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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合議庭審認,選罷法中意圖使人不當選構成要件須有「主觀意圖」,因原告蔡男據以控告的維基網頁,並未提到蔡男將參選第10屆立委選舉,蔡男有無結婚、與何人結婚?客觀上與立委選舉無關,即使翁生確有竄改行為,難以此認定翁生主觀上有使蔡男不當選的意圖。
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翁生竄改的網頁資料雖被人截圖批評散布,但檢方未舉證翁生在那次立委選舉,有協助任何候選人競選,也無證據證明批評蔡男的言論,是翁生授意或與翁生有犯意聯絡。雖然翁生自稱是翁重鈞的親戚,但那次選舉,翁重鈞已被國民黨提名為不分區立委,與蔡易餘並無直接競爭關係,不能以兩人有親戚關係,推論翁生有使蔡男不當選的意圖。一審認定翁生有罪判刑,實有違誤,為此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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