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2021年7月20日開始,約定利息年利率超過16%,無效
今年1月20日公布的民法第205條,在公布後六個月的今天生效啦。
有些重要的法律小知識,我認為大家一定要知道。
1️⃣ 新法和舊法有什麼不一樣?
民國18年就存在的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依據這條規定,利率上限是一年20%。超過的部分,在債務人還沒付錢的狀況下,債權人去法院告雖然不會贏(無請求權),但是如果債務人已經付給債權人了,債權人還是可以合法受領。
修正後民法第205條則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這次的修法,是為了保護經濟弱勢的債務人,避免受到高額利息的剝削。除了利息從20%降到16%,超過的部分也從「無請求權」變成「無效」。
也就是說,就算債務人把超過16%的部分給付給債權人,超過部分的約定既然無效,債權人就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受領這些錢,債務人也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等請求權請求返還。
2️⃣ 舊契約施行後的新利息也適用新法!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換句話說,7月19日以前約定的契約,在7月20日以後發生的利息債務,也都變最高16%,而且超過的部分也是無效。
3️⃣ 契約約定利息,不會因為新法施行而變高
民法規定的是「最高利率」,也就是「天花板」。
如果契約當事人約定比較低的利息甚至沒有利息,當然是可以的。更不會因為「天花板」降低而增加利息。
4️⃣ 特別法規定的利息不受影響!
有些特別法的利息,和民法(普通法)規定的不一樣。
例如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一年15%)
又例如當鋪業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一年最高30%)
而依據特別法優先普通法的原則,這些特別法的利息規定會優先適用。
5️⃣ 如果真的還不出錢,那要怎麼辦?
如果真的還不出錢,可以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辦理更生或清算,或依「破產法」的規定,辦理和解或破產。
請不起律師的人,也可以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https://www.laf.org.tw/),申請法律扶助。
(⚠️有一堆不是法扶但是名字很像的民間團體,千萬不要找錯了⚠️)
最後,這條法律的通過,要感謝包括 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of Taiwan 執行長周漢威律師(https://reurl.cc/Q9GVjZ)等各界的倡議、立法院第一二會期司法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 李貴敏 委員的提案和排審,以及過程中 司法院 、 法務部等相關機關的理解和合作。
希望新法的設計,能夠更好的保護經濟弱勢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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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文回顧:2020.04.23 民法第205條的修法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osts/2610946575812385
更生清算破產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尋求破產保護 應到法院聲請
鄭有為/中央大學企業重整與破產法中心主任(台北市)
藝人澎恰恰日前記者會宣布破產,引起社會輿論關注。澎恰恰表示因拍片負債二點四億元,目前沒能力還清剩下債務,宣布破產是要表達自己面對債務的決心,希望能與債權人協商解決。
筆者認為,此事件凸顯藝人事業難為;另方面也呈現社會大眾對於現代破產制度的陌生,筆者以為值得一談。
現行破產制度分為兩大部分,一為破產法,另一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首先,就破產法言,一九三五年我國就公布制定破產法,遷台後實施至今。但因司法實務運作關係,相對國際(如美國),我國破產宣告案件數量可謂稀少,致國人對破產法十分陌生。另就消債條例言,其於二○○八年四月實施,是司法院因應○六年發生的雙卡風暴草擬,並經立法院通過的自然人債務清理機制。
因此,澎恰恰宣布破產舉動,實際上並無真正發生破產效力,其結果將會是各債權人(包括黑社會勢力)仍可向澎恰恰進行債權回收動作,對債權人的嚇阻力,僅及於心理或社會觀感層面,並無法律拘束力。筆者建議,澎若真有債務整理需求,應嘗試至法院聲請破產,以尋求破產機制保護。
據後續報導,澎已遇到債權方陸續表態,要向其進行債務追討,其中似包括黑社會勢力。筆者必須指出,現代破產機制其中一個面向,就是讓聲請破產的債務人可以獲得破產機制的適當保護,免除來自債權人方不當騷擾及追討,其中對黑社會人士的追討,更是首先需要防範的。
這也是為什麼美國聯邦破產法實施以來,美國債務人一般很少會受到黑社會騷擾,因為美國債務人往往在聲請破產後,就獲得美國聯邦破產法院所下的聯邦命令保護,債權方惡意或不當討債行為,將會直接違反命令受到制裁。從這角度言,破產法現代機制的完善,也會為我國廣大的債務人,提供很好的社會安全保護。
另外,就消債條例言,由於我國消債條例是二○○八年才正式施行,司法院參考國外許多先進設計,其中就更生程序而言,因為有一千二百萬債務金額上限限制,所以澎並不符合,但澎可考慮聲請消債條例的清算程序。
目前就我國體制,若要獲得破產免責保護,是澎恰恰可實際操作的兩種管道。筆者必須補充,司法院自多年前即進行草擬我國破產法現代化最重要的債務清理法草案;在這部草案中,已融入現代破產機制的多項理念,若草案將來能盡早立法通過,相信可獲得更完善的破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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