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宅王金城洋樓修復】
#文化構築金門發展脈絡
#洋樓見證金門落番歷史
#洋樓 是金門代表性建築,融合了東西方、東南亞多種文化,只要你親眼所見就能體會它的美,才知道洋樓述說著金門的發展軌跡。
王金城洋樓是金門僑匯建築最盛期的代表建築之一,結合南洋風格之裝飾,構法、石作磚造、拼花、正立面十分精良接縫密致,彰顯當時最高水準的營建技術。為此我們投入4千多萬來修復。
金門文資數量全國有名,經統計為全國第二名。其中「洋樓、歷史古蹟、傳統建築」構成金門重要的文化資產,縣府每年不僅投入大量經費維護,也積極爭取中央經費。王金城洋樓就是中央與地方資源共同投入,盼能讓珍貴歷史資產風華再現。
歷史古蹟的維護「眉角」很多,縣府除了編列巨資修復外,我們深知修復人才難尋,因此更更重視人才培養。鎮浯上任以來與金大配合開辦古蹟、歷史建築修復人才班,希望傳承經驗,也盼能讓古蹟修復在金門發展成一項獨門產業。
未來針對已修復的歷史古蹟建築,鎮浯也要求相關單位應有分級保存及活化策略,並研擬活化再利用方案,讓修復後的建築物得以永續經營,並發揮投入資源的充分效益。
#傳統現代
#共生發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分級 在 躍動金門-楊鎮浯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古蹟保存維護‧縣府責無旁貸】
金門因地理位置,是國共內戰的前線,也因為軍事對峙的氛圍下保留完整的閩南建築,是歷史的無價寶庫。對於古蹟、軍事史蹟,#重視保存維護 、#充分活化利用 是我們一貫的態度。
對於史蹟維護,阿牛上任後,便和縣府團隊積極與公民團體、鄉親對話取得共識;但我也了解,彼此的信任感並非朝夕可成,需要透過大量的對話與成功共識個案來持續積累,但卻可能因為一個不慎或誤解,而重創雙方好不容易建立的信任。
建設、保存或適度活化的方向由專門的委員會審議並政策裁定,但位處第一線的同仁,可能因對文資、史蹟法規或處理方式的不了解,導致執行上有落差,未妥慎處理,最後被冠上破壞文化資產或軍事史蹟的罵名。近期的觀德橋、親愛堡事件,便顯示相關單位對於文化資產的敏感度不足。
事件之後,阿牛便要求 #文化局 辦理 #文化資產維護與法令研習,深化承辦人文化資產維護觀念與法令素養,也了解在工程中如涉及法定文化資產、軍事史蹟等造物時的處理方式。同時也要求 #工務處 推動訂定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公共工程涉及軍事史蹟處理原則,並藉 #型態分類 #價值分級 讓執行單位對史蹟有基本認識,讓工程案規劃、設計、施工各階段,及基地範圍內戰役史蹟構體等,都有一個處理準則。
事件讓我們檢討反思,阿牛也帶領著縣府團隊積極以對,用制度化的規範,維護我們珍貴的文資和史蹟!
藝起金門
#文資保護再升級
詳細報導:https://reurl.cc/A8vyAE
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分級 在 百工裡的人類學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當代「文物」的定義已經脫離了古董、藝術品以及知識菁英定義下的範疇,在開放性的論述架構而開始成為承載某些集體記憶、社會行動或文化情感的物質載體。這樣的轉變,實際上與人類學一直以來在物質文化領域中透過關注「物」來理解社會關係、結構與互動的想法其實很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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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文物」呢?一般看到這兩個字,就會想到博物館裡用玻璃保護起來的展品(例如翠玉白菜),不過,文物可能就在我們的身邊喔!無論是巷口老麵店的碗、爺爺奶奶年輕時的照片、甚至因為 318 學運而紅及一時的「淇淇太陽餅」都有可能是文物。
這些「文物」就是文物普查所要普查的標的,經過普查後會對文物進行暫行分級及是否列冊追蹤的建議,「文物」便會再被細分為具有潛力成為古物的「列冊追蹤文物」;文物經審議並獲指定後,就會成為受〈文化資產保存法〉保護的「古物」,「古物」依據它的珍貴稀有價值程度,分為包含一般古物、重要古物、國寶。
除了官方的文物普查計畫,一般民眾只要有意願,也可以自行委託專業團隊進行文物普查,或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補助申請。文物普查建檔後,如具一定價值,經專家學者實物勘查及會議討論,便可決定該項物品是否成為列冊追蹤的「文物」。雖然「文物」在〈文化資產保存法〉中沒有明確的定義,但還是有一些標準可以依循。根據〈文物普查列冊追蹤應注意事項〉,如果文物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列入普查:
製成年代超過五十年或具文化意義之文物。
已故名家(人)之作品或手稿。
重要事件相關文物。
出土(水)遺物。
其中第三項「重要事件的相關文物」指涉很廣,像是 2014 年的「 318 公民運動」的相關物件,雖然該事件離現在不過短短五年多,但因為具有重要性,臺灣歷史博物館已在 2016 年將事件相關的 7200 餘件文物典藏。
在 2005 年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只有古蹟、遺址等需進行普查,唯獨『古物』被排除在外。隨著大眾對於文化資產保存的重視,政府為了擴大民眾參與,使這些在我們身邊、數量龐大的文物可以被更有效的管理,於是在 2016 修法時,首次將『文物普查』概念納入《文化資產保存法》中。
(以上引用自網頁原文)
https://storystudio.tw/article/gushi/cultural-relics-everywhere/
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分級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