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相關資訊都可以詢問我們律師的免費法律諮詢喔!
https://lin.ee/uVH1vuZ
扶養費強制執行費用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既然他不養小孩,小孩憑什麼姓他家的姓,小孩也有一半我的血統,我可以讓小孩改跟我姓嗎?」
真的,以前相信虎毒不食子,怎麼可能有父親不養自己的小孩?後來事務所的婚姻事件辦多了,才發現,不但有,還真不少,甚至為了不讓自己的收入或財產被強制執行,脫產的脫產,退勞保的退勞保,就是一毛錢也不出。
結果,不少單親媽媽(畢竟多數家庭,小孩還是都跟父親的姓)把心一橫,乾脆跟對方劃清關係,想讓小孩改姓自己娘家的姓,可以嗎?
首先,我們要提醒大家,
不管是改姓還是單獨監護,生父的血緣關係依舊存在,假設單親媽媽這方過世了,依法監護權會自動回歸到生父身上,而子女繼承到的財產也會因此被生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管理,並無法由單親媽媽立下遺囑來指定其他監護人,而必須要由單親媽媽屬意的親人於單親媽媽不在世時聲請指定監護人,才能由其他人譬如說外公、外婆等來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如果單親媽媽擔心的話,可能要透過信託或遺贈的方式來杜絕,而我們昨天說的由繼父收養未成年子女也是種方式,但就看法院會不會裁定准許了。
當然,以上的狀況換成單親爸爸也是同樣適用,當然不是鼓勵大家狠心斷絕血緣關係,而是提醒遇到不負責甚至家庭人格狀況很糟的生父或生母,的確有這層顧慮存在。
我們來看看民法關於改姓的規定,是訂在第1059條第5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所以通常一般最常見的聲請改姓的事由就是其中的一跟四,而以父方不付扶養費的狀況最多。
雖然在民國92年間『姓名條例』曾經修正為: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可以改姓。也就是說單獨監護的一方可以把小孩改成跟自己姓。但民國96年時又再度修正刪掉這一款。理由是不必於申請前告知或獲得非行使親權者之同意,致非行使親權者深感不受尊重;且未成年子女如不願改姓,而行使親權者仍執意為之者,反而影響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
當然,我相信那些氣前夫不養小孩的單親媽媽一定很不能認同。
不管如何,現行的規定就是回歸民法,即使是在單獨監護的狀況下,如果對方不同意配合辦理改姓,則必須要離婚或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時,依子女的利益來聲請,過程會開庭,甚至會有社工來做家庭訪問,確認家庭狀況是不是改姓對子女比較有利,聲請人也可以聲請傳喚證人來證明小孩子的教養狀況。
最常見的原因就是前夫都不來搭理小孩,而小孩跟娘家這邊的親戚相處很親密,認為改姓有助於小孩未來跟娘家這邊的人彼此的認同。
我們來舉幾個改姓成功的例子:
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31號裁定
審酌聲請人甲○○與相對人早已於91年間離婚,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與聲請人甲○○同住,並由其照顧,依附關係密切,相對人已多年未給付子女扶養費用,亦未委託相對人父母親給付扶養費用,復未曾主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顯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而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到庭表示希望改從母姓,認對其等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較為有利,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年度家親聲字第140號裁定
兩造於103年7月31日協議離婚,嗣於103 年10月27日約定OOO親權由聲請人行使或負擔,惟相對人離婚後即於103 年10月28日返回大陸地區,迄今未曾回返台灣,不惟未給付任何扶養費用外,亦未曾聞問關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聲請人在職證明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入出境資料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申請書查明屬實,另審酌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對聲請人進行訪視,其評估與建議略以:被監護人出生後,相對人未善盡教養及照顧責任,兩造於103 年間離婚後,相對人未曾主動關心被監護人生活狀況,亦未負擔任何扶養費用,被監護人與相對人親子關係生疏且無情感依附, 被監護人亦希望透過改成聲請人姓氏能給予被監護人重新建立新生活,經評估被監護人變更從聲請人姓氏,有助於增進被監護人權益等語,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9月24日新北社兒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訪視報告在卷可稽。本院認相對人自離婚後,未盡其扶養子女之義務,且OOO自小由聲請人照顧至今,依附關係深厚,聲請人親職功能良好,並無照顧不當之處,基於未成年子女對自幼生長家庭之認同及生活和諧美滿之考量,認為OOO變更姓氏為「李」對其較為有利,揆諸前開說明,應准聲請人變更子女姓氏之聲請。
縱然改姓並無法斷絕與生父、生母間的血緣關係,但有時候改姓也的確影響了某些人傳宗接代、是不是自家血脈的刻板印象,其實對某些家庭來說還是蠻重要的。
譬如說離婚單親的女性或許將子女改為娘家姓,有機會讓子女得到更多來自娘家的資源,無論如何,還是希望這些舉動都是為了子女著想,而不要作為雙親間的報復籌碼。
👩和律師娘一對一聊天
https://line.me/R/ti/p/%40womengo
❤️可道律師,可到幸福❤️
週末全台各縣市免費法律諮詢歡迎來此預約
http://bit.ly/2Hrndb2
可道1890線上狀紙生成器,自己寫狀不求人
https://1890.tw
扶養費強制執行費用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父母自己約定不用負擔扶養費有效嗎?
「雙方同意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由男方負擔,男方同意不向女方要求未成年子女之任何費用。」猜猜看這樣的離婚協議書內容有效嗎?簽了以後男方還可以向女方要求給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嗎?
這樣的條款內容通常會出現在,男方要求經濟狀況不好的女方放棄監護權時,拿出的談判底牌,也的確看到不少女性因為收入不高,想說反正還是有探視權,就忍痛不爭取監護權,事實上呢?真的簽了就不能要了吧!
給大家看看最高法院96年台上1541號判決的看法:
一、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離婚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立於同一順位而按其資力負扶養義務,亦即父母因離婚不能任親權人時,未任親權一方之扶養義務不能免除。
二、 若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僅為父母內部間分擔之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費用負擔之外部義務。
三、 又離婚協議書,係夫妻結束婚姻關係所簽訂之契約,所拘束者僅為簽約之當事人。
四、 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具強制性,任親權之父或母,並無權利為子女拋棄受扶養之權利。
也就是說,即使在離婚協議書約定一方不需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只要用未成年子女當聲請人,一樣可以到給付的裁定,然後強制執行。
剩下的只是,違反當初約定的一方,依離婚協議書內容需什麼樣賠償責任,講得再狠一點,只要違約的這方脫產,就算放棄監護權的這方請求,也可能沒有著落,所以用不用負擔扶養費來換取離婚、監護權等條件,其實是有相當風險的喔!
此外,扶養費約定之後,還可以因為情事變更,例如雙方的經濟能力產生變化,而請求法院調整,並不是協議約定了就一翻兩瞪眼呢!(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可道律師,可到幸福❤️
(02)2976-1611
全台各縣市免費法律諮詢歡迎來此預約
http://bit.ly/2Hrndb2
📖可道1890線上狀紙生成器,自己寫狀不求人
https://1890.tw
扶養費強制執行費用 在 丁威中律師- 扶養費跟你想像的不一樣... - Facebook 的必吃
如果扶養費已經約定好了卻不給,可以透過訴訟取得執行名義之後做強制執行。 ... 像是孩子有特殊疾病需要每個月付出較高的治療費用,又或是雙方的財力 ... ... <看更多>
扶養費強制執行費用 在 19.10.04【呂秋遠時間】談「撫養費、扶養費,怎麼算?」 的必吃
'19.10.04【呂秋遠時間】談「撫養費、 扶養費 ,怎麼算?」 ... [理律學堂] 強制執行 實務經驗分享-黃欣欣 ... 未成年子女 扶養費 多少才夠呢? ... <看更多>
扶養費強制執行費用 在 [問題] 扶養費強制執行? 強制金? -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必吃
各位法律板友好
家姊被前夫提起離婚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已收到判決書。
離婚在調解庭成立,監護權後來也判給我們了,
但扶養費部分法官裁定,過去未付的扶養費應該要付,之後一期未付
視同後三期到期(法官不肯之後全部已到期),但審判開始到裁定確認的一年間
,法官"以在確定前尚不發生形成之執行力,故為免日後發生不必要爭議"為由,
裁定對方這一年的扶養費不用給,因此我方提出抗告,抗告開庭一次,當庭又說
等一審判決後再由我們申請續行。
在這個情況下,我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因為對方從起訴前兩年至今都未付扶養費,
一審判決後的這一期還是沒給。如果可以,執行名義是什麼?
裁定似乎不算終局判決? 這樣我就要申請支付命令?
但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3條也規定:
「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那這樣究竟要怎麼做?是否只要提出這個裁定的正本就好?
另外請問,強制金部分
第191條(裁定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
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
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
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
所以以現在的情況也可以要求強制金?
那我目前可能針對一審判決上訴(爭執剩餘財產計算部分),
可以把強制金的要求寫在上訴的內容裡嗎?(但一審判決又完全沒提扶養費的事)
註:一審有請律師,但該律師幫助實在有限,
很多問題有問了但也沒得到正面回答,包括到底可以要扶養費了沒也得不到答案
只好請教板眾,感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2.48.18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99943221.A.613.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