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來說一個國家級慣老闆的恐怖故事。
從前從前,有一群國營事業的勞工。因為國營事業有在晚上輪班的需求,晚上上班的勞工,比白天班的多領到一筆名為「夜點費」的錢。
勞工認為,這是他們應得的。畢竟,晚上上班的生活違反人體正常生理時鐘,也可能影響家庭生活和人身安全。多拿一點錢,也是應該的。
但是,當勞工要退休的時候,才發現公司完全沒有把夜點費當成工資,退休金硬是少了一部份。於是,開始有勞工提起訴訟。
早期的案件中,勞工常常敗訴。因為法官們認為,依據當時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規定,「夜點費」不是工資。也有法官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的規定,認為國營事業人員待遇及福利,應該由行政院說了算。
後來,法院逐漸變更見解。因為單純從「名稱」判斷,太過形式化。也有法院認為,國營事業雖然可以另定勞動條件,還是不可以低於勞基法的最低標準。況且,行政院所定的標準或經濟部訂的辦法,只是「命令」,如果和法律位階的勞基法有所牴觸時,還是要以勞基法為準。
因為非常多勞工勝訴的判決影響(特別是從2000年告到2003年,涉及勞工1440人、金額高達1億2544萬元的中鋼退休金案),勞委會在2005年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夜點費的部分刪除。
修正理由也說得很清楚:「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之『夜點費』或『誤餐費』規定,嗣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
然而,直到現在,國營企業台電、中油、台水、台糖,還和勞工爭執夜點費到底是不是工資。
這些國營企業屢戰屢敗,屢敗屢戰,從地方法院一路壓倒性地輸到最高法院。最近10年民事訴訟就敗訴346件,只勝訴6件。
我找了一下,最近國營企業的勝訴判決,還是距今將近七年前、2014年作成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而因為沒有將夜點費算入工資以計算退休金,最近五年各國營事業已經被勞動主管機關裁罰將近760萬元。
這樣的狀況實在太誇張了,於是立法院在今年一月通過的預算案中,要求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邀集國營事業,並責成國營事業與工會後,提出書面報告。
那經濟部報告的結論是什麼呢?
「經濟部所屬事業發給員工之夜點費自始即為勉勵、恩惠性質,亦非屬行政院核定之薪(工)資項目,爰經濟部歷來未將夜點費列入工資。目前針對夜點費是否為工資之爭議仍將依據行政院歷次會議結論,依個別案例狀況認定,若有提起訴訟者,則依法院判決辦理。」
→ 翻譯蒟蒻:
「你的退休金不是你的退休金。」
「想要退休金嗎?不給你咧。」
「想要的話來告我啊!」
同時,各公司還在和工會洽商的過程中,除了一再表示夜點費不是工資之外,更希望工會協助與員工溝通,避免向外投訴或與公司興訟。
→ 翻譯蒟蒻:
「我不會給大家錢,但是可不可以麻煩大家不要告我。」
工會:???
原則上不給,例外有去告(而且勞工非常可能會告贏)才給。而如果勞工沒有去告,或者勞工告了但是公司籤運好抽到少數見解,那就繼續不用給——這個態度完全就是一個吃定勞工怕麻煩而且心存僥倖的慣老闆。
故事說完了,但是故事還沒結束。我真的想要奉勸經濟部和行政院,既然行政機關民國八十幾年到現在的認定,都被法院一再打槍,那就該好好檢討反省。況且,夜點費也是個國營企業長期依據相關規定編列下來,至少在各公司內部具有一致性。
如果絕大多數的判決都認為某個國營事業夜點費是工資,那不管是從尊重司法權、勞工權益的保障和勞工之間的平等來看,都應該把夜點費當工資來算。
這個問題,雖然有其歷史背景,但時至今日,也應該積極處理。至於願不願意處理和怎麼處理,就看這個政府,是不是一個勇於承擔、知錯能改,是不是一個尊重司法、重視勞工權益的政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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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外國制裁法 正式通過 專家:將成對抗美國“長臂管轄”的一記“重拳”】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10日表決通過反外國制裁法,根據當日簽署的第九十號主席令,該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多名法律界人士10日在接受《環球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反外國制裁法的出臺意味著未來中國反制美國制裁的手段將更加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該法將成為中國對抗美國“長臂管轄”的一記“重拳”。
值得註意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反外國制裁法正值美參議院高票通過旨在應對中國競爭的《美國創新與競爭法》之際。公開資料顯示,自2018年以來,美國、歐盟、英國、加拿大等國家和地區以中國香港、新疆事務為借口,多次宣布對中國政府機關、組織和官員實施所謂“制裁”;而包括華為、中興、TikTok在內的中國企業也受到來自美國的制裁。有分析認為,反外國制裁法的迅速通過意味著中美戰略競爭進入“法律大戰”階段,兩國關系並未在實質上顯示出緩和跡象。
了解相關立法過程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10日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最新出臺的反外國制裁法針對性很強。自特朗普上臺後,美國不斷基於其國內法對中國進行“長臂管轄”和非法制裁,而在拜登就職後,相關情況不僅並沒有好轉,反而變本加厲,這使得中國立法機關不得不加速相關法律的制定與出臺,以維護中國企業的合法權益,同時阻止他國跟風制裁。
田飛龍介紹稱,反外國制裁法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阻斷,即及時阻止外國非法制裁可能產生的損害,使那些制裁不發生效力;二是反制裁,即根據需要,中方可選擇對施加非法制裁的國家和地區實施同等制裁,或讓對方更加痛苦的反制裁。具體的措施將包括限制出入境、凍結資產賬戶、對有關實體和個人進行制裁等,與美國“長臂管轄”的“工具箱”類似。
近兩年來,為反制美國等國對華無理制裁,中國外交部曾多次宣布對西方政客與實體實施反制裁。與此同時,中國商務部也先後在2020年9月與2021年1月分別出臺《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和《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以維護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際法專家霍政欣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以上辦法多屬於政府部門的規章、規定,並非國家法律,在法理上位階較低且較為零散,這意味著相關反制裁措施停留在行政執法手段層面,此前仍然缺乏一部綜合性的國家法律為反制裁措施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撐和立法上的授權。反外國制裁法在完善相關法律體系的同時,也為中國反制裁的措施充實了“法律武器庫”。
他同時介紹稱,這部法律主要主要意在“授權”,為今後中國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構展開制裁與反制裁提供立法保障。根據具體實踐的需要,包括國務院和最高法院在內的機構都可依據該法律授權,頒布相應的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逐漸細化出更為具體的法律法規體系。
“這一法律一方面是便於(中國)采取行動,另外一方面它本身有很大的威懾作用,讓外國政府看到,如果對中國制裁將會是有後果的。”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教授王江雨對《環球時報》表示,“如果外國企業和個人參與制裁的話,中國會進行反制裁,那麽外國企業和個人就會面臨著失去中國市場、或者在中國市場上利益減受損的局面,他就必須加以考慮了。”
王江雨認為,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已很長時間,以前韜光養晦不太運用自身實力。現今中國外交風格有一定轉變,敢於也有意願運用這一實力。考慮到中國國內市場的巨大體量,相關反制應該會非常有效。
值得一提的是,在近年來部分西方國家對中國發起的所謂“制裁”中,一些香港特別行政區官員也成為他們的目標。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8日也表示,歡迎及支持國家制定反外國制裁法。
田飛龍告訴《環球時報》記者,從此前外國發起的涉港制裁來看,香港特區政府缺少相關資源和力量進行反擊,這方面的行動需要有國家法律進行支撐。田飛龍認為,香港特區有必要借反外國制裁法出臺的機會完善相關法規,可以將該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構成特區與中央一道維護國家發展利益的局面,也可以不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但通過特區政府主動修訂或制定自治權範圍內的阻斷或反制外部制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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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今天是國際不再恐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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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的今天,《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同性婚姻在台灣正式合法化。
然而,兩年後的今天,我們回頭看,這條路卻是充滿挫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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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1986 年,祁家威在一家麥當勞召開開國際記者會,公開出櫃同志身份,是台灣第一個出櫃的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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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2003 年,台灣舉辦正式的第一屆同志遊行,路線從著名男同性戀聚集地——228 和平紀念公園,經過紅樓劇場,約 2,000 人參與,當時的台北市長馬英九在遊行結束後,上台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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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2006 年,蕭美琴、余政道、林淑芬、鄭運鵬等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在黨內同志連署下,跨足門檻。但在一讀宣讀後,在委員會遭到賴士葆等 21 名國民黨 籍立法委員阻擋,最後法案胎死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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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2013 年尤美女、鄭麗君、蕭美琴、林淑芬、段宜康、陳其邁等 22 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提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版本的《民法》修正案,隔年進行審議。
但在當時馬英九政府的法務部、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的反對下,未有結論。
直到 2016 年,國會改選後才終於完成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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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2017 年 5 月 24 日,司法院公布釋字第 748 號解釋,大法官在解釋中明確表示,同性和異性沒有不同,現況下民法沒有保障同性婚姻,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以及婚姻自由,因此違憲。
另外,大法官表示,2019 年 5 月 24 日以前一定要完成法律的制定,至於要用專法或是修民法,大法官採開放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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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2018 年 11 月 24 日,反同方所提的三項公投通過,支持方兩項沒有通過,確定不更動《民法》條文,只能制定一部符合釋字 748 號解釋所建構的「專法」。
(再次提醒,大法官解釋大於公投,公投改變的是「法律位階」,大法官解釋大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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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2019 年 5 月 17 日,國際不再恐同日,2016 年台灣經歷第一次的立法院政黨輪替,民進黨雖然受到選區反同方極大的壓力以下,仍和時代力量聯手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748 號解釋施行法》通過,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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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
2003 年,美國麻塞諸塞州最高法院在 Goodridge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 案判決,相關法律禁止同性婚姻,違反麻州憲法,宣告違憲。
麻州最高法院引用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名言:
「雖然法律難以改變人們的偏見,但是法律不可以為偏見服務,更不可以使人們的偏見因法律直接或間接地產生力量。」
“The Constitution cannot control such prejudices but neither can it tolerate them. Private biases may be outside the reach of the law, but the law canno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give them effect.”
回到台灣,雖然專法不完美,用民法仍然是最好的答案。
但不論如何,從祁家威先生出櫃那天,點燃了台灣對於同志議題的討論以及三十餘年的運動之後,我們成了亞洲第一個實施同性婚姻的國家,而且過了兩年,大家還是一樣好好的。
明天,仍要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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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國際不再恐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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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剛剛在做阿摩,看到這題,然而下面的解釋也感覺
不太清楚,最佳解答是說因為母法與子法位階不同
,所以錯誤,也用土地徵收條例(母法) VS 土地
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子法)來說明,一個法律一個法
規命令,這樣類比好像很怪,可以請各位前輩幫忙
解釋一下如果同屬法律位階,一樣是子法優先於母
法嗎?
另外,我選的是C,所以是例外法優先原則法嗎?
又麻煩各位前輩了,感激不盡!
23.5 下列何者非屬法源位階相同時之法律適用方法?
(A)後法優先於前法
(B)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C)例外法優先於原則法
(D)母法優先於子法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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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8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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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都是法律位階,難道是兵役施行法優先兵役
法嗎?
※ 編輯: home2588 (180.217.183.150), 04/23/2017 22:30:01
※ 編輯: home2588 (180.217.183.150), 04/23/2017 22:33:03
沒想過有同時適用,謝謝大大!
※ 編輯: home2588 (180.217.183.150), 04/23/2017 22:46:53
※ 編輯: home2588 (180.217.183.150), 04/23/2017 22:48:23
※ 編輯: home2588 (180.217.183.150), 04/23/2017 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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