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學校長遴選辦法爭議澄清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 110 年 3 月 31 日發布新聞稿,指稱本校未依該局之函文修 訂本校遴選要點,且未依大學法規定現任校長任期屆滿 10 個月前組成遴選委員, 並跳過組織規程規定代理順序,逕行辦理推選代理校長,要求本校須依法行政及 尊重體制。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身為本校業務主管機關,於 105 年公告修訂「臺北市立大學校 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時並未函知本校,本校啟動修訂校長遴選辦法時, 赫見該辦法已修改且已公告實施多年,此作為有愧身為上級機關,且訂定之辦法 與「大學法」及教育部頒定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不相 符,其中校友代表三人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之推薦方式,學校需提報三倍之人選 由市府圈選,換言之市府在整個校長遴選委員會 15 票中,將可掌握 9 票,市府 有意官派校長之臆測在校內不脛而走。
本校校務會議時間均明載於行事曆,校方正大光明召開會議,新聞稿所指悄悄開 會為無的放矢。此外現任戴遐齡校長已多次公開表示不會參選續任校長,並已於 110 年 1 月之行政會議要求行政團隊準備交接工作。為維校務正常運作,本校校 務會議於 3 月 23 日會議中決議,於教育局完成修法前,推選代理校長綜理校務, 校內有意參選之教授已立刻展開連署,至報名截止時間,人事室並未收到戴遐齡 校長參選之連署書。
校務會議為本校師生代表組成之最高層級會議,校務重大事項均由該會議議決, 歷經 108、109 學年度兩屆校務會議代表三次會議均不接受市府現行之校長遴選 辦法,並多次函報教育局請其修法,惟仍延宕不願依大學法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 辦法修正取消三倍人選一節,只因現行之辦法有利市府內部安排校長人選,本校 校務會議代表自然不能接受。教育局有足夠時間完成法規修訂,應作為而不作為, 卻指稱學校未依法行政,不願配合市政阻礙學校之發展,毫不掩飾其積極護航特 定人選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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