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默跟一個
不過我們都沒在管這個的顆顆
【 勞基法三讀了,你該怎麼看?】
在許多衝突後,勞基法的修改終於到了一個(暫時的)終點。
然而,雖然已經有很多懶人包在瘋傳,但我們仍覺得 #整理雙方立場的作品還比較少些,所以就趕緊整理了一下,希望能同時讓大家暸解不同的看法!
折騰這麼久的勞基法,到底改了什麼?到底不同立場的人,又抱持著怎樣的意見呢?
現在就跟著圖文不符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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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休息日之加班費改為核實計算 █
詳細:取消假日加班 1~4 小時算 4 小時;5~8 小時算 8 小時的規定,改為做多久就領多少。
😍 支持方:這樣老闆才會讓人去加班,不然勞工都領不到加班費。
😡 反對方:之前說要以價制量降低工時,並維持休息日的完整性,但修改後不使工時上升,也讓休息便得零碎。
█ 第三十二條:加班上限彈性化 █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加班一個月可達 54 小時;但每 3 個月內不得超過 138 小時。(使用此規定延長工時時,需要報告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支持方:可以調整加班總量,才能配合旺季,維持企業的競爭力。
😡 反對方:這樣有可能出現連續 4 個月加班 54 小時的極端狀況,更容易產生過勞。
█ 第三十二條之一:加班費可用補休抵 █
休息日或平日的加班,可以在勞工與雇主同意的狀況下,
按照工作的時間換成補休。
另外補休的期限則是勞資雙方議定,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才能把假換回錢。
😍 支持方:想休假的可以選擇休假;想領錢的可以拿錢,
勞資方都多了一種選擇,變的更有彈性。
😡 反對方:因勞資協議沒有作用,會變成資方省加班費的後門;
且補休時數也沒按照加班費的費率換算(如加班可休1.33小時或1.66小時),而是做一小時換一小時休息。
(加班費本身費率沒有調整)
(若補休後屆滿要換回錢,新法有規定要拿的數目要跟當初加班或休息日應得的薪資相同)
(但這邊有另一個漏洞,因為工資清冊只需保留五年;且約定的補休沒有期限,因此若約定超過五年後才補休,可能會沒有依據判斷當初的費用是多少)
(實務上休假的小時要對應到加班的哪一個小時,若休息時間沒有完全休完應該怎麼計算等,還是有蠻多地方要釐清。)
█ 第三十四條:輪班工作間隔下限彈性化 █
原法律規定為,輪班制勞工,在兩班換班時至少要間隔 11 小時(不過本規定因為行政院尚未公布,所以還沒實施);修改為「中央主管有公告,再經過工會或勞資協議同意者」,可把間隔下降為 8 小時。(使用此規定延長工時時,需要報告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政府目前為止尚未公告任何產業)
😍 支持方:符合產業現狀,輪班更有彈性,增加產業競爭力。
😡 反對方:工會與勞資協議都沒有作用,反而會使很多勞工增加過勞的風險;而且輪班制常見於醫護以及運輸業等跟社會大眾的健康安全相關的行業,可能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安全。
█ 第三十六條:例假可以挪移 █
原規定為間隔六日一定要有一天例假;修改為「中央主管有公告,再經過工會或勞資協議同意者」,可以在七天內調整例假日。
(政府目前為止尚未公告任何產業)
😍 支持方:勞方可以放更長的假,資方也更有彈性,皆大歡喜
😡 反對方:可以第一天頭與第十四天尾休例假,造成做 12 休 2 的狀況。(加上休息日為 14 休 4)
█ 第三十八條:特休可遞延 █
原規定為特休當年沒休完就要換成錢;現在修改為可以延後一年再放假,後一年仍沒放完再換成錢。
😍 支持方:勞工可以積更多的假,放更長的假期,出國玩也比較方便,而且錢也沒少只是比較晚拿而已。
😡 反對方:遞延一年會有很多不可預測的因素,勞方真的能拿到屬於自己的錢/權利的時間晚了一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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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體來說 】
😍 支持方認為勞資之間更像是一個互利的關係,有更大的彈性,能促進效率,並讓雙方都拿到自己想要的東西。
😡 反對者則覺得,因為勞檢不確實,勞資協議也沒有罰則,再加上勞資雙方的權力並不平等,所以一切的彈性都有可能變成資方利用的後門。
你又怎麼想呢?歡迎留言跟大家一起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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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
https://www.mol.gov.tw/…/1070110%e6%96%b0%e8%81%9e%e7%a8%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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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作團隊 】
企劃:成祥、志祺
設計:ZuZu
另感謝陳劼敏網友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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