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
井症鼠和糕剪鼠官癌末期高官們手拉著手一起搞出來的專案績效又要來啦!
現在各地開始上演「搶檢察官」保(官)位戰。
各位準備好大拜拜了嗎?
學法律沒有什麼好「塊陶」的,但是所有的司法人員看到這個訊息才要快逃!
《扭曲的正義》書中第二部場景( 參見:https://linkingunitas.com/B184634 第二部內容),又即將在現實社會中傾情上映,各位準備好爆米花了嗎?
「所謂的檢警關係,是指在案件偵查中,檢察官(偵查主體)與司法警察(偵查輔助機關)應該坦誠相對,共同為案件的發展而努力,一同合作透過程序正義來發現實體正義。檢警關係是檢察學理論與實務的大哉問,然而在政治、媒體與輿論壓力、升官因素等錯綜複雜的現實環境中,實務運作與理論往往漸行漸遠。臺灣的「檢警關係」,不知從何時開始變得扭曲,導致許多虛與委蛇、互相隱瞞或欺騙的情況發生,而在民意之手肆意試探伸入偵查程序予以干涉的常態下,檢察官需要花最多苦心面對的壓力,其實是來自檢警體系外部和高層的力量,要說是這兩股力量把檢警關係擠壓得變形也不為過。」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P.179-180
但這場大戲的背後主導者,是誰呢?
難道只是警政署高官嗎?
不,不是的,還有一些久不讀書、也不辦案,忝居高位幻想作秀權力慾望的檢察高層,跟著警政高層一起作怪,把本來立意良好的「毒品溯源」,硬生生搞成了「群鴿亂舞」、「比賽爭奪檢察官」、癱瘓偵查資源的年度大戲。
而這些檢察高層又是誰呢?
他們是檢察官,十幾、幾十年前,也曾經坐在法學院的教室中,跟大家一樣曾經有過發光發亮的夢想。
「我在進入司法官學院前的學生生涯時,和多數法律學院研究生一樣,意氣風發的批判實務見解,例如批評最高法院決議與某些判決僵化的見解、批評實務上證據排除法則一面倒的傾向檢警、批評實務見解沒有照顧到人權公約、批評刑事程序僵化而缺少人性關懷……這些我過去曾經在課堂上和同學們同聲一氣的批評,想必現在正在法學院上課的學弟妹們都不陌生。
然而,身為學生的我們,在批評的過程中忽略了一件事。那些我們批判的「實務見解」是誰生出來的?不就是那些跟我們一樣,當年曾經意氣風發坐在教室裡高談闊論,倡議法律理論與理想的學長姊嗎?為什麼他們進入體制後,會變成那種被我們批判的樣子?
直到我進入實務,進入那個鐵板一塊的體系中(我行我素的)闖蕩一遭後,終於深刻體悟到,問題不是「法律見解/解釋」這麼簡單,而是在於文化與結構的病灶。#人性中追求慾望與軟弱的一面、#愈形扭曲的制度交互作用下,使得體系與社會問題積重難返,這已經不是當年那個意氣風發、充滿理想、學了好多新進理論的年輕法律系學子們一己之力所能處理的了。」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P.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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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律有興趣,唸個法律沒有什麼好「塊陶」的。只要以後進入職場記得勿忘初衷,不要滿腦子只有買車買(好幾棟)房,為了升官發財發財不擇手段就好。
那些跑去飲宴、收襯衫的「老前輩」們,或許也是做著這種隨便發財的夢,所以才會忘記初衷吧。
當然,如果在學生時代不願意踏實地把基本功(法學方法)練好,反而把發大財當成人生唯一目的,或是幻想著「隨隨便便賺好幾棟房子」,那還真的不適合唸法律。
▍追伸:
〈正義何以被扭曲?法律人「信念與實踐的距離」〉:https://bit.ly/39Ra6xU
「 正如我在燦爛時光會客室第306集與管中祥教授談話時,談到學校教育和實務倫理之間的落差,正如警察學校不可能教學生為了績效而違法、傳播學院不可能教學生為了獨家與點閱率而與公務體系相互為用或為不實報導,法律學院也不可能教育學生為了升官而跟風作秀、不擇手段。實務上的各種荒腔走板現象,往往不是學校沒教,而是在人們進入實務工作後,在人性慾望下所「產生」出來的理論之外的產物。
在學術殿堂之上、試卷報告之中,人們永遠可以侃侃而談發光發熱的道理;但進入社會的染缸,沾上體系的醬缸之氣後,能不能實踐理論,又是另一回事。說穿了,不是不懂道理,而是對於許多人而言,在 #個人利益與職涯前途的考量下,「知行合一」好像變得很難。」
「......在檢察官生涯之中,不同的人生態度,決定了不同的高度。而這個高度,不是以權力、薪水、階層來區分,而是在人的一生走到終點之後,歷史會蓋棺論定。
我在檢察實務體系打滾一圈後的真實感想是——人在體制中都是會變的。知道理論是一回事,但能不能實踐又是一回事。「體制/文化」與「人」之間的問題糾結難解。人創造了體制與文化,但體制與文化卻又如影隨形的影響著我們,背後在於人性本有貪欲的弱點。我們只能希望,越來越多的人能夠看破權力遊戲背後的迷霧,體悟到人的生命有限,權位與財富終究帶不走,並思考生而為人的價值,堅持不忘初心。」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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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決議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司律二試民法01:違約金與時效|一個補充說明 >
大家好,我是賴川。昨天我貼出違約金與消滅時效的短文,有同學私下來問我第三段吳從周教授對最高法院的批評,因為不只一位同學來詢問,所以我用這一篇進一步簡單補充。
最高法院107年第3次民庭決議指出,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前,其利息及違約金仍陸續發生,債務人必須要在為時效抗辯之日以後,始不負遲延責任,故債務人為抗辯前已發生之違約金已經獨立存在,不受買賣價金債權時效抗辯之影響。是以,給付遲延之違約金債權數額的計算,應從債務人遲延給付始起,計算到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前一天。
對此,吳從周教授認為,該決議第三點提及的「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日起不負遲延責任」,實在難以理解。因為違約金債權既然未罹於時效,債務人本應為違約金之給付,且債務人應直到其給付完畢時,始免其遲延之違約責任,與債務人是否為時效抗辯,應無關聯。
吳從周教授之所以如此批評,應是因最高法院決議本身的文字,即「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日起不負遲延責任」,究竟是什麼意思,語意上並不明確,而易使人誤解。因此,吳從周教授應是將最高法院關於時效的文字理解為「債務人就債權人之違約金請求權為時效抗辯」,但在本決議所示的情況,違約金請求權根本尚未罹於時效,債務人本應為給付,故債務人之時效抗辯並無理由。
不過,顏佑紘教授指出,如將最高法院的意思理解成「債務人係就債權人之本金債權為時效抗辯」。如此一來,即可符合實務向來之見解。因為實務一向認為,債務人於請求權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取得時效抗辯權,且一經行使該抗辯權,該當請求權即歸於消滅。因此,若債務人係就本金債權之請求權為時效抗辯,則於其行使抗辯權後,本金債權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故債務人於抗辯之日起即不再負遲延責任,從而自抗辯之日起亦無庸給付違約金。
關於這個問題,筆者認為,最高法院應是指債務人就債權人之本金債權為時效抗辯後,債務人不負本金債權遲延責任,則毋須繼續累積違約金,因此違約金數額就累積到債務人對本金債權為時效抗辯之日止。由此可知,最高法院本項見解是採取時效抗辯「不溯及」之看法。詳言之,不僅是債務人對本金債權未行使時效抗辯前,並無排除本金債權之給付遲延責任,且債務人即使事後已對本金債權提出時效抗辯,債務人之本金債權之遲延責任亦「不」溯及消滅,而是於時效抗辯後向後消滅其遲延責任。
對此,筆者認為,一般而言,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之時點通常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時,則最高法院不溯及之見解可能發生債權人為增加違約金債權之金額,而在本金債權之時效已完成而無法挽救時,故意拖延向債務人請求為給付之時點。此時若違約金債權之金額仍可持續計算到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前一日,似乎會使得違約金不當累積,而似有所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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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失權之重大虐待或侮辱如何解釋?>
大家好,我是賴川。本週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來看繼承法爭點,這個爭點是,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表示失權的重大虐待或侮辱,應該如何解釋?繼承人長期未於平日探視與關心被繼承人,是否即構成「重大虐待或侮辱」?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喪失繼承權,必須符合二要件:第一,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第二,繼承人必須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準此,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喪失繼承權之規定,繼承人必須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後,始喪失繼承權,故學說上稱其為「表示失權」,而與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至4款之「當然失權」規定,無須被繼承人為任何表示,即可發生失權之效果不同。
然而,有疑問的是,何謂重大虐待或侮辱?繼承人長期未於平日探視與關心被繼承人,是否即構成「重大虐待或侮辱」?
黃詩淳教授認為,在我國現行民法規範下,表示失權並非要式行為,亦無庸經法院裁判為之,其構成要件已失之寬鬆,則法院在解釋「重大虐待或侮辱」時,應力求慎重嚴謹。然而近年部分地方法院卻認為如繼承人「長期未於平日探視與關心」就可構成重大虐待。此等看法,應有不妥。
詳言之,黃詩淳教授指出,若將我國部分地院裁判所採之立場,普遍適用於我國社會,使被繼承人得剝奪「二至五年間未於平日探視及關心被繼承人者」之繼承權,即意味何人得以討被繼承人歡心,而使被繼承人立下剝奪其他繼承人繼承權之遺囑等,就能增加自己的應繼分,如此一來,即可能使本有嫌隙的共同繼承人,發生更嚴重的猜忌與對立。此外,更重要的是,被繼承人所為之剝奪繼承權的表示,將使繼承人連最根本的特留分均不保,因此,對於想要更多遺產的繼承人而言,設法讓被繼承人剝奪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比起讓被繼承人以遺囑將特定財產留給自己,更能達成目的。
總結而言,被繼承人所為之剝奪繼承權表示的效果更為嚴峻,但民法卻將此等嚴重行為規定成不要式,已輕重失衡,若法院在個案解釋又放寬表示失權之構成要件,無異使被繼承人限於繼承人的諂媚阿諛等情緒勒索中,將使繼承人彼此間之明爭暗鬥更為激烈,而非立法者所樂見。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1
附註:
明日7/25(六)13:00-15:00,思法人在台北車站的班內衝刺講座,我會帶各位複習近年最高法院決議爭點,思法人願意開放班外生 5 位可來現場,有興趣的同學請私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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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摘要:
最高法院在102年開始,竟然開始偷偷不公布民刑事庭決議
這件事在今年中被我發現之後,我整個大怒!
決議對人民而言是很重要的法律見解,法官都會照著決議判居多
如果人民不知道決議見解,不就等同法律意見的突襲,有違人民訴訟權的保護
於是我就向司法院提起訴願......
就在今天,雖然我還沒有收到訴願決定
但是我看到最高法院在12/17一口氣公布暗槓起來的決議
我就知道我爭到一口氣了,最高法院什麼僅供內部參考而不公布的歪理
實在是狗屁不通!
想當然我之後的訴願決定一定是駁回,我想這是司法院對於最高法院留一點面子吧!
雖然決議攤在陽光下是好事,但是為了避免各位考生被突襲
我還是盡到告知責任,跟大家說不好意思又多了很多書要讀><
該讀書搂~~~ 大家
https://tps.judicial.gov.tw/ms_news/index.php?page=1&CLASSID=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233.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9338176.A.1C0.html
※ 編輯: awanderer (36.231.233.98), 12/23/2014 20:37:07
可以的,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
1.我認為決議屬於該法第7條第1項第2款的
"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的解釋性規定"
2.隨便向最高法院申請提供某一次的決議內容
3.最高法院以"決議僅供內部參考為由"否準我的申請
4.再來就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的德政了,依該法第20條規定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
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明文肯定人民的資訊取得權,避免訴願管轄機關或法院以人民權利未受侵害而不受理
5.於是向司法院提起訴願,過程中接到延長訴願審理期間兩個月的通知(就知道勝算頗高)
附記:為什麼我會說"我的訴願應該會被駁回" 答案在訴願法第82條第2項
司法院私底下施壓,可以避免最高法院在訴願決定主文被修理的窘境
也算是留一點臉給最高法院啦~~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