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生活漸漸已經讓小准開始習慣不同的生活,出門必備的除了手機、鑰匙還有口罩,原本帶著電腦在咖啡廳工作都變成奢侈😭😭
難得出門放風,小准來推薦這間在ig很多人打卡的網美咖啡廳,咖啡廳前身是舊麻繩工廠倉庫,原本破舊石屋已經荒廢一段時間,店家在裡頭蓋了玻璃屋,門口還有一棵百年鳳凰樹,一年四季來訪所看到的風景都不相同喔!🏵️🏵️
店家不能預約,所以都是採用現場候位,建議來恆春安排一天慢活行程,來感受陽光灑落的感覺吧!
❗防疫令鬆綁內用座席規定
每桌座位僅接受四名以內同桌,『同一時間 室內服務不超過16位客人』
目前沒有用餐限制時間等候時間不定
#廁所也是拍照景點XD
#吃喝玩樂准貝go #屏東餐廳 #恆春餐廳 #恆春網美咖啡店 #恆春咖啡店推薦 #恆春老屋餐廳
#老屋 #鳳凰樹下的玻璃屋 #恆春景點
樹夏飲事
地址:屏東縣恆春鎮恆西路12-21號
營業時間:13:00~18:00( 最後收客時間為17:30 )每週三、四固定公休
春安工作時間 在 台北。生生不息。王閔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13警衛部門質詢part. 1:民防誤餐費
台北市內的民防、義警、義交大隊,平時協助各種勤務,十分辛苦,成員都是靠市民朋友的熱心公益、挺身而出。
但最近有民防兄弟跟我反映,春安工作執行勤務時,誤餐費用的申領,規定一定只能在勤務遇到用餐的十二點或是六點才能領取。
但其實,民防大隊本身協勤、執勤的時間本來就不固定,再加上現代社會工作生活型態多變,調整用餐及事務時間常有所見,午飯晚飯很可能就不會在用餐時間進行。民防兄弟們跟領薪水固定工作的上班族也有相當的差別。
況且依「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8點第15款規定:「逾時誤餐餐盒費用,各機關得視個案業務特性或會議性質於單價新臺幣一百元範圍內彈性辦理,若有特殊業務需求逾上開單價者,得簽陳機關核定或訂定內規辦理。」並沒有特別限制業務一定要跟「用餐時間」重疊。
雖然這是中央警政署的統一規定,但我認為還是有改善放寬的空間。警察局長也當場表示,會立即發文予中央,與中央討論誤餐費用的支領問題。
#台北生生不息
#民防
#誤餐費
#春安工作
春安工作時間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轉貼】檢察官內勤法制與實務研討會
時間:2021年3月20 日(六)13:00—17:00
地點:文化大學延平南路館圓形演講廳
近日檢方內勤訊問爭議,引發基層與高檢激烈論辯,也暴露了長期被忽視的內勤制度資源不足,乃至合理性與合憲性的問題。本研討會共分三場次,均由檢察官報告,學者、法官、律師、立法委員與談及評論,並將邀請法務部及司法院派員參加。
參加者身分限:現職檢察官、法官、律師、法律及社會科學院系師生、立法委員助理,現場出示證件即可。
*報名資訊請見圖片,或洽劍青檢改。(本粉專僅單純轉貼,請勿來訊詢問)
【研討會議題背景說明】
第一場次:刑事訴訟法第92條「准不予解送」範圍擴大之修法可行性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逮捕現行犯後應即解送檢察官,法定刑一年以下之罪者,則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而依現行實務,警察逮捕解送檢察官的案件,以酒駕、施用毒品及竊盜案比例最高,但酒駕罪法定刑已由過去1年以下徒刑修法提高為二年以下徒刑;施用毒品罪則為三年以下徒刑;尤有甚者,在大量的超商竊盜中,縱使竊取物價值僅100元,法定刑亦為五年以下徒刑,上述案件均可謂能簡易處理的案件,卻無法循上述法律例外規定而不予解送,導致內勤檢察官須花費大量時間訊問這些簡易型案件、進行強制處分的決定,嚴重排擠處理重大案件的時間與精力,而且也造成輕罪的嫌疑犯承受不符比例長時間之拘禁狀態。如能修法將「不予解送的範圍」放寬,如修法改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徒刑之案件,可經檢察官視個案情況裁准不予解送,即可保障嫌疑犯受拘禁的狀態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且節省檢察官辦案上的資源,使其能專注於重大罪案現行犯的處理。
至於檢察官的裁量標準,可由各地檢署依各地情形自訂,例如輕微竊盜且已認罪者,或騎機車酒駕(酒測值0.35以下)者經逮捕後,可經檢方許可不予解送,如此可使內勤檢察官專注於較重大刑案之處理,節省司法資源,使輕罪犯嫌亦可免受不符比例、過長之拘禁。
第二場次:現行犯逮捕解送法院之憲法思維及德美日立法例
我國憲法第8條第2項揭諸,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此為憲法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採法官保留之基本原則,我國憲法並未指示由檢察官處理現行犯的釋放或羈押,且不論是美國、日本、德國等先進法治國家,經逮捕現行犯的強制處分亦均由法院直接審理。而我國竟由刑事訴訟法逕行規定現行犯向檢察官解送,並由檢察官自行直接對嫌疑犯作成強制處分(除羈押外),在我國通說均認院檢分離、檢察官乃追訴角色一方之立場下,此舉有混淆檢察官與法院的職權之嫌,對嫌疑犯的人身自由之保障是否合憲?不無疑問。
本來,在刑事訴訟法設計之初,我國檢察官兼具如同德國法治安法官的功能,由檢察官處理現行犯之解送,並作成強制處分並無不當,但由於我國檢察官的羈押權、搜索權與監聽權均已被剝奪,全面回歸法院,且具保之處分亦得再由法院審查撤銷,檢察官身兼治安法官的功能逐漸受到弱化,則如要貫徹院檢分離,則應思考仿造德、美、日之立法精神,將現行犯解送的相關業務全面回歸法院審理,始為釜底抽薪之舉。
第三場次:現行檢察內勤資源困境與實務優化
依現行實務運作之情形,全國各地檢每日都有檢察官輪流值班24小時做內勤工作,輪值期間的單日案量動高達70至80件,某些大型地檢署更甚至破百件,更別提警方執行掃蕩的特殊專案(斬手專案、青春專案)、春安或擴大臨檢期間,一位內勤檢察官可能單日要連續訊問長達7至8個小時,問到凌晨2、3點實屬家常便飯。移送案件更是五花八門,輕則酒駕、吸毒,重則持槍、殺人,近年來家暴、性侵、監護家中幼童等社會安全網繁複程序,還有聚眾鬥毆一次逮捕20至30人以上,為了不違背憲法規定,檢警必須合力在逮捕後24小時內釋放或向法院聲押,如此高張力、高壓、長時間消耗精力的內勤偵訊,向來是內勤檢察官極為嚴峻的挑戰,因此,在現行法將內勤業務歸由檢察官辦理的前提之下,我們應如何將內勤偵查實務優化、簡化,除讓值班檢察官可以專心處理重大的現行犯案件(例如性侵案件的現行犯),也讓輕微案件的嫌疑人不因檢察官分身乏術而在拘留室裡漫長等待,違反比例的限制其人身自由,可謂當前刑事訴訟政策的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