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倍券等同現金,只是有使用期限,因為政策上希望達到限時消費、加速振興的效果,但網路上卻常有謠言影射五倍券會造成印製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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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五倍券的印製等級如同國幣,所以是由負責印鈔票的中央銀行中央印製廠來印製。政府政策由政府機關執行天經地義,類似的謠言要拜託大家轉傳正確資訊,幫忙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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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也有民代指教,詢問相關印製及分裝作業是否有依法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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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的公務人員進行相關工作時,也都有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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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製:
五倍券規格採鈔券等級印製,所以依照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獨家供應,及第22條第1項第3款緊急採購的規定辦理採購作業,逕邀中央印製廠投標, 9月3日就已完成議價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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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
則是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 款,採限制性招標,透過購買監獄工廠所提供的非營利產品或勞務辦理,逕邀台北監獄等五個矯正機關投標,9月11日就已完成議價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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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印製或分裝,不僅已經完成議價決標,且原先就已規劃於 9 月 16 日辦理決標公告,都符合政府採購法決標日起 30 天內,辦理決標公告的規定。
#澄清完畢
#五倍券官網上線囉
#922開始數位綁定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次定期會第一組總質詢,森堡挑選了十個主題質詢,並要求縣府相關單位在兩週內提具相關的報告或應對措施與議會,十個主題如下: 1. 海洋污染,石蚵與吊蚵同蚵不同命。 縣府核准的吊蚵範圍與實際面積差距甚大,且多數採用保麗龍浮具,除造成海洋污染外,也沒有任何獎懲制度、補助照領,且金門以石蚵聞名,但石蚵與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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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啊五倍券等同貨幣,有防偽設計,
政府當然是限制性招標,找中央印刷廠印製,
難道要公開招標讓印大富翁的廠商來投標嗎?
另外緊急情況下也可以限制性招標,
這個可以看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
及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
至於包裝部分,
購買身心障礙人士、原住民、受刑人勞務,
也可以用限制性招標,
這個可以看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2 款。
經濟部也出來澄清了,
說印刷部分已經在9/3議價決標,
包裝部分在9/11議價決標,程序上沒問題。
#立法委員應該有很多管道可以查證吧
#看朱同學爆料就可以問政那立法委員給朱同學當好了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縱容違法的政府採購】2018-12-10 交通委員會
1.普悠瑪事故調查小組召集人吳澤成政委日前備詢表示,當天下班前提供更詳盡的調查報告,然而,直到當天晚上鐵工局長才匆匆拿來幾張資料,說「報告兩週後才會完成」。兩週期限將屆,行政院是否公開完整調查報告?沒想到吳澤成召集人又改口說要看明日開會情形。
2.2014年12月27日,臺鐵同時決標了兩項採購案,決定增購各16輛太魯閣與普悠瑪,金額分別為9.25億與8.96億。這兩項採購有什麼特殊之處?
兩項都沒有經過公開招標,都違法採用限制性招標,確保大家都有份!
➡️2004年的太魯閣,到2014年,早已超過「後續擴充購車」期限;2011年的普悠瑪,則根本沒有後續擴充購車條款。易言之,要採購新車,必須公開招標。
➡️臺鐵為了迴避公開招標,找了半天沒有依據,竟然試圖援引《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的例外。結果,在2014年3月被公共工程委員會打槍。
➡️為了達成目標,臺鐵竟然回頭試圖援引同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工程會依舊不敢背書。(難不成,新車是要買來拆零件的嗎?有這麼蠢嗎?為何不乾脆直接買零件?)
➡️最後,明知違法,臺鐵還是蠻幹了!
如此明顯違法的事,時任交通部長葉匡時、2014年3月由臺鐵局長升任常次范植谷、同時升任臺鐵局長的周永暉,你們在亂搞什麼?
3.2016年早就有人公開檢舉,時任行政院長林全、交通部長賀陳旦承諾調查,為何今日工程會吳澤成主委表示他毫無所悉?到底是誰在介入包庇?
附註:
2018-12-10 違法採購坐地分贓、其樂融融大家閉嘴
https://ppt.cc/fePGzx
2018-11-28 交通委員會:草菅人命的臺鐵普悠瑪 欺騙社會的行政院調查報告
https://ppt.cc/fyv1zx
2018-11-27 避重就輕的普悠瑪事故調查報告
https://ppt.cc/fbiI3x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本次定期會第一組總質詢,森堡挑選了十個主題質詢,並要求縣府相關單位在兩週內提具相關的報告或應對措施與議會,十個主題如下:
1. 海洋污染,石蚵與吊蚵同蚵不同命。
縣府核准的吊蚵範圍與實際面積差距甚大,且多數採用保麗龍浮具,除造成海洋污染外,也沒有任何獎懲制度、補助照領,且金門以石蚵聞名,但石蚵與吊蚵的輔導與補助卻有失衡現象。
2. 合法不合理,標案誰處理。
「得標公司甫成立,沒有相關實績,即可標得縣府案件」、「20萬小吃店華麗轉身可標得500的攝影資訊案」、「工策會僱員可承接縣內公部門的委託案」等,合乎採購法但多數不合理,不管廉委會成立與否,請縣府能從最基本的標案管理做好。
3. 不用納管沒有考評稽核的社團,該如何服眾?
縣府工策會所領的社團補助破千萬(今年度1280萬),不需績效,也不用考核,業務內容與委外的三創平台幾近相仿,兩者今年預算編列約近二千餘萬,似有檢討之處,森堡建議未來建設處進行組織再造,是否應全面檢視工策會與三創平台。若工策會確有存在必要,也應針對預算補助建立相應的稽核制度,以善用每一份公帑支出。
4. 工程品質的惡性循環
某設計監造單位在106-108年間金門接案16案,工程規劃設計含監造,總金額近8億,107-108被查核扣點50點,其中一工程案依底價設計服務費用約1400萬,該案記點卻扣罰金額僅5萬餘元,相關單位應加強查核,建立廠商接案能力評鑑機制以及不良廠商的淘汰機制。
5. 是辦學還圈地?
銘傳大學在金門校地15公頃,目前開發面積未及15%,學生人數更與金門大學全然無法比擬,該校不僅校地利用率明顯偏低,憑著一紙公文縣府就要配合向國產署辦理撥用三獅山營地,膨脹需求的作法實不合理,銘傳大學若有戶外探索教育場地教學需求,理應可向縣府租用柳營營區,不僅可增加柳營使用率,也可讓縣府有財政收入。
6. 狀元地與牛屎埔
同樣地段與地目租賃金額相差30倍,請縣府請全面清查縣府所有私有地租用及公有地出租的狀況,並檢討「金門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計收標準」,平衡價差與公庫損失。
今日承辦處室回應是決標公告價格誤植(決標金額多了一位數)
7. 牧場無管理,全民喝屎尿水
作為民意代表,森堡不忍整個山外區的居民長期飲用糞便與屍體污染過的生活用水,太武山下一處違法養牛場,不僅侵佔公有地且鄰近水源區,縣府還要協助為他解套,另外縣內還有多處鄰近水源與水庫上游的大型養牛場,森堡強烈要求立即處理,否則我們將以民意代表的身份告發並檢舉至相關單位。
8. 野生動物不分貴賤,明星物種
因為明星物種獲得關注,而取得資源是好事,但金門還有很多野生動物也是全台少見的資源,水獺保育中心目前還在規劃中,各項軟硬體還有機會可提高層級,變成「野生動物保育中心」,請不要錯失良機。另外,金門的獸醫培訓制度也沒有對應政策,地方特考缺額難補,若沒有確實處理以後將可能發生有保育中心無獸醫的困境產生。
9. 藝文特區於法何據?
雙乳山營區在戰地史蹟學會與文資局的努力下,成為全國第一個具備文資身份的近代戰役史蹟,縣府卻在沒有建立相應保存計畫的情況下,就發包藝文特區相關規劃設計與調查案,讓金門珍貴戰地資源成為雞肋,司法大道得標的規劃廠商甚至在文資審議會上,省略部份資料欺瞞委員,曾呼籲相關單位正視金門頻傳的戰地文化資產悲歌的楊縣長,應立即實現承諾比照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建立相關法令讓戰地史蹟,另外府內相關單位可按照國產法28條規定或是特別法的促參法,讓已撥用的營區部分租用民間業者,增加縣庫與國庫收入,重要文物更需善加利用國產法的「珍貴財產、珍貴不動產」,讓我們可以保留下更多珍貴的文物資源,轉化為觀光助力。
10. 此外,7月26日是大膽戰役70週年紀念日,請縣府重視這個日子,並與金酒研擬高端紀念酒銷售,除可對戰役紀念,亦可增加金酒營收。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普悠瑪事故調查小組召集人吳澤成政委日前備詢表示,當天下班前提供更詳盡的調查報告,然而,直到當天晚上鐵工局長才匆匆拿來幾張資料,說「報告兩週後才會完成」。兩週期限將屆,行政院是否公開完整調查報告?沒想到吳澤成召集人又改口說要看明日開會情形。
2.2014年12月27日,臺鐵同時決標了兩項採購案,決定增購各16輛太魯閣與普悠瑪,金額分別為9.25億與8.96億。這兩項採購有什麼特殊之處?
兩項都沒有經過公開招標,都違法採用限制性招標,確保大家都有份!
→2004年的太魯閣,到2014年,早已超過「後續擴充購車」期限;2011年的普悠瑪,則根本沒有後續擴充購車條款。易言之,要採購新車,必須公開招標。
→臺鐵為了迴避公開招標,找了半天沒有依據,竟然試圖援引《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的例外。結果,在2014年3月被公共工程委員會打槍。
→為了達成目標,臺鐵竟然回頭試圖援引同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工程會依舊不敢背書。(難不成,新車是要買來拆零件的嗎?有這麼蠢嗎?為何不乾脆直接買零件?)
→最後,明知違法,臺鐵還是蠻幹了!
如此明顯違法的事,時任交通部長葉匡時、2014年3月由臺鐵局長升任常次范植谷、同時升任臺鐵局長的周永暉,你們在亂搞什麼?
3.2016年早就有人公開檢舉,時任行政院長林全、交通部長賀陳旦承諾調查,為何今日工程會吳澤成主委表示他毫無所悉?到底是誰在介入包庇?
附註:
2018-12-10 違法採購坐地分贓、其樂融融大家閉嘴
https://ppt.cc/fePGzx
2018-11-28 交通委員會:草菅人命的臺鐵普悠瑪 欺騙社會的行政院調查報告
https://ppt.cc/fyv1zx
2018-11-27 避重就輕的普悠瑪事故調查報告
https://ppt.cc/fbiI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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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於105年7月5日公告「105年度民間參與嘉義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招標公告,
採購金額為2億6千萬元,工程時間約一年,
招標公告內,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於履約期間內未有重大違反契約事件,
得於履約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向機關提出延長履約期限,
並檢附各案場1片光電模組之發電效能測試報告。
測試報告應由合格模組驗證實驗室出具,
並以模組出廠之實測功率為基準值。
經機關同意後始得延長期限,延長期以119個月為限,
最終合約期限不得逾廠商與臺灣電力公司簽訂躉購契約期限。
期限能夠延長到將近十年,這樣合理嗎?
招標採取最有利標是有所條件的,但局長的回答卻讓人疑竇,
期望市府的公告不是因人而異,是禁得起考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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