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新目標就係要做金句王 🤣
聽落好似大道理其實好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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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62的網紅Hsu-Ting Niu,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談到龜山的發展,不得不提及貫通山上林口台地與山下市區的六十米大道─忠義路。 像是一條蜿蜒向上的「大龍」,忠義路讓整個龜山交通路網得以完整,山上與山下居民交通往來,不用再堵在蜿蜒、狹窄的縣道裡,更是林口新市鎮旁華亞科學園區物流輸出、員工通勤的重要門戶。 忠義路開闢於20年前,本是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
新 四 十 二 章經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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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章經
開鏡拜神
又有新挑戰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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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爾君
新 四 十 二 章經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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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ETtoday很多這種新聞
➥ https://reurl.cc/NZXbe5
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但大家不要忘記,刑法誹謗罪不罰的規定還有後段,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的還是要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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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一審
➜女子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私人的私德行為就算真的有問題,也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罰規定: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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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女子改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隱私權屬於非財產上利益的人格權,而個資法第41條中「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侵害隱私權也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損害他人之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
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係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人格權,自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該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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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一審
➜女子侵害前男友名譽權
➜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利息。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文章內容,而且能從文內資訊間接識別對象,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侵害他人名譽:
系爭文章經刊登於網路且經他人轉貼,觀諸文章內容指摘原告連續以欺騙女性感情方式詐取金錢,及飛行時數造假、四處欠錢、生理功能不佳等事項,並於文內記載原告生日、臉書帳號、戶籍及實際居住之地區,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閱讀貼文者產生原告品行不端等觀感,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使閱讀貼文之人得藉由文章內之資訊間接識別系爭文章所指述之對象,自屬不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侵害其名譽,被告謂系爭文章不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核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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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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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四 十 二 章經 在 Hsu-Ting Niu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談到龜山的發展,不得不提及貫通山上林口台地與山下市區的六十米大道─忠義路。
像是一條蜿蜒向上的「大龍」,忠義路讓整個龜山交通路網得以完整,山上與山下居民交通往來,不用再堵在蜿蜒、狹窄的縣道裡,更是林口新市鎮旁華亞科學園區物流輸出、員工通勤的重要門戶。
忠義路開闢於20年前,本是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中40米寬的聯外道路。那時,龜山鄉人口不到十萬,全年總預算不到八億元,為了開馬路就要配合四千至五千萬元公共建設,對於沒有財源的偏鄉,是無法負擔的大筆支出。
當時台灣社會,經濟活絡,省政府為了紓解公共設施保留地缺錢徵收窘境,以省府補助七成、縣府與鄉鎮市只需負擔三成的優惠方案,大力補助地方公共建設。
善於理財、力推建設,被譽為「開路鄉長」的曾忠義,把握住這個好機會,他一方面運用鄉公所每年獲分配的遺產稅支付馬路工程款;另一方面,則運用自己的政治人脈以及和省長宋楚瑜的好交情,讓全線近八公里長的忠義路,不但從40米寬擴增成60米,還拿下九成上級補助款。
曾忠義生前受訪時表示,徵地開路對用路人來說,雖是德政,實際作業則艱辛萬分:家裡有地要被政府強制徵收,少有人是笑臉迎人的。忠義路光是徵收土地就花了兩年多時間,公所人員挨家挨戶拜訪地主,蓋出八千多個印章,經常公所人員才踏進門,地主就放狗咬人,或破口大罵把公務員掃地出門。
這條60米大道,對照當年全縣馬路頂多40米寬,確實是屬一屬二大工程,興建之初,引來不少質疑,最常被問的「需要開這麼寬嗎?」「真有必要嗎?」。如今,龜山山上地區,工業區、科學園區、大學院校之外,更有機場捷運進駐,如果聯外道路還是羊腸小徑,如何因應快速膨脹的交通需求?
為政者的努力並沒有被遺忘,民國90年,曾忠義已卸任鄉長,但龜山鄉民代表會為感謝他「開路鄉長」的政績,決定把這條馬路正式命名為忠義路。
老龜山人都知道,雖屬同個行政區,但是山上與山下,是少有交集的兩個生活圈。忠義路的開拓突破了地理上的限制;而山上、山下的心理距離該怎麼消融呢?就請您繼續聽聽龜山故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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