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行政法院竟比大法官更忠於司法獨立?
婦聯會。本報資料照片
今年四月,內政部以婦聯會未依《政黨法》轉型為政黨為由,廢止婦聯會等四十多個政治團體的立案,並要求所有財產清算充公。婦聯會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五月判決停止執行;內政部提出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近日裁定駁回。理由是,憲法保障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政府約制人民團體的法律不能踰越憲法。
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這是中小學生都知道的民主常識。但民進黨卻胡亂修改《政黨法》,強迫所有政治團體都要轉登記為政黨,嚴重戕害人民結社自由。政治團體若不遵從惡法改組,就要被強迫解散並清算財產,這更是政府赤裸裸侵害人民財產權。近年來,民進黨仗恃著在立法院的獨大地位,不斷在國會強行通過這類違法違憲的法令。更可議的是,婦聯會兩年來向衛福部申請轉型為慈善公益團體,衛福部卻一再刻意延宕,硬將它逼進內政部所設的坑洞。
或許有人認為,對婦聯會的歷史和處境,沒有必要給予太多同情。問題是,一個口口聲聲「民主正義」的政府,卻一再制訂明顯違憲的法令,並違反民主精神對民間組織強取豪奪。婦聯會之外,全台水利會最近也被強迫財產歸公;這些,人們難道都要裝作視而不見?當年婦聯會收取勞軍捐,至少用於勞軍、興建眷舍、照顧孤寡等;而內政部僅憑惡法就要沒入婦聯會財產,究竟滿足誰的正義和公理?何況,和婦聯會一起被解散的團體多達四十多個,他們連一聲悲鳴都未被聽見即化成灰燼。
撇開婦聯會不談,這次判決更值得人們注目的是:為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敢拂逆蔡政府意向,作出停止執行的判決?這些法官當然知道,蔡政府正全力動用黨產會及政府各部會追殺婦聯會,非達目的絕不罷休。儘管如此,他們仍要求停止執行,其原因可能有三:第一,內政部據以解散人民團體並沒收財產的法律太過粗暴,法官們難以苟同;第二,這些法官心中自有一把尺,不想成為替政治服務的附庸;第三,這些法官相信,以一己的力量可以制止惡政惡法。
事實上,不唯婦聯會案如此,黨產會追討國民黨及所謂「附隨組織」財產已逾四年,累計行政訴訟案五十多件,命令追討的土地資產達七百多億,但多數案件都還卡在各行政法院,要求暫停執行的例子比比皆是。其中主要原因是,多數法官認為《不當黨產條例》規範之追討範圍太廣太濫,且沒收財產將對人民財產權造成不可回復之侵害,因此必須慎重行事。更重要的一點是,許多法官認為《不當黨產條例》有「違憲」之嫌,除非大法官對相關疑慮作出釋憲澄清,否則將難以執行惡法。
說穿了,這麼多行政法院法官對於政府隨便沒收所謂黨產或民產心存猶豫,主要癥結在於:民進黨粗糙的立法手段,與它宣稱追求的轉型正義顯不相稱。不僅如此,民進黨草率制訂的法律中,不少條文更充滿工具性或政治性目的,違背了憲法明定要保障的自由權或財產權,這是許多法律人基於自身民主信念或司法教養難以屈從或苟同的。
由此,也就引發了一個更大的問題:這麼多行政法院法官感到難以苟同的強制執行案,未來經過大法官釋憲後,會變得比較輕鬆、柔軟而可行嗎?這點,全體人民正拭目以待。有一種可能,是大法官用強力輾壓的方式作成釋憲,強迫法官必須放行蔡政府各種沒收黨產案的執行;另一種可能,則是以法律巧言打開一個後門,要求行政法院放水;最後一種可能,則是認定黨產法若干條文違憲,應該修法完善。但無論是哪一種,外界似乎對大法官的組成和風格,能否做出護憲及獨立於政治的判決,頗有保留。大家其實在此已看出了台灣的一個民主弔詭:我們的行政法院法官,竟比大法官更忠於司法獨立,這何其諷刺!
政黨違憲解散例子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長太帥真的會犯罪!】
#不是放火罪 #在每個女人心中縱火 #過年就要來點老套的
▌故事是這樣的
首先,如果你根本不care玄彬是誰,給你一個好想像的例子,如果你常惡搞小熊維尼(沒有人可以跟我說維尼is not cute)跟細頸瓶,那你就可能也是這個故事的下一個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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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韓劇 #愛的迫降 裡飾演北韓軍官的 #玄彬,因為長得太帥,被南韓保守政黨「基督教自由黨」質疑有美化北韓的嫌疑,而違反國家保安法,首爾警察局也在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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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根據韓國媒體的報導,該政黨提出的理由是說,在劇中北韓的軍官被描述成一個和平、會保護人的形象,而不是拿槍射擊的不和平的角色。該政黨直言「北韓從未對我們放下槍口。」所以,上面說玄彬長太帥,應該是韓國網友留言的玩笑話被記者當真了。
▌何罪之有?
南韓國家保安法在第1條說本法旨在透過規範危害國家安全的反國家活動,去確保國家安全以及公民的生存和自由。跟我國國家安全法的立法目的「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差不多。只是他們的內容無所不包,硬要舉一個例子來看,小編覺得跟我們已經被廢止的「#懲治叛亂條例」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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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劇就是因為被指控違反第7條「讚揚鼓舞罪」,條文內容主要為「任何人在明知其行為可能危害國家存續、國家安全或民主基本秩序的情況下,讚揚、鼓舞、宣傳反國家團體或其成員、接受反國家團體命令者;或與其保持相同觀點;或煽動、鼓動針對國家的叛亂: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跟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簡直兄弟!)放在台灣,像劉樂妍、黃安一天到晚歌頌祖國的偉大就應該得把牢底坐穿。
▌國家保安法,真的保庇嗎?
保不保庇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真的很好用。我們兩國的歷史都有充足的證據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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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近期最有名的事件就是他們歷史上第一次的政黨違憲解散事件(解散親北韓的左派政黨「#統合進步黨」)就是以國家保安法發動的。另外,在2011年時,就有大學生在學生成立批判資本主義的社團而被控違反國家保安法;也有人因為在Twitter發表推崇北韓的發言而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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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應該也不用多說,可以看文章裡面提到的例子:劉珞亦|大法官,那些戒嚴時代的「威權守護者」https://buff.ly/2XqVJ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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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光從上面的條文規定,都可以看出國家保安法會有箝制言論自由過深的可能。是不是所有反政府的言論都會危及國家安全?這種條文的規定到底是要保護國家安全,還是用來打壓異己,能夠決定的就只有當權者的自制,這就會變的非常危險。這也是我們國家懲治叛亂條例被廢止的原因之一。
▌反滲透法:白色恐怖的復辟?
那近期在一片爭議聲浪中匆忙通過的反滲透法(所以我說礦業法呢!),是不是綠色恐怖呢?其實,反滲透法的很多規定都是現在就已經散見在其他法規(如遊說法、政治獻金法等)裡面的,唯一要注意的是將處罰對象擴大,像在政治獻金的部分,本來只處罰違法拿的人,但反滲透卻有擴大包括中介的人。只是想要強調,目前這部法律所規範的行為,既然是很多法律本來就已經有的東西,單就實質問題,似乎很難就這樣斷言是綠色恐怖,只是在程序(訂立的過程)的部分確實是需要被檢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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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學者提到像是如果北京大學教授,或是以促進兩岸和平統一為目標的學術機構來台交流也會成立。但在這裡可能結論下的過快,因為反滲透法是有禁止特定行為,而不是禁止一切交流,而且主要控制的是與政治高度相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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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既然在台灣連相對親中的政黨也贊成我們需要遏止中國的滲透,那麼我們所所要關注的應該是,我們所害怕的事是不是真的可以被反滲透法所規範到?如果沒有的話,這才是在野黨跟我們應該要去指出、並且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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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寫得很好,我看過了,你看過了嗎:所以,台灣真的需要《反滲透法》嗎?
https://buff.ly/38BHhCw
▌Ending
我們不能否認中國確實在透過各種方法擴大他們在台灣的勢力,影響我們的民主自由,包括同溫層們所熟知的假消息攻擊等等,所以提出手段去阻止他們的滲透是必要的措施,但在這裡想要提醒大家的是比例原則的重要,我們不能把所認為重要的目的無限上綱,然後給提出意見的人扣上一頂「不愛台灣」的大帽子,這樣非黑即白的控訴,並沒有辦法使這個社會更好。新的農曆年,願大家成為更好的自己,成就更好的台灣。(好適合拿來當選舉口號)
▌新的一年,讓法白更滲透你的生活!
雅豊斯|最後的黑名單
https://buff.ly/38BVj78
劉立耕|王炳忠事件看國安法:敵人刑法是保命符還是遮羞布?
https://buff.ly/2KMTH0h
王鼎棫|回首侵蝕憲法的戒嚴冰河,以及那些民主破冰者
https://buff.ly/2XqMbO3
韓國新聞連結:https://buff.ly/36m7m79
台灣新聞連結:https://buff.ly/2Rr05il
政黨違憲解散例子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司法國是會議討論大法官應該審查裁判違憲的問題。忽然一個問題自天外飛來,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違不違憲啊?回答這個疑問,其實需要解釋憲法;憲法沒有明文規定大法官不得審查裁判違憲,必須思索如何才能得出這樣的解釋。
解釋憲法不能望文生義
解釋憲法,起點依據是憲法的文本規定,稱為文義解釋。文義解釋,不能望文生義,隨意解釋。
譬如憲法在不止一處明文規定了司法院或大法官解釋憲法,一種望文生義的解釋,是據此認定只有司法院大法官需要解釋憲法,別的機關不必;甚者可能以為只有司法院大法官可以解釋憲法,別的機關不能。
又譬如憲法明文規定「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一種望文生義的解釋,是據此認定法官不必、甚或不得依據憲法審判。可是這兩種望文生義的解釋,都不合憲法法理。
不是只有大法官才能解釋憲法
每個憲法機關,掌握的都是憲法所交付的公權力;每位公職人員、每日行使公權力,都是在適用憲法,都受憲法約束,都有義務認識、解讀憲法,公職人員也就必須本著憲法忠誠,盡最大善意自行認知理解憲法,以執行其職務。公職人員,若是不能自行理解、解釋憲法,又如何遵守、適用憲法呢?如果說只有大法官可以解釋憲法,其他憲法交付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不必甚或不得理解、解釋憲法,除了大法官還有誰會遵守憲法呢?
說是只有司法院大法官才可以解釋憲法,別的機關不可以也不必,其實也正是在解釋憲法。但這是一項錯誤的理解,錯誤之處,在於信意對憲法的規定做出反面解釋,看到憲法規定其一,就得出排除其他的結論。殊不知這樣的望文生義,為害甚大,會讓公職人員誤會而排斥理解憲法,其結果就是公職人員都不適用憲法,不理會憲法,實際上都進入不受憲法約束的狀態,怎麼可能成就法治國家?
憲法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不是要使大法官獨占解釋權力,而是要在憲法機關解釋憲法出現爭議的時候,由大法官做出終局的判斷。
法官審判不能排斥憲法不用
同樣的,憲法說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非法官只可依據法律審判,不必甚或不得依據憲法審判的意思。民國40年代,大法官曾經解釋,法官的裁判違憲,當事人得提出理由加以指摘,也就是法官必須遵守適用憲法裁判的意思(釋字第9號);大法官又說,憲法規定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是其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的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的意思,解釋特別提到憲法,也就是要求法官裁判時,要適用憲法判斷法令規章是否合憲之後才能適用的意思(釋字第38號)。
法官若是自以為不必或不得適用憲法審判,其實亦在解釋憲法,卻也是犯了同樣錯誤的解釋。錯誤之處,也就在於對憲法的規定任意做反面解釋,看到憲法規定其一,就得出排除其他的結論。殊不知這樣望文生義,為害甚大,會讓法官自認不必甚或不能解釋憲法,其結果就是法官排斥適用憲法,不理會憲法,全不懂得適用憲法保障基本權利。法官審判時普遍排斥憲法不用、不習慣使用憲法保障權利的國家,就還不能算是法治國家。
為何要請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
司改會議為什麼會有大法官應該審查法官裁判違憲的提議呢?原因無他,包括最高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在內的各級法院之中,審判時經常具有憲法意識,確保法律解釋能夠符合憲法要求,而足從保障當事人基本權利的法官,其實是極少數。大法官說,裁判違憲的時候,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加以爭執,可是數十年來,又數得出幾個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裁判違憲的例子呢?蒼白的紀錄,不就是法官審判不用憲法的天然證明?
憲法是約束政府的法,法官在裁判中經常運用憲法解釋法律,告訴政府如何尊重平民的權利,根本不會經常需要勞動大法官釋憲。有趣的是,法官們平日不肯用憲法審判,當人們想請大法官幫忙的時候,卻忽然想起憲法來了,問道:大法官審查裁判是否違憲,會不會合憲啊?像這樣的憲法意識,如果是用來保護訴訟當事人的權利那就對了。
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
司改會議中提出來的一個論據,是釋字第553號解釋中有一段話,「衡諸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權限(參照憲法第78條),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尚不及於具體處分違憲或違法之審理(本院釋字第527號解釋理由書參照)」,用來論證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裁判是否違憲。這則解釋其實是在處理中央與地方憲法爭議的違憲審查範圍,若是可從這段話推演出來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那是一種不當連結。或許可有一比,好像是先塞了一段話在大法官嘴裏,再藉大法官之名,硬塞一段話到憲法之中。
憲法授予大法官解釋憲法,從事規範審查,而不及於具體行政處分的違憲審查,是在說明憲法並未明文要求大法官必須審查行政處分的違憲事項,這豈能與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行政處分劃上等號?再要從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行政處分推論出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那就離譜了。大法官是法官,應該獨立審判,本有憲法80條的適用;憲法設置大法官解釋憲法,就是授權大法官行使憲法裁判終審權的意思;如要得出憲法禁止大法官行使審判權審查法官裁判違憲,是與憲法完全相悖的說法,不是正確的解釋。所犯的錯誤還是一樣,以為憲法沒有明文寫出來的部分就是禁止的意思,又是任意在做反面解釋了。
憲法有什麼理由如此禁止呢?
不贊成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是一回事;論證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是另一回事。要說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應該交待憲法如此設限的理由,不能望文生義,想當然耳,無限上綱。反對者主要的反對理由是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將成為第四審,但這不能構成憲法上的反對理由,因為司法的審級安排是由立法院決定的事務,不是憲法的規定。如要避免大法官成為第四審,修正相關組織與程序立法,改成第二審、第三審都可以,怎麼說成是違憲呢?
現今大法官從事的主要是規範審查,容許當事人聲請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裁判所適用的法律違憲。大法官一旦解釋法律違憲,適用違憲法律的法院裁判難道不會隨之違憲嗎?在同樣一個案子裡,憲法有什麼理由要求大法官審理法律是否違憲,卻禁止大法官審理裁判違憲呢?
大法官審判法院裁判違憲才合憲
可別忘了,民國90年10月5日,大法官曾經解釋(釋字530號解釋),憲法規定司法院應該是最高審判機關,現在的司法院卻不是一個真正的審判機關,應該要在兩年內檢討修正相關組織立法,使得司法院成為不折不扣的最高審判機關,才符憲政體制。解釋做成之後,現已時隔超過15年,違憲的司法院組織立法迄未修改,主管修法提案的司法院有沒有責任呢?司法院大法官不只是要抽象解釋憲法,還要負起審判法院裁判違憲的責任,才能符合司法院做為最高審判機關的要求。進行司法改革,正是要實現大法官解釋的憲法意旨,沒有道理反過來質疑違憲。
憲法禁止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當然沒有禁止!反倒是大法官用憲法裁判審查法院裁判違憲,才能真正符合憲法的意旨。論者若是心中有疑,應該仔細讀讀釋字第530號解釋,這才是直接相關而能夠回答問題的解釋,釋字第553號解釋,其實並不相干,就不必牽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