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怎麼辦?立即報警保權益
牛年開春,祝大家行車平安,如不慎發生車禍事故,必要步驟千萬不能忽略,才能自保、避免不必要的爭端。
服務處今日接獲一起車禍糾紛陳情案,主因是汽車與機車在路口發生擦撞事故,機車騎士摔倒但立即起身,汽車駕駛亦即本案陳情人見機車騎士無大礙,現場提議車損各自處理,騎士未表反對,因此雙方各自離開,但當天稍晚,機車騎士卻至派出所報案,陳情人因此遭開肇事逃逸罰單。
先不論警方所開出之肇事逃逸罰單是否有瑕疵,要提醒大家,車禍發生時,如僅財損或是不幸發生輕重傷亡,最妥善,也是唯一的處理方式就是:先報警、先報警、先報警。
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無獨有偶,我的親人在大年初五也在路口欲右轉時與一輛機車發生擦撞事故,情況非常輕微,但當事人立即報警,完成身分查證、酒測、丈量、拍照、提問等步驟,並且在警方公正之下,雙方和解完事,兩案相對應,此案步驟正確,避免了不必要的後遺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範:「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能有人會有疑慮,若車禍當下,雙方駕駛人同意自行和解、未報案即離去,是否有可能仍會被究責?答案是「有可能的」。
雙方駕駛人私下進行和解,在民法上屬於「契約」的一種,在法律上不具備強制力,因此有可能會出現有一造反悔的狀況,而在車禍中如果有人受傷,受傷的一方是有提告對方過失傷害的可能性,過失傷害屬於刑法範疇,且並無拋棄刑事告訴權的規定,所以即使告訴人有「捨棄告訴」的表示,也屬無效;車禍當事人仍有可能遭到起訴。
所以發生車禍的當下,唯一的選擇就是先報警,在留有完整的報案紀錄以及車禍筆錄之後,才具有法律上的證明效力,也才能夠進行後續的保險理賠或是與對造進行和解、調解,否則在這之前,任何未經過報案的口頭約定、自行簽署的和解內容,都有可能存有風險。
出門在外,除了謹慎的駕駛交通工具之外,如果不幸發生車禍,也必須充分了解處理的正確程序,方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拋棄刑事告訴權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發生了外遇,要怎麼救火才不會越燒越大?-談談外遇保密協議🔹
〖新聞內容〗TVBS女主播秦綾謙3年被前夫林炳輝(吳炳輝)率徵信社,拍下與小鮮肉安德烈共處畫面,雙方簽訂保密協議,由秦、安各支付190萬元,換取林不得提告並銷毀蒐證資料,但此事竟被報上媒體,秦懷疑林家人洩密並追討380萬元返還金獲勝訴,不過林名下已無資產,秦再次提告追討,法官今判林母須代為支付380萬元。(本文同時刊載於 法律新幹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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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的,最近藝人阿翔也鬧了外遇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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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感情出現了第三者,但還是想給對方一個機會時,關於帶有懲罰及保密性質的協議書,該如何寫,才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又可以對對方產生嚇阻作用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專業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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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的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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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我們之前在介紹婚前協議書該如何約定時(連結在此👉https://reurl.cc/qjZ3R),曾經跟大家說明,任何約定的內容,不能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 規定參照)。
而目前實務見解認為,只要是和 #涉及離婚條件預立 的情形,將會被認定為無效(#最高法院50年台上2596判例意旨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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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倘若在協議書中約定他方若違反一定條件,需 #無條件同意離婚。例如他方若再被發現有外遇情形,則無條件同意離婚,就會因為上開的實務見解,而遭法院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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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該如何約定,才能達到一定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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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我們可以考慮加註的是有關 #違約金 的條款。
以阿翔的例子為例,假設正宮Grace願意為了三個孩子再給阿翔一次機會,但希望阿翔簽下協議書,給自己一個保障的話,建議Grace可以在協議書中加上:
「若阿翔於簽立本協議書後,再有與本人以外之第三人有逾越社會通念所認知之正常朋友交往分際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傳送內容曖昧之訊息、易使用引人誤會之稱謂、精神外遇等),同意無條件給付本人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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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告訴權的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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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現行#刑法第239條、#第245條 規定,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中翻中:被害人需向檢察機關明確表示要對什麼人提出刑事告訴的意思,檢察機關接下來才能進行訴追)。而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亦明定了,若對配偶撤回告訴,此時撤告效力並不及於小三(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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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若配偶一方的行為構成刑事通姦罪,那麼他方配偶縱然對自己的另一半表示原諒之意,並不當然等同於也原諒了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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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擬定外遇善後協議書的同時,若有他方要求需同時拋棄刑事通姦告訴的權利,記得事先確認清楚,拋棄刑事告訴權的對象是誰,有無包含及於第三人。以免雙方因認知不同,而再次產生摩擦、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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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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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完了刑事告訴的問題後,請大家別忘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 #民法第195條第3項 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因此,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甚而肌膚之親,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就會構成侵權行為,他方配偶就可以向出軌一方及第三者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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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新聞本身來看,據報導內容,主播當時與對方簽立的保密協議,亦提及要求對方不得提告。但此處的「不得提告」,請大家務必注意,除了刑事通姦的告訴之外,別忘了可能還有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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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雙方既然寫了下協議書,記得就此部份亦應一併清楚約定,以免事後除了發生法律效力的爭議外,又在雙方心中種下心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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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後呢喃
婚姻的維持,靠的其實是雙方的信任。若是雙方的互信產生了裂痕又無法即時彌補,任憑再周全的書面約定,也挽救不了千瘡百孔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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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今天的說明,還是請大家平常多多花心思經營夫妻生活,以免暈船後,找了再厲害的律師,也無濟於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