訊,不料陳昭彰竟跑到派出所嗆警,要警政署長陳國恩到立法院專案報告。葉宜津得知後,立即將陳男開除,出面受訪也對社會致歉。
2016年12月
民進黨前立委 #張清芳 的兒子 #張定瑋,2016年6月疑因酒駕拒測被吊扣駕照,半年後竟又無照開著7百多萬元的賓士CLS63 AMG,在新北板橋十字路口等停紅燈時呼呼大睡,經警方拍打車體十分鐘才喚醒,酒測值高達0.67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其父張清芳表示,兒
子酒駕「真的很糟糕!」以後會加以約束。
2016年8月
筆名「司馬文武」的媒體人 #江春男,被總統蔡英文任命派駐新加坡,在總統府完成宣誓典禮後與友人餐敘,因酒駕遭警方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偵結後予以緩起訴,條件是繳交6萬元給國庫。
2016年6月
駐日代表 #謝長廷 的兒子、現任民進黨台北市議員 #謝維洲,參加聚餐飲酒後駕車返家,途中被警方攔檢測得酒測值達每公升0.36,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考量謝無前科,且坦承犯行,因而給予緩起訴,條件是繳交5萬元給國庫。
2016年4月
前立委 #邱垂貞 開車行經國道二號遭酒駕攔檢,邱自認沒違規,且一星期內被攔檢3次,火爆脾氣上來竟幹譙警員:「媽的、幹、幹X娘。」並嗆警:「我是立法委員邱垂貞,你看不起立委,每次都針對我攔檢」、「立法委員還這樣被你們羞辱」,邱最後雖配合下車,並向警員致歉:「這句話,我收回來。」但執勤警員認為受辱,決定提告公然侮辱,捍衛警方執法尊嚴。
2016年2月
民進黨前立委、文化大學副教授 #郭正亮,參加謝師宴後,酒後駕車遭台北市警方攔檢,測得酒測值逾0.55,當場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由於郭坦承犯行,檢察官考慮給予緩起訴。郭正亮現為立委。
2015年12月
民進黨屏東縣議員 #黃建溢 在臉書上打卡,自爆前往潮州分局「關心」酒駕案件,還大剌剌地「要分局長送宵夜」,囂張行徑在PTT上引發鄉民熱議,有人直酸說:「這就是鄉下議員的水準」還有人追問:「分局長是你家小弟嗎」。
2015年12月
民進黨彰化縣議員 #許書維 酒駕肇事,他在花壇鄉中山路擦撞一輛汽車,警方前往處裡進行酒測,他吹了10幾分鐘,酒測值高達0.32。巧合的是,他撞到的還是國民黨花壇民眾服務社主任林小娟。警方訊問後,將許書維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
2015年1月
台北市議員 #王閔生 的1名男助理,酒後騎重機遭新北警方攔查,警方發現他2013年曾因酒駕被罰,屬5年內累犯,依法開出9萬元罰單,但填寫地址時誤植,男助理發現錯誤後,借題發揮到派出所飆罵,警方表示要改正並懲處疏失警員,他卻嗆:「不用了,我們到議會去講!」王閔生為此向警方道歉,並開除該名助理。
2014年8月
行政院內定發言人 #KolasYotaka(#谷辣斯‧尤達卡),時任原民台的主播,喝2罐啤酒後仍開車回家,在國道上被警方攔查法辦,酒測值每公升高達0.37毫克,由於Kolas認罪且態度尚可,台北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決Kolas2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
2014年5月
民進黨高雄市議員 #洪平朗 的女兒洪念慈,凌晨酒後駕車,因不勝酒力,自撞橋墩致車輛毀損,在救護人員搶救過程,她又醉又痛,竟飆罵三字經。
2013年11月
民進黨立委 #黃偉哲 服務處執行長 #陳浚璋,在台南酒駕被警車攔下,拒絕酒測並毆警,甚至未按標準程序上銬,遭質疑有特權。黃偉哲對此公開道歉。
2013年4月
司改會執行長的 #林峯正 和友人聚餐後,酒駕被警方攔檢,酒測值高達0.58,因涉拒簽酒測數據單,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林認罪後,獲緩起訴1年,被處分繳4萬5000元罰款。林峯正雖是時代力量黨籍,不過蔡英文政府上台後獲邀擔任國安會諮詢委員,現為黨產會主
委。
2012年3月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 #柯建銘 的兒子 #柯韋任,凌晨酒後開車被警攔檢,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已逾不能安全駕駛標準。更可惡的是,柯韋任在2005年就曾酒駕獲檢方緩起訴卻不思悔改。
2011年9月
民進黨立委 #簡肇棟 駕車撞死因酒醉倒在路上的男子,還肇事逃逸。警方調閱監視器追查後約談到案,簡於訊問後坦承不諱,並宣布請辭立委,最後地院依過失致死等罪判處1年3月徒刑、緩刑3年。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酒駕擦撞機車 酒測值0.23騎士輕傷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714002039-260402
【蘋果整理】民進黨民代、高官酒駕 名單竟有這麼多人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180715/SW5BQNGRYE6VFEK5YZVI4KD4CY/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70的網紅黃珊珊,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黃珊珊 #新創產業 #勞動局長賴香伶 珊珊過去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於新創產業,以及像早餐店這種員工人數不多的商家,在面對勞動稽查或是員工申訴案件時,能有更多相關的訪視或輔導機制,避免類似之前所謂的「早餐店殺手」出現。而勞動部也從今年起,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推動「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並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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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點睇?
警察員佐級協會入稟時,是否已想到記者追查報導選民登記制度問題這一點?
轉載記者Gemini Cheng 嘅經驗之談
//Too Long Please Read
區議會選舉、立法會選舉、特首選委選舉,有多少個關乎選舉公正的報道是來自選民登記冊?選民登記冊很神秘嗎?不。真的很容易起底嗎?不。
一般而言,供公眾查閱的選民登記冊不是一本簿,並不可以讓你掀來掀去任意查找你想找到的目標,然後還可以影拿去影相複印,這是大錯特錯的思維。
以公眾身份看到的選民登記冊,可以說是一個內聯網系統,它主要存放於選舉事務處辦事處及各區民政事務處,供公眾任何人查閱。成功抵達辦事處後,你要先拿出證件登記,職員便會引領至相關電腦。電腦無法上網,規則列明查閱者不得拍照紀錄,也不能用紙筆抄寫,只能用雙眼盯著登記冊來看。
那螢幕上的登記冊有什麼呢?這裡要補白一下選區運作,簡而言之,全港分為十八個大區,A至D區分別代表港島4區(如:中西區、灣仔、東區及南區),E至J區是九龍5區,K至T區則是餘下新界及離島9區。數數手指,發現英文字母與分區數字是正常的,因為中間為免誤導,所以Skip了「I」及「O」等字眼。
上述所指只是大區,在每個大區之下,又會以人口基數、地理位置等因表拆分為細區(拆分原則是否合理可以寫另一篇文,這裡不贅),每個大區下設的細區數量不一,如南區分成17個細區(D01至D17)沙田分成41個細區(R01至R41),細區的名字主要是所在的地名,一般會以佔該區較大範圍的屋邨、屋苑或街道命名之,如瀝源、博康之流,其專屬號碼則會以大區的英文字母搭配一個數字標明。
重點來了,那到底選舉登記冊是什麼模樣呢?以下按早年經驗,它就是分門別類,將全港400多個分區列出來,你有一把滑鼠點擊該區,然後會彈出一個表格,表格分為兩個欄目,左邊的是人名,右邊的是地址,就是這樣。
那有沒有大眾想像出來的Control + F鍵呢?沒有,沒有,沒有,真的沒有。我絕不可能有一個目標人物,如陳大文,然後就可以查找他的地址在哪裡,他的家人在哪裡。假設我有耐性,查看數百選區在三百幾萬個人名中找出陳大文,問題是到底誰是你要起底的大文呢?他的職業是什麼?身份證是什麼?你也不會知道的。記住,你是無法使用電話相機紙筆去紀錄任何資料,身後不時會有職員查看你的舉動。
至於一屋七姓十三人、酒店院舍等的種票醜聞怎樣來?我的理解不外乎縮小範圍,逐個查找可疑之處,用腦袋紀錄再追查,但這個與起底拿特定目標再找出地址也不相符。至於葉劉淑儀形容不損知情權,以及政府已可處理種票,不敢苟同,若無傳媒,過去的種票醜聞年年有之,禁之不絕,揭發的是記者,不是政府。政府亦不是自動波處理種票,而是在公眾監察下才提出措施改善。
順帶一提的是,擁有此等資料的選舉事務處,在2016年曾遺失一本選舉登記冊,隱瞞兩年後在傳媒查詢下才公佈,涉及8000選民;至2017年特首選舉,選舉事務處職員在後備投票站及點票中心亞洲博覽館遺失兩部載有全港已登記選民及1200名選委的個人資料理,包括姓名、地址及身份證號碼(RECAP一次,公眾查閱版本,只有姓名及地址),案件又不了了之。
起底成風,但是否在Google合埋眼一search就會找到你要的資料呢?答案是又不是。你有沒有做好保護自己的個人資料?手機有沒有長期開放GPS?有沒有在SOCIAL MEDIA打卡標註自己的家?你知道你上載的相片會附帶某些META DATA嗎?仔細想想,你在哪個地方披露過自己的身份證號碼?在沒有加密的電郵、messenger嗎?快手買個網上旅遊保險也就會輸入了嗎?真的沒有別的渠道洩漏你的個資?
明報去年有一個報道,載有500萬人借貸者資料的環聯資訊有系統漏洞,容易讓人找到電話、地址、借貸及逾期還款紀錄等資料,新聞獲獎了,但之後呢?有人受懲處嗎?漏洞修補了嗎?
另外,邏輯是:如果有機會讓任何人可以「起底」,那就要禁絕所有查冊?那公司查冊呢,土地查冊呢?前者可以保障勞工權益,簡單如有勞資糾紛你會知道應該向誰追討,君不見酒樓拖薪欠糧換名拍拍屁股走人,也不用說商業掛帥城市竟也無法找到從商者的背景,喂?後者而言,人人愛上樓,政府形容,房屋問題嚴重,我有幾百萬可以上樓了,怎樣知道公契寫了什麼,能否養狗狗?上一手業主有否私下僭建?物業有沒有捲入過任何法庭風波?業權如何拆分?萬一與法團有糾紛要投票,你大聲啲,定隔離屋的陳師奶大聲啲,業權份數是什麼鬼東西?這些也要禁絕嗎?這不是因噎廢食嗎?
簡單而言:
1. 以選民登記冊起底是極其困難,而暫無證據,近日起底與選民登記有關。為何要將源頭指向其中一個本應供公眾查閱的選民登記冊呢?
2. 公眾(不管記者、候選人或任何人)查閱選民登記冊,可以揭發制度不公及缺失。
3. 禁了A,會引起擔心一併禁掉ABCDE,最終影響的是公眾知情權。而11月的區議會選舉將至,在這個時刻禁掉查閱選民登記冊,少不免是在源頭阻截針對選舉不公的報道。
過去幾年,做過些少選民登記的報道,入Q總是會找選舉事務處的某個IO,貪其態度謙和做事爽快,答到就答到,答唔到就答唔到,不會像其他部門一味兒拖延直至最後一刻。結果雙方在選舉季節就會傾下電話、send send email來往一番。大約一年還是兩年前吧,我入Q後又再致電這位未曾見面的老相好,對方聽到我自報名字後,他笑笑回了一句:「等咗你好耐」。
述說這件往事沒有打飛機的意圖,我只是想說,我們大抵也知道這個制度不完美,我知道,他知道,但我們沒有接受啊,我們一直在努力在各自的崗位上努力爭取應有的改善。可是,今天呢,看到法庭的判決,我只是萬分生氣,看著電話下一秒去廁所嬲到差一秒又滑倒,最終卻是嚇到喊。//
未打卡懲處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間法律關係為何?>
最近兩個外送員車禍受傷死亡,
引起大眾注意,
發現他們處於沒有保險保障的地位(註),
甚至外送平台也以承攬制撇清責任。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是雇傭關係嗎?還是合作關係?
這裡有兩個判決可以參考,
一個是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
一個是台北高等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72號判決。
1.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
這個判決認為勞工具備三種從屬性:
人格從屬、經濟從屬、組織從屬,
其謂:勞工,具有下列特徵:
(1)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
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2)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3)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
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4)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另外最高法院也認為
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
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
後來法院審理類似案件,
只要對雙方是否成立勞資關係,產生爭議,
都會用上面的判斷標準去進行認定!
2.台北高等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72號判決:
這個案子主要是處理高爾夫球場與桿弟間法律關係,
到底是勞資關係?還是雇傭關係?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是合作關係,理由如下:
(1)桿弟係在高爾夫球場自行排班,
為來球場打球的客人提供服務,
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並不受球場之指揮監督,
所獲致之工資亦係來自球場向打球客人所收取之服務費,
並非球場給付之薪資,
桿弟與球場間不具有人格之從屬、勞務之從屬、勞務之對價
而成立僱傭關係之問題。
(2)就實際運作模式而言,
桿弟提供桿弟服務予擊球來賓,
高爾夫球場則提供球場場地設施,
兩者之間具有一定程度之合作關係。
(3)就桿弟費之收取及分配過程言之,
兩造均不爭執關於桿弟費係依雙方約定之比例拆帳,
按時將報酬交付上訴人,
由此更足佐證雙方間之關係為合作關係,而非僱主與勞工之關係。
(4)雖然高爾夫球場給桿弟的繳稅憑證是寫薪資,
但高爾夫球場本來就不是稅務專業機構,
不能以此認定雙方就是成立勞資關係。
(5)雖然高爾夫球場有自訂之「高爾夫球場桿弟管理規則」,
對桿弟之工作有一定之服勤守則、教育訓練、福利及懲處,
然其目的係確保桿弟對擊球來賓之服務品質,
以保持二者間良好之合作關係;
而高爾夫球場對桿弟之調度,
僅係為節省時間而使桿弟多賺取一次桿弟費;
另配發無線電予桿弟,亦與有無僱傭關係無涉。
(6)桿弟只是在排班表所載之時間方至球場輪班,
遇有擊球來賓至球場時,
輪班之桿弟則依排班表之順序服務擊球來賓,
又桿弟休息區未設有打卡鐘,
桿弟是否至球場輪班任憑自由,
高爾夫球場對於桿弟到球場上下班服務擊球來賓之時間
並未加以管制,
與一般勞動契約之雇主,皆訂有管理制度嚴加管制不同,
所以高爾夫球場對於桿弟並無指揮監督關係。
如果以目前foodpanda、Uber Eats跟外送員間的合作型態,
外送員上下班自由、不用打卡,
收入多寡係根據接單數量及距離與平台拆帳,
且外送平台對於外送員如何跑單並沒有給予一定指示,
可能會被認定「不具備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
而與平台間不屬於勞資關係而是合作關係的!
註:
如果你騎機車是拿去做生意(比如:送餐點),
一般的機車險是列為除外不保項目的喔!
還是需要額外加保,才有保障的!
#foodpanda
#UberEats
#外送員
#外送平台
未打卡懲處 在 黃珊珊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黃珊珊 #新創產業 #勞動局長賴香伶
珊珊過去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於新創產業,以及像早餐店這種員工人數不多的商家,在面對勞動稽查或是員工申訴案件時,能有更多相關的訪視或輔導機制,避免類似之前所謂的「早餐店殺手」出現。而勞動部也從今年起,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推動「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並打算從農曆年後進行2萬場次輔導,那台北市的具體作法有那些呢?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表示,在去年就曾要求北市勞動局,應該針對像早餐店,小吃攤這種應業規模不大,員工可能只有1-2位的小型店家或新創產業,進行專案勞動宣導。但實際上許多新創或小型產業面對的狀況並沒有改善。
最近就有一個案例,一家辦公室設在co-working space的新創公司,一來因為新創業者,二來辦公室是co-working形式,所以他們上下班不要求打卡,但也就是這樣,這公司就被違法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裁罰新台幣2萬元。
從勞動局提供資料中也顯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雇主置被之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在107年違反勞基法態樣中也高居第4名。
台北市在建置更多新創基地的同時,在勞動相關法令的訓練、輔導等是否也應該同時給予更多協助。本質詢組具體建議方向分為兩個部分---
一、 比照勞動部「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針對新設企業、小型企業、未曾辦過勞檢的企業,逐步辦理訪視計畫。
二、 在5人以下企業(5人以下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新設企業以及初次違規這3個原則下,若是有相關申訴或檢舉案件,能先以「行政指導」取代懲處。(行政程序法165及166條)
此外,黃珊珊議員也提醒勞動局,勞動檢查的標準必須一致,不
可以因為不同的勞檢員就有不同的結果。就有公司反映,在勞工未行使特休假之工資給付上,對於績效獎金的認定,以及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中計算有不同的見解。過去公司提供給勞檢員的資料中,這部分的計算是將績效獎金提出不算,也沒有被要求更正,但在這次的勞檢中,卻指稱這樣是違法的,讓該公司一頭霧水、莫衷一是。
最後黃珊珊議員強調,法律的存在不是為了處罰,而是為了導正。對勞動局而言,輔導、勞檢案、行政指導次數多,遭懲處案與再犯情形愈少,這才是最佳的結果。這些新創、微型企業在創立之初,在面對密密麻麻相關法令時,不管是勞工部分,還是稅務部分等,都需要政府更多的協助,希望相關單位未來也能朝此方向持續推動改進。
未打卡懲處 在 未打卡懲處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星娛樂頭條 的必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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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打卡懲處 在 [討論] 未打卡視為曠職- 看板Salary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必吃
終於輪到我上班沒打卡
快點上來分享~順便討論一下怎麼戰
前情提要:
原本問了人資能不能補登,結果說不行,未打卡要扣全勤獎金2k,還要扣半日薪水
微薄的30k...立馬被砍了2.5k
戰神之魂立馬被燃起,但還是冷靜去拜託老闆,結果老闆說我第一次犯,全勤還我,然後
薪水一樣還是扣半日
(嗯嗯??跟我想的不太一樣啊!?不是應該好人做到底嗎!?害我一直梗梗於懷...)
後來月底結算薪資時發現自己的出勤表沒打到卡的那天,被登錄為"上班時間12:00"、"實
際工時 4.5"、"曠職時數"3.5"(說明一下:我公司是早上8:30上班,中午12點休息1小時
,下午5:30下班)
說到工作,我可是從來沒遲到過啊!一世英名被記上曠職實在是不悅,都想掐死我桌上的
橘子。(後來放了我的橘子,我提出了辭呈)
目前想法:
但這件事比較令我好奇的是,公司不去查證我確實到公司上班的時間就算了,卻將我的出
勤表登載為12點上班、曠職。這有可能是人資或老闆或主管故意登載,或是系統設定成結
算時會自動登載,我覺得可能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兩者大概就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的差
別(可惡,想告)
不過好像沒這類先案可循,不知道各位對這方面的法律見解如何?我的出勤表的製作權人
不知道是否包含公司?
勞基法的部分可能大家比較熟稔,總之這個案件就是雇主有準確記錄工時的義務,也不可
以預扣工資,且只要依程序提出未打卡的事情,亦不構成曠職。而且曠職的認定蠻嚴謹的
,遲到、早退也不能隨意認定為曠職。(不過呢,我公司當然是沒這方面的程序,反正就
是認定你曠職啦~同時還沒有公告工作規則)
現在如果同時報警業務登載不實罪附帶返還不當得利之訴,並跟勞工局申訴,
這樣不知道有沒搞頭?還是有更好的策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04.3.22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616501948.A.D28.html
※ 編輯: patashoe (123.204.3.223 臺灣), 03/23/2021 20:39:55
有沒有上班或有準機到勤?
還是其實勞工不用自行舉證?
道能否算勞務證明?
啊
職的時段裡有工作就足夠?
察官保全證據,這樣是否可以有效快速地保全監視器資料?只是好像有點曠日廢時...
被公司扣快3000元,還不能吵,這樣這遊戲不是怎麼玩都老闆贏嗎?你都不覺得哪裡怪怪
的嗎= =?不知道這樣說你能不能接受?
能賺回來被扣的錢了
頂多記個缺點
錢,所以不想查證,直接視為曠職
※ 編輯: patashoe (175.182.36.32 臺灣), 03/24/2021 18: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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