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郭文艷是顢頇無能、還是惡意裝傻?
其實,這篇文章的內容,不在我的工作範圍之內。
我既非公司派的律師、也非市場派的律師,更不是金管會的官員。
老實說,這應該是他們的工作。
但是,看到迄今為止林郭文艷還在繼續裝傻丟煙霧彈,實在看不下去。
所以,利用休息時段花一點時間寫出來,直接點明。
⛔️630大同股東會,林郭文艷的違法濫權,引發資本市場嘩然、社會各界譴責,也迫使相關主管機關先後祭出處分:
➡️經濟部駁回大同申請的董事變更登記;
➡️金管會以觸犯《證券交易法》的特別背信罪將林郭文艷等人移送檢調:
➡️大同公司成為遭金管會處罰禁止自辦股務的首例:
➡️投保中心也迅速向法院聲請解任林郭文艷的董事職務。
在面對這一連串對於自己違法行為的處分,林郭文艷開始改打悲情牌,說自己會這樣亂搞,都是為了對抗違法中資,說她早就檢舉外資專戶背後是違法中資,但金管會遲遲沒有查出結果。
嗯,林郭文艷絕對不應自己球員兼裁判,恣意踐踏股東權益,已毋庸贅述。
⛔️退一步而言,針對林郭文艷所指控「外資專戶背後是違法中資」,迄今為止,林郭文艷提出什麼具體證據呢?
其實沒有。這就是最大的問題。
在今年股東會前夕,林郭文艷突然對八個外資專戶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其股東權不存在。在起訴狀中,林郭文艷除了重述過去大同曾經出現任國龍的違法中資、並試圖影射這些被告的外資專戶與任國龍有關之外,完全沒有提出這些外資專戶背後是違法中資的具體證據。
導致的荒謬現象是,原告在指控被告是違法中資的起訴狀中,自己承認「無從確認是否為中資」的可笑陳述。在林郭文艷根本沒有舉證的情況下,這個訴訟的結果,其實不難預測。
⛔️那,這些「外資FINI專戶」背後的實質投資人是誰?
過去,在立法院問政時,我曾舉發大同公司的三波違法中資,包括任國龍的龍峰集團、女兒任梓菱、以及由任國龍控制的維家置業、雅興投資。我都是「具體指明其身份」並「提出其屬於違法中資的證據」。
從來沒有像林郭文艷一樣,只是空口白話,什麼都沒有。
那麼,這次林郭文艷指控這八個外資專戶背後是違法中資,為何連這些外資專戶背後的實質投資人是誰,都沒有辦法指出來,遑論提出證據?
這不是最基本的工作嗎?林郭文艷砸了那麼多銀子組了一個龐大團隊,怎麼連這麼基本的工作都沒有辦法做好?
這到底是愚蠢無能?還是另有隱情?
我先從公開資訊,送一個例子說明。
➡️香港新工投資有限公司
新工投資是在香港交易所掛牌的上市公司,以投資各國股市的證券為其主要業務。
依新工投資2019年報(非常容易取得的公開資訊),其持有大同公司29,982,000股,占大同所有股權的1.28%。
這間成立於1990年的香港上市公司,主要投資組合包括香港、美國、馬來西亞、台灣的證券、對沖基金與結構性金融商品。
新工投資在2019年透過FINI專戶投資大同股票,屬不屬於林郭文艷口中的違法中資呢?這個問題,金管會要回答,其實並不困難。
⛔️如果林郭文艷想問:「那其他外資專戶背後的實質投資人是誰呢?」
我的回覆是:你花了公司一堆錢、聘了一整個團隊,到現在還搞不清楚,豈不顢頇無能!
其實,林郭知道,只是故意裝不知道,否則戲要怎麼演?
為何這樣說?有空時再寫。
註一:自我揭露:本篇文章乃個人休閒作品,並未依本律師的billing rate,向任何人收費。
註二:SHK 2019 Annual Report (https://www1.hkexnews.hk/search/titlesearch.xhtml?lang=zh)
「惡意檢舉民事訴訟」的推薦目錄:
惡意檢舉民事訴訟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改善台灣勞動環境,時力黨團提出修法版本!」
這週五就是五一勞動節了,然而,台灣目前的勞工環境,還有許多地方仍待改善,甚至許多行業,仍舊存在著「長工時低薪資」、甚至有「違反勞基法」的狀況。
以我先前曾關心過的托育領域來說,根據 2017 年民團的資料:
❌ 57.5%的教保員平均在園時間 10 小時、工作超過 8 小時
❌ 66%教保員未領取加班費
❌ 41.2% 教保員勞保被高薪低報
類似的狀況,長工時、勞動環境不佳,也不僅是教保員,而是普遍存在台灣的勞工之中。因此,我們才更需要檢討現行的政策,希望讓政策更有效化,其中一項我們需要檢討的,便是「勞檢」!
目前勞檢存在的幾項問題,包括:
❌ 中央地方勞檢標準不一,各地勞檢差很大
台灣長期將勞動檢查權分散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除了不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範外,也會導致全國在執行勞動檢查時,發揮的效率與效能無法一致。各地方政府不論是在勞檢的頻率,或是裁罰的比率和金額上,皆產生了相當大的差異。這就顯示了,各地方政府雖然都適用同一套最低標準的勞動法令,但在行政裁量和法規的落實上,卻呈現了極為不同的情況。
❌ 網站公布不完全,違法輕重沒人知
目前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網站中,並沒載明違法事業單位的受裁罰次數及裁罰金額,讓社會得以瞭解雇主違法情節之輕重。然而不論是台北市或是新北市政府,在他們的相關網站上都已清楚公布違法事業單位受裁處的金額,且行之有年。
因此,在今天早上和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共同召開的時力黨團記者會中,我們也提出針對改善前述狀況的勞基法修法版本!
🔸 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及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主張,「將勞檢權改為中央直屬」,由新設的勞動檢查署,統一規範裁量尺度,以提升位階、預算及檢查效能,落實勞動法令,改善各地方政府裁量標準不一致的情況。
🔸 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除提案明列主管機關應公布之裁罰資訊外,也強化相關機制的效果。包含違法未改善的事業單位,應按次「加重」處罰、主張訂定量罰輕重的裁罰標準等,以加強勞動法令裁罰機制的嚇阻力,避免無良雇主屢罰不怕的情況一再重演。
🔸 強化「勞工的吹哨制度」,當雇主因為勞工檢舉而執行不利的事實行為,包含職場霸凌或惡意提起訴訟,勞工可得循民事訴訟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 加強申訴保密制度,現行《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第七條,僅要求處理檢舉案件之公務員應為保密,並指示於辦理檢舉文書之分文、保管、封發及歸檔等事項,應指定專人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管理,卻並未就該公文書本身應如何製作以及該等申訴勞工接受勞檢單位調查或嗣後於法院進行訴訟做為證人或原、被告時,應如何繼續就其身分為保密,進行更為詳實之規定。因此,我們增訂《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之一,來補強程序上對當事人的保密。
惡意檢舉民事訴訟 在 阿孝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我們來談談關於『關三天』。
文長幫高調,但是你我都應該要知道,這關係到我們的網路使用權利。
社維法全新提案修法:
『透過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這種看似好像處理了一個社會問題的立法,其實所面臨的問題牽扯到言論自由以及執法程序。
與濫訴現在是一樣的,例如現在很常聽到的妨害名譽是一種在網路上嘴來嘴去很容易就碰到的問題。
台灣是一個有言論自由保障的國家(應該吧?),但是很多的情況到底有沒有違法是誰來決定的?是法官。不過在碰到法官前要不要跑程序?要。
例如我說一碗麵很難吃,店家就告我,能不能告?能,這是人民的訴訟權。會不會成罪?原則上不會,但是你程序要不要跑?要。
在店家找警察的時候,程序就已經開始了,為了讓這個案件能夠被調查,警察就要先找到人,所以在這個階段很有可能你的個資就因為偵查階段被對方所知道了。
即便後來是不起訴的,你也已經花了可能數天的時間跑這個程序(警局筆錄一天,地檢署偵查庭1-2天),對方要是機車一點就拿著你的個資再告你民事或是再拿其他的罪名告一告,而在台灣誣告罪的成立是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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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頭來看這個修法,這類型的法案不是第一次了,應該也不會是最後一次。
透過一個法規,只要有看起來模稜兩可,就可以向警察舉發,警方就要開始調查,在調查期間也許這文章還要先被下架,等到確定沒問題後才能再上傳到網路。
這個時候就已經知道是誰上傳這個網路文章,而調查要多久呢?不知道。反正案件多慢慢查,也許數個月後調查結果沒事,但是那時候也已經沒人在關心這個網路文章了。
有沒有跟中國的言論審查機制有點類似?
真的是厲害了,我的藍綠兩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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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時候是在2013年時,國民黨2013年執政時所提出的
『新電信法第9條』及『著作權法』。
http://disp.cc/b/163-5Rqs
著作權法那時候是由經濟部因『境外侵權影音網站』,擬修正著作權法。
「權利人檢舉境外網站侵權且罪證確鑿,智慧局將下令ISP業者以IP位址或DNS封鎖技術,讓民眾連不上網站。」
而有侵權判斷標準有二:第一,該網站為專門從事網路侵權行為;第二,網站上內容有重大明顯侵害著作權。
重大的判斷標準是由時任經濟部智財局局長王美花說的「一看就知道侵權」。
厲害了,這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直接送你自由心證,一看就知道侵權,我說你侵權就侵權,大人還不快砍了他。
抓盜版影片,一般來說是循線找到上傳者後開罰。
但是這個著作權法是,直接把這個網站遮蔽,讓台灣所有人連不上這個網站。
可以,這很中國。
大概跟微博的審查機制一樣,今天只要有人去你的網頁丟一個國外影音連結,這個網站就會被國家給BAN掉。
電信法第9條也是,主管機關認為網路內容違法,網路內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其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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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輪替後,2017年,改由民進黨立委出招,
先由鄭運鵬領軍讓電信法和著作權法修法捲土從來。
http://disp.cc/b/163-agrb
後來鄭運鵬撤案了,在FB上表示:
「這兩天收到一些對於本人關於「著作權法」和「電信法」修正案的指教,也有其他立委來電關心,顯然困擾到他們,實在過意不去。
我就把這兩個案子撤掉,但是我目前看到的都是理論,很多衍伸,不管是從行政、司法、技術上,好像也沒有完美的手段。
隨著網路軟硬體技術發展,和生態演變,這些爭議也一直在質變,就再看看各方賢達有沒有更高明的政策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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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來到2018年5月,這次改由民進黨蘇貞昌的女兒蘇巧慧領軍蘇系立委張宏陸、呂孫綾、陳賴素美。
https://disp.cc/b/163-aCJm
針對「性私密照侵害專法,網路分享也將受罰」。
其中有三點提到
1、一般網友常在論壇中分享相關影像,專法中也會訂立罰則,希望對於湊熱鬧、起鬨的行為也有規範。
2、經營網路平台相關業者,應負起善良管理人責任,只要業者受理被害人投訴,就要把性隱私影像下架,否則應負帶賠償責任。
3、網路平台提供者、電信業者經被害人投訴後,24小時內應刪除、下架內容。
24小時誰來審核這內容?只要我在八卦板爆料文的推文中放個線上看得迷片,我就檢舉這篇文章就得下架。
這種快速下架的機制,而且都是從國內自己遮蔽開始,有問題的文章或是影音上傳到境外網站,然後是我們國內無法連上這個網站這樣,這其實非常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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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回到現在,民進黨說要針對假新聞,處以拘役3日或是罰鍰。
[新聞]散播假新聞恐遭拘留3天 學者施政鋒:太扯!根本法西斯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8524576.A.D49.html
[新聞] 假新聞闢謠中心 7月份上路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8538847.A.369.html
[爆卦] 沒有人理解到這條垃圾法律有多離譜喔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8548381.A.562.html
假新聞的定義是什麼?誰來裁量這部分?怎麼能期待所有的老百姓都會盡到查證義務?
光是長輩的LINE群,大概全台一堆長輩都可能要關三天了,轉傳一堆馬雲沒說過的話,一堆什麼農場標題「你不可不知道十種不能混在一起吃的食物」之類的。
而且太針對網路了,怎麼會限縮在網路而已?
電視傳媒怎麼不限制?很多的假新聞根本就來自現在的傳媒啊。
政論節目亂嘴一通,光是柯文哲這部分就不知道可以說多少出來,500萬道具,器官移植,兩黨狗報整天亂報一通。
怎麼不一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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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藍綠兩黨大概都知道,網路確實是無法掌控的,
新型態的惡意行為可以想辦法研擬,相關的配套措施,標準訂在哪裡,有沒有救濟方案,裁量單位應該要是哪個單位負責,會不會制度被惡意利用,這應該是立法委員和各領域學者要思考的,結果這個假新聞法案竟然還有律師和法官簽名聯署,憲法的言論自由、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是直接還給學校教授了是不是。
要嘛直接遮蔽,要嘛快速下架,
而且僅限縮在網路上,不免會覺得有著針對性。
而民進黨這次已經是第三次了,
畢竟他們能重回全面執政真的很大一部分是靠網路在2014、2016的時候推了他們一把。
而如今執政包袱越來越重,傳媒慢慢失效,而新媒越來越龐大又無法控制,只好把心中的法西斯放出來,試圖影響言論自由。
好了,寫完這篇文章,我可能要被關三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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