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判決
⒈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者與客觀上存在或發生之事實,二者間不相一致之情形,乃刑法上所稱「錯誤」。
⒉其中「客體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 #行為客體發生誤認,以致其本身雖以為所加害的為其所認識或相像之客體,而實際上卻為不同之客體。以刑法上之殺人罪為例,殺人行為係侵害人之生命法益,亦即一個人的生命因殺人行為而喪失,則其行為客體只要是「#自然人」即可,至於此「人」之姓名、身分、年齡、性別如何,並非殺人罪應細究之重點。
⒊是倘甲要殺乙,卻誤丙為乙而殺之,不論採德、日或我國之「客體等價說」或「法定符合說」理論,#均不阻卻故意,甲仍成立殺人罪。則若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行為、行為情狀及行為結果認識均無錯誤,即如甲主觀上具有殺乙之故意,嗣所殺害的即為其所計畫殺害之乙,後始發現乙之姓名其實為丙,此只能認行為人係對被害人之姓名認識錯誤,然並非刑法上所稱之「錯誤」。
⒋於前述「客體錯誤」時甲並不阻卻殺人之故意,則在所認識與實際加害「#客體同一」而非刑法上錯誤下,當然亦不影響甲殺人罪之成立。
⒌本件倘被告前揭自白為真,其原本即認識所射殺即為於案發時與其發生爭執之「人」,客觀上亦殺害該「人」,則無論此「人」確實姓名為「劉○誠」、「朱○杏」或稱呼其為「姨父」與否,被告仍應成立殺人罪。乃原審未能剖析明白,始終拘泥本案死者之姓名、身分究竟為何?有無錯誤?完全忽略殺人罪構成要件之本質,致上訴意旨得據以指摘,容有不合。
例如:某甲想殺的人叫「丹丹」,卻誤殺成另一個叫「舟舟」的人,這時候會不會阻卻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故意呢?不會的~~
Search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判決 在 ️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801號刑事判決[#關於客體錯誤的 ... 的必吃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801號 刑事判決[#關於客體錯誤的闡釋] 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者與客觀上存在或發生之事實,二者間不相一致之情形,乃刑法上所稱「錯誤」。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