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想寫「平安書」,要挑哪一種方法比較適合我?
自書遺囑:
每一個會用筆寫字的人都適合採用,尤其是想寫許多人生感想的人,自己手寫,留下更多感情的印記。
公證遺囑:
想要有公證效力、正式文件的人。
有公證效力的遺囑在辦理遺產過戶時,較不容易被質疑遺囑造假。
密封遺囑:
希望保有秘密,( 等時間到,其他人才可知道遺產安排),又想保有公證效力的人。
代書遺囑:
希望交給專業(如:律師) 代勞省事者、財富多筆或不想寫字的人。代筆遺囑也因為有見證人(尤其是律師做見證人),也有相當證明的效果。如:王月蘭(王永慶太太)就選擇用代筆遺囑。
口授遺囑:
生命危急狀況(或不能用以上4種遺囑方式)的人才使用,一般人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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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1萬的網紅風傳媒 The Storm Medi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因爭奪家產鬧上法庭搞到家庭破裂的案例,時常出現在新聞或是連續劇中,為了避免類似的狀況發生,在生前定立一份有效的遺囑是最好的辦法,而究竟遺囑該怎麼立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從事殯葬業的小冬瓜,今天就要來教你台灣民法中5種有效的立遺囑方式,人生總有走道盡頭的時候,提前作好規劃和安排才能降低不必要的麻煩和紛...
律師見證效力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過了很久以後,我才理解,黃阿伯在想些什麼。
只是….我懂,黃阿伯的兒女們卻怎麼都不懂。新聞畫面裡,黃阿伯的大兒子在記者神通廣大查來的電話號碼撥通後,才聽完記者的第一句話就把電話掛了
「你好,我是OO新聞的記者,想採訪一下您對有關父親遺產的判決結果有什麼看法。」
(嘟嘟嘟嘟……)
其實,我很想聽聽黃阿伯孩子們的說法,雖然他們已經大到不應該被稱為孩子了,但在黃阿伯心裡,不管他們幾歲,都是還沒教好的孩子吧!
該從哪裡開始說起呢?
是從黃阿伯打來事務所第一通預約諮詢的電話開始順敘動人還是從黃阿伯大兒子打來事務所罵人的最後一通電話開始倒敘精彩?
「我確定這就是我想要的決定,給多少錢不代表給多少愛吧!?」
這是黃阿伯在事務所說過的最後一句話,前前後後他來了好幾次了,每次來都是緊握著那張捏地皺皺的橫條紙,從旁邊一排有裂縫的小洞就知道,他是從某一本文具店都買得到的記事本隨意撕下的,上面歪歪斜斜寫的是他這輩子僅存的財產,身後該如何分配。就是這麼簡單,很多人都不相信。
不管是遺囑、本票、或協議書,符合法定格式就生效,甚至多數的協議書是雙方合意就好,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都有效,沒什麼特定的格式。
「您是可以選擇自書遺囑最省事,只要親筆寫下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就要另行簽名。不過,既然要立遺囑,就慎重點,建議去找公證人公證,避免孩子之間有爭議,為了爭遺產壞了感情,您的一片心意就付諸流水了。」
大律師說這話是其來有自的,黃阿伯每次過來事務所諮詢的時候,帶來的遺囑版本都不一樣,塗塗改改的,讓大律師心驚膽跳,擔心黃阿伯哪天臨終前改了什麼無效的版本來不及給大律師看,黃阿伯卻有他的一番道理:「中華民國的法規還不是年初修了,年底改?與時俱進嘛!」
最近老大做生意賠了錢,他就多撥個一百萬過去,改天老二升遷了,他就抽個五十萬回來,我們看得眼花撩亂,他老人家倒是樂此不疲。
每回他來,大律師總是勸他,趕緊定稿,去找個公證人公證一下。
「公證遺囑,只要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然後由您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的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您認可後,記明做成遺囑的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您同時簽名,如果您到時因為身體狀況不能簽名的話,可以由公證人將不能簽名的事由記明,用按指印代替,最後加蓋公證人圖記,手續就完成了。當然,如果您希望親自書寫自書遺囑再給公證人公證也可以。總之,別讓自己再朝三暮四、心猿意馬了,哪天,您意外離世,這張沒公證過的遺囑雖然有效,但難免讓子女們有爭執,畢竟您不是按照法定應繼分下去分配遺產,甚至哪天改一改還侵害特留份,雖然遺囑還是有效,繼承人有爭執也可以聲請鑑定筆跡,但您不是埋了個禍端給子女嗎?」
當然,光是解釋給黃老伯聽,法定應繼分是沒有遺囑的狀況下法律規定每個繼承人的應繼承比例,及即使是被繼承人也不能自由分配遺產,除了繼承人有法律規定的喪失繼承權事由,還是得保留一定比例的法定特留分給每個繼承人,大律師就跟黃老伯吵了一下午。「錢是我賺的,我XX(消音——)的不能自己決定要怎麼分,我們是專制國家嗎?」
黃老伯混著鄉音的罵聲,迴盪在會議室的那一刻,在我們得知黃老伯離世後,又彷彿在我們耳邊響起。
「為什麼你們唆使我爸爸訂這種沒有效力的遺囑?你們不是律師事務所嗎?不知道法律上有特留分的規定嗎?也沒有見證人,也沒有公證人,誰知道是真的假的?你們律師是做哪門子的事情啊!」
沒錯!最後,黃老伯還是沒去公證,也不能怪他,他自己都不知道哪個版本是最後的版本嘛!倒是在遺囑裡夾了一張事務所的名片,讓他的大兒子辦完後事整理遺物時,看到這份顯然侵害他的特留份比例的遺囑後,有個傾洩怒火的對象。其實黃老伯一意孤行,律師根本就無從置喙,他堅持,他賺的錢他有全權處理的權利,他不相信子女敢造反。
「問題是,每個人只相信他願意相信的事實,分得少的人就認為,這遺囑肯定有問題!」
大兒子堅持遺囑無效,於是希望按照法定應繼分來分配,也就是說,在黃老伯已經喪偶的況狀下,三個子女各分得三分之一的遺產。
不過,在黃老伯親自書寫遺囑,格式也都符合法律規定的狀況下,侵害特留分並不會讓遺囑無效,只是特留分的部分可以請求從其他的繼承人拿到的遺產裡扣除,當然,還是少於法定應繼分,以子女而言就是少了二分之一,黃老伯雖然不是留下什麼金山銀山,但也足以讓這三個子女大打出手、鬧上公堂,甚至連找不到大新聞的記者,也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來報導
一下剛出爐的判決。
「為什麼黃老伯就是這麼堅持呢?」我關上電視,回頭問問躺在沙發上翻雜誌的大律師,這是我們一年前和黃老伯周旋的疑問。
「後來我想明白了。」是嗎?我倒想聽聽大律師的高見。
「父母親對孩子就像是面前擺著幾盤沙,總想著怎麼把這盤的沙撥到那盤去,讓每盤沙都一樣多,才顯得公平,殊不知,對多數的子女而言,這才叫不公平。」
嗯!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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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預立遺囑,有哪些眉角不可不知?可不是白紙黑字就可以,小心不要立了無效的遺囑喔!
生命的長度無法預測,自己辛苦打拼累積一生的資產,不可能算好在過世的那一天剛好用完。
當然,多數的人一定希望,到離開人世的那一天,都可以衣食無虞,所以,儲蓄與財務管理就是讓你不至於老來無所依的基本要件,照這樣推論下來,每個人在死亡來臨時,或多或少多都會有積蓄,這時候,難免你就會想要把自己辛苦攢來的錢,留給對自己好,或自己愛的人。
我想很多人都知道,遺產在民法上是有規定的法定應繼分的,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那麼,依民法規定,配偶會依下列順位跟其他親屬共同繼承遺產: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子、孫子,親等近者優先繼承)。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如果先順位沒有拋棄繼承,後順位就沒有權利繼承。
另外因為配偶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關係,所以還可以在跟所有的繼承人分遺產之前,先拿一份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扣掉這部分之後,繼續跟其他順位繼承人分遺產。
當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是每個繼承人平均分配,譬如說,夫妻雙方有三個孩子,夫先過世,那麼,妻除了可以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外,還可以就剩下的遺產跟三個孩子們一人分四分之一。
當夫妻雙方沒有生育孩子時,夫先過世,妻跟公婆或大伯小叔大姑小姑(第二或第三順位)同為繼承時,也是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過在此之後,還可以先分遺產的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
最後,如果妻是跟夫的祖父母(第四順位,不分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繼承的話,那妻在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可以先分走遺產的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由夫的祖父母依人數均分。
假設夫都沒有這些順位的繼承人親屬,那就是由妻拿走全部的遺產。
但是,如果夫不想按照法律規定來分配他的遺產,可以預立遺囑,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分配,目前民法規定的訂立遺囑方式,有下列幾種:
(在此要提醒大家特別注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回歸民法的法定應繼分分配的方式,千萬不要以為自己自行隨意寫下的遺囑或是生前千交代萬交代的身後事,法院就會認有效。)
1.自書遺囑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且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再另行簽名。
這樣的遺囑,看起來雖然簡便,但是因為沒有證人,常常被繼承人們質疑真實性,而引發爭奪遺產的大戰,先前就看過一個案例,因為立遺囑人的書寫語氣、句讀,不像過往的書寫習慣,驗筆跡也無法驗出,而造成法院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例。
2.公證遺囑
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時簽名,遺囑人如果因身體障礙不能簽名的話,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就可以用指印代替。
公證人必須通過國家資格考試,律師跟一般民眾都不能當公證人,此外,最好在立遺囑時同時錄音或錄影,可以減少往後的爭議,我們也看過,即使找公證人來公證遺囑,還是有不在場的繼承人,質疑遺囑內容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意,懷疑公證人是否有跟其他家人串通,或是未確認立遺囑人的身份,所以依舊纏訟多年的。
還有個案例雖然經公證人公證遺囑,也錄音錄影了,但因為錄影過程遺囑人都使用嗯嗯的回答方式,居然在身後的遺產糾紛中,法院認定這樣無法知道遺囑人的真意,所以遺囑無效。
3.密封遺囑
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如果不是本人自寫,要說明繕寫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代筆遺囑
遺囑人指定三位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見證人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以按指印代替。
另外,民法有規定遺囑見證人不能夠是下列身份: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5.口授遺囑
如果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像是病榻前),不能用其他方式來立遺囑者,才能例外使用口授遺囑,方式如下: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其中一人,將遺囑意旨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表示遺囑為真正,並口述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因為是生命危急的特殊應變方式,所以法院規定從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開始起算三個月內會自動失去效力。且要由見證人其中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的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果有異議,可以聲請法院確認。
看到這裡,大家是不是覺得在台灣立遺囑真的是要過五關、斬六將呢?千萬不要大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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