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王信福》根據真人真事改編,如實呈現一個死刑定讞案件的審理過程,讓觀眾猶如置身法庭現場,旁觀檢辯雙方的攻 防火花,也啟動自身的思索。
本片由諸多素人演員擔綱演出,例如曾有被告經驗的張惠菁 、鄭性澤、莊林勳飾演法官,曾經死刑定讞、後來平反的徐自強飾演被告王信福,律師黃致豪飾演律師,與法律毫無交集的馬世芳飾演檢察官,戲裡戲外形成有趣的呼應或對比。
本片即將在09/24週五晚上7點進行線上播映,歡迎大家一起來看看, #活動不需要報名,只要在「審判王信福」和其他救援大隊團體臉書上,即可觀看電影。電影預計放映一小時, #播畢後會緊接著一小時的映後座談。
本次映後座談邀請到《審判王信福》的共同導演,也是廢死聯盟理事長的 #張娟芬、王信福救援大隊律師 #林俊宏、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倡議部副主任 #張馳、異色檔案youtuber #DK 一起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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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世芳:
「(王信福)這種冤案救援起來,社會老百姓一般對於他們的眼光,本來就會帶著疑慮,覺得你本來就不是什麼好東西。甚至會覺得就算冤枉你也不算太冤枉。」
張娟芬:
「這裡真正的重點在於國家的權力,國家有沒有在判決裡頭提出一個可以說服我們的理由。」
張蕙菁:
「有時候權力的展現,可能在你不是那麼重視事實,或是你可能有一種漫不經心,因為你不會被質疑。」
黃致豪:
「王信福這個案子需要被看到,他是典型的司法正當程序底下的犧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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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王信福大事記:
https://www.taedp.org.tw/topic/10144
👽王信福漫畫電子檔:
https://reurl.cc/dGdRAy
👽王信福案十大疑點:https://www.taedp.org.tw/story/10814
👽救援大隊成立記者會:https://www.taedp.org.tw/story/1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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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王信福救援大隊】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台灣人權促進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台南律師公會刑事人權委員會
台灣無辜者行動聯盟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人本教育基金會
台灣永社
#合辦單位
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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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強案疑點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書摘 【從刑求、自白到錯判,司法制度中的冤案是怎麼發生的?】
1986年,家具行老闆蘇炳坤突然被捕,原因是有人供稱他是3月新竹金瑞珍銀樓搶案共犯之一,而這份「共犯的自白」來自另一案銀樓竊賊郭中雄在警方刑求下的口供。
蘇炳坤自述被捕後亦遭刑求,他始終堅稱自己清白。儘管各項「證據」疑點重重,但從警察、檢察官到法官,都忽視 #刑求 的問題,逕行判決……,蘇炳坤就這樣成為罪人,直到32年後、兩鬢班白時,才獲得無罪定讞的宣判。
蘇炳坤案之外,蘇建和、徐自強、鄭性澤等冤案中,也都有刑求、被自白、證據不足等相似的影子,到底是什麼原因讓刑求成為正常辦案手段?法官為何甚少挑戰檢警提供的認罪自白?「冤案生產線」上的關係人為何都不必負責?
陳昭如訪談蘇炳坤案當時的辯護律師羅秉成,從這起曲折離奇的冤案直視司法體系中的「#院檢不分、#檢警一家」制度問題,並指出新時代下司法改變的希望。
#延伸閱讀
【多媒體報導/這些人平反後,真能避免下一個冤案?】http://bit.ly/2EYl9rO
★開卷有益,深度觀察,#贊助報導者:http://bit.ly/2Ef3Xfh
#蘇炳坤 #特赦 #清白 #被搶劫的人生 #陳昭如 #報導者 春山出版
https://www.twreporter.org/a/bookreview-miscarriage-of-justice-su-ping-kun
徐自強案疑點 在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邱和順,苗栗竹南人。一甲子前的1960年,邱和順出生那年竹南龍鳳港大豐收,「海旺」也因此成為阿順的小名。
但在27歲時,因從未做過的事,遭受不公平審判與刑求逼供,入獄近32年,在獄中度過超過一半的人生,目前60歲的阿順,也是台灣司法史上羈押最長時間的刑事個案。
隨著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徐自強、鄭性澤、蘇炳坤、謝志宏,一個一個的故事被肯認、被平反、被補償,邱和順仍在等著他的那道「天光」。
|海旺天光 * 邱和順被遺忘的32年|
前幾天,策展單位邀請我去參觀這個特展,定期會中比較忙碌,在展期最後一天趕上。因為邱和順是苗栗竹南人,其被判刑的柯洪玉蘭案及陸正案都發生在苗栗及新竹,因此在看事件中的各地點描述時,特別有畫面感。
本次的展呈現了監獄中的部分場景、阿順對故鄉的思念、刑求的證據與音檔、當時的報導與大事件時間軸等,除了希望讓更多人了解邱和順案,也想呈現出32年的時間長河,是多麼漫長的等待。
這一次在台北市的展,策展團隊一直很希望也能帶到苗栗,在阿順的出生地呈現會非常有意義,目前我也在協助策展團隊尋覓場地,若有適合的空間,也歡迎提供我們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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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頁分隔線:特展|海旺天光 邱和順被遺忘的32年 https://reurl.cc/0Obd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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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習慣以「陸正(被綁學童名)案」來報導「邱和順案」。但邱和順等人遭指控先後犯下「業務員柯洪玉蘭殺人案」與「國小學生陸正綁架案」兩案,而法院合併審理之,因陸正案知名度較高,故多以此稱之。而邱和順案為何該被平反,以下是此案幾個常被討論重大疑點(https://reurl.cc/Oqar9X),節錄一些重點供參:
1. 物證無從建立與邱和順等人的關連;真兇極可能另有其人
陸正案當年警方已由勒贖字條上取得七枚指紋,並取得歹徒13通電話之勒贖錄音帶,然而指紋與全部被告均不符,而13卷勒贖錄音帶經鑑定聲紋後亦與自白曾撥打電話的邱和順不符,合理懷疑犯案者是被告以外的第三人。
2. 警方似未盡力追查
勒贖方式與從高速公路取贖之方法,與涉犯新光綁架案之胡關寶犯罪集團手法相似,且本案的犯罪時間及地點,皆接近胡關寶集團犯罪活動期間,甚至胡關寶於他案執行死刑前曾向員警自白犯下陸正案,竟然未獲警方重視。
案發至今並未尋獲陸正屍體與兇刀。然而1989年曾於新竹古井發現無名男童裸屍,當時警方竟然未經鑑定即草草埋葬,故無法排除「該童屍就是陸正,且為其他兇手殺害」之合理懷疑(發現童屍當時,邱和順早已在押)。事後新竹市警察局及新竹市政府,因新竹男童凶殺案應解剖而未解剖、證物應扣押而未扣押、草率處理無名屍,以致此案石沉大海,被監察院糾正。
因柯洪玉蘭遺體「斷面平整」,法醫在相驗時即指出兇手可能「殺豬為生」,而竹南當地卻有一名與柯女熟識的殺豬業者鄭新福,其向柯女簽大家樂並欠柯女數萬元賭資,柯女並時常出入鄭新福住處;黑色塑膠袋內的殺豬刀,其製造者證稱曾賣刀給鄭的父母(亦為豬肉業者);同一塑膠袋內的長方形小刀,出售者也證稱鄭新福曾至其店內購物;塑膠袋內的賓漢牌男用內褲,與鄭新福家中的內褲同牌、同尺寸;柯洪玉蘭失蹤隔日,鄭新福身中三刀送醫,出院後搬家並在附近空地焚燒物品,其殘骸經柯女女兒指認出柯女的鋼夾、印泥及保險公司的資料;鄭新福家中客廳、廚房、浴室均有血跡反應,但當時無法確認是否柯女血跡,浴室水管的毛髮,經鑑定不是鄭新福而屬於他人。以上種種證據均指出鄭新福有高度涉案可能,但警方並未積極調查。
3. 瑕疵自白本不該使用
被告等人在偵察階段遭警方以毆打、將辣椒水灌入口鼻等方式刑求,此事經監察院調查確定並提出糾正,參與辦案員警亦遭法院判決有罪。本應排除以不正方式所取得的自白,但法院依然採信相關筆錄內容。
4. 自白可疑之處
判決任意擷取自白作為邱和順等人犯下兩案的主要證據,卻找不到客觀事證可支持。作案手法並不複雜,筆錄竟多達288份,且內容多有矛盾之處。自白之所以可信,在於提供外人不知、獨獨犯人會知道的訊息,或是供述大致吻合偵查所得資訊。然而本案自白卻未提及關鍵案情或與重要線索不符,顯示被告的確對案情一無所知,吻合「未涉案,故無從得知案情;刑求逼迫下胡亂編造,致筆錄份數驚人」的推論。
例如:近300份自白中,竟無一人提及殺害柯洪玉蘭所用之繩索以及距遺體發現處不遠的一包塑膠袋,內有一雙黑色塑膠鞋、殺豬刀、長方形小刀、獸醫用不鏽鋼注射筒、男性白色內褲,其中黑色塑膠鞋由被害人女兒及鄰居指認確為柯洪玉蘭所有。
無論是柯洪玉蘭案或陸正案,這288份自白筆錄乃至相關的偵訊錄音都顯示,邱和順等人對被害人柯洪玉蘭及陸正失蹤前的最後行蹤,始終說錯。
5. 邱和順有不在場證明
「陸正案」案發時間為1987年12月21日傍晚6時10分至15分間,前3通勒贖電話於當晚6時30分至7時30分間就撥打。事實上邱和順於當天傍晚與友人吳錦明在苗栗一家租車行租車,租車時間自7點40分起,隨後於8到9點開車到友人吳金衡的狗肉店吃飯,此不在場證明有租車單及兩名證人的證詞可證,故邱和順不可能在同一時間分身至新竹犯下勒贖案並陸續撥打勒贖電話。但不被檢察官及法院採信,其中一位證人吳金衡更是被當成本案被告起訴、判刑。
6. 檢警的違法刑求
1994年台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四個偵辦邱和順案的警檢機關,因涉嫌刑求逼供(灌辣椒水、毆打、辱罵脅迫)等多項行政違失,監察院經調查數百捲警詢錄音帶後,提案糾正。爾後,員警於1998年7月30日(刑求時間為1988年10月)始獲判決有罪確定。當時偵訊的錄音錄影皆已於網路上公開。
7. 重要證據離奇消失
邱和順等人被起訴後,柯洪玉蘭案內重要物證(內有被害人柯洪玉蘭鞋子及殺豬刀、男性內褲等物之黑色塑膠袋),與陸正案內重要物證(歹徒勒贖錄音帶),竟均不翼而飛,從未在法院的審判程序出現。
如果這些物證還在,可以藉由目前的DNA鑑識技術及更為完備的聲紋鑑識程序,確認邱和順究竟有無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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