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影片中談到關於家暴案件
及保護令的相關事項
以下說明家暴及保護令的內容
並附上影片中保護令之保護項目的完整表格
希望大家都不會用到🙏🙏🙏
但是多知道一點法律知識
除了保護自己,也可以保護他人喔~
📌什麼情況是家暴?
1.言詞攻擊:謾罵、侮辱、恐嚇、諷刺、威脅。
2.心理或情緒虐待:監視、跟蹤、騷擾、孤立、冷漠。
3.性騷擾(侵害):違反性自主、開黃腔。
4.經濟控制:強迫借貸、強迫擔任保證人、不給生活費。
5.身體傷害。
📌什麼是保護令?
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
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及權益的命令
讓相對人不再對被害人實施肢體、言語或其他暴力。
📌保護令依急迫危險程度可以分為: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
📌遭遇家暴可以怎麼做?
1.打110報警。
2.打113專線。
3.至地方主管機關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助。
4.有受傷情形,至醫院診療驗傷,並開立驗傷單。
5.對暴力行為或暴力現場錄影、錄音、拍照蒐證。
📌保護令怎麼聲請?
1.附近警察局報案
2.地方主管機關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
3.住居地或暴力發生地之轄區法院
4.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聯合服務處
(為確保被害人尋求司法途徑的權益,法院特設立服務處,由專業社工人員進駐,提供法律諮詢、出庭服務、福利諮詢等服務。)
5.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應先填具書面聲請狀。
書狀連結↓
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06.asp
📌聲請保護令要不要繳費用?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
更、延長及抗告,均免繳納裁判費。
註:部分表格內容參考衛福部保護服務司
https://dep.mohw.gov.tw/dops/cp-1160-8001-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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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長
因為朋友前陣子與女友分手有些爭執
最後在女方失控下拿電話報警時
朋友情急之下將她手機拿了過來關機
並立即還與對方 並立刻離開(全程女方大樓保全都有在身旁)
隔天朋友接到女方來電揚言提告
原本不以為意
直到收到警方筆錄要求及前陣子收到女方提告妨害自由及暫時保護令通知後
才知道事態嚴重
原本他想說算了 開始自暴自棄 大不了易科罰金
但一路聽了他的故事下來 覺得女方根本只是在敲竹槓
所以勸朋友提抗告 (但又在網路上查發現暫時保護令抗告幾乎都會被駁回)
朋友回憶後寫下抗告內文如下:
"因為原告所述於部分事實不符,故提出此聲明抗告
在X月X日晚間與原告用餐時,與其產生口角,原告一時氣憤失控離
席,迫使我必須丟下信用卡出去追她一路安撫,期間還強迫我要承認我父母皆人格與精神
有問題,待我強忍下來承認後,原告情緒才稍微平復
後來開車送其回家過程中行經路口停紅燈時,原告忽然一句"我跟你交往
一年來,老了好多,你是不是要給我20萬整容才說的過去?”(原告最近才花了大筆錢整
型)此後又發生口角,車還沒停下,原告已開始做勢要開車門下車(此前已經好幾次她有這
樣的危險行為),我只能拉住她,待車停好,抱住她想讓其冷靜好好談話,但她卻開始踢
我車門,拉扯間因為小狗在她的懷中,我怕傷害到狗就先行將其抱至腿上
任她下車,她下車後開始失控大聲嚷嚷喊叫叫其大樓管理員出來,我安置好小狗後,下車
看見大樓管理員與她站在一起,當時我已經很想離開了,便提出是否可以由她的管理員陪
同她至我車旁將小狗給她,好讓我可以離開,她卻逕自自顧自的打電話,因其也曾經深夜
打給我母親過,當下我實在不想再這麼晚騷擾我母親,也不想她因為這些是再煩心,於是
走過去拿走打的手機掛掉後立刻還給她,並再次提出是否可以由其管理員陪同她至我的車
旁,好讓我將小狗交與她後好讓我離開,這次她同意了,所以我們就走至車旁,我開副駕
駛門將狗抱與她,隨即開車離去
過去一年來原告因其無業,又因為常喜愛整容以及背負巨大的房貸壓力,常與我因為金錢
爭吵,每次爭吵都會說出類似:”要復合好啊,先拿個XX萬給我來花花”之類的言語使我
不堪其擾
另外,其陳述二月與我發生爭執至其受傷,但當天我與其並沒有見面,或許原告可由其所
住大樓提供的眾多的監視錄影器提出反證,原告男女交往關係複雜,也可能記錯為別人所
為(交往期間,也常常記錯之前的互動關係)
原告需要酒精幫助才能入睡,常致酒醉,之前有次酒醉與我發生過衝突,在我手上,脖子
身上留下很深的抓痕(可以提供驗傷單證明),但隔天醒來完全忘記
也有過喝醉自己沒有站穩跌倒至瘀青受傷,起床卻怪我所為
至事發之後,隔日接到其來電恐嚇揚言要告我之後,只發了一封mail表達謝謝她一年來的
照顧,希望可以不要再糾纏下去,便沒有再與其聯絡包含電話簡訊各種方式,我也沒有與
她同住,也因為原告所說多不為事實,故提出此抗告"
這邊要請教的問題是
1.是否要在暫時保護令階段提出抗告-有詢問過一些律師 部分律師建議不需在暫時保護令
階段提出抗告 刑事時再提出即可
但也有人認為必須提出 不然就是默認對方對自己的指控
2.抗告包括提出的事證是否會提供給對方?
例如除了事發當日 對方有提到還有某日與友人發生爭執 友人提出的不在場證明是否也
會寄一份給對方
那這樣是否會讓對方做一些即早的防備與翻供?
如果是 那提出抗告後是否可以撤回?
3.對方提出的妨害自由 應該要如何應對?
以上謝謝各位的閱讀 並請不吝提供意見
朋友真的目前處在自暴自棄的狀態 綠綠的還要背負刑責
真的不想看一個年輕人人生就毀在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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