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專欄 #美中資本斷鏈 #加速科技雙極化
7 月 4 日,當美國上下熱鬧慶祝獨立紀念日,以及,更重要的,終於從一年多的疫情與封城中漸漸解脱,北京偏要選在這天,無預警把四天前才剛在紐交所重磅上市、鉅額集資 44 億美金、市值達到 791 億美金的滴滴打車,以違法洩漏用戶隱私為由,直接從中國境內的 App Store 等所有應用商店下架。換言之,滴滴將無法再增加新用戶。
隔天華爾街股市開盤,被閹割的滴滴股價應聲崩跌 20%,IPO 投資人慘遭破盤。那之後,北京傳出要修改企業海外上市規則,連已經開了 20 年的所謂「新浪架構」後門,也可能要關上。經營「今日頭條」與「抖音」的字節跳動接著上了頭條,標題是赴美 IPO 擱置。
另一廂,美國會議員也持續壓迫證交會 (SEC),要求加強對在美掛牌中國企業之審計、治理要求,以保護投資大眾。
在那之前,阿里、百度、京東、網易等在美上市的中國科技企業,相繼回港雙掛牌買保險,聚美、暢遊、新浪則乾脆直接從華爾街下市,轉回中國境內掛牌。
這些發展,其實都指著同一方向,美中科技爭霸,除了在全球影響力、智財、關鍵零組件、本國市場等面向上角力,現在雙方支持科技發展的資本市場,也要分家。
也就是說,不久後的將來,中國科技企業將僅在中國境內集資、掛牌交易,主要由中國投資人持股。美國大眾,將無法再透過華爾街投資這些高成長、高影響的企業,分得他們創造的財富,以及透過股東會、股價等去影響中國科技,乃至於經濟、文化的發展。
對向來說,美國科技企業本就少與中、港資本市場合作,因此這個資本斷鏈,沒什麼鏡像反作用力。
但此一切割,勢必加速並加深全球科技雙極化。中國境內科技市場封閉,過去透過兩百多家科技股在美上市,除了吸納西方資本,同時也引進國際公司治理思維。另一方面,在華爾街、矽谷創投等共同資本方牽線下,中、美科技公司可以增進對彼此的理解、促進在全球市場的合作,舉例來說,美中科技巨頭在印度、印尼就共同投資許多獨角獸。
但此一民間交流,隨著中方返鄉、資本斷鏈,熱絡度將大不如前。隨之而來的,是兩國科技業,乃至於人民之間,對彼此的不理解,從而衍生的不諒解。換言之,將促使美中關係往冷戰 2.0,更進一大步。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日針對美國選後的台美關係評估進行質詢。 國際情勢波濤洶湧,特別是中國在美國大選時動作頻頻,日前中共在 10/23 高調紀念「抗美援朝」爆發 70 週年,習近平發表了措辭強硬的長篇講話,其內容矛頭指向美國意味強烈,並向美方釋放 3 大訊號: 1.可以打贏 中國警告若被侵犯有能力反擊美國:「中朝軍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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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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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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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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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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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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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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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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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文化治理舉例 在 李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前陣子我以系列英文投書,投稿外媒 #9DASHLINE (九段線),這是一個討論亞洲時事與外交事務的網站。
最新刊出的一篇文章,詳細討論馬祖獨特的文化和地區認同,以及如何以「群島家園」概念,將台澎金馬視為多元文化的共同體,挑戰傳統的單一族群國族主義觀念。
【連假期間來翻譯半學術性質長文囉......文長慎入】
🌊🌊🌊
🔺《馬祖列島:挑戰「單一族群國族主義」》2021.3.25
Challenging Ethno-nationalism from the Matsu Islands
https://tinyurl.com/zfcf9va4
🖊️中譯全文如下
馬祖地理位置橫跨台灣和中國之間的政治斷層,長期以來,發展出獨特的在地認同,挑戰傳統的(單一)族群國族主義觀念。
【註:ethno-nationalism 指傳統的國族主義觀念,主張基於共同的血統與文化,由單一族群建立統一國家。】
儘管馬祖由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管轄,作為一個離島縣,其「前線」位置距離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到20公里。這也代表,馬祖與福建擁有長期的歷史與文化連結。
距離戰地政務解除將近29年,今天馬祖的發展案例讓人更了解,台灣和離島之間所共享的民主制度,如何跨越歷史文化差異。
同時,馬祖愈加成熟的民主與選舉政治,也形同對「中華」文化內涵提出了不同的詮釋,有別於北京當局所採取的觀點。
然而,馬祖並不是唯一的案例。因為中華民國/台灣本身就存在多元的族群與區域認同。台灣本島與離島澎湖、金門及馬祖之間的歷史軌跡,也大不相同。台灣南部及東部外海的離島,也擁有自己獨特的文化甚至是語言。
就如同世界各地許多國家邊境地區,馬祖列島的案例提醒我們,在複雜的現實世界中,文化與政治邊界往往無法完全吻合。
這同時也促使台灣持續提出對於國家認同內涵的新觀念:把區域多元性視為優勢,而非劣勢。
【強烈的中華民國認同】
馬祖和台灣本島最大的差異,首先在於歷史發展。台灣從1895到1945年是日本殖民地,至於離島金門馬祖則是從中華民國於1911年以來就是其領土。由於日本殖民歷史經驗,往往被視為傳統「台灣認同」重要的元素,而金門、馬祖則是傾向強調「中華民國認同」,以及中華民國所引含的中華文化認同。
認同議題,其實也反映在過去的政治傾向。民主化以來,馬祖展現對國民黨的高度支持。過去幾次總統大選,馬祖是全國支持國民黨比例最高的選區。馬祖「深藍」的傾向,只有同是離島的金門縣可以媲美。
另一方面,國民黨主要的政治對手民進黨,持續在金馬地區緩慢但穩定成長。民進黨從1996年以來已有顯著進步,當時的總統候選人彭明敏,在金門馬祖分別獲得1.66%及1.33%選票。相較之下,蔡英文總統在2020大選中,在金門獲得21.77%、馬祖獲得19.81%。
在台灣全國政治的層次,過去以「中華認同」或「台灣認同」的國家認同議題,作為傳統的政黨政治分歧。許多人認為,這是離島政治立場傾向泛藍的原因。其他原因包括,「前線」的島嶼因為害怕戰爭排斥台灣獨立;甚或有些人,抱持先入為主的觀念,認為台灣獨立支持者對於未來國家領土的想像,不包括金馬。
以馬祖來說,獨特的區域文化認同也跟語言有關,因為馬祖列島講福州話(在馬祖又稱馬祖話)。這表示馬祖當地語言,與台灣多數族群所講的母語無法相通。台灣話相近於閩南語言,而福州話則屬於閩東語。這讓馬祖在全國具有獨特性,因為台灣閩南語是台灣本島最大族群福佬人的母語(佔人口約70%),其他兩個離島縣澎湖和金門也講閩南語––儘管彼此間也有區域差異。
馬祖在語言上的獨特性,也有獲得對岸民眾的關注。網路上,縣議會用福州話進行辯論答詢的影片下方,即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網友大量留言。
有一個極具代表性的留言寫道:「我是福建人,第一次觉得民主离我好近」。
【民主價值與民進黨在馬祖的成長】
蔡英文總統和民進黨在馬祖的選票成長,具有重大的象徵意涵,代表民進黨在傳統支持者之外,獲得成長。以我個人而言,決定在2020年參選馬祖立委,即是深信必須跨越歷史藩籬,不分族群地域,讓更多人支持守護主權及民主價值的理念。
雖然我們在這場被稱為「不可能的選戰」中,未能取得勝利,但是民進黨達成顯著的成長。距離上次提名立委候選人,已經超過十年前。這鼓勵我們的團隊,在2020年七月設立馬祖黨部,讓馬祖成為民進黨最後一個設立地方黨部的縣市,也成為民進黨全國觸及率的「最後一塊拼圖」。
以前,捍衛台灣主權的傳統論點,往往強調台灣與中國之間的文化差異。但是在馬祖,我們可以採取不同的論述,捍衛主權並非因為台澎金馬擁有共同的文化,而是因為台灣與離島享有共同價值理念,包括共同支持民主、反對威權。
如此,便能建立一個寬廣的聯合陣線,結合了傳統的台灣獨立支持者,並團結聯合泛華人世界中,因民主理念反對中共併吞的民眾(反共的中華文化認同者)。
除了在馬祖,後者包括許多台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的民眾,這些民眾或許喜愛「中華」文化或文明,但又同時堅定反對共產主義。從這種「挺民主」的立場出發,也能夠與更多海外使用中文的族群進行對話。
或許,有些人先入為主認為,由於離島在文化與歷史上與福建相近,代表當地民眾就一定不會批判中國共產黨,因為共產黨現在號稱推動「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事實上,這種觀點過於簡化,混淆了文化認同與政治認同。中國共產黨想要告訴全世界,如果一個人認同中華文化,就必須支持中共,把兩者綁在一起。然而我們現在在馬祖看到的,特別是在年輕世代,一個人可以同時對中華文化(或閩東文化)感到自豪,同時也反對威權專制。
「中華民國認同」隨著時間演進,一方面對傳統中華文化保有好感,卻又在台澎金馬持續在地化。於是,「中華民國認同」成為台灣國家認同的其中一種版本,這種觀點與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同」不同,卻並不排斥傳統中華文化或歷史傳承等遺產,包括不排斥既有的國旗、國歌等其他符號。
【尊重區域認同:群島家園】
對台灣來說,尊重文化與區域多元性至關重要,特別是當台灣希望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治理模式上,有所區別。相較於中共威權主義企圖打造同質性的國家認同,台灣可以擁抱更具細緻的國家團結觀念,避免忽視國內少數族群的文化。
當台灣逐漸凝聚自身獨特的國家認同,我們所提出的國族論述,是否能避免抹滅離島獨特的認同?目前,中共試圖在國家邊疆,大動作剷除區域文化認同,包括香港、西藏、東突(新疆)等地。
相較之下,台灣對於少數族群或具有歷史特殊性的地區提出政策時,必須採取不同的治理模式。畢竟,如果台灣無法正視自己國內的文化與區域多元性,我們便犯了跟中共一樣的錯誤。
從金門與馬祖獨特的案例來看,如果以文化同質性高的傳統「族群國族主義」觀念,將無法建立完整的共同體論述。歸根究柢,關鍵取決於台灣是否能提出較接近「公民國族主義」的願景,讓國家的想像,涵蓋各種擁有不同文化與區域認同的群體。
一般來說,東亞國家諸如中國、日本與南韓,並不見長於營造多元族群的環境。但是台灣可以參考歐洲或東南亞的案例,思考鼓勵多元區域認同的可行路徑。
儘管很難有完美的案例,其他國家的做法或許值得讓台灣借鏡,讓台灣更能夠擁抱自身的文化與區域多元性。舉例來說,強烈的巴伐利亞區域認同,不必然與德國國家認同衝突。而馬來西亞的多重族群社會,也在馬來西亞的國族敘事中,也有一定的空間讓馬來人、華人與印度人發展各自的文化主體性。
去年,民進黨新成立的馬祖黨部推出一張地圖,圖中除了台灣本島,也把離島放大,包括澎金馬三離島縣,以及三離島鄉:蘭嶼、綠島、小琉球。
這張地圖稱為「群島家園」,從海洋觀點出發,並將台灣視為西太平洋上多重島嶼組成的國家:文化多元歧異,卻因民主價值團結在一起。
🔺【延伸閱讀】
另一篇英文投書討論金馬所面臨的「非軍事」威脅,包括海洋環境等:
《民主的邊緣:中國對台灣「前線」島嶼的影響措施》2021.1.25
Edge of Democracy: China’s Influence on Taiwan’s ‘Frontline’ Islands
https://tinyurl.com/26uw8dfu
文化治理舉例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本日針對美國選後的台美關係評估進行質詢。
國際情勢波濤洶湧,特別是中國在美國大選時動作頻頻,日前中共在 10/23 高調紀念「抗美援朝」爆發 70 週年,習近平發表了措辭強硬的長篇講話,其內容矛頭指向美國意味強烈,並向美方釋放 3 大訊號:
1.可以打贏 中國警告若被侵犯有能力反擊美國:「中朝軍隊打破了美軍不可戰勝的神話」。
2.會戰到最後一兵一卒 中國不惜與美國打極限戰:「當時,中美兩國國力相差巨大。在這樣極不對稱、極為艱難的情況下,中國人民志願軍同朝鮮軍民密切配合」。
3.中國不能惹 中國已經強大,惹不得:「現在中國人民已經組織起來了,是惹不得的。如果惹翻了,是不好辦的」。
從中國大肆宣傳「抗美援朝」,可以發現他們試圖強化對內的民族主義情緒、升高與美國的敵對狀態,並重塑冷戰時期自由對抗共產的氛圍。之前我在質詢時也曾經說過,中共習慣「內壓外轉」:把內部社會矛盾跟治理壓力透過外部的戰爭、侵略、挑起區域衝突等手段進行「轉移」。
例如:日前南韓偶像團體防彈少年團獲頒美國范符立特獎時,隊長 RM 致詞時悼念韓戰的苦難靈魂,遭到中國網友指責 BTS 涉嫌「辱華」,並表示「國家面前無偶像」,中國網友認為中國才是這場戰爭的受害者,因此引發小粉紅和韓團 BTS 粉絲在網路上全面開戰。戰狼式外交做過頭,已經造成中國在國際、外交場合上的負面形象,加上疫情影響,世界各國反中情緒升高,類似攻擊 BTS 這種釋放民族主義情緒的舉動將更損害中國的形象。
一直以來,中國都很強勢,台灣要加入各種國際組織,最大阻礙就是中國,這兩天土耳其總統致謝文,原本放上中華民國國旗,後來又刪除重上架的例子,再度證明中國的打壓。雖然我明白台灣長期的外交困境,但中國強勢的戰狼外交,從上述例子來看,我認為也是雙面刃。
對台灣而言,這其實也是我們是推進和反中/理念相近國家近一步交往的機會。面對國際關係變化,台灣應該謹慎地思考戰略位置,爭取國際社會支持。
近年美國和台灣密切且頻繁的交流,而且是全方位的,但對台灣而言很大的變因就是「下任美國總統是誰」,本次美國大選選情緊繃,民眾也很擔心影響未來台灣與美國的交往狀況。
今日我也特別請教外交部,就目前的評估,川普或是拜登當選總統,會不會影響台灣和美國合作的關係?舉例來說,從 2019 年 3 月正式成立的「台美印太民主治理諮商」會議、還有邁入第五年的「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GCTF),會持續嗎?就此部分,外交部表示目前已公開在推動的計畫,應都會持續進行。
另外我也擔憂影響台灣參與國際經貿合作的可能性,如目前企業拉離中國供應鏈的情況是否會有變化?之前美國國務次卿柯拉克來台時介紹的「經濟繁榮網絡」(EPN)還會持續推動嗎?
面對大選,台灣並非單邊押寶,外交關係上,單邊押寶本來就不是成熟的做法,因為你是跟國家打交道,不是跟個人交朋友。雖就目前氛圍而言,兩大黨對中方向可能維持反中態勢,但力道和方向仍會有不同。這部分也請外交部持續積極了解與推動,保證不管美國局勢如何,外交部都做好相對應的對應策略,讓民眾安心,以保證台灣和美國的合作關係、以及台灣在世界的經貿地位。
其實除了「總統是誰」,對台灣而言同樣重要的還有「國會」的選舉結果,日前美國國會各種動作顯示出對台灣的支持,也陸續通過、推動友台法案。目前穩固美台關係的很多法案,是來自美國參眾議院不同黨派議員共同的推動成果,並非單一黨派,我們也很樂見這樣的狀況。
例如:
10/20:參議院美國共和黨籍參議員盧比歐(Marco Rubio),聯合民主黨籍參議員默克利(Jeff Merkley)提出《台灣關係強化法案》,可說是近年友台法案集大成之作。
10/20:眾議院「中國工作小組」提出包裹式法案,其中包括支持美台交往限制鬆綁、定期軍售及台灣國際參與等 7 部挺台法案。
但有一些很挺台議員可能因為要退休、或者選情落後,下一屆未必會繼續在美國的國會,我也期望外交部能確實掌握。
2020-11-02,外交部 吳釗燮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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