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法制行政法解題方向:
一、聽證、陳述意見的區別(課本3-65、3-72頁)
(一)聽證與陳述意見的概念
(二)二者的區別
1、聽證為「正式程序」、陳述意見為「非正式程序」
2、二者辦理事件不同
(1)聽證為特例,其舉辦事項:行政程序法第107、155、164條之事項
(2)陳述意見為常態,應予人民陳述意見之事項: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規定。
二、政府採購法之停權效果,乃裁罰性之不利處分,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有關罰時效之規定(課本4-194~195頁)
(一)裁罰性不利處分VS一般不利不利處分之區別
(二)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停權效果為行政罰法第2條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其裁處時效自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已逾3年者不得再為裁罰。
採購法第65條 在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Tanivu/uliu】
台電許多大型工程風險高,勞工也多半是原住民族人,立委簡東明10月8日在經濟委員會上質詢台電公司,是否有為基層勞工投保有健全的勞保、健保等安全措施與保障等問題。
針對工程承包上的問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5條為「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但台電還是有許多工程是私底下層層轉包,真正原來承包台電的廠商,在工安意外發生後,也不負責任,像這樣層層轉包一層一層剝削,受到最嚴重的傷害就是基本勞工,不過台電卻表示一切都是依照合約履行。
由於工安意外層出不窮,立委簡東明希望台電能夠讓整個工程發包過程能夠確實依法行事,也不要移交給沒有執行能力的承包商來承包工程,以免意外發生後原住民族人在投入高風險工作職場時,沒有受到完整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