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3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所得稅法
#重大傷病
#身心障礙
#量能課稅
在第二會期的時候,我提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內容主要是針對「重大傷病」者列入所得稅扣除額項目之一。主要是「重大傷病」患者因為嚴重病痛而無法工作,與「身心障礙」的情況均為失能狀態,主要差別在於失能的期間是否永久,但同樣都需忍受生活不便,產生額外負擔生活所需。
納稅義務人既然是人民對國家於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除了依憲法第十九條適用納稅法定主義,也須符合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或謂:比例原則)。衡量不同能力納稅義務人應有不同稅捐負擔之平等原則,我國稅制之「量能課稅」原則,即落實平等原則。
另全民健康保險法對於「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保險對象」,西醫門診不論醫院層級基本應「自行負擔費用」均為新台幣五十元。但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即針對重大傷病之保險者,給予「自行負擔費用」之免除。可見「重大傷病」之淨所得應不如身心障礙者,其「負擔納稅的能力」則更不如「身心障礙」,其重大傷病特別扣除,不應低於身心障礙者。
所以我特別提出所得稅修法,增訂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3目之8,將重大傷病比照身心障礙,提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領有重大傷病證明者,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在量能課稅精神下,此部份不應課稅,以避免不當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平等原則」。
未來關於所得稅修法,我也會相繼提出將納稅義務人於短期補習班補習外語之學費,納入所得稅之特別扣除額及減輕國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負擔,並鼓勵終身學習與增進國民素質,將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納入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二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354期)
發行日期: 2020.10.22
法規期間: 2020.10.01~2020.10.16
主編: 蔡嘉政 律師
企業併購法
一、 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
經濟部於2020年10月9日預告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茲摘要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 保障股東權益:
1 明定公司進行併購時,如董事就該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敘明董事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修正條文第五條)
2 新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持股超過10%之股東且為其他併購公司之董事時,於股東會有提供資訊之義務,且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時揭露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3 明定投票反對併購之股東亦可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 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如併購公司併購所支付之對價總額不超過其淨值之20%,其併購僅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
(三) 擴大租稅措施
1 明定公司因併購取得具有可辨認性、可被公司控制、有未來經濟效益及金額能可靠衡量之無形資產,得按實際取得成本於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修正條文第四十條之一)
2 明定被併購新創公司之個人股東所取得之股份對價,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股利所得,得全數選擇延緩至次年度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一)
報告人:盧偉銘律師/林宜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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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坤光 長期追究,國稅局終推諉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第2款及第14條之2,史無前例之無謂增訂再刪除,最後竟發覺此兩條文之無謂增刪卻是公司法第九條第四項之修法濫觴,SOGO百貨公司經營權之爭,李先生花費一億六千萬元,但因柯建銘委員之阻擋追溯適用而免生其他風波,南和興公司未上市股票違法出售予外資所隱藏之包庇逃漏稅15億元則因修法違憲,必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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