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大地震災後送暖 意外牽起台日10年友情【圖輯】】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5879977692027662&id=148395741852581
udn.com 聯合新聞網:
https://www.facebook.com/watch/?v=256139096125232
呆呆伙伴 - DaiDai Friends: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3923216941095434&id=972097076207450
蘋果新聞網: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160352959527069&id=232633627068
魔魔嘎嘎: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941341512672585&id=584986081641475
蟲蟲 ChungChung: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91244949039653&id=100044624490354
Jin-Chung Shih:昨天是日本311大地震10週年。
十年前當時,我們正開著婦產科醫學會,當天是週五下午,我負責招待日本和韓國朋友。當我到達高雄漢來飯店時,我的所有日本朋友有的神情哀戚,有的焦急地一直撥打著接不通的電話。
然後晚上聚餐時,就傳來福島核電廠爆炸的消息…
同一時間有科內同仁的父親在東京機場準備歸國,家中太太女兒看到新聞緊張萬分。後來才知道飛機才剛起飛幾分鐘,東日本大震和海嘯就來了,一直到父親飛機著陸和家人連絡,他才知道逃過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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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外電翻譯報導,日本東北有兩位60多歲的老先生,當年大震中,一個太太被沖走,另一個剛結婚的女兒也消失在津波中。後來兩個老人,每次洗手碰到冰冷的水,都會想到妻子女兒,是否一樣在這世界的某個角落,正無助地的感到水的冰冷而瑟瑟發抖著。於是兩人積極學潛水,常常潛入海中尋找當時沖入海中的建物廢墟,希望可以將妻女帶回岸上來。只是十年過去了,一直沒有消息,兩位白髮蒼蒼的老先生在大震中不但失去親人,連所有相片可以憑藉思念的所有東西也都付諸東流,相當可憐。
唐代詩人張籍: 「欲祭疑君在,天涯哭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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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看到這新聞,再看看身邊的家人,雖然我每天還是會焦頭爛額,但是自己是很幸福的。我想去抱抱身邊的二女兒,但她說不定會覺得莫名其妙而打我😞。
當年NHK為東日本大震做的專輯”Hana wa Saku (Flowers Will Bloom)”,每次和女兒一起看NHK新聞,都會被這片尾曲感動。
日本加油,櫻花會再盛開的。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25675289450401&id=1274561183
朱懷寧:今天是日本 311 大地震十周年,當時公司剛好有些日本來的案子需要接日本衛星電視,可以取得高畫質的即時新聞轉播,也記得很多同事的電腦螢幕上都正在撥放海嘯吞噬鄉間的影片,過一陣子櫃檯就擺了捐款箱。
最近看了日本電影《正宗哥吉拉》,裡面有好幾幕都讓人連結到 311 的傷痛,像是怪物橫掃鄉間,沿途帶來許多破壞的畫面,或大規模事故帶來交通中斷和塞車。
片裡為求寫實,詳細描寫許多會議決策中權衡各方利益得失的衝突過程,工作幾年下來我也曾參與一些會議,形成決策的討論過程裡無避免產生各種沖折,要付出大量心力一一解決,這是我有共鳴的地方,常在新聞看到政府開記者會上各種發言,做出那些發言和決策的背後故事絕不簡單。
最近的天然氣接收站公投吵得很兇,既然意欲促成公投的這方選了公投這個只剩下贊成和反對的二分法,那無可避免就是要給 99.999% 既不是專家也很難通盤瞭解的我們用這個二分法框架去做出決策。
如果在哥吉拉肆虐時政策還要透過投票考量民意應該會一事無成,大家在缺乏專業知識和全盤考量之下做決策恐怕只是重現 2018 年公投亂象而已。
之前的公投決定不從日本地震核能災區進口農產品和食物,再過幾個月又要進行核四重啟公投,都投贊成的人不會覺得哪邊怪怪的?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510032772357277&id=100000517951658
【回顧】
一「安倍晉三推特發文致謝 日網友大呼「日台友好」」
➡「轉貼小英推特!安倍晉三中文發推:感謝台灣給我們勇氣」
➡「日老闆娘大喊「他是台灣人」…全店放筷子鞠躬:感謝311」
➡「同學311送他見嬤最後一面 日男感動報恩:換我保護台灣」
➡「感謝台灣!逛夜市見日本阿伯穿這件背心...」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297753950364681&id=58498608164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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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又再度報名跟團潛水,昨天我在水裡發呆的時候,突然感覺到有一隻手用力的抓我,我真的內心想說幹,是七月了嗎,是嗎????!!!因為水底抓人是很罕見的事情,除非你新手動不動亂飛,教練才會抓著你,或是緊急事件鯊魚來了,那真的要抓你。
我還看了一下我下面,沒啊我沒飛走啊我明明很穩的在那啊!!我也淺的不差了滿多次了,幹龍洞沒鯊魚啊,媽啊不會吧要抓交替了嗎!!!!!
我僵硬的回頭,慢慢的轉,如同電影主角那樣,不該看還要看,一看,我幹你老母,是同團的阿嬤,死抓著我,用溺水方式拉,就是力大無窮要拖你一起死的拉!!!(但明明有氧氣瓶),用抓交替方式拉,完全不管我死活,沒鯊魚,只是因為她非常緊張。我知道你們一定要誇獎他年紀一大把還冒險。
但阿嬤整趟在水底各種要暗殺我,跟車跟超近(備註:潛水要保持安全距離喔這是潛水員常識),所以他的氣管會勾住我的腳,或是他的氣管會勾住我的氣管,或是他直接用鯊魚方式撞我一億次,中途上岸休息時,教練大交代,大家保持距離~~~~~~~!放輕鬆放輕鬆!!!!
身為一個有教養的巨星,我雖然真的被撞到多次要過世,但我還是沒有跟阿嬤說什麼。我想阿嬤們聽懂了~結果第二次下水,哭,朽木,還是各種衝撞我,我不管離阿嬤再遠,阿嬤都要從不知道哪裡冒出來,要讓我死,抓我交替,讓我真的要上新聞:網紅死在龍洞。
馬的幹我真的差點海中從後面把阿嬤氣瓶關了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阿嬤根本比水鬼可怕!!!!還是她討厭我啦!!!!!我生平第一次潛水這麼累,因為一直在防暗殺哈哈哈哈哈哈~~~~
建議大家報名潛水時,或是任何活動………一定要避開有阿嬤的團😂阿嬤都是殺人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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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手自潛圓滾滾
最近的日常就是一直往海邊跑,自從去年和茱蒂魚一起浪琉連學自潛之後,就一直心心念念今年可以潛爆台灣的海域!
今夏第一潛,就是前幾週和新朋友Kyra一起去福連國小放呆,卡平壓的美少女我本人深刻體悟,要讓身體跟上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持續下潛練習,於是每隔兩週就想潛水。
在夏天正式開始前,看到新聞說因為疫情墾丁附近開始出現鯨鯊,心裡還來不及開心,最近就看到許多報復性旅遊的遊客沒有好好的愛護海洋,讓很多珊瑚白化,我也是愛漂亮的美少女,但是下水化妝或是擦防曬真的對海洋太傷,真的見識到水下的美好你真的會對人類自私的行為感到沮喪,或許你覺得「我一個人擦還好吧!海洋那麼大,我也來玩一天而已」但如果每個人都持有這樣的心態,可想而知美麗的海洋很快就會消失。
上週和河馬好朋友一起去龍洞,也在岸上撿了很多的垃圾,大家!真的好好愛護環境好嗎好嗎?
#eco #summerdiving #ocean #Fulong #findive #nosunscreen #coconutsoil #good #love #diver #love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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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VEBsXd- ]
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屏東潛水敎練偷摸比基尼女學員下體 一審判1年6月、二審改判6
時間: Sun Aug 16 13:01:17 2020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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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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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潛水敎練偷摸比基尼女學員下體 一審判1年6月、二審改判6月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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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一名張姓潛水敎練被控乘機猥褻比基尼女學員,涉偷摸女學員下體,屏東地院認定被
告手指觸及女學員私處,判處1年6月,被告喊冤否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也認定被告犯
行但非侵入性,改以性騷擾罪改判6月、緩刑2年,可以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被害女學員於2017年7月間想考潛水證照,但因臺北潛水補習班都額滿,她上網找到位在
墾丁評價不錯的潛水店家,並一個人到墾丁學潛3天,由被告張敎練敎腹式呼吸和入水,
張的手原是放在她的上腹部,但以會影響腹式呼吸,改放下腹部,練習過程曾感覺對方手
踫到她的下體,猜想可能是水浮力造成敎練不小心踫到,當時不以為意。
不久,又感覺被告的手從其身體的正面,往後摸到下體,她感到不舒服,快速下潛到10米
逃避,浮上來後表示要上廁所,躲在廁所內傳訊息向line群組詢問教練的手應放在哪裡?
但沒有人立即回應,課程只剩下最後1 小時,只好繼續下水。
女學員再次下水前,曾向被告說請不要將手放在她的下腹部,對方原有照做,但因無法下
潛到10米,被告稱因把手放在她的上腹部,導致「氣不夠」無法做好腹式呼吸,又將右手
要放回下腹部,當雙腿打開呼吸下潛時,感覺到有手指插入私處,懷疑被告手指從大腿內
側的泳褲邊伸入,她當場抓住被告的手,質問「你在幹嘛」,被告就跟我說「我失控了」。
女學員憤向警方報案,敎練否認有觸摸女學員下體隱私部位,法官對照雙方說詞並無太大
出入,被害人的女友人也證稱被害人曾求助她,指訓練濳水時被教練摸下體,事後沒有精
神上班,跟案發前外向愛講話的表現判若兩人,被害人過不了這個陰影,後來還去看醫生
吃藥,二審法官撤銷原判決,改判6月徒刑、緩刑2年,可易科罰金,期間需接受保護管束。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61913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不用「乘機猥褻」,反改以「性騷擾」治罪,算被告賺到了?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侵上訴字第 83 號刑事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觸摸甲○下體隱私處之犯行,並辯稱
:我當時是因為怕甲○下沈,才將右手放置於甲○之下腹部,並沒有碰觸到甲○的下體云
云。經查:
(一)被告就告訴人A 女(下稱A 女)於106 年7 月24日迄同年月26日間,至其所經營之
放呆潛水學習為期3 日之自由潛水課程,由被告負責1 對1 教學,費用新臺幣(下同)1
萬2,000 元,甲○已給付其中6,000 元費用,進而於同年7 月24日先至放呆潛水開始學習
自由潛水之學科課程(書面)。復於同年月26日16時許,與被告至潛水中心之泳池練習準
備呼吸的動作,姿勢為甲○嘴咬呼吸管,全身放鬆趴向水面;被告則在甲○身旁,以右手
(手心朝上)放置於甲○之下腹部,而甲○於上開練習期間,曾經起身離開游泳池前往廁
所,之後並要求被告將右手改放上腹部,然因練習不順,始又同意被告將右手放置於甲○
下腹部等事實,均供承在卷且不爭執,核與證人即甲○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
,並有潛水中心監視器畫面照片、甲○練習之照片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按法院認定事實,並不悉以直接證據為必要,其綜合各項調查所得的直接、間接證
據,事實審法院本於合適的推理作用而為判斷,自為法之所許。而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補
強證據的種類,並無設限制,故不問其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的本身即情
況證據,均得為補強證據的資料;又證人先後證述不一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法院仍應本
於證據法則,依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歧異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
至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具有相當程度關聯性之證據,且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
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供述人所陳述之事實非屬虛構,足資保障其所陳事實之
真實性,即為已足。
本件證人甲○於偵訊時具結證稱:因為我想考潛水證照,加上臺北的潛水學校都額滿了,
所以才在網路上找到位在墾丁評價不錯的放呆潛水,詢問店家時間後,覺得我的時間可以
配合,我就報名,並且於106 年7 月24日自己一個人到墾丁學習。當時被告跟我說要上3
天的課,並且在同年月26日上午10時載我到潛水中心的泳池練習準備呼吸,當時我的頭朝
下,戴呼吸管,全身體放鬆,所以腳及手會在水下,被告在我旁邊,左右邊不一定(事發
時他是在我的右邊),他的手一開始是放在我的上腹部,但他後來說會影響我腹式呼吸,
所以改放到我的下腹部,我覺得有點奇怪,但他這樣說我也只能相信。而在練習的過程中
,由於我浮在水上,他的手可能經由水的浮力不小心碰到我的下體,我也不以為意,除此
之外,他沒有做其他奇怪的事情。直到當日下午4 時許,當時我仍在做準備呼吸的動作,
他在我的右手邊,他一手抓著泳池樓梯,一手放在我的下腹部,那個泳池有10米深,一開
始我覺得沒有什麼奇怪,後來我感覺到被告的手從我身體的正面往後摸我的下體,我就嚇
一跳,趕快下潛到10米,就起來跟被告說我要去廁所,之後我就有傳訊息到line群組詢問
教練的手應該放在哪裡,因為沒有人立即回應我,加上當時我覺得時間跟錢都花了,課程
只剩下最後1 天的最後1 小時,所以我只好繼續下水,我再次下水之後,有向被告說請不
要將手放在我的下腹部,被告也有照做,但因為我無法下潛到10米,被告告訴我是因為手
放在我的上腹部,導致我的氣不夠,無法做好腹式呼吸,因此要將右手要放回下腹部,我
也只能同意。而當時我做準備吸呼是呈大字型,雙腿會打開。我有感覺到他用1 根手指插
入我的下體,我認為他應該是從我大腿內側的泳褲邊將手指插入我的下體,因此我當場抓
住被告的手,並且問被告說「你在幹嘛」,被告就跟我說「我失控了」,當下我很生氣就
上岸,進去廁所裡在LINE群組上向網友求救,我出廁所看到他在廁所外面等我,我就跟被
告說有二個選擇,我跟你去警局或是我一個人去警局,他就向我說「對不起」、「到外面
去講」等語);
另甲○於原審審理時則具結證稱:我在106 年7 月24日至26日有到放呆潛水,向被告學習
自由潛水,而自由潛水就是不使用氧氣筒,一口氣的潛水運動。被告在我練習的最後一天
,在練習閉氣時,把手放在我的下腹部,就是在我的肚臍到泳褲上方的位置,後來更在潛
水中心的游泳池中撫摸我的下體,而我現在無法肯定被告當時有無用手指侵入,因為被告
叫我呈現大字型的狀態,叫我想著自己正在睡覺,我在水上晃著,我是浮著的狀態,無法
確定被告的手指有無伸進去,但我肯定他有觸碰到不該觸碰的地方,所以我才警覺抓著他
的手問他在幹嘛。而我之前覺得被被告不合理的碰觸時,是感覺到被告碰到我的陰毛下方
之外陰部,雖然覺得怪怪的,但仍不敢確定,也懷疑會不會是水波的關係,就沒想那麼多
,直到被告又伸手過來被我抓住後,我問被告:「你在幹嘛?」,被告說「我失控了」,
之後我就上岸,因為當時我很混亂,被告跟我說到外面去講等語,核與卷附甲○於案發當
時在「人人有球練」LINE群組詢問及求救之聊天記錄相符。顯見甲○雖就被告有無以手指
侵入其性器一節有所不確定,惟就被告確有觸摸其下體隱私部位、侵犯時間、被告現場時
之反應、事後處置等情節則記憶清晰,指訴一致,如非親身經歷,當無法牢記所杜撰之情
節,亦不可能經過偵審一再反覆訊問,猶能為前後一致之陳述。
(三)又被告雖否認有觸摸甲○下體隱私部位之行為如前述,然參諸被告亦供承甲○最後
下泳池練習準備呼吸時,其因為將手放在甲○下腹部的位置,手放置的位置比較敏感,會
較接近女性學員的下體,故有問甲○是否有讓她感覺不舒服,甲○回應不妥,其就跟甲○
說會將手改放到上方一點的腹部,但可能會影響到她進行腹式呼吸,甲○說試看看等語,
暨「當時那個練習過程約5 分鐘後,甲○突然起身,說這樣不好,我想可能是因為我手放
在她下腹部位置的事,她就跟我說這樣她不要練了,然後她就去廁所,我當時覺得很奇怪
也跟著她去廁所並在廁所外等她,等她出來後我問她還好嗎?她當時就去坐在大廳椅子上
說她頭有點暈,過一會後她就問我要怎麼辦,我當時覺得可能真的是因為我手放她下腹部
位置的事造成她不舒服,便一直跟她說對不起」及甲○出廁所後就坐在(椅子)那邊,我
問她怎麼了,甲○說「現在要怎麼辦」、「你要跟我去警局,還是我自己去報警」,我就
說「我們出去講」,因為旁邊很多人等情,而凡此諸節則與甲○所稱「再次下水之後,有
向被告說請不要將手放在我的下腹部」及「被告在廁所外面等我,我就跟被告說有二個選
擇,我跟你去警局或是我一個人去警局,他就向我說『對不起』、『到外面去講』」等語
一致,益徵甲○之指訴並非憑空杜撰;加以被告既與甲○為初識,又係教練與學員之關係
,衡諸常情,教練因有其專業,學員對教練之指導通常不敢置喙,並保有一般禮節,而教
練於正常之指導結束後,一般教練、學員亦各自回歸其所,若非被告前後2 次確有對甲○
有踰越之舉,何以甲○於最後1 小時下池學習前,會向被告提及勿將手置於其下腹部,且
於被告以將手放於上腹部,無法做好腹式呼吸為由而再度將手置放於甲○下腹部,甲○學
習未竟時即從泳池驟然起身,被告身為專業教練卻未置一詞;另依本院109 年1 月10日當
庭勘驗之「S+潛水中心」監視器畫面光碟,可知被告一直站在廁所門口外等候甲○,直至
甲○走出廁所後走向大廳,被告立即跟上去,甲○在大廳先是站著,被告站在甲○旁邊,
繼之甲○在大廳椅子坐下,被告即站在甲○面前,有時彎腰屈膝向前(面對甲○),與甲
○交談,大廳內及門口外有其他人,之後甲○起身,被告在前,甲○在後,分別走出「潛
水中心」等節,亦可知被告於見甲○入廁後,一反常情一直等候於廁所之外;又於聞甲○
提及報警一事時,急向甲○道歉及邀甲○「到外面去講」,此均與一般正常狀態下教練、
學員之互動有異。
(四)另按證人陳述之證言組合,其中屬於轉述其聽聞自被害人陳述被害經過者,固屬於
與被害人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而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但依其陳述內容,茍係以
之供為證明被害人之心理狀態,或用以證明被害人之認知,或以之證明對聽聞被害人所造
成之影響者,由於該證人之陳述本身並非用來證明其轉述之內容是否真實,而是作為情況
證據(間接證據)以之推論被害人陳述當時之心理或認知,或是供為證明對該被害人所產
生之影響,實已等同證人陳述其當時所目睹被害人之情況,其待證事實與證人之知覺間有
關連性,自屬適格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8 年台上字第216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
件依證人C女(即甲○之友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證稱:案發當時,甲○有跟我說,其
在訓練時,被教練摸下體,她當時很害怕,因此有在LINE群組求救,請潛友幫她報案。過
幾天我上班遇到甲○,覺得她沒有精神,默默的上班,跟她案發前是外向愛講話的表現不
太一樣,而她一直過不了這個陰影,因此後來有去看醫生吃藥等語;證人B男(即甲○之
二哥)於證稱:甲○在106 年7 月26日有打電話給我,跟我說他被人摸下體,我就跟甲○
說如果有勇氣就去提告,那如果覺得自己可以接受就息事寧人,當時甲○跟我說覺得很害
怕、壓力很大,不知道該怎麼辦,電話中的語氣顯露出非常驚恐,案發後我們回到老家有
見面,甲○就是一副有心事的樣子,並且擔心會造成我們的困擾,所以不太敢說這件事,
因此覺得壓力很大,也不知道家裡人會怎麼想,會怕父母覺得就是愛去衝浪才會遇到這種
問題,如果不去就不會發生這件事情等語;證人即案發當日在場之人劉辰言亦證稱:我不
認識被告及甲○,而案發當時,我是剛好在潛水中心做自主練習,事後接到朋友私訊我說
LINE群組上有人在潛水中心訓練時被侵犯,叫我去幫忙一下,我就去找到甲○,並且把甲
○帶到辦公室安置,當時甲○的表情反應很驚恐、緊張等語;證人即到場處理之員警施柏
霖、陳偉誠則分別證稱:當時接獲報案,內容說被告是教練,案由類似性騷擾,當時甲○
只有說被教練摸,表情很驚慌,我就沒有追問下去,而將他們都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等語
及甲○在潛水中心有提到教練怪怪的,她當下蠻害怕,看樣子是被嚇到講不出什麼東西等
語,又甲○確曾分別於106 年7 月29日、8 月17日至林南診所就診,認甲○有出現憂鬱、
焦慮與失眠及急性壓力反應等症狀;另於106 年8 月11日因急性創傷後壓力而至馬偕紀念
醫院診等節,凡此有林南診所106 年12月12日林南診字第2 號函及附件、馬偕紀念醫院診
斷證明書乙紙在卷可佐。而按所謂之「急性(創傷後)壓力症」(Acute stress
disorder ,簡稱為ASD ),往往係因一個人經歷極度的創傷壓力事件而且出現害怕、無
助感、或恐怖感的反應,而達到病態的程度,又症狀係發生在創傷事件後的三天至一個月
內(參衛生福利部之「創傷/壓力與精神健康〔衛生福利部心理衛生專輯18〕第8 至9 頁
),可知時序上亦與本案之發生時間(106 年7 月26日)相符,是前開證人之證述及相關
診斷資料,自均足為甲○前揭指訴之補強證據。
(五)綜上所述,甲○之指訴堪可採信,被告乘在泳池內指導甲○練習自由潛水課程中準
備呼吸之機會,以手放置在甲○下腹部,乘甲○不及抗拒之際,以手指先後2 次觸摸甲○
下體之隱私部位,破壞A 女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
態,其具有性騷擾之意圖甚明。被告空言否認,暨辯護人以被告已30多歲,不太可能如年
輕人般看到漂亮女生即產生衝動及本件並無專業心理醫師做證,甲○之憂鬱因係接獲傳票
所致云云置辯,然是否有性騷擾之意圖與被告年齡本即無涉,況「急性(創傷後)壓力症
」與一般生活中之壓力事件亦迥不相同,是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均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一)核被告前後2 次所為,均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性騷擾罪。又被告基於
單一犯意,在時間、空間緊密相連之情境下,以相同手法接續以手撫摸甲○下體之隱私部
位,而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係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惟按刑法所處罰之違
反意願性交罪或乘機猥褻罪,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乘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方法所為
,揆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
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而言;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所處罰之性騷擾罪,則指性侵害犯
罪以外,基於同法第2 條第1、2款所列之性騷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
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考
其犯罪之目的,前者乃以其他性主體為洩慾之工具,俾求得行為人自我性慾之滿足,後者
則意在騷擾觸摸之對象,不以性慾之滿足為必要;究其侵害之法益,前者乃侵害被害人之
性自主權,即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決定之自由,後者則尚未達於妨害性意思之自由,
而僅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觀其犯
罪之手段,刑法上強制性交或乘機猥褻罪乃係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
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或利用被害人原已身陷無性意思能力
而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故違反意願之強制性交罪、猥褻罪與性騷擾罪雖均出於違反被
害人意願之方法,但前者非僅短暫之干擾,而須已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
且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例如強拍被害人裸照等足以誘起、滿足、發洩性慾之行為亦屬之
,而後者則係於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觸摸。各異其旨,不容混淆
。行為人基於滿足性慾之目的,對被害人所為之侵害行為,苟於客觀上不足認係為發洩情
慾,或尚未至妨害被害人性意思自由,刑法上雖無處罰猥褻性侵害犯罪未遂之明文,然其
對被害人有關性之平和狀態,不能謂無干擾,得論以性騷擾罪,固不待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74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既係利用在泳池內指導甲○練習自由潛水課程中準備呼吸之機會,以手放置在
甲○下腹部,乘甲○不及抗拒之際,以手指先後2 次觸摸甲○下體之隱私部位,且甲○當
時係身著比基尼式之三點式泳褲,案發當時則在泳池之深水區練習,倘若泳褲未緊著,必
因深水浮力而脫逸,從而在泳褲緊著之狀態下,被告能否逕將手指侵入甲○性器並非無疑
;況甲○於偵查中雖指訴被告有以手指侵入其性器,惟其後於原審審理中則陳稱: 「我無
法肯定他當時有無用手指侵入,因為他叫我呈現大字型的狀態,我是浮著的狀態,無法確
定他的手指有無伸進去,但我肯定他有觸碰到不該觸碰的地方,所以我才警覺抓著他的手
問他在幹嘛」等語,均如前述,顯見甲○就此節前後之陳述已有不一,復遍查卷證亦無被
告有以手指侵入甲○性器行為之證據,本於罪疑惟輕之法理,自難以強制性交罪相繩。是
公訴人認應論以強制性交罪,尚有未洽,然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是由本院變更起
訴法條適用之。
三、上訴之論斷:
(一)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原審認被告利用甲○練習準備呼吸,身
體處於放鬆如同睡著之客觀情狀下,接續以右手碰觸告訴人性器,係犯刑法第225 條第2
項乘機猥褻罪,惟乘機猥褻罪與性騷擾罪間之差異既已經本院詳述如前,且甲○雖陳稱其
練習自由潛水課程中準備呼吸時,被告叫甲○想著自己正在睡覺等語,然此僅為身體應呈
如睡覺般放鬆狀態之比諭,甲○從未稱彼時其已睡覺或幾近睡著,否則其何以仍能察覺被
告對之有不當觸摸之舉,顯見甲○彼時並非處於「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
之情形」,被告亦未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僅係乘甲○不及抗拒之際,出
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觸摸,是原審之論斷自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應成立強制性
交罪暨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均既經本院詳細指駁如前,自皆乏所據,惟原判決既有上
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以期適法。
(二)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且身為專業教練收有費用,甲○亦係慕其專業技
能不辭辛勞遠道前來學習自由潛水之技巧,詎被告卻未珍視其間信賴關係,竟利用甲○於
水中進行準備呼吸練習之際,以協助練習為由而將手放置於甲○之下腹部,並乘甲○不及
抗拒之際觸摸甲○隱私部分,使甲○身心受創,而犯後亦未能坦認其非,又未能同理甲○
遭此傷害後,其身心、生活等所造成重大影響,所為實不足取,惟諒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
理期間與甲○已達成調解,此有本院109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35號損害賠償事件調解筆錄可
參,並賠償甲○27萬元,告訴代理人亦到庭表示願予被告緩刑之機會,兼衡被告自陳大學
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潛水教練、惟因本案遭停權,尚有稚子要扶養、另一個待出生、家
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再者,被告之前並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此次因一時意迷而觸犯本件罪行,犯後雖仍未能坦承犯行,
然參酌告訴代理人前揭意見,暨被告已如數賠償甲○,而被告稚子仍需父親照養,且被告
亦因此事件而遭停權,是仍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應已知所警惕,當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本件所科之刑以暫不執行爲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
刑2 年,以啟自新。又本院審酌被告上開所宣告之刑雖暫無執行之必要,惟為使被告確切
知悉其所為對甲○所造成之身心之傷害,記取本次教訓及強化其法治觀念、尊重他人性之
平和狀態,認有必要課予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之規定
,宣告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完成法治教育2 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
告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使被告於受法治教育課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
瞭其行為所造成被害人身心之傷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另倘被告未遵期履行前開負擔
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自得向
法院聲請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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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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