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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新北市某男子去年10月玩某款網路遊戲時,曾三次向另一名男網友借虛擬寶物來使用,事後卻不歸還給對方。然而近日新北地檢署認為,虛擬寶物屬於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方式,供電腦處理之電磁紀錄,並非有形之動產或不動產,不成立侵占罪,予其不起訴處分。
本案主要涉及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第338條準用之構成要件認定。綜觀刑法第323條修法理由,其指出因「電磁紀錄」具有可複製性,與電能、熱能或其他能源經使用後即消耗殆盡之性質不同,故不列於該條所稱之「準動產」。是以,本案情形與侵占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然而有文獻認為上開之修法結果有欠周延,應從電磁紀錄之本質及功能性表徵之屬性,重新給予定位,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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