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談名詞就來吧
(一)『等價客體錯誤』、『因果歷程錯誤』真的有法律評價上的錯誤嗎?
(二)『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法律效果中,為何有一說會用16條解決?
(三)為什麼有學者說『抽象危險犯』=『行為犯』?
(四)『客觀預見可能性』=『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常態關聯性』=『相當因果關係』?
(五)『共同正犯脫離』意義在哪裡?要怎樣才能脫離,有沒有不同意見?
(六) 『抽象危險理論』=『重大無知』?
(七)『原因自由行為』其實只需要抓準真正的『行為當時』?
(八)『附隨過失結果的正當防衛』能夠主張正當防衛的理由?
當你讀完書卻沒有精準的想想
這個議題到底在談哪一組法律要件?效果是什麼?
定位在犯罪成立要件哪一個層次?
還不如出去玩耍有益身心
別浪費青春浪費生命
出國回來就過年了
但是過年還要帶隊上嘉明湖
再加上隱藏的罰單
阿木應該會殺了我
#改考卷改到想撞牆
#進階班寫自己的理由別抄解題書一點意義都沒有
抽象危險犯行為犯 在 楊過的刑法小天地- #危險犯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3433號 ... 的必吃
為「抽象危險犯」及「具體危險犯」,前者是法律擬制 將具有高度危險之行為,在實行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所描 述之事實時,即足認有抽象之危險存在,無待法官就具 體個案 ... ... <看更多>
抽象危險犯行為犯 在 [#刑法總則][王皇玉][第七版] 第七章第二節結果犯: 實害犯與危險犯 的必吃
實害犯= 犯罪 行為 必須出現"具體的"、"指定的結果" 後才成立即遂。 具體 危險犯 = 行為 不需要實際上發生指定的結果,預期上很 危險 就行了。(實害) 抽象 ... ... <看更多>
抽象危險犯行為犯 在 [請益] 行為犯v.s. 抽象危險犯-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必吃
請問這兩個有無不同:
行為犯:
指行為人只要單純實現構成要件之犯罪事實,無待結果之發生,即足以成立犯罪。
例如:169條誣告罪
抽象危險犯:
指行為人實施法定犯罪行為時,按其通常情形,即足以招致危險,不問已否發生具體之危
險,均視為有侵害法益之危險。
例如: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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