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環保局秘書打電話跟我說,日前我和他們反映反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布條遭環保局強拆並且做處分的案件,縣府討論後確定將遵照我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大法官734號解釋文,撤銷行政處分。
自救會陳會長前陣子來找我陳情,因在造橋鄉各處懸掛抗議布條而造苗栗縣政府環保局以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做出處分,約三週前我和我們服務處法律諮詢劉繼蔚律師在討論此案時,劉律師馬上就指出縣府有違憲的疑慮,應該要要求縣府遵照大法官釋字734號的解釋文行政。
爭議點: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像自救會這類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其所示之場所,以所示之方式設置廣告物者,為污染環境行為,但主管機關卻不問設置廣告物是否有礙環境衛生與國民健康,及是否已達與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前十款所定行為類型污染環境相當之程度,即認該設置行為為污染環境行為,概予禁止並處罰,已逾越母法授權之範圍,與法律保留原則尚有未符。
且懸掛訴求布條屬憲法第二十三條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
我也很快請苗栗縣政府應該要針對這個處分去討論是否有違憲的疑慮,如果有,應該立即自行撤銷處分,還給鄉親表達訴求的言論自由。
釋字第734號【設置廣告物污染環境案】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34
#我這一個月來處理的第三件縣府自行撤銷原處分
#我都有援引法條沒有關說喔
#苗栗縣政府的公務員們別只會揣摩上意
#加油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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