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最近有一則不幸的新聞,在屏東發生一件假車禍真擄人的兇殺案件,事件發生的非常突然,但卻也有跡可循。經檢察官調查事實後發現,兇嫌於今年2月前往通訊行購買手機時,發現被害人長相姣好、面容甜美,就因此想要結識被害人,更多次跟蹤糾纏被害人;而到3月時,被害人為了避開兇嫌已更換服務門市,兇嫌卻變本加厲,前往服務門市撫摸被害人,被害人也已提起性騷擾之告訴,然而,卻緩不濟急,無法挽回被害人的生命,而在本則新聞內有提到「聲請保護令」,但卻也不符合聲請之資格。
律師表示,保護令是為避免「家庭」暴力案件的發生,以用來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權益而經由法院所做成之法律文書,所以,從保護令的目的上來看,適用的對象應僅限於「家庭成員」,也就是「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可以發現保護令的適用對象會限縮在家庭成員內,如果對非家庭成員,就無法聲請保護令。
而保護令的類型,依據情節的急迫性與否、時間長短上,可以分為三類: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是指當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受有急迫性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內核發。
通常保護令則是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由於聲請通常保護令需要經過法院的審理程序,需要一定時日;所以在審理過程中,會透過聲請暫時保護令,以避免家庭暴力被害人在審理期間再受到傷害。
回到本則新聞,因為兇嫌並不是被害人的家庭成員,也不曾有過同居關係,所以無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而且,依照現行法,對兇嫌的行為只能以社會維護法裁罰「跟追」的行為,以及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提起訴訟,但這對被騷擾的當事人來說,似乎有些緩不濟急。
因此,現在有立法委員在倡議新增「跟追法」,這確實是可以努力的方向,固然警政署有回應可能會侵害隱私權,但隨著「跟追、騷擾」對社會秩序的影響,修法或增訂「跟追法」將成為未來需要注意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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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愛不對人但結婚了怎麼辦】
因應前篇留言需求,很快地,法律便利貼也走到了離婚這個田地...
其實我很猶豫要不要發這個系列的文,畢竟我不是家事專長的律師,更不是婚姻諮商師,面對家事案件,我常常也是不知如何安慰。不過回到法律便利貼的精神,回到便民的服務,還是希望提供以下的資訊給有需要的朋友,請卓參了。
Q.當婚姻走不下去了,我該怎麼離婚?
1.如果要選擇離婚,現行法律制度上能選擇的有,協議離婚、調解/和解離婚、裁判離婚。制度是為解決不同的狀況,所以要慎重考慮現況之後再做決定。
2.這些制度有一些基本的差異:
(1)協議離婚:雙方在良性的溝通下做出的決定,基本上兩人是和平分手,還是可以做朋友XD
(2)裁判離婚:必須要有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特殊事由,再由法官依據雙方所提出的事實和證據進一步判斷是非曲直,最後做成判決結果。因此,如果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事由,就無法離婚。而如果法院判決離婚,那當事人一方就可以拿這個判決去戶政機關做成離婚登記。裁判離婚的費用一審要收3,000元,上訴至二、三審則要收4,500元,不二價!
(3)和解/調解離婚:和解是在法庭上由法官從中協調後,雙方當庭合意離婚,法官也不必太鉅細靡遺的去調查離婚的原因,雙方於審判筆錄上簽名之後即產生離婚的效果,不必再去戶政機關登記;調解則是經過法院專業的家事調解委員調解後,雙方同意所做成調解筆錄,由法院直接通知戶政機關登記,也不需要再向戶政關登記離婚哦!
*特別的地方在於,只要經過法院調解或和解達成離婚協議之後就算生效,不用另外找兩個見證人。而調解離婚只需要聲請費約1,000元(跟裁判離婚比起來便宜多了,是不是CP值很高呢),調解委員會很貼心的為雙方協議出一個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扶養及探視」、「雙方共同財產分配」及「贍養費及其他損害賠償要求」的最佳方案!當然,這些特別服務都必須向法院提出後,調解委員才會理你,沒提就不會調,所以記得要通通提出來一起討論。
Q.如果我們要協議離婚,那婚姻協議書該怎麼寫呢?
1. 離婚協議書的格式和內容,並沒有一定格式。但建議必須先了解所有離婚後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後,將所有的問題一併在離婚協議書中說明清楚。在實際的案例中,許多夫妻常常因為無法決定孩子的撫養權而不肯離婚,建議可以先去戶政機關登記離婚之後,再向法院提出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的訴訟。
2.至於離婚協議書內容必須注意哪些呢?就列在下方讓大家參考吧。
(1)子女: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以及子女扶養費用的分配。
(2)財產:夫妻二人的財產、債務的分配、家中物品的分配。
(3)其他:夫妻的一方曾任對方的保證人(要記得更換)、誰要搬出去何時搬、贍養費等等。
3.最後,務必記得要兩人「親自」去戶政機關登記,否則上面的協議內容都沒有效果。
Q.那如何申請調解離婚?
1. 聲請調解離婚必須先向法院遞調解聲請狀,雙方同意調解後開始進行調解,如果雙方有一方不同意調解,則分案由法官審理。調解離婚其中一個目的是為了避免雙方把原有的感清基礎破壞的更嚴重,主要是希望雙方能夠達成共識,並非去證明對方的種種缺失。因此,不需要去搜集證據證明或指責對方的過失,只需清楚明白表達自己的期待、想法。
2. 在調解程序中所說的內容或是妥協,會不會在日後的訴訟中對我不利?
不會哦!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1條第5項的規定,當是在調解程序中的陳述或讓步,在調解不成立後的訴訟程序,法官不得拿來作為裁判的依據!所以大可不必擔心在調解程序中所做主張會對自己不利。
Q.裁判離婚的原因有什麼?
依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符合夫妻一方有符合下列事項,他方就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 重婚(一人同時有兩段存續中的婚姻關係)。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就是通姦)。
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就是家暴)。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打對方的家人或是被對方家人打)。
5. 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故意拋棄對方)。
6.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只有一時想想不算哦)。
7. 有不治之惡疾(使夫妻的共同生活產生困難而且不容易治癒,或是會有傳染性,這時候法律說你可以拋棄對方)。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被列為失蹤人口)。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要故意犯罪、要判決確定、要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
Q.遭遇家暴,我該怎麼辦?可否請求賠償?
1. 你可以這麼做:A.撥打「113」保護專線求助。B.向直轄巿、縣巿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助。C.撥打「110」報警。D.申請民事保護令(下面還有介紹)!
2. 夫妻的一方因爲對方有家暴的情形,而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對於因爲判決離婚所受的損害,可以同時一併請求對方賠償,但是必須要有實際上的損害。而且無過失的一方,也可以請求對方賠償慰撫金,用以維護無過失一方的權益。
Q.什麼是保護令?
1.保護令是民事法院核發的命令,法官會斟酌當事人聲請內容及實際需要,在保護令上記載相對人(就是實施暴力的加害人)必須遵守的事項,以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繼續發生,並保護被害人及特定家庭成員的權益及人身安全。
2.民事保護令從法院核發時起發生效力,相對人不能因為沒有接到保護令就主張無效。
Q.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現在或曾經有婚姻關係、姻親關係、家屬關係(例如繼父母、叔嫂)或有同居關係的人,以及直系血親都可以聲請。除此之外,鑒於恐怖情人暴力事件層出不窮,恐怖情人的受害人也可以聲請保護令。
Q.保護令的差別是什麼呢?
保護令分成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以及在緊急情況下,檢察官、警察、地方政府也可以緊急保護令。
被害人原則上可以申請通常以及暫時的保護令,差別在於暫時保護令的時間比較短,法院甚至可能會自行撤銷,且禁止加害人的範圍也比較小,所以若有必要,記得在申請到暫時的保護令後,再繼續聲請轉為通常的保護令。
Q.保護令可以保護我什麼?
1. 禁止相對人實施暴力
2. 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做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等行為
3. 命令相對人搬出去,甚至可以禁止相對人不能把家裡出租或賣掉
4. 命令相對人要遠離被害人以及特定成員的家、學校或工作場合(不會因為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去效力)。
5. 命令相對人把一些生活必需品交給被害人,例如汽機車。
6. 暫時決定小孩由誰照顧、會面方式。
7. 命令相對人要幫忙給租金、小孩扶養費、醫療費或財損等費用,甚至負擔律師費
8. 命令相對人要做相關的治療、輔導。
9. 禁止相對人查詢被害人及小孩的戶籍、學籍、所得來源。
*相對人必須遵守保護令規定的事項,部分的禁止事項如果沒有遵守的話,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是要移送法辦的!
*參考資料:司法院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8/%E5%AE%B6%E5%BA%AD%E6%9A%B4%E5%8A%9B%E9%98%B2%E6%B2%BB%E6%B3%95%E8%88%87%E6%B0%91%E4%BA%8B%E4%BF%9D%E8%AD%B7%E4%BB%A4.pdf
離婚的眉角真的很多,後續還包括小朋友的扶養該怎麼分配、夫妻間在婚姻關係間的財產又該怎麼分等的問題,所以後續還有親權酌定篇、財產篇,請耐心等候囉!
但真的等不及,也是可以預約時代力量免費法律諮詢,雖然我不能保證我是家事專家或式婚姻專家,但簡單的諮詢,和一些法律小撇步,還是可以分享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