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教室 第228期(2021,10)
全世界的疫情持續發燒,未有停歇趨緩的走勢。因而所有的焦點都放在防疫與疫苗的討論之上。然而,誠如疫情剛發生時,有許多關於人身自由限制的憲法層次議題,曾有廣泛的討論。本期特別連載有二篇,「行政法研究室專題」邀請李建良老師,以居家檢疫所發生的實際行政爭訟案例,來探討行政處分所涉及的基本問題。另一連載「經濟刑法第四講」,由黃士軒老師就實務上常發生卻鮮少被探討的「多層次傳銷特別刑責」,進行深入的說明與探討。
另外,釋字第806號解釋,就街頭藝人表演許可,所涉及自治規則的限制,進行是否有違憲的審查,亦值得關注。法學論述欄目部分,邀請王志誠老師,就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有關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爲之認定標準,從立法論、學說與實務見解的統整歸納後,提出其最終見解。
最後,本期大法庭選輯兩則裁定見解,係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以及不獲會晤之郵寄掛號催吿函的生效時點,亦值得高度關注。
📕本期內容
【法學教室】
🎯法官聲請地方「自治條例」違憲/吳信華
🎯流抵約款/温豐文
🎯道路競駛與客觀結果歸責/古承宗
🎯販賣槍枝──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王士帆
🎯簡政便民?同次股東會進行同額減資與增資之程序/張心悌
🎯神聖的受益權與附條件之解約金債權?/葉啟洲
🎯‧郵件投遞員從屬性的具體認定標準/林更盛
🎯我的著作、你的著作權?/王怡蘋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三講
行政處分的消滅、構成要件效力與行政爭訟──COVID-19居家檢疫的法學思考實驗/李建良
🔸經濟刑法:第四講
初探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罪(上)──以關於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判斷的我國立法、學說與實務為中心/黃士軒
【法學論述】
✒證券交易法上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為之認定標準/王志誠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行政程序法「時效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出賣土地之效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時事直擊】
◾街頭藝人取得許可證方可表演案──釋字第806號解釋
◾手機大戰開打──淺談專利授權
◾電機大廠經營權爭奪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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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中違反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所得之證人證述,對被告案件有無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81條、第185條、第186條第2項規定,訊問證人應先調查其與被告有無法定之特定身分關係,或證人有恐因陳述致具上開法定特定身分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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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證人其享有拒絕證言權,則該具結效力如何?且是否仍會成立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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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刑事訴訟法/證據/證人
✔關鍵字:#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具結、#偽證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法院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之義務,倘法院或檢察官未經明確告知該項權利,即與未經告知無異,不因具結文內列有刑事訴訟法有關證人得拒絕作證之條文,即得免除檢察官應告知被告得拒絕證言之義務。若命其具結作證,仍不生具結之效力,縱其證言虛偽,亦難令負偽證罪責。
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 在 《刑事訴訟法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之違反》by尤泓鈞(伯樺)老師 的必吃
Facebook · 摘要 · 於109年8月,對於國家機關未告知證人拒絕證言權(下簡稱「拒證權」),於被告案件中,被告得否主張證據排除,具有重大變革。 · 拒證權係不自證己罪原則之派生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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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成專辦:司法官律師、司法特考、調查局、高考法廉、法制類科詳細介紹&課程規劃:*司法官律師:https://bit.ly/2CVgtCU*司法三 ... ... <看更多>
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 在 [請益] 關於侵害證人的拒絕證言權- 看板Examination 的必吃
甲犯社會矚目之殺人罪,逃亡逾月後,在其叔父乙之鄉間隱蔽居所被逮獲並在場 扣得兇
刀。嗣乙在檢察官偵辦甲之殺人案件時,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證稱:「我 不知情甲犯殺
人罪,也無藏匿甲情事。」而為虛偽陳述,請詳論其證言之法律效 果。(101年三等調查
局)
一、證人為親身經事實之人,釐清案件的事實真相。因此,證人到場後負有據實陳述的義
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
二、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前條第1項有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
處罰,得拒絕證言。其目的在於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
,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罪處罰,或不為陳述而受罰鍰的困境。
三、本案中乙為甲為之叔父,為本法第180條第1項具有特定關係之人。檢察官於依本法第
186條命其具結時,應依本條第2項目告知得拒絕證言,惟本案未見有告知得拒絕證言,逕
命具結,侵害乙的具結證言權其法律效果如下說明:
(一)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
乙涉犯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罪,檢察官未告知得拒絕證言,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此時
的陳述無異以詐欺方式取得,依本法第156條自白係出於詐欺方式取得,乙的自白無證據
能力。
(二)不得依偽證罪處罰
檢察官未踐行告知義務,逕命具結的義務及偽證罪處罰,使證人陷入兩難無異剝奪,乙因
此做出虛偽陳述,此情況具結程序有瑕疵,為保障人權,自應認具結不生合法效力,縱使
陳述不實,也不能依照證罪處罰。
請大家分享一下看法,我也不知道自己這樣寫的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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