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4日,
大法官作成 #釋字第748號解釋
限期立法院在兩年內完成婚姻平權制度法律修訂,
否則屆時同性伴侶將可依民法登記結婚。
2018年11月24日,
九合一大選綁公投,
第10號公投: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
#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第12號公投:
#用婚姻以外的其他形式
#來保障同性永久共同生活權益
拿下493萬同意票過關,
代表台灣多數人同意不修改民法,
讓同性婚姻以「專法」的形式處理。
2019年2月21日,
行政院與法務部公布 #同婚專法初步草案
內容包括:
1/18歲以上可結婚
2/禁止近親結婚禁止重婚
3/彼此有扶養義務相互繼承關係
4/享有與異性戀相同的夫妻財產權益,
可合併報稅,離婚後也有相關權利義務。
2019年5月17日 #國際不再恐同日
立法院逐條表決同婚專法,
使用的是以政院版為主+民進黨團再修正版本:
1/立法目的
為落實識字748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
2/同婚定義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
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避開反同團體不滿的同性婚姻關係字眼
#沒有配偶一詞保留永久結合關係
4/成立要件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
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
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加入辦理結婚登記
#一共27項法條
#全數表決完畢三讀通過政院版同婚草案
第4條成立要件過關,
代表從2019年5月24日起,
同志伴侶可以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宣告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地方。
☑️尚未明朗的爭議點:
1/跨國婚姻登記:
台灣人跟外國人結婚合法嗎?
母國不同意同婚的外國人來台登記結婚合法嗎?
🔜目前草案並未規範同志跨國婚姻,
牽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還要由司法院來檢視。
2/共同領養:沒有准許共同收養小孩,
但當事人一方得收養另一方親生子女。
🔜民法規定單獨收養子女,
可能造成同性伴侶各自收養小孩,
兩人婚姻合法,
但兩個被收養的孩子卻沒有親屬關係。
3/人工生殖:
合法婚姻給予同性伴侶合法爭取孩子的權利。
如何規範借精生子及代理孕母議題,
本次專法暫不考慮。
🔜目前人工生殖法明訂「不孕夫妻」,
是否排除同性伴侶?
規定夫妻至少有一方精子卵子可用,
排除雙方皆不孕的夫妻。
歷史上的今天,
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地方,
但最具爭議性的親權以及對家庭的想像,
仍然很難一步到位。
#追擊社會線講到一半突然落槌了
#耳機聽到急急收尾交還給立院現場
#法律問題找國涵
#律師娘做你最強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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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家庭、無條件基本收入、和回歸自我認識,才能拯救我們的未來】
關於同婚,其實我在乎的不只是同志可不可以結婚,更在乎的是「合法多元成家」應該要趕緊通過,那才是拯救我們不被孤獨窮死的未來。最近就在日本社會觀察家山田昌弘的《失控的逐底社會》,讀到同樣的概念——社會應該打破模範家庭的概念,並且放寬家人的定義(p 206-19)。
關於向下沈淪又追窮逐底社會,到底是怎麼回事,此處肯定無須說明,大家都溫水煮青蛙地身在此中,早已心有戚戚焉。然而,如果必須要面對問題,想方設法地逃離此難,該怎麼辦呢?——1. 無條件基本收入,2. 放寬家人定義(合法的多元成家)。
.
所謂「放寬家人的定義」,有「綜軸的放鬆」與「橫軸的聯繫」。綜軸的放鬆,指的是兩代或三代的家人之間,並非一定要有血緣關係,收養也可以組成家庭,於是綜軸放鬆的目的,就是要「打造一個沒有血緣關係也能建立親子關係的社會」(p214)。在我們的社會,領養不是難以理解的概念,畢竟領養已經是這個社會早已存在的事實(不過手續繁複又條件多重,當然也需要修法調整)。但是,真正的困難之處,是在於「橫軸的聯繫」。
.
所謂「橫軸的聯繫」,指的是「男女夫妻關係」的放鬆與重建——透過同居、再婚、合租、和有名無實的已婚關係,保障高齡者不被孤立。我們社會早已熟悉的「橫軸聯繫」,即是一夫一妻的傳統模範家庭關係。然而,這種關係在未來老人少子又逐底追窮的社會,已經不敷使用(其實不是未來,而是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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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極端的「橫軸聯繫」,是多元家庭。此時,同居者沒有性別、年齡、與人數的強制要求,指的是所有相互照顧如同家人的合作夥伴。這些同居者,彼此之間雖然沒有血緣或者婚約關係,卻具有合法的照顧撫養義務,以及合法的繼承權利,也就是「合夥契約(Partnership Contract)」的概念(p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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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家庭的意義,不是讓男女兩人合法生育與照顧後代,更積極的意義應該是,不分性別不分年齡的兩人或者多人,彼此照顧、相互扶持,讓孤獨無依的任何人,不受孤單與窮困所擾,而有最基本又有尊嚴的生存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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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家」已經不再是夫妻與兒女(或者加上爺奶)的組合,而是充滿各種可能性的多重重組,例如有共同興趣的數人、好朋友們、幾個年輕人加上幾個老人、或是一對同志領養幾個小孩等等。「家」不是男女合法有性的秘密空間,而是「關懷互助的共有空間」。家庭之愛,與性無關;沒有性的關係,也可以共同生活、互助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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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未來逐底少子又孤獨老人的社會,多元成家是非常重要的大事,早已超越「傳統家庭美德」的道德論,而是重建社會與個人尊嚴的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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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的組成方式與意義,會隨著歷史改變,例如今日核心家庭所斥責的一夫多妻,其實在古代也是種社會福利(有錢男性認養社會底層的貧困女性),在當時也解決許多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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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我們的社會,同樣也得面對調整「家的組合與定義」,這些調整與重建,無關道德,而是人類社會的順勢適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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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綜軸與橫軸重新調整家庭的概念之外,「無條件基本收入」也是作者鼓吹的另一種社會新制(同時要調整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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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無條件基本收入」,推薦第二張附圖的《寫給每個人的基本收入讀本》。「無條件基本收入」對於許多人來說,可能是令人只想嗤之以鼻的理想主義妄想。但是我相信這是個不得不前往的未來,不然就得集體面對崩落,因為今日的極度貧富差距,已經沒有真正的社會正義,於是,若不趕緊「從享用過度的人手裡拿下一點來,讓每個人都得到他應得的一份」(莎士比亞的《李爾王》),如同法國黃背心的抗爭事件,只會愈來愈多,愈演愈烈,遲早輪到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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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趣的是,提倡理想主義的「無條件基本收入」者,不只上述的逐底社會作者山田昌弘,著名的以色列大歷史作家哈拉瑞(Yuval Noah Harari),同樣在他今年的《21世紀的21堂課》提出相同見解——拯救未來社會的處方之一,就是無條件基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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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了解現在且預視未來,《21世紀的21堂課》是本淺顯易懂又動有趣的參考書,他由政治、經濟、科技、還有情感層面,告訴我們今日的現象與未來的險峻,也告訴我們這一切不是科幻小說而是恐怖的現實。好險書末還是有令人安心的結局,也就是哈拉瑞提出的解決方法——無條件基本收入和「自我認識(生命意義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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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多元家庭,2. 無條件基本收入,還有 3. 回歸自我認識(know thyself),三位一體,應該就能拯救我們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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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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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無條件基本收入,有這兩篇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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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無條件基本收入是『權利』,而不是『恩惠』」
http://blog.udn.com/katydid951/5671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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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誰先愛上他的》家庭主婦、藝術家、學生、和無條件基本收入」
https://vocus.cc/sci_fi_movie/5be30307fd89780001a3d7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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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識唔識得晒咁多稱呼sssss?
家族親戚關係稱呼表〔廣東話版〕~
喺中國人嘅文化入面,〔親戚〕或者〔親屬〕,係指因為有〔婚姻〕或者〔血緣〕同人類個體連成嘅社會關係,父母、兄弟姊妹等等嘅〔親屬〕又叫〔親人〕或者〔家人〕,其他嘅就叫做〔親戚〕。
親屬關係嘅記錄最早係先秦嘅典籍爾雅第四章嘅〔釋親〕。古代唐朝學者孔穎達對親戚嘅註解係〔親指族內,戚言族外〕,所謂〔族內〕係指父系同宗嘅人,以男性為中心,包括宗族內嘅男性同佢哋嘅配偶,但係唔包括已經出嫁咗嘅女性同佢哋嘅配偶。
喺依家嘅人就多數分為〔血親〕、〔姻親〕同〔配偶〕。
*〔血親〕
〔直系血親〕
〔鼻祖〕-〔始祖〕始創人。
-係祖宗十八代嘅嘅第一代。
〔遠祖〕-〔始祖〕接班人。
〔太祖〕-〔係指曾祖嘅曾祖嘅父母〕。
〔列祖〕-〔列祖列宗〕,就係呢一個嘞!
〔天祖〕-〔係指阿爺嘅阿爺嘅父母〕。
〔高祖〕-〔父系〕太太爺,太太嫲〔高祖父母〕。
-〔母系〕太太公,太太婆〔外高祖父母〕。
太爺〔曾祖〕-〔父系〕太爺,太嫲〔曾祖父母〕。
-〔母系〕太公,太婆〔外曾祖父母〕。
阿爺〔 祖〕-〔父系〕阿爺/爺爺,阿嫲/嫲嫲〔祖父母〕。
-〔母系〕阿公/公公,阿婆/婆婆〔外祖父母〕。
阿爸〔父親〕-老竇,老頭子,爸爸,爹哋。
阿媽〔母親〕-老母,老媽子,媽媽,媽咪。
阿仔〔兒子〕-父母之下男性嘅第一代。又叫〔仔〕、〔囝〕。
阿女〔女兒〕-父母之下女性嘅第一代。又叫〔女〕、〔囡〕。
孫〔孫兒〕-父母之下男女嘅第二代。
依性別又分〔孫仔〕、〔孫女〕。
有時候〔孫〕係一種唔分性別嘅稱呼。
息〔曾孫〕-父母之下嘅第三代。
廣東話通常讀〔室〕,又叫〔重孫〕。
〔玄孫〕-父母之下嘅第四代。
〔來孫〕-父母之下嘅第五代。
〔昆孫〕-父母之下嘅第六代,又叫〔晜孫〕。
〔仍孫〕-父母之下嘅第七代。
〔雲孫〕-父母之下嘅第八代。
〔耳孫〕-父母之下嘅第九代。
〔旁系血親〕
〔父系長輩〕
阿伯〔伯父〕-仔女對阿爸嘅阿哥嘅稱呼。
大哥叫〔大伯〕,二哥叫〔二伯〕,三哥叫〔三伯〕...
阿姆〔伯母〕-仔女對阿伯嘅老婆嘅稱呼。
通常叫〔伯娘〕,又有分〔大伯娘〕,〔二伯娘〕,〔三伯娘〕...
阿叔〔叔父〕-仔女對阿爸嘅細佬嘅稱呼。
通常叫〔叔叔〕,又有分〔二叔〕,〔三叔〕...〔細叔〕。
阿嬸〔嬸母〕-仔女對阿叔嘅老婆嘅稱呼。
通常叫〔嬸嬸〕,又有分〔二嬸〕,〔三嬸〕...〔細嬸〕。
阿姑〔姑姑〕-仔女對阿爸嘅姐妹嘅稱呼。
姐姐叫「姑媽」,妹妹叫「姑姐」。
姑丈〔姑父〕-仔女對姑媽同姑組嘅老公嘅稱呼,都係一樣咁叫法。
〔母系長輩〕
舅父〔舅舅〕-仔女對阿媽嘅兄弟嘅稱呼。
又有分〔大舅父〕,〔二舅父〕,〔三舅父〕...〔細舅父〕。
如果佢嘅年紀比自己細嘅就叫〔舅父仔〕。
妗母〔舅母〕-仔女對舅父嘅老婆嘅稱呼。有啲人會叫〔舅媽〕。
阿姨〔姨姨〕-仔女對阿媽嘅姐妹嘅稱呼。
姐姐叫〔姨媽〕,妹妹叫「阿姨」或者〔姨姨〕。
姨丈〔姨父〕-仔女對姨媽同阿姨嘅老公嘅稱呼。都係一樣咁叫法。
〔同輩〕
親〔兄弟姐妹〕-仔女對父母嘅仔女嘅稱呼。又叫〔兄弟姊妹〕。
係指有相同〔父親〕同〔母親〕嘅人。
堂〔兄弟姐妹〕-仔女對父系旁系血親長輩〔伯、姆、叔、嬸〕仔女嘅稱呼。
有啲地方喺講嘢同介紹嘅時候係唔講個「堂」字。
表〔兄弟姐妹〕-仔女對父系旁系血親長輩〔姑〕仔女嘅稱呼。
對母系旁系血親長輩〔舅、妗、姨〕仔女嘅稱呼。
〔晚輩〕
侄 〔仔女〕-兄弟對兄弟嘅仔女嘅稱呼。
男嘅叫〔侄仔〕,女嘅叫〔侄女〕。
姪 〔仔女〕-姐妹對兄弟嘅仔女嘅稱呼。
男嘅叫〔姪仔〕,女嘅叫〔姪女〕。
外甥〔仔女〕-兄弟對姐妹嘅仔女嘅稱呼。
男嘅叫〔外甥〕,女嘅叫〔外甥女〕。
姨甥〔仔女〕-姐妹對姐妹嘅仔女嘅稱呼。
男嘅叫〔姨甥〕,女嘅叫〔姨甥女〕。
*〔姻親〕
家公〔公公〕-老婆對老公嘅阿爸嘅稱呼。
又叫〔家翁〕,有時直叫〔阿爸〕,有啲地區又叫〔老爺〕。
家婆〔婆婆〕-老婆對老公嘅阿媽嘅稱呼。
又叫〔家姑〕,有時直叫〔阿媽〕,廣東地區又叫〔奶奶〕。
外父〔岳父〕-老公對老婆嘅阿爸嘅稱呼。
有時直叫〔阿爸〕或者〔嗲哋〕。
外母〔岳母〕-老公對老婆嘅阿媽嘅稱呼。
有時直叫〔阿媽〕或者〔媽咪〕。
新婦〔媳婦〕-父母對阿仔嘅老婆嘅稱呼。
廣東話通常係讀〔新抱〕或者〔心抱〕。
女婿〔女婿〕-父母對阿女嘅老公嘅稱呼。
阿嫂〔兄嫂〕-細佬細妹對阿哥嘅老婆嘅稱呼。
大哥嘅叫〔大嫂〕,二哥嘅叫〔二嫂〕,三哥嘅叫〔三嫂〕...
弟婦〔弟媳〕-阿哥家姐對細佬嘅老婆嘅稱呼。
姐夫〔姊夫〕-細佬細妹對姐姐嘅老公嘅稱呼。
大姐嘅叫〔大姐夫〕,二姐嘅叫〔二姐夫〕,三姐嘅叫〔三姐夫〕...
妹夫〔妹婿〕-阿哥家姐對妹妹嘅老公嘅稱呼。
〔妯娌〕
妯娌係兄弟嘅老婆之間嘅互相稱呼或者合稱。
輩份大嘅妯娌會直接叫細嘅妯娌嘅名,對外人介紹就講:佢係我嘅〔細嬸〕;
輩份細嘅妯娌會稱呼大嘅妯娌做〔阿嫂〕或〔大嫂〕,對外人介紹就講:佢係我嘅〔阿嫂〕。
〔連襟〕
連襟係姐妹嘅老公之間嘅互相稱呼或合稱。
又叫〔襟兄弟〕、〔連橋〕,廣東人多數合稱叫〔老襟〕。
大伯〔大伯〕-對老公嘅哥哥嘅稱呼。
叔仔〔小叔〕-對老公嘅弟弟嘅稱呼。
姑奶〔大姑〕-對老公嘅姐姐嘅稱呼。
姑仔〔小姑〕-對老公嘅妹妹嘅稱呼。
大舅〔內兄〕-對老婆嘅哥哥嘅稱呼。
舅仔〔內弟〕-對老婆嘅弟弟嘅稱呼。
大姨〔姨姐〕-對老婆嘅姐姐嘅稱呼。
姨仔〔小姨〕-對老婆嘅妹妹嘅稱呼。
〔繼親〕
繼親都係親屬嘅一種,係是指生父同生母離異或者父母其中一個死咗之後,仔女跟住其中一個,而佢再結婚嘅配偶對於仔女嘅關係就係叫〔繼父〕或〔繼母〕。
〔繼父〕-又叫〔後父〕或〔晚爹〕,俗稱〔後抵公〕。
〔繼母〕-又叫〔後母〕或〔晚娘〕,俗稱〔後抵乸〕或〔後仔乸〕。
〔繼子〕-又叫〔後仔〕,俗稱〔油瓶仔〕或〔油艇仔〕。
〔繼女〕-又叫〔後女〕,俗稱〔油瓶女〕或〔油艇女〕。
〔繼兄弟姐妹〕-係〔繼父/母〕同〔生父/母〕喺結婚之前同其他人所生嘅仔女。
俗稱〔拖油瓶〕或〔拖油艇〕,基本係冇直接血緣關係嘅。
而之後所生嘅仔女就叫〔同異/父母〕嘅兄弟姐妹。
例如係:〔同父異母〕嘅哥哥,〔同母異父〕嘅妹妹。
*〔配偶〕
配偶係指婚姻關係、民事結合、同居伴侶關係、普通法婚姻之中嘅伴侶。呢啲係個冇特定性別嘅詞,通常男性配偶叫做〔丈夫〕、女性配偶叫做〔妻子〕。所以,呢個詞無論係多元性別或者係單元性別嘅異性關係或者同性關係,都可以適用。一對夫妻通常會係一齊生活,一齊養育仔女,組成為一個家庭單位嘅。
老公〔丈夫〕-結咗婚嘅女人對自己伴侶嘅稱呼。
近代多數叫〔先生〕,〔老公〕。
傳統嘅就叫〔相公〕、〔官人〕、〔夫婿〕、〔夫君〕等。
但係有人亦唔鍾意用呢個稱呼,因為喺清朝嗰時,
喺京城嗰啲妓女對啲太監〔公公〕嘅蔑稱做〔嫪公〕。
老婆〔妻子〕-結咗婚嘅男人對自己伴侶嘅稱呼。
有啲地方叫〔太太〕,近代多數叫〔老婆〕。
傳統嘅就叫〔娘子〕、〔夫人〕。
*〔其他〕
〔契親〕契親家
契親又叫〔乾親〕,或俗稱〔契字輩〕,係一種人際關係,結契親、拜契親又叫〔上契〕、〔結誼〕。「誼」係指情誼,「契」係指契約,係指兩個或以上冇血緣關係嘅人結為一種擬似親屬嘅關係,彼此之間用親人嘅感情維繫,可以係長輩同晚輩,又可以係同輩。通常都係友上加親嘅居多,亦友亦親,關係比一般嘅遠親同一般嘅朋友更密切,同輩嘅結契又叫做〔結拜〕、〔結義〕、〔換帖〕等。
契爺〔乾爹〕-又叫〔契爸〕;〔乾爸〕或者〔乾爺〕
契媽〔乾娘〕-又叫〔契娘〕,〔乾媽〕一般都係契爺嘅老婆
契仔〔乾兒〕-
契女〔乾女〕-
契哥〔乾哥〕-
契姐〔乾姐〕-
契妹〔乾妹〕-
契弟〔乾弟〕-喺香港,冇乜人想畀人咁叫,如果叫〔契細佬〕就會好啲啲
〔過繼〕
過繼又叫做〔過房〕、〔過嗣〕,係傳統宗族觀念入面嘅一種〔收養〕行為。大多數係為咗延續男性繼承人而做嘅。當一個家庭需要後嗣嘅時候,就喺宗族或者其他親屬入面,收養一個仔或女,用嚟維持祭祀香火或者男性繼承人。就算呢個男性無仔送終,家族仍然可以為佢選一個嗣子,做成親生仔嘅關係。有啲地方生咗細路仔難養〔多病等〕,都會搵個〔人〕或〔神明〕嚟過繼〔形式上〕,認為咁樣個細路就會好養啲。
過繼〔達〕-或者直叫〔爸、爹〕等
過繼〔娘〕-或者直叫〔媽、娘〕等
過繼〔兒〕-
過繼〔女〕-
〔收養〕
收養又叫〔抱養〕、〔領養〕,係指將人哋嘅仔女收嚟做自己嘅仔女。法律上,收養視同婚生子女嘅一種身分契約關係。由於收養會將本身冇真實血緣聯係嘅人,擬制具有親生仔女關係,所以收養人同埋被收養人之間又叫做〔法定血親〕或者〔擬制血親〕。收養人叫做〔養父〕或〔養母〕,被收養人就叫做〔養子〕或〔養女〕;被收養人嘅生父母叫做〔本生父母〕,而對本生父母嚟講,被收養人叫做〔出養子女〕。仔女出養之後,本生父母嘅親權即處於暫時停止嘅狀態。
養父〔義父〕-
養母〔義母〕-
養子〔義子〕-
養女〔義女〕-
祖宗十八代
〔十八代〕一般係指父系之中上下九代嘅宗族成員。之後,亦畀人引伸加入鬧人嘅用語入面,將人哋嘅家族成員都牽涉當中,用語嘅起源都已經無從稽考。
上九代依序係:
*係祖宗十八代嘅嘅第一代。
〔鼻祖〕-子女以上嘅上九代。
〔遠祖〕-子女以上嘅上八代。
〔太祖〕-子女以上嘅上七代。
〔列祖〕-子女以上嘅上六代。
〔天祖〕-子女以上嘅上五代。
〔高祖〕-子女以上嘅上四代。
〔曾祖〕-子女以上嘅上三代。
〔 祖〕-子女以上嘅上二代。
〔父母〕-子女以上嘅上一代。
下九代依序係:
〔兒女〕-父母之下嘅第一代。
〔 孫〕-父母之下嘅第二代。
〔曾孫〕-父母之下嘅第三代。
〔玄孫〕-父母之下嘅第四代。
〔來孫〕-父母之下嘅第五代。
〔晜孫〕-父母之下嘅第六代。
〔仍孫〕-父母之下嘅第七代。
〔雲孫〕-父母之下嘅第八代。
〔耳孫〕-父母之下嘅第九代。
*係祖宗十八代嘅嘅第十八代。
中文親屬稱呼同英文親屬稱呼
中文嘅稱謂比較細緻,英文嘅稱呼就好簡單,舉個例嚟講:
Aunt 可以表示〔嬸嬸〕、〔伯母〕、〔舅母〕、〔姑組〕、〔姨媽〕;
Uncle 可以表示〔叔叔〕、〔阿伯〕、〔舅父〕、〔姨丈〕、〔姑丈〕。
中文嘅稱謂係為咗區分內外同表裡,比如係:
「堂」親,例如〔堂兄、堂弟〕,係同姓家屬,係近親,係家族裡面嘅人;
「表」親,例如〔表哥、表弟〕,係異姓親屬,係遠親,係家族外面嘅人;
「內」親,例如〔爺爺、嫲嫲〕,係同族近親,你阿爸呢邊嘅人,係家族裡面嘅人;
「外」親,例如〔外公、外婆〕,係異族遠親,係阿媽嗰邊嘅人,係家族外面嘅人。
英文嘅稱謂系統逢係唔做呢樣嘅區分
Grandfather 既可以表示〔爺爺〕,又可以表示〔外公〕;
Cousin 既可以表示〔堂兄、堂弟〕,又可以表示〔表哥、表弟〕。
所以由英語嘅稱呼上睇唔出遠近同表裡,睇唔出親疏關係。
喺古代嘅家族入面,通過稱謂,就可以確定一個人喺家族裡頭嘅地位同身份,所享有嘅權利同要盡嘅義務,呢樣要各人守好自己嘅本分,有利於家族嘅管理,有利於儒家等級制度嘅實施。
而西方人嘅等級觀念同等級制度就冇東方人咁複雜,所以表現喺稱呼上面亦都冇咁複雜同細緻。
譯:蕭南仁.2014年11月
圖:最後修正.2014年9月1曰
經典回顧。廣東話資料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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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xnppoor (天空)》之銘言:
: 假設A被分養出去
: 那麼親生父母那邊的遺產,是否有權力呢
: 要是親生公母都不在了,沒變動的話是長子領
: 要是長子.次子不要給A領,法律上是行的通嗎
: 還是可以在生前給A,讓長子次子無權力領呢
: 已經戶口不在親生父母那了
根據民法1077條,被收養以後,養子女跟生父母及其親屬之權利義務在收養關係存續
期間均停止。
所以既然被收養那對於生父母的財產就不享有繼承權,
另外繼承的規定跟你想像中的好像不太一樣
繼承規定部分依此案我給裡面的人個代號重新整理
甲乙為夫妻,生了ABC三個小孩,之後A交由其他人收養,
假設甲死亡以後 若未訂立遺囑處分其遺產
則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有繼承權之人為乙跟BC共三人(A因第一段所敘述無繼承權)
且根據民法第1144條第一項規定,此三人應繼分各為遺產之1/3
若乙後已死亡,則承上所述1138及1144條規定,乙之遺產應該是BC各得1/2
非你原文所述由長子領
所以甲或是乙要把遺產留給A,勢必要訂立遺囑或用遺贈或死因贈與的方式才可行
但這三種行為都不能侵害到BC之特留分
在民法第1223條關於特留分的規定,B和C的特留分都是應繼分之1/2
套用上述例子,甲或乙其中一人先死亡時,B或C的特留分為繼承人財產之1/6
嗣後另一人死亡時,B或C的特留分為繼承人財產之1/4
承以上所述甲或乙如果想把遺產留給A,只有在過世以前把財產贈與給A
否則最多只能拿一半的遺產給A。
以下附上參考法條
民法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
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
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
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39 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第 1224 條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
第 1225 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債額
比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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