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恐怖情人】
小真:「你什麼時候拍的?把它刪掉。」
阿文:「如果妳想要讓全世界看到妳淫蕩的樣子,你就離開啊!」
(阿文訣別書)如果妳決意要分手,那我就要自殺了。
這樣的情節可能並不陌生,時常在社會事件中上演,這段特別為本場活動設計的情境式對話,正是取材自真實案例。
而雖然在法律上,像這種以裸照、某種行為恐嚇、威脅對方作為或不作為,可能涉及刑法的未經同意攝錄、恐嚇罪及強制罪,但對於受害當事人所造成的影響,卻往往並非前述罪名的刑度所可反應的深沈傷害。
「恐怖情人」這樣既抽象又具體的樣貌形容,其實時常默默的在我們身邊出現,但出現後,我們究竟該怎麼辦?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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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patreon.com/posts/google-fb-bu-che-53325512
將之前有關《華爾街日報》報導內容(我真係懷疑有幾多KOL有睇過篇報導、甚至有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A/C睇倒哂全文…)、再加GOOGLE、FB撤出香港嘅兩段分析整合埋一齊。
見多人走都走去拎WSJ份獨家報導大發議論,但可能連篇報導內文都未睇清楚。所以睇哂篇文嘅我響呢度補充幾句:
1. 其實Facebook、Twitter、Google等科企從來都抱持反洩漏私隱立場,所有網民/機構私隱都受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保護,歷年亦有大量違反該條例機構遭受罰款;
黃世七之前亂咁公開口罩用戶資料本身已犯法,同埋周圍叫人起底亦牽涉恐嚇罪,如果有人對佢採取法律行動,根據上述條例佢一樣要面對法律制裁
2. 而家你響Facebook、Medium等平台唔好話起人底,就算轉貼人地留言都會比FB下架,呢個就係基於私隱政策而進行嘅保護,另外最出名嘅當然就係「被遺忘權」。所以唔好意為起底/侵犯私隱係天賦人權,至少Facebook、Google呢啲科企並唔係咁認為
3.而家Asia Internet Coalition最擔心嘅主要係兩點。一係《反起底法》比起歐盟原先嘅私隱規定更加廣闊同模糊:例如就算係一幅響公開場合影嘅相,只要你響傳閱過程中「懷有惡意」經已可能犯法;另外佢地亦非常擔心,一般網民假若響平台上面轉發相關連結、資料,而平台又未有及時刪除嘅情況下,當地僱員係咪需要負上刑事責任,面臨監禁處分;
二係特衰政府已響過去兩年多番要求FB、Google等企業交出「犯法人事」資料,佢地同時亦擔心《反起底法》立法後,該平台甚至僱員將因拒絕配合調查面臨100萬元罰款及5年監禁──Asia Internet Coalition認為呢個懲罰同佢地需要承擔嘅責任係完全不成比例。
4.目前Google、Facebook、Twitter等機構都未有回應事件,只係搵咗Asia Internet Coalition作為中間人出頭;另外Asia Internet Coalition而家希望同特衰政府開個Video Conference傾下計先,「考慮撤出香港」暫時只係一個施壓式表態,之後會點發展,仲要睇落去先知──就算撤出都可能分好幾個level,例如只係將香港分部完全撤走之類
尤其豬西八格咁奶共,你估佢唔會派自己班大陸員工同中共拆掂數先?
又,乜嘢叫「撤出香港」、「中止服務」?我覺得可以參考一下當日Google撤出中國嘅個案,同埋大陸網軍而家玩Facebook嘅情況
響2010年,Google因為不能接受中共屢屢就審查內容進行干預,因而決定撤出中國。撤出過程中Google啟動以下程序:
1. 取消配合中國政府的所有審查程式;
2. 關閉兩個代表中國的網域:Google.cn / g.cn
3. 將中國所有Google搜尋全部直接連結至Google.com.hk
4. 停止所有專屬中國地區的地圖、電郵域名
5. 關閉Google於中國辦公室,撤走/解僱所有員工
事實上,即使Google關閉所有中國地區服務,中國網民利用上仍然可以連結至其他地區的Google網域繼續使用相同服務;反而因為中共GFW響2010年後至2014年為止,逐步將所有Google相關網址封閉,呢個先係中國人往後再上唔倒Google嘅原因。
當然,你可以話共慘黨一樣可以封網唔比香港人再上Google,但咁樣的話特衰政府聽日就可以封網,根本唔駛理Google撤定唔撤;所以所謂「Google撤出服務」,同「禁止使用Google」,係完全兩回事。
另外Facebook一樣可以參考而家班大陸網軍。而家Facebook並無對中國地區提供任何服務,但中國人響翻牆後,一樣可以隨意註冊Facebook A/C,將自己居住地區同身份設定為中國國內,如常使用Facebook服務搞尻反共人士。
所以Facebook/Google一旦撤出香港,最大可能應該都係關閉香港辦公室、裁撤所有本地員工,停止對香港地區各種客戶及技術支持服務,而無乜可能直頭唔比香港人用Gmail、Facebook、Youtube、Google Map……除非港共同中共睇齊,全面引入GFW禁網,但再講一次,因為禁網唔比用係共慘黨嘅事,咁就同FB、GOOGLE、Twitter撤唔撤出香港無關。
當然仲有人可以拎當日Facebook響澳洲將全部新聞落架呢個案例黎拗:但大前提係FB響澳洲仲有分公司,有業務來往,咁你先有辦法迫使FB遵守法令;但如果響香港係打算全面撤出的話,既然無錢銀交收,當然就睬你有味。又,正如上面所講,朱西八格直頭響大陸有分公司添啦,人地搵過雜種幫佢個仔改名呀,我擔心FB會全力配合《國安法》執法,多過佢會禁止香港人用FB囉。
講到香港以後咩都上唔倒,香港無撚得救快撚啲移民(黃標KOL當然順便邑呃下課金)呢種黃屍最受落嘅講法,我分析對大多數人黎講一定唔撚啱聽,但無計,相比起販賣恐懼、利用無知呃傻尻課金,我寧願講基於客觀參考下更加貼近真相嘅事實
恐嚇罪 案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在餐廳大撒蟑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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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台北市的某間餐廳,被人潑灑上千隻蟑螂。
在進一步釐清事實前,我們針對媒體報導所得到的資訊來判斷當事人可能犯的刑法法條(就先不討論組織犯罪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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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危安罪?
刑法的「恐嚇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類的事情恐嚇他人(法律上叫做「惡害通知」),而且讓對方感到害怕。
過去曾經發生過有人對鄰居丟死蟑螂並罵「最好不要出門否則殺你全家」,被法院判決成立恐嚇罪(但重點是後面那句死全家,丟蟑螂只是輔助)。
跟蟑螂有關的恐嚇行為還有,某個人對鄰居說「我刀準備好了,下來我就給你死」,但後來卻在法院抗辯他其實是在跟蟑螂說「給你死」,法院當然不相信有人會對著蟑螂自言自語卻不殺死蟑螂,所以判決成立恐嚇罪。
丟活體動物的話,實務上比較常出現的其實是毒蛇,通常是為了討債,而行為人也都成立恐嚇罪(哇靠被丟毒蛇的話我一定嚇到烙賽)。
不過從過去來看,丟蟑螂似乎不會成立惡害通知,畢竟雖然上千隻蟑螂會讓人嚇到烙賽,但距離類似要你去死的恐嚇還有一段距離,恐嚇罪恐怕很難成立。
——
強暴暴辱?
有人認為,這會成立刑法上的強暴侮辱。
2020 年,唷如恩為了討債,跑到債務人家丟雞蛋、排泄物和蟑螂,法院認為,丟雞蛋、蟑螂、排泄物算是對被害人使用強制力,而藉這個手段進行侮辱,因此成立刑法上的強暴侮辱罪。
當然還是要看當事人怎麼想的,但如果照這個案例來看,強暴侮辱罪滿有可能成立的。
——
強制罪?
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丟蟑螂導致餐廳無法營業,也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但這其實也很難成立,當事人如果是要弄裡面的警察,而不是餐廳的話,很難成立強制罪的故意。
如果是要搞餐廳的話,當事人看起來比較像是要強暴侮辱,成立強制罪的可能性也很低。
——
妨害公務?
有人提到,因為當時是警察的聚餐,所以對警察丟蟑螂可能犯了妨害公務罪。
不過,妨害公務罪的前提是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假設你看到一個下班後在家裡附近遛狗的警察而揍他,因為他這時候並不是在依法執行職務,所以只會成立單純的傷害罪。
同樣的道理,聚餐中的警察應該不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所以對他們丟蟑螂並不會有妨害公務的問題。
——
看完了想用聽的嗎?最新一集法客電台聊了這件事。
另外母親節要到了,台南一名 58 歲的母親,聲稱患有關節病變、憂鬱症等病無法工作,還得扶養高齡 90 歲的媽媽,要求前婚姻所生的子女支付扶養費,不過子女主張該名母親對其子女不聞不問 29 年沒有盡扶養義務。
在法律上,什麼情況子女不需要對母親負扶養義務嗎?若未盡扶養義務,會被告遺棄罪嗎?
現在打開你的 Podcast app 聽這一集:https://reurl.cc/qmEr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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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精彩重點】
✓ 潑蟑螂犯什麼罪?
✓ 和蟑螂有關的判決,司法蟑螂?蟑螂律師?
✓ 司法黃牛是什麼?沒有律師執照可以幫別人辯護嗎?
✓ 關於扶養義務及遺棄罪
✓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因而致死?
——
#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客電台 #Podcast
恐嚇罪 案例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不論有無犯罪,理論上都要接受治療,但病患要接受治療到什麼程度,那治療病患究竟是誰的責任?聽到病人多數人都會覺得是醫生,但如果他有犯罪的狀況,主管機關應該是法務部、或者是法院。
過去曾發生過的案例,包括患者在強制就醫過程中攻擊警察、或在火車上和列車長爭執,結果警察被刺傷過世,對社會大眾來說這都會覺得很不公平、很不捨。除了牢獄的處分外,患者應該也要接受保安的處分,但現行保安處分的執行上也遇到一些困難。
像高雄凱旋醫院是台灣第一個有司法精神病床的醫院,收治很多病患,但曾發生醫事人員遭受恐嚇,甚至轉院的病患寫信威脅醫生、或是在院內發生衝突的,也有的評估報告建議病患不能繼續留在這裡,但最後無法變更執行處所,只能繼續留在那裡治療。
責任都在醫事人員身上
這等於我們把入監服刑的壓力,包含醫療的責任,全部放在醫事人員這方身上,部分犯罪者,也因為無法負擔醫療費用,變成醫院自己想辦法負擔。
我在這會期也提出了《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修正草案,希望未來的條文能包含幾個重點 :
1) 提供執行彈性:檢察機關成立評估小組,經評估、鑑定後由檢察官按受處分人情形,指定其中一款或數款執行方式。比如這間醫院真的不適合患者了,是否有個評估的機制,能讓患者轉換。
2) 評估續執行否:由評估小組每年鑑定、評估繼續執行或變更受處分人監護處分執行方式之必要。
3) 復歸社區銜接:檢察機關應於監護處分執行結束前 2 個月,召集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網絡單位,召開社區處遇銜接會議。
4) 補足戒護人力:由法務部於監護處分執行機構派駐戒護人力;另由檢察機關監視受處分者之社區行動。這某種程度來說,已進入民防或社區鄰里之間的守望相助了,當然最重要的是把戒護的人力補足。
5) 執行所需費用: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支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以及包括健保還有住院所需的相關費用,希望可以透過立法,讓行政部門一起來補全這個部分。
希望未來類似狀況的新聞可以越來越少,減緩社會大眾的焦慮,補全我們的社會安全網!3Q!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法務部 蔡清祥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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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性侵在通報性侵案件中的比例高達七成,究竟刪掉「違反其意願」這項要件後,影響會有多大,律師以實務舉例,有一名男子邀請認識女子到家中,卻突然想有親密關係,女方心生害怕,也表達出不願意,但還是遭男方性侵,像這樣的案例,因為男方沒有以強暴、脅迫和恐嚇方式進行性侵,被害者也無法提出表達違反意願的證據,往往就因此喪失了性保障權益。
婦女團體認為,政府在民意壓力下沒有全盤考量就倉促修法,將會讓司法開倒車,要解決性侵判決爭議,當務之急應該矯正法官對性自主權的認知,並重啟討論集合社會共識再來修法才能真正貼近人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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