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改革大法官釋憲:部分合憲部分違憲】
剛出爐的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案,針對年金改革調整軍、公、教退休金/俸及相關法律條文究竟是否違反憲法,依不同標的分為三號解釋。
#第781號解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案】:有關《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是否違憲?
「再任」私立學校停領退休金部分宣告違憲、應儘速修正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退休所得,其餘則不違憲。
#第782號解釋【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是否違憲?
如「現階段改革效益」已達成,則需有適當措施調整各項手段、應儘速修正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退休所得,「再任」私立學校停領退休金部分宣告違憲,其餘則不違憲。
#第783號解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給與案】: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是否違憲?
如「現階段改革效益」已達成,則需有適當措施調整各項手段、應儘速修正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退休所得、退休教職員「再任」私立學校停領退休金部分宣告違憲,其餘則不違憲。
--
可能很多朋友還是有看沒有懂,我想對這幾號解釋文的理由與結果,大略說明讓社會大眾更加理解。
首先,聲請釋憲的一方主張:年金改革造成某部份人「財產權、生存權、平等權、工作權(服公職權利)」受到侵害。
接下來,大法官開始討論有受侵害的群體,他們主張個別條文當中,分別違反哪些憲法上的原則。這些理由最主要有以下幾點,我也先說明這些原則的意思如下: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不可能在制定之後就完全不會變動,必須與時俱進、考慮當前的情勢變化。不過,法律仍然要能夠有穩定的秩序,如果法律的變動限制或剝奪了人民權利,又或者增加了法律上的義務,那就不能夠適用在新法生效前就完結的事實與行為。
但是,如果是一個連續的法律關係,例如現在仍未退休的軍公教人員,在關係中適用新法,並不會直接違反這樣的原則。
👩⚖️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
整體的法律秩序要安定,但國家面對社會變遷也需要有所改革,這些內容就必須交給立法者來決定,適度地折衝調和。因此,修法要顧及人民本來的權益,也要具備充分的理由。
在沒有涉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之下,也必須考慮:人民能不能預料到保障他權益的法律將來會變動。如果人民已經相信這樣的法律會繼續予以保障,甚至因此安排他的生活,那麼這個法律必須基於更高的公共利益才能夠變動。
除了目的基於公益,立法者更要考量到原先被保障的人民是否能承受、適應修法後的變動,修改的內容(手段)也必須要採取相對較輕,不會侵害憲法保護的人民基本權利的方式。
--
綜合這三號釋憲的內容,其實可以分為以下幾組問題以及結論:
📌多數大法官認為「退休之後,能夠拿到多少退休金的『計算基準』依法調降」不涉及法不溯及既往。而目的則是為了維護年金制度延續,且改革後的年金仍依據年資與本俸計算,也設定了過渡期間,所以沒有違反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
📌所謂樓地板設定,也就是退休金的最低保障金額。大法官認為,這是為了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並沒有違反生存權的保障,因此合憲。
📌退撫基金的共同撥繳費用基準調高,也就是說個人負擔比例調高,大法官認為這樣的調整在法律通過施行後才開始生效,並不會影響人民工作權,並且也延後基金可能破產時程。這有很重要的公益目的/目標/效果,因此沒有違憲。
📌大法官指出「退撫基金當中因年金改革而節省下來的費用,應回流作為基金財源」並不會影響到個人的財產權,而是讓退撫基金更能夠延續運作,所以並不違憲。
📌至於「退休/伍後轉再任職私校,支領超過一定金額薪資就不能再領月退」,大法官則宣告違憲。原因在於這樣的法律條文限制了軍公教人員退休後的工作選擇,也可能針對了中高齡群體,並且規範內容(手段)並不能很妥適的達成目的,違反憲法對工作權、平等權的保障。
📌最後,「所得替代率調降的『時程』與調降比率『多少』」大法官認為沒有違憲,但是指示如果目前階段性目標(延續基金至少在2050年不會破產)達成後,應該適時依據相關數據資料進行調整修正。
希望運用我的專業在這篇文當中清楚的向大家解釋,今天這三個眾所矚目的大法官解釋,到底對年金改革有什麼影響。我很樂見於在台灣這個民主國家,透過立法、司法兩個權力機關的互動,更進一步說明了年金改革的重要性與實質內容,不過我也很遺憾看到費鴻泰委員不僅反對年金改革,認為修法「違憲亂政」,也參與了年改法案的釋憲聲請連署。
我希望 費鴻泰(阿力克司) 委員鞏固票源無條件反對改革之外,也可以嘗試讓政策有更多深度的討論、詳細的說明,這樣才是能推動社會進步、讓未來的年輕人有願景、敢作夢,所需要的民意代表、立法委員。
月退 樓地板 什麼意思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時代力量年金改革方案記者會——年金改革不只是爭取下次改革契機,而是確保年金永續
時代力量黨團今(3/30)日五位委員全員到齊,共同公布時代力量第一波年金改革方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辦法),共有六個重點,分別是:一、十八趴三年退場(歸零),二、所得替代率砍高官(60到50)顧基層(70到60),三、以「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作為最低保障,四、採計育嬰年資,費用政府負擔,五、離婚配偶有年金分配請求權,六、財務自動平衡機制,確保年金永續。時代力量黨團強調,年金改革不是表態,而是長期可持續的年金制度設計,也相信任何一位講道理的、意識到年金對台灣下一階段影響重大的國民,都會支持。總召徐永明也宣示,未來無論在委員會或黨團協商裡,都會以此精神出發,據理力爭。
林昶佐委員首先就優存利率(18%)的處理提出說明,他表示,時代力量一直是希望十八趴要儘速歸零,版本目前提出的是三年歸零,無論月退或一次退均是。比較過現行版本和考試院版本、時代力量版本來看,以簡任12職等功4,本俸53,075,全部年資皆為退撫舊制及公保舊制年資,共30年(退休時選擇領取一次退休金)的退休人員為例,退撫舊制一次退金額為3,294,305元,公保一次養老給付金額是1,944,180元,可以領18%的本金是5,238,485元,每年可領取的18%利息是942,927元,每月可領取的18%優存利息是78,577元。改革後,考試院版本和時代力量版本的最低保障金額(即樓地板)分別是:32,160元及22,208元,案例超出樓地板的程度是分別是:46,417元及56,369元,超出樓地板金額可存優存%數分別是:6%及歸零,繼續存在台灣銀行領6%優存的本金,考試院版是3,094,485元,時代力量版可可選擇繼續存(和一般活儲帳戶一致)或全數領出(餘額0)。每月可以繼續領的優存金額考試院是15,472元,時代力量版本則是歸零。每月利息收入時代力量版是47,632元,時代力量就是樓地板的22,208元。時代力量要再度強調,十八趴是沒有任何法源依據,也沒有理由再拖延下去,這也不符合外界對公平正義的要求。
洪慈庸則接著說明鼓勵生育和離婚配偶可分配年金的制度設計。洪慈庸表示,目前考試院版本年資可以繼續累積,時代力量也可以,但最大差異是在育嬰留職的期間是由誰來提撥。考試院版本是由公務員來提撥,但時代力量考量到年金會出問題和人口結構的老化息息相關,因此必須要促進人口結構的改變,要促進生育率就必須由政府來鼓勵全國人民來生育。因此在政策上希望在留停的期間,個人提撥的部分由政府來負擔,這樣才能自政策面來支持。若是沒有任何政府的支持,生育率要提升無疑是緣木求魚。
至於離婚配偶可分配年金的請求權部分,洪慈庸表示,目前的狀況是若是在退休後離婚的話,可向對方請求離婚時的贍養費支配,但是若是在退休前離婚,目前沒有任何依據可以要求另一半退休金的分配給付。因為沒有法律規定,只能看法官的事實認定。時代力量版本改革參考了日本及德國的立法例,讓在退休前離婚,若是在家裡的主要照料者,能夠向在外的公務員來申請退休金最高一半的給付,將此明定進去,使得家務有給的概念可以進入。若是無法維繫婚姻的在家照料者,可以照顧老年生活。
有關於砍高官顧基層的部分,高潞‧以用提出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資料裡提到「我國年金改革的概況」時可以看到,總所得替代率軍公教最高都是百分之九十五,因此目前軍公教人員平均退休年金,公務人員是56,383元、教師是68,052元、軍人是49,379元,但台灣人上班的薪資中位數是不到四萬一,意思就是說,這些軍公教的平均退休金都高過台灣半數的納稅人,這對支撐台灣國家財政的一般納稅人來說,會覺得非常不公平,也凸顯了整個世代不正義的問題。再者,軍公教的退休金和勞工相比,勞工平均退休金是16,719元,就算是到頂的4萬元,也只有軍公教的低標。在在證明了台灣職業不平等的問題,更別提目前退休金寅吃卯糧、入不敷出,都是我們現在的這些現職的人員和未來的下一代在支持、填補漏洞。因此時代力量提出的版本就是要做越久,領越多,本俸低的所得替代率相對會高,所以會先從高階公務員先調整,十年從百分之六十逐步調整到百分之五十,基層的話是逐步達到百分之六十,以達到砍高官、護基層的目的。
黃國昌則仔細說明時代力量版本的「所得替代率」設計。他解釋,針對高階的公務員是分10年從60%降至50%,基層公務員是從改革以後分10年,從70%逐年下降到60%。除了考慮到服務的年資之外,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是退休時的官等,會直接牽涉到處理整個計算退休時的重要基準。目前時代力量的版本,即是以百分之六十為基準點,上下調百分之十。除了在一些特殊狀況,如服務年資很長或原本薪水就很低時,所得替代率會較高。相對地,若是服務年資短、薪水高,所得替代率就會較低。之所以做這樣的設計,是因為考慮到年金制度中很重要的兩個功能:首先,是要去維持公教人員在退休後的生活,因此,我們希望在整個跟年金永續目標相配合下,讓不同職級的人,在職時比較大的薪水差距能在接下來給付年金時可以縮小,具有重分配的精神和功能。另外,我們也很重視實質公平的觀點,因此要讓任職越久的人,他們的所得替代率相對越高。因此從整個官等、在職期間兩個因素綜合考慮,我們做出所得替代率的表,也正式成為草案內未來送出的版本具體規範所得替代率的內容。
財務自動平衡的機制,我們認為非常重要。因為過去這一年當中,當我們在處理年金改革的議題時,最困難的是對現實財務狀況的掌握。我相信很多關心年金改革的朋友都在問,實際上的狀況是怎麼樣。我們認為未來讓整個退撫基金能夠公開透明是非常重要的事情。除了在公開透明以外,希望每一年都可以滾動式地去進行整個年金財務狀況的檢討,每一年去精算未來二十年的狀況、每五年去精算未來五十年的狀況,只有這樣定期的檢討,才能看到整個年金財務狀況是否真的可以達到永續年金的政策目標。同時版本內也設計「年金永續指數」,若每年以一百當作基準,若連續三年超過百分之百的話,也就是整個年金財務體系狀況變佳時,可以讓接下來的年金給付所得替代率也可以上調百分之五當作幅度。相同地,若是連續三年下降到一百以下的話,也可以將所得替代率往下調,這是歐洲國家在確保年金永續時,必須要有一個指數,配合年金定期檢討,讓年金狀況公開透明也符合未來的實際需要。黃國昌說,我們也知道,大家對於年金接下來在基金上的投資收益能夠提高,也是大家期待的,因此配合年金永續指數這樣的財務自動平衡機制的設計,若是接下來基金的投資收益真的能夠比現在精算版本還預期來得高,當然在未來就可以增加我們在月退休金上面的設計,可提高所得替代率。
針對樓地板部分,黃國昌說明,要滿足一位退休人員基本的生活需要的數額,時代力量所採用的版本是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為什麼是用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有兩個特點。首先,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可依照每年實際的經濟狀況和物價指數是隨之變動的,第二點是,我們現行每人基本生活費是被定成可支配所得的百分之六十,但我們可以理解說,退休人員所需要的生活費會更高一點,因此用可支配所得中位數而沒有再取百分之六十,這就是基本生活費的一點五倍到一點六倍的水準,藉此希望能夠回歸整個年金制度最基本的原意,來維持每個人退休生活的生活所需的基本費用。這是時代力量採用本制度的理由。
最後總召徐永明委員再度強調時代力量版本的設計重點。他表示,大家可能會注意到的是一些數字或與考試院、行政院或甚至未來各黨團提出的版本差異,但我們的幾個數字,無論是所得替代率或最低保障金額都是浮動的。他提醒,從十八趴大家已經得到了一個慘痛的教訓,當時條件之下訂了十八趴認為國家可以負擔的,但是過了一二十年後,會發現十八趴變成國家很大的負擔,不論是對哪一黨的政府而言,都是龐大的負擔。因此我們會認為如果今天是很好的改革機會,我們應該更有道理地去提出這些數字,也應該體會到未來世界的變化,無論是經濟或社會結構,不需要在法律上把一個數字訂死,完全沒有彈性。我們相信這是在台灣任何一個講道理的,都意識到年金對台灣下一階段影響這麼大的國民,都可以支持的。年金改革不是表態,而是長期可持續的年金制度設計。時代力量不認為,年金改革只是在爭取下次改革的機會,而是透過這次改革的契機,就可以有比較永續長久的機制。未來在委員會或黨團協商哩,都會以此精神出發,據理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