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委任的王啓任律師回應我啦!
✅王啓任:法律是有溫度的社會科學,不是邏輯拼拼湊湊【已被打臉到刪文】
https://www.facebook.com/yuanjinglawfriend/posts/4030810403616997
承蒙王律師回應,但是你身為律師,散布錯誤法律觀念在先,錯誤引用法條在後,我都不知道該怎麼看你的律師執照了。
■ 回應第一點:
王律師表示,『《性騷擾防治準則》是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性騷擾事件的依據,換言之這個準則是主管機關處理性騷擾事件的參考方式。』
我們在談論的是豪記唱片公司舉辦的翁立友記者會。豪記唱片公司有義務處理翁立友被捲入性騷擾案件,也有責任保護旗下藝人,自然必須考慮權力不對等關係造成二次傷害。
王律師表示,『《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8條與它的參考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7條,是為了制度上不同權力的客體而區分的。』
第一、《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是舊法,新法稱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無論是舊法或新法,【你應該要引述的參考法都是第23條,而非第17條】。引用錯誤條文在法律專業上是大忌。
第二、《性騷擾防治準則》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都強調應注意權力不對等之情形。現代之權力與階級極其複雜,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條文或學理,宣稱當事人雙方僅限於「老師與學生、僱主與雇員」關係,才適用「應避免其對質」處理。
■ 回應第二點:
王律師表示,『本人文內已說明當事人已經主觀不舒服,也有客觀事實(那些橋段、那些肢體接觸、那些理所當然的調侃),沒有犯罪構成要件的遺漏。』
我們在談論的是你公開主張:
『所謂性騷擾,只要有單方面的不舒服,即可成立。』
『鄭小姐獨立的、主觀的性別寧靜遭到破壞,這就是毫無疑問「性騷擾」。』
這是完全錯誤的法律觀念。
無論是衛生福利部之性騷擾防治宣導、《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甚至是大量法院裁判實務,都強調主客觀要件必須相符。
請再細讀前文列舉:
✅黃士修:雞排妹律師散布錯誤法律觀念,實不可取
https://www.facebook.com/hyuui/posts/10222687707637320
試想,若「單方面主觀指控即可成立」這種霸王條款為真,將會造成多少冤獄?你打過幾次「單方面主觀指控即可成立」的訴訟?
在標榜「法律是有溫度的社會科學」之前,請勿忘記「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等法律基本原則,否則真丟律師的臉。
■ 回應第三點:
王律師表示,『既然是犯罪行為,怎有不提出告訴之道理?因為告訴乃論的罪,就是當事人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提告的罪,這就是它的道理。』
我們在談論的是你先說:『任何人都不應該為了「舉證困難」的理由而選擇忍氣吞聲或隱忍。』
又說:『至於鄭小姐不提出告訴的原因,是因為我們相信這起事件可以是臺灣社會一個反思的機會,而不單單是一宗犯罪行為。』
立刻違反【禁反言】原則。
宣稱犯罪構成要件齊備,又將該犯罪描述為情節重大,卻不願或不敢提告,同時不斷操作公審炒作輿論。這是給台灣社會反思機會,還是浪費台灣社會媒體資源?
性騷擾是會毀人一輩子清譽的嚴重指控。對重視名節的人來說,社會性抹殺不下物理性殺害。
「他私下是什麼人,對任何人都不重要…這次的過程是學習,臨陣脫逃不只學不到經驗值,還會失去更多,要把自己得來的功課寫完。」──鄭家純(2014)
臨陣脫逃就臨陣脫逃,不要拿告訴乃論來當藉口。
■ 其餘部分
王律師表示,『請勿在「是否專業」上誤導大眾,要做政治上的鬥爭,請另尋它途。』『其餘政治色譜或立場衝突的部分本人皆沒有興趣,不希望再引導出任何紛爭。』
我在這一系列文章,從來沒有談政治色譜,我甚至多次強調「我相信雞排妹,我相信她真心相信自己被性騷擾。」顯見立場並未衝突。
✅黃士修:無論性別,每個人都有身體自主權
https://www.facebook.com/hyuui/posts/10222667059081119
法律當然是一門專業,我豈敢妄稱精通。然而王律師錯引法條、扭曲法條,踐踏性別平等權益,都是白紙黑字、歷歷在目。
再說一次,請王律師回去重讀性別平等教材,並充實法律本職學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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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準則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雞排妹委任王啓任律師發表五點聲明。作為律師,站在委任人立場是職責所在,但散布錯誤法律觀念,實不可取。
請王律師回去重讀性別平等教材,並充實法律本職學能。
■ 回應律師函第一點:
王律師表示,『鄭小姐今日到場,是為了尋求一個直接對話的機會。』
豪記唱片之所以堅持請雞排妹先離場,翁立友才出面說明,除了避免進一步衝突的直觀理由,也是按照法律規定。
在社群時代,傳統歌星與知名網紅,再加上性別差異和操作公審,話語權可以極度不對等。
按《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8條,「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在記者會之前,已經預見雙方毫無交集。我們很難相信雙方當面對質,真的能夠實現增進理解的對話。
■ 回應律師函第二點:
王律師表示,『所謂性騷擾,只要有單方面的不舒服,即可成立。』『鄭小姐獨立的、主觀的性別寧靜遭到破壞,這就是毫無疑問「性騷擾」。』
按衛生福利部之性騷擾防治宣導,「只要讓對方感覺到被冒犯、不舒服,而不當影響對方正常生活之進行,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請注意那個「可能」。
又按《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一般民眾或女權人士時常忽略除了主觀要件以外,還必須符合客觀要件。絕非受害人單方面的不舒服,即可成立性騷擾。
■ 回應律師函第三點:
王律師表示,『至於鄭小姐不提出告訴的原因,是因為我們相信這起事件可以是臺灣社會一個反思的機會,而不單單是一宗犯罪行為。』
既然是犯罪行為,怎有不提出告訴之道理?且律師函第二點已述,『任何人都不應該為了「舉證困難」的理由而選擇忍氣吞聲或隱忍。』卻立刻違反【禁反言】原則。
真正不提出告訴的原因,我相信雞排妹本人心知肚明。不是沒有證據,而是證據對自己極度不利。
請問,有人還記得翁立友到底對雞排妹做了什麼動作嗎?
答案是翁立友站在目光聚焦的舞台上,舉手時左前臂隔著兩層衣物滑過雞排妹的右側臀部。【案重初供】,這是當事人陳述中唯一的肢體碰觸。
相信雞排妹的人,認為翁立友就是有「摸」到,或者至少稍微「摸」到。不相信雞排妹的人,則認為她炒作新聞毀人清白。
我從頭到尾都相信雞排妹沒有說謊,就是因為相信她,所以根據她自己的證詞,難以認定構成性騷擾。
辯解再多道德理由,都改變不了「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事實,是故只能不斷炒作混淆視聽。
■ 回應律師函第四點:
王律師表示,『在追求改革「貶低性秀場文化」、「毫無根據的社交觸摸」上,相信鄭小姐不論受到多大的中傷,也不會停下腳步。』
請問,「貶低性秀場文化」是否指稱以下情境?
「我等一下要把你們這些高雄人,通通幹到脫肛!」
「現在有沒有人,想要被市議員幹的!」
「男生,全部給我把手放下,因為我只幹女的!」
「是因為如果你是男生的話,我會要你幹我!」
請問,『鄭小姐要的是一個道歉、一個示範』是否指稱以下情境?
「我可能很抱歉,我的肚子可能比她的胸部要再大一點。」
「城哥的道歉我收到了!希望翁立友向前輩多多學習。」
嗯......雞排妹的中文是在量子力學課堂上學的嗎?
順帶一提,呱吉娃娃在大港開唱那個示範,是性騷擾典型樣態之一,稱為「敵意環境之性騷擾」,而非「公然猥褻」。
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呱吉娃娃這次有講幾句話,但顯得特別乖。
雞排妹說出「帥哥醫生拍屁股覺得爽」的言論,我認為她完全有同意和不同意的權利,但她被迴力鏢打到,一部分責任在呱吉娃娃豬隊友身上,他當然乖。
■ 回應律師函第五點:
王律師表示,『鄭小姐絕無憑空誣陷翁立友先生之動機。』
爬梳事件之發展,最初是雞排妹指控強勝公司老闆在尾牙餐會上的語言性騷擾,我認為這一部分是顯然成立的。
後來,雞排妹將焦點轉移到翁立友,甚至攻擊曾國城。
我不願評價為「見笑轉生氣」,也不願揣測她的深層動機為何,但這確實是開地圖砲的行為,讓事件完全失焦。
讓我們回顧 #metoo 運動,它使女性被性侵的問題獲得關注,但同時帶來更多傷害和仇恨,無論是對男性或女性。
最終,這場運動沒有增進性別平等,其中的激進人士,反而讓女權運動成為更多人的笑柄。
雞排妹藉著事件收集IG私訊並公布的行為,正在打造一個新的人設,「受害女生的代言人」,她承載的道德責任帶來勇氣,奮力對抗輿論的父權壓迫。
因為這個社會對女性太不友善了。
然後,雞排妹把她們帶向一個更危險的場域,她們卻渾然不覺。到頭來,犧牲了誰,又成就了誰?誰才是「女人」,而「男人」又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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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準則 在 老師雞 何景榮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北市社會局在搞什麼鬼?
這件案子怎麼會用 #性騷擾防治法 來處理? 難道是大衛像的作者、五百年前的米開朗基羅,在騷擾今天的台北市民嗎? 這樣也要約談!?
況且依據 #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17條:「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到場說明…」(而不是「『應』通知當事人到場說明…」)。也就是可以通知、更可以不用通知的意思。
藝術品的陳列,明顯與性騷擾無關….#社會局 還要浪費社會資源,傳喚被濫訴的受害者到場說明,是刻意擾民,還是視言論自由為無物?
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
飆捍 館長 #陳之漢 的這張圖,涉及的是刑法第235條的 #散布猥褻物品罪,然而,大法官會議對於 #猥褻物品,已經做出明確定義:
首先,具有藝術性的陳列,不在猥褻物品的範圍之內。因此,#大衛像 這種舉世聞名的藝術作品,當然不屬於猥褻物品!
再來,猥褻物品必須 #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拜託! 你看到 館長 - 飆捍 惡名昭彰 的那張臉被P在大衛像上,是怎樣能刺激性慾啦!
誰會因為P圖上面有館長陳之漢的臉,因此性慾被滿足的,自己先去台北市社會局(或市立醫院精神科)說明一下好嗎?
引用正確的法條,走正確的SOP,就根本就不需要處理這種濫訴案件~
該做的事情,就要做;但是不該做的事情,更拜託你們不要做,好嗎!?
#不知道是道德魔人訟棍還是文青在亂搞 #結果市府官員也跟著瞎起鬨浪費市政資源 #社會局的SOP該檢討一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