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同公布市售「LED燈泡」檢測結果
隨國人節能減碳意識提升,LED燈泡已普遍成為家庭常用之照明光源,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加強商品安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作,針對市售「LED燈泡」主動進行查核,分別赴量販店、大賣場、一般零售商及網路購物平台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29件不同廠牌型號之LED燈泡進行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計有9件不符合規定,「標示查核」計有1件不符合規定。
標準檢驗局指出,「 LED燈泡」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LED燈泡」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之「LED燈泡」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地址、規格(如:電壓、色溫或發光效率)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三、選購額定消耗功率(W)低且額定光通量(lm)高之產品,可兼顧省電及高亮度的特性。若為相同消耗功率(W)或相同光通量(lm)之LED燈泡產品時,則選購發光效率(lm/W)較高者為佳。
四、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方法或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注意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五、建議購買時,請使用賣場或店家測試設備以確認燈泡為良品,維護自身消費權益。
六、更換燈泡時,務必應先將燈具電源切斷再進行更換,避免遭受電擊或燙傷。
七、手部潮濕時,不可碰觸通電中之燈頭、燈座、開關等,以免發生觸電危險。
八、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更換新品,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其他詳細檢測內容,請各位粉絲朋友參考下列連結網址唷
https://hualien.bsmi.gov.tw/wSite/ct?xItem=89650&ctNode=8020&m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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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同公布市售「泡腳機」檢測結果
時序已進入寒冷冬季,消費者為驅寒暖身,常會使用泡腳機,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加強商品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針對市售「泡腳機」主動進行查核,108年下半年於量販店、大賣場、經銷商及網路購物平台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樣品,結果發現「品質項目」計有2件不符合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計有5件不符合規定、「商品檢驗標識」計有1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有4件不符合規定。
標準檢驗局指出,「泡腳機」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泡腳機」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之「泡腳機」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地址、電器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並檢查是否附有使用說明書。
三、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及注意警語與使用注意事項等。
四、使用前請確實將電源線插頭與插座緊密貼合,不可有鬆動或插入不完全。將插頭拔離電源插座時,應以手握插頭拔除,避免以拉扯電線之方式拔除,致造成內部銅線斷裂。
五、泡腳機消耗功率較大,應使用專用插座,勿與其他電器共用同一插座組。如需使用延長線,應注意泡腳機之消耗功率(瓦特數W),勿超過延長線標示之功率容量。
六、具有加熱調溫功能者,應隨時注意水溫,防止溫度過高燙傷皮膚,尤以熱感覺遲緩者須特別注意。
七、使用時身體若有產生任何痛感不適或頭暈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尋求醫師協助。
八、隨時注意泡腳機使用狀況,不可讓電源線在使用過程中纏繞打結,若有運轉不順暢或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絡廠商指定之維修站辦理檢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並應注意定期保養,以確保使用安全。
其他詳細檢測結果,請各位粉絲朋友參考下列連結網址
https://tainan.bsmi.gov.tw/wSite/ct?xItem=88404&ctNode=8026&m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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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同公布市售「泡腳機」檢測結果
時序已進入寒冷冬季,消費者為驅寒暖身,常會使用泡腳機,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加強商品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針對市售「泡腳機」主動進行查核,108年下半年於量販店、大賣場、經銷商及網路購物平台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樣品,結果發現「品質項目」計有2件不符合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計有5件不符合規定、「商品檢驗標識」計有1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有4件不符合規定。
標準檢驗局指出,「泡腳機」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泡腳機」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之「泡腳機」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地址、電器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並檢查是否附有使用說明書。
三、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及注意警語與使用注意事項等。
四、使用前請確實將電源線插頭與插座緊密貼合,不可有鬆動或插入不完全。將插頭拔離電源插座時,應以手握插頭拔除,避免以拉扯電線之方式拔除,致造成內部銅線斷裂。
五、泡腳機消耗功率較大,應使用專用插座,勿與其他電器共用同一插座組。如需使用延長線,應注意泡腳機之消耗功率(瓦特數W),勿超過延長線標示之功率容量。
六、具有加熱調溫功能者,應隨時注意水溫,防止溫度過高燙傷皮膚,尤以熱感覺遲緩者須特別注意。
七、使用時身體若有產生任何痛感不適或頭暈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尋求醫師協助。
八、隨時注意泡腳機使用狀況,不可讓電源線在使用過程中纏繞打結,若有運轉不順暢或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絡廠商指定之維修站辦理檢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並應注意定期保養,以確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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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商品 查詢 在 經濟部- 網路拍賣請注意,須經過檢驗商品一籮筐! 在網拍 ... 的必吃
在網拍當賣家如果您賣的商品是屬於#應施檢驗商品項目例如:玩具、存錢筒、捲髮器、吹風機⋯ ⏩ 必須通過商品檢驗 ... 很簡單 請先到標檢局網站查詢 ... <看更多>
應施檢驗商品 查詢 在 [公告]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宣導應施檢驗商品法規- 看板DC_SALE 的必吃
各位版友,請大家注意,經濟部來函以下內容請大家遵守。
親愛的版友您好:
一、應施檢驗商品法規提醒:「數位相機」已列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
商品,應施檢驗商品須依商品檢驗法規定完成檢驗程序,商品本體並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後
,會員始可運出廠場或進口於國內市場上陳列或銷售。
二、請確認您所刊登銷售商品是否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 您可先至本局「應施檢驗商品
檢索網」專區(https://www.bsmi.gov.tw/wSite/mp?mp=82)查詢商品種類是否為本局應
施檢驗範圍,如果您無法判斷所刊登銷售商品是否屬應施檢驗商品,建議可至本局網站(
https://www.bsmi.gov.tw)/商品檢驗/商品檢驗知識網/商品檢驗及標識專區/應施檢驗商
品簡易分類表查閱,或填妥「品目查詢單」,依品目查詢單所列傳真號碼傳真至該局查詢
或電洽該局業務諮詢專線0800-007-123。
三、應施檢驗商品報驗義務人及銷售者應配合辦理事項:依商品檢驗法第8條規定,對應
施檢驗商品應負擔申辦檢驗義務之報驗義務人,為商品之產製者或輸入者;也就是說網路
賣家如為自行產製或自行由國外進口應施檢驗商品,均應先向標準檢驗局申辦檢驗,符合
檢驗規定後才能運出廠場或進口陳列銷售。如果網路賣家係向國內業者進貨,則屬於銷售
者;依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4項規定,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
品,因此,銷售者進貨時應注意商品是否符合檢驗規定,以免觸法。
四、請您於網頁明確標示商品資訊:如您刊登銷售之商品屬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品
目,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避免您不小心違反商品檢驗法規定,請您於3天內在刊登網頁
內容中明顯標示該商品之廠牌、型號、商品檢驗標識及識別號碼,使消費者能取得商品之
充分資訊,作為選購商品之參考;對於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則請您立即結束銷售及移
除該網頁。爾後您在網頁刊登銷售應施檢驗商品時,請先自行檢視商品是否符合商品檢驗
規定。
五、商品檢驗法及相關法規罰則資訊提供您參考:
(一) 運出廠場或輸入未經檢驗合格之應施檢驗商品者,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
,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二) 銷售未經檢驗合格之應施檢驗商品者,依同法第60條之2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 應施檢驗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或非應施檢驗商品,如意圖欺騙他人而印有、貼附或
註明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標識,將觸犯刑法第255條虛偽標記及販賣該商品罪,可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六、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承辦人員:陳先生,聯絡電話02-2343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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