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鬼怪神力、福禍吉凶的卜算或詛咒等內容不符恐嚇罪構成要件,判張無罪。
恐嚇罪構成要件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基層公務員堅持依法辦事,卻遇到鯛類民眾恐嚇不合他意就「要給你死」怎麼辦?】
收到一個來自基層公務人員的提問。
本粉專置頂貼文提及不處理個案法律問題。不過這個問題應該是不少公務員的共同困擾--鯛之所以為鯛,就是因為他們不講法律、不講道理,他們「總是希望法律站在自己這一邊,但自己卻未必站在法律那一邊」。
所以以過來人經驗來提出,在「鄉愿的公務體系內」,遇到類似此類案例可能採取的建議處置方式。
但是個案情節如何,我們不清楚,也不便過問或提供具體個案的法律諮詢。
這種被威脅的經驗應該不少司法官都有類似經驗,畢竟,不管起訴或不起訴/有罪或無罪,總之告訴人與被告之間,一定會有一方不爽……
例如:
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寫信來詛咒檢察官不得好死、在網路上散布檢察官的不實謠言;
但如果是起訴,換被告來詛咒、恐嚇、辱罵.......。
遇到類似這則讀者來訊的提問,建議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 將被恐嚇的證據(例如錄音檔案、信件等), #以書面陳報上級(建議以簽呈的方式陳報)。也就是 #要讓機關主管得知此等情事,身為主管、領有主管加給,有義務要出面解決基層執法所面對的不理性攻擊,沒有道理讓基層單獨承擔。
2. 如果機關有遭受鯛類民眾騷擾甚至妨害公務之虞,或是民眾前往辦公單位試圖攻擊公務人員,得由主管 #洽請警方協助維安。(特別是如果遇到前往公務機關鬧事的民眾有攻擊之虞、或是揚言要「與公務員一起死」,此時有生命身體的危險,一定要通知警方,免得一個不好局長又要被院長撤換了......變成「#打架換局長3.0」……)
3. 行政機關理論上都有聘請法律顧問(律師),可請主管與單位聘請的律師討論個案細節 #是否可能構成恐嚇罪(如果明確向特定公務員表達「讓某某某公務員一起死」,這句話在實務上通常會認為屬於「惡害之告知」的恐嚇罪構成要件),如果個案構成恐嚇罪(請務必保全並蒐集證據),則屬於刑事案件範疇,#報警處理或向當地地檢署提出告訴。
最後附上提醒,
公務員的薪水是來自全體納稅人沒錯,
但公務員的使命「不」是為特定人服務,更不是讓「會吵的鯛有糖吃」,
而是 #服膺法律、 #為法治國服務,
如果公務員沒有依法行事,才是對不起納稅人的錢。
所以不管面對什麼威脅,請挺直腰桿,堅持為法治國而服務。
當然,執法遇到威脅,不需要像小媳婦一樣忍氣吞聲,而是應該陳報上級主管,讓 #領有主管加給的主管一起扛起責任。
要比賽誰最「誠實納稅」的話,公務員應該是排第一名,也是納稅人,而且還無從逃漏稅,
公務員領的薪水,是付出心力與勞力應得的報酬,而不是不講法律不講道理的鯛類民眾的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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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構成要件 在 [課業] 刑法305恐嚇罪立法例-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必吃
我一直以為 具體危險犯跟抽象危險犯間
最快的分辨方法是 條文中有 "致生危險OOXX"的字樣
305也有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的文字
可是我查實務見解都是以抽象危險犯評論該立法
最讓我不得其解的原因是
明明判決中法官就是有依照個案情狀、兩造口吻、爭執原因事實等等作判斷
實質認定該行為是否已形成侵害法益的危險
並非形式審查 卻硬是寫成抽象危險犯
請問這是為什麼呢
那這樣考試到底是要選具體危險犯還是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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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12.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6299481.A.EAA.html
※ 編輯: swgun (114.25.12.38), 09/25/2017 08:34:34
而是否畏懼顯然是採通念判斷
並不是受通知人自己說怕就該當
不然也太容易踩線 根本隨時都可以告別人恐嚇了 有違謙抑性
有判決寫 立法抽象危險 司法審查具體危險orz
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即成立
不以實際發生為必要
這樣才合於保護意思決定自由
抽象危險以行為犯論 一有法條所指涉之構成要件即構成犯罪
不問事實是否發生危險
具體危險以結果犯論 要考慮當下情狀是否足以產生違法狀態
已具發生侵害法益之可能性
舉例來說
一對男女朋友嘻笑怒罵 在床上打滾 說我以後要給你死一死
到底有沒有構成305?
這個問題總不可能用抽象危險犯的邏輯去解吧
※ 編輯: swgun (114.25.12.38), 09/25/2017 14: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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