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看劇學政治 #從《Law School》看台韓違憲審查怎麼運作〕
《Law School》是一部以韓國最高學府法學院作為背景的法律劇,講述教授在模擬法庭課堂上離奇死亡,導致現場學生與教授都成為嫌疑犯,必須站上真實的「法庭」讓真相大白的故事。
劇中縝密地透過諸多案件的穿針引線,還原了法學院學生們的競爭、挑戰、矛盾與苦惱等故事,激盪出諸多關於法律與正義的思考。
*以下內容含少量劇透*
▌什麼是憲法裁判所?
劇中一名檢察官成功被法學院學生以違反偵查不公開起訴。不料在庭審中,其主張該法律有違憲之虞,當庭申請釋憲,並成功將案件送到憲法裁判所進行違憲審查,掀起一波反轉。
憲法裁判所是什麼呢?
憲法裁判所是韓國負責維護憲法的獨立司法機構,由9名裁判官所組成,其中3人為總統直接任命、3人由國會選出、另外3人則經大法院院長指名。
其主要權限包括:違憲法律審判、彈劾審判、政黨解散審判、權限爭議審判及憲法訴願。
▌審理程序
在審理案件時,由全體裁判官組成「裁判部」,須有7名以上裁判官出席,並過半數同意方能決議。但對於主要權限之決定、或是變更先前的適用意見的審理時,更要6人以上同意才能作出決定。
法律違憲審查必須先由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而提請,憲法裁判所才會受理。值得注意的是,各級法院必須透過大法院才能提請違憲審查,換言之,作為最高法院的大法院,是決定違憲審查案能否進入憲法裁判所的關鍵。
不過若所提請的案子遭大法院拒絕,當事人可在30日內向憲法裁判所提出「憲法訴願」,經3名裁判官事前審查通過後,即可進行憲法訴願。
而憲法裁判所在決定受理後,必須於180日內做出終局決定。
▌積極發揮的憲法裁判所
韓國獨立之初其實就引入了憲法裁判制度,但在民主化之前,並未有實質成效。
直到民主化後,開始發揮積極的人權保障功能,加上憲法訴願的數量龐大,自1988年迄今,憲法裁判所已受理41313件申請,做出1849項違憲決定。
不過其中法律違憲審查僅967案,當中做出廣義違憲宣告的總計399項,其餘多為憲法訴願相關。
近五年平均每年審理2481.8案,當中24.6案為法律違憲審查。
首爾大學的吳英傑教授觀察相關判例後表示,憲法裁判所在人權保障上態度相當積極,面對政治性較高的事項則會謹慎判斷政治風向,至於涉及北韓與國家安全的態度則相對保守。
▌台灣釋憲法制的運作
現行台灣有關釋憲權行使的程序等相關規定,皆規範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中。
相對於韓國的憲法裁判所,台灣負責維護憲法的機關為司法院大法官,由15位大法官組成,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8年,不得連任,並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韓國擁有憲法訴願的制度,且聲請受理具時效性。台灣並未有相關規定,也因此受理案件相對減少許多。
不過從表中數據可看出,近五年來,大法官新收和已結案件皆呈攀升趨勢,每年平均結案數達486件,平均一天審理1.33個案件,數量仍頗為可觀。
然而,儘管大法官快馬加鞭,多年來積累的案件仍難以一時消化,統計至今年4月為止,仍有684件未結案件等待審理。
▌台灣釋憲的困境
目前違憲審查由大法官組成會議作成解釋,審查標的為法律或命令,雖然大法官透過解釋的方式,將修憲條文、判例、和其他具實質法律效力的參考依據納入審查標的。
但究其根本,當法院判決有違憲疑慮時,其僅能審查該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本身有無違憲,而不能針對判決本身做違憲審查。如此,將影響釋憲法制的完善運作。
舉例而言,大法官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有關「肇事逃逸」之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參照釋字777)。
然而,中正大學的吳信華教授認為,包含本案在內的諸多案例,應屬法官「認事用法」的問題,而非「法律違憲」。但因大法官無從審查判決本身,只好朝著法律本身違憲的方向解釋。
吳教授認為,這樣不適切的做法,將形成釋憲運作上惡性循環的互動關係。
▌明年上路的憲法訴訟法
2022年1月4日起,釋憲法制將以《憲法訴訟法》作為主要依據,有別於過往由不公開的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
改制後,違憲審查將由憲法法庭作成判決,也就是將違憲審查裁判化和法庭化,且參與審查的大法官皆須具名公開立場,並增設法庭之友,民間團體經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可針對特定案件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雖然在大審法中,大法官透過釋字擴大審查標的,仍無法有效解決上述困境。
因此,《憲法訴訟法》的另一重大變革在於將法院裁判納入釋憲標的,人民認其受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該裁判有違憲之虞者,得聲請釋憲,如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得於判決主文宣告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
▌結語
作為民主轉型進程極為相似的兩國,台韓之間的違憲審查機制也成為有趣的對照:
威權時期,兩邊做出的違憲解釋合計僅有5次,在民主轉型之後,宣告違憲的次數和比例才開始提升,功能得到完整發揮。
雖然囿於制度不同,兩國在違憲審查上的質和量上都頗有差異,但皆扮演著穩固民主價值、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角色。
不過,由於轉型快速,兩國間也有不少待改進之處,韓國的憲法訴願是否要納入法律條文以外的標的未有定見,台灣憲法訴訟法上路後的效果也有待觀察。
政黨違憲解散案提出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西門慶帶你讀釋字第793號解釋-1】
黨產條例案釋字第793號解釋正式公佈後,司法院的粉絲專頁就已經發了好幾篇本號解釋的整理文,而社群媒體上也有許多人對於這號解釋進行評析(強烈推薦大家右轉「一起讀判決」)。
但我發現很多好朋友除了知道「合憲」的結論跟大法官寫很多東西之外,其實看不太懂爭點的問題到底是在問什麼。
所以,西門慶將花幾天帶著大家來「讀題目」,「一天一爭點、理解多一點」,用幾天的時間來跟大家說一下大法官到底對於哪幾個問題進行回應,以及到底說了什麼。
#爭點1:用「法律」(黨產條例)來處理「黨產」,是否違反憲法保留?
#KEY1:什麼是「憲法保留」?
要理解這個爭點,要先要知道什麼是憲法保留。看到憲法保留,我就會想到法律保留(你應該也是吧)。而在涉及法律保留內涵闡述的鼎鼎大名的釋字第443號解釋之中,大法官說「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所以究竟什麼是憲法保留呢?
我們要理解「憲法保留」,通常會回到「法律保留」的定義。法律保留的意思是:特定事項必須要由法律規定。如果從這個意思推到「憲法保留」,那憲法保留的意思應該就是特定事項要由憲法加以規定,而不能由立法者或行政機關規定(吧。
但這樣的理解是有問題的,因為立法者制訂的法律之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一大堆,大法官在審理這種法律的時候,也從來沒有說因為這件事情只能由憲法規定,所以直接違反憲法保留而違憲。因此,我們能知道:我國大法官指的「憲法保留」並不是前面這個意思。
如果我們用「憲法保留」四個字去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裡面找,會發現這四個字是已故的大法官吳庚在釋字第271號解釋的不同意見書所提出來的。吳庚大法官對於「憲法保留」四個字的理解是:對於憲法保留的事項,法律若加以制訂,不得抵觸憲法的規定。
簡言之就是:法律不能抵觸憲法明文的規定。所以,大法官所謂的憲法保留其實就是「#憲法優位」!
#KEY 2:為什麼聲請人會主張黨產條例違反憲法保留?
聲請人之所以主張黨產條例違反憲法保留是因為:他發現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要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欸(奇怪的知識增加了)!也就是說只要涉及政黨毀滅的事項,都是憲法範圍的事項,想要管制政黨,如果沒有修憲,只用立法,那就是違反憲法保留原則。
#KEY 3:聲請人的問題在哪?
單純聲請人的論證就有幾個非常大的錯誤:第一個錯誤是錯誤的理解了憲法保留的意思。憲法保留在我國大法官的意思是「憲法優位」原則,立法者不能抵觸憲法的規定。但黨產條例不涉及政黨毀滅,所以特別立法也沒有抵觸憲法的規定。這也是大法官主要的論證。(如果解釋那麼寬的話,憲法保障生存權,今天憲法沒說可以死刑,死刑不是直接就違憲了ㄇ)
再來第二個錯誤是憲法增修條文說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由憲法法庭審理的意思,其實是考量到「政黨違憲解散」這種案件類型具有典型的「司法個案爭訟」的性質,所以在程序上,要求要透過「憲法法庭」的方法來審理。聲請人的這個論證就距離憲法增修條文原本的意思差太遠啦~~
第三個錯誤就是這樣的論證相當於任何管制政黨的法律都是違憲的,因為政黨只能用憲法管啊。所以這個論證如果能夠成立,現行的政黨法完全就是一個違憲的法律阿(雖然好像真的有人覺得政黨法違憲...)
好啦,今天就說到這裡~~
本爭點涉及釋字第793號解釋理由段落:19、20
下回預告:黨產條例抵觸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以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
政黨違憲解散案提出 在 李屏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大法官釋字第793號出爐:《黨產條例》合憲!確立了台灣追求轉型正義的價值座標】
大法官於今日(2020年8月28日)下午作成「釋字第793號解釋」,負責執行追討過往國民黨藉不當手段取得財產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黨產條例》),因在手段與目的間有實質關聯,縱使為針對單一政黨溯及既往的特別立法,仍屬合憲。
■民主轉型重新評價過往,需要特別立法
司法院長許宗力於宣示中強調,由於我國特殊的情境,在解嚴後國家體制才漸回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立法者就非常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嚴重侵害基本權利之不法或不當過往,在民主轉型之後有重新評價及匡正之必要。若依《黨產條例》制定前法律規定,要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以落實轉型正義有其困難,因此立法者才以「特別立法」的方式,制定《黨產條例》以規範政黨不當取得之財產。
此釋憲案源起於2016年立法院三讀通過《黨產條例》,成立黨產會負責執行追討過往國民黨藉不當手段取得之財產,累計對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作成15個行政處分,應返還國家的處分金額合計約768億元、應移轉國有的土地面積達11.2萬平方公尺。國民黨陣營對此陸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救濟,雙方4年來累計的行政訴訟高達近50件,多數的行政處分都被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簡稱北高行)承審的相關訴訟案件中(黨產會認定中投、欣裕台、婦聯會以及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國家發展基金會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其中2個合議庭認為《黨產條例》針對特定政黨的個案立法,是以當前立法者對於過去的舊體制進行「溯及既往」的法律評價,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且對於附隨組織的定義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甚至可以任意剝奪特定組織的財產權,有違憲之虞,向大法官聲請3件釋憲案,由大法官併案審理,並於2020年6月30日舉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手段與目的有實質關聯 ,《黨產條例》的存在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
在北高行提出的違憲理由中,許宗力首先說明《黨產條例》僅規範政黨財產移轉及禁止事項,無涉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之財產,並非憲法所不許。
在黨產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限制方面,《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是賦予立法者一般性框架,並未剝奪立法者制定單獨組織權限,因此行政院設黨產會,與《憲法》無牴觸。
他也強調,司法權具有個案性及被動性,不適宜積極處理屬全面性、匡正政黨不公平競爭之事務,黨產會對個案進行任事用法之決定,合於事物屬性與機關特性之分配,且相關人依可循訴訟救濟,並沒排除司法審查,因此並無侵害司法權,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在個案立法方面,《黨產條例》雖以國民黨為主要對象,然而是其過往特殊地位之結果,目地在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落實轉型正義,有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手段與目的有實質關聯,不違背平等原則。
以「政黨實質控制」定義附隨組織,雖然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但已明訂是根據「人事、財務、業務、經營」面向判斷,無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就算現今已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但只要曾經實質控制,但沒有以相當對價轉讓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仍需認定為隨附組織,因其源自威權體制下黨國不分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扞格,信賴不值得保護。
最後,關於溯及既往與法秩序的矛盾,大法官認為是為了認定附隨組織,進而調查、處理源自政黨之不當取得財產,乃《憲法》追求的重大公共利益,因此合憲。
■下一個釋憲案戰場:性侵犯強制治療
此件釋憲案反映出台灣面對歷史、檢討過去時,與當下法秩序所產生的扞格與衝突,最後由代表國家機關,負責憲法解釋、定義什麼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大法官給予合憲性解釋,確立台灣追求轉型正義的價值座標。
司法院網站日前也公布,將於2020年11月3日上午9時至12時於憲法法庭,針對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11541號盧恩本等聲請解釋案,就《刑法》第91條之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進行言詞辯論,將針對服完刑期的性侵犯是否可以治療為名拘束人身自由,做出《憲法》上的解釋,預期將掀起一波激辯。(文/張子午;攝影/張家瑋)
#延伸閱讀
【台灣轉型正義的憲法時刻──專訪黨產案憲法法庭鑑定人黃丞儀】https://bit.ly/2YJOCgO
★提供觀點,促進思辨,#贊助報導者:http://bit.ly/2Ef3Xfh
#報導者 #轉型正義 #黨產條例 #釋憲 #國民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