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不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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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親鄒啓騯有感於工程爭議糾紛的案情複雜且金額龐大,許多廠商熬不過漫長的訴訟期而倒閉,便義無反顧擔任發起人,號召同業籌組「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期能建立完善的爭議仲裁處理機制,快速並專業的解決爭議,一方面也紓解法院繁重的訟案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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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正式啟動後,全力協助各公司行號、公私立機構及團體解決相關工程爭議。鄒純忻接掌理事長後,經常風塵僕僕遠赴中國以了解兩岸仲裁制度的運作方式,亦到其他國家取經,汲取國外相關團體的運作經驗,藉此提升仲裁調解品質,協助更多企業與單位有效化解紛爭,更期許自己不負父親當年創會的初心與付出,讓協會的理念與使命,能夠永續傳承、圓滿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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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載著父親的企盼,鄒純忻以資深律師的角色在擔任中華工程仲裁協會理事多年後,自2017年9月起接下理事長重任,由於本身為宏景國際法律事務所負責人,仰賴著同時對於法律與工程領域的熟悉度,讓她面對協會未來在服務能量的強化與專業形象的提升上,也更加得心應手、篤定踏實。
▍父親熱心奔走籌劃 為產業發聲
鄒純忻的父親鄒啓騯,不僅擁有建築設計專業背景,同時也是華廈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並歷任「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理事長、「全國建築師公會」理事長、「財團法人中華營建基金會」董事長、「全國建築師公會」理事長;當年因有感於工程施工過程中所引發的諸多爭議,往往金額龐大又案情複雜,漫長的訴訟期,許多廠商因不堪等待而倒閉,因此義無反顧擔任發起人,號召同業籌組「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期能建立完善的爭議仲裁處理機制,有效解決工程紛爭,快速並專業的解決爭議,一方面也紓解法院繁重的訟案壓力。
2000年7月,鄒啓騯依據1998年頒布的《仲裁法》著手進行籌備,歷經2年努力奔走,串連營造、建築、土木、結構、水利、環工、應用地質、室內裝修、建材、不動產鑑定、工程顧問等,共計45個專業領域團體聯合發起申請設立,並經主管機關內政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務部、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等單位審慎審查後,「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於2002年7月26日核准立案,正式啟動會務運作,全力協助各公司行號、公私立機構及團體解決相關工程爭議。
▍各路英雄好漢匯聚 陣容堅強不容小覷
協會敦聘全國工程及法律、產、官、學各界頂尖專業菁英,包含博碩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各科專業技師等仲裁人達400位以上,而會員團體大致分為三大類,一為產業類,如營造、室內設計裝修、建築開發與材料等商業同業公會及工程設計、建設、營造等公司行號;二為專業技術類,如建築師、土木、結構、電機、機械、工程、都市計畫等技師公會及事務所,第三為工程相關學會、協會、基金會、律師及工程顧問公司,目前共計有106個工程及營建相關專業團體,共同組成一個專門協助解決工程爭議的平臺。
「由於法官面對的案件過於多樣化,因此並非所有法官都具備工程相關專業知識,因此判決有時會難以令人信服,然透過仲裁制度來解決糾紛,往往較能合理解決雙方的爭議問題。」而所謂「仲裁人」,指的是具備特殊法律背景的專業人士,或各領域專業知識的專門職業人員,從事5年以上者,經過仲裁專業課程訓練,並測試成績合格者,送交法務部核定後,方可取得仲裁人資格。
一般而言,當爭議發生、雙方堅持異見,需要第三方公正人士評斷和裁決時,可透過訴訟或仲裁2種途徑解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若爭議金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可以上訴到三審,不過依照法院審理程序,一審到三審可能就必須耗費至少10年時間,假設有一方不服判決再發回更審,往往歷經冗長纏訟,判決結果還是無法出爐,整個訴訟過程曠日費時、勞神傷財,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是一種難以承受的折磨與煎熬;這時候就可以選擇另一個更具時效性的解決方法-仲裁。」透過仲裁協會的協助聲請進入仲裁程序,聲請人與相對人可以選任自己信任的仲裁人,再由這2位仲裁人,推派第3位主任仲裁人,針對案件進行審理,召開詢問會議(等同於法院的「開庭」),由3位仲裁人與雙方各派代表一同出席,「依仲裁法規定,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自仲裁庭組成時起,半年內就必須完成仲裁判斷,最遲僅得以延長至9個月內結案,而仲裁判斷又與法院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因此仲裁制度相較法院訴訟,仲裁的程序顯然更快速、更有效率。」
▍任重道遠 捨我其誰
「我們所提供的服務,就是協助兩造完成仲裁程序的流程、提供仲裁人名冊以及協調詢問會的時間、地點,但不會介入案件的實質審理,是一個絕對中立的單位。與法院的差異點,其中之一即在於民事案件開庭為公開審判,判決書會公告在網站上供各界查詢;反之,仲裁除非雙方同意公開,否則原則上是全程秘密進行,包含申請、詢問會的過程與仲裁結果絕對保密,非相關人士無法知悉相關的商業機密,可確保雙方的權益不會受到侵犯。」
鄒純忻自從接掌中華工程仲裁協會理事長後,用心秉持充實仲裁人學識素養的創會宗旨,不僅經常風塵僕僕遠赴中國大陸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交流,也擔任中國大陸的仲裁員,以了解兩岸仲裁制度之運作外,亦到其他國家取經,汲取國外相關團體的運作經驗,積極舉辦座談會與研討會等多元教育訓練課程,提供仲裁人一個接受訓練、增進實務經驗的交流學習平臺,期藉此提升仲裁調解品質,協助更多企業與單位有效化解紛爭,更期許自己不負父親當年創會的初心與付出,以及對她的殷殷期待,讓協會的理念與使命,能夠永續傳承、圓滿實現。
#創業誌
#鄒純忻理事長的創業故事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錄低香港 DocHK,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思浩大談杭州商場廁所變打卡勝地,網紅長駐廁所影時裝!(大家真風騷) 浙江杭州市一間商場的廁所由於環境優雅、不收費,日前竟成為打卡勝地,持續有「網紅」前去霸佔擺拍。人多時,盥洗盆和地面都堆滿衣物和雜物,彷彿成為網紅們的辦公室,引起民眾和商場清潔工的不滿。商場方面則表示無奈,只能盡力勸導,無法驅趕...
律師公會名冊 在 蕭蒼澤-港湖立委候選人2020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諸位現先進平安
我了解獨立參選人 跟有派系的競選團隊 競選 根本是白搭, 等於是散戶跟大戶在玩股票一樣, 永遠是輸家 , 但我還是堅持老來參選,我認為 律師公會應該是永遠的在野黨、堅持民主自由法治 人權維護 的社會改造工程師 及醫師、監督政府改革最大反對黨、 司法改造的先鋒部隊, 要奮戰不懈, 才是律師的天職。
律師法在2020年1月選舉期間中偷偷修正以後 (中華民國? 改為全國? 對外國英文名字為 Taiwan Bar Association)台灣律師公會裡頭全國聯合會變成律師業界最高權力機構, 但是這一次修正民進黨諸公明知連記選舉的辦法 違法違憲 竟然明目張膽 知法玩法 訂在法律專業的律師法選舉辦法當中 ,最近全聯會代表 的選舉 聽說報名已經截止 律師幾乎都沒有接到參選的通知 ?我只是聽說他們不知道用什麼違法的公告程序 ?而且只限於5月28日當天截止親自報名參選, 我因為當天到台中高分院開庭根本沒辦法報名 我認為 全聯會沒有通知各律師會員, 程序已經違反人民團體法等應送達通知的強制規定 ,跟人民團體法的規定有所違背, 我要親自到全聯會 找 主事者 問清楚,為何違法侵害個人律師會員的參選參政權?若不說明則應提告以維民主法治 ,請問各位先進的意見如何?
附件一
依據大法官733號解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連記法選舉制度違憲,連帶連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限制連記投票法也是違憲應予廢除, 不能變本加厲。
附件二
本律師參選台北律師公會選舉編號第28號,參選的政見如下:
一、改變選舉制度,揚棄違法違憲的人民團體選罷辦法第四條 「以無記名連記法」製造派系鬥爭的選舉方式 ,全面改為合法合憲的「無記名單記法 」選舉方式。
二、行政訴訟業務為律師的專業領域,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二、三審為律師強制代理,僅能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代理人出庭, 會除其他人員可以代理訴訟的規定 拓展律師業務領域。
三、律師團體最大的永遠在野及監督政府的人民團體,強化公會為會員服務、合理繳費及加強倫理訓練及監督政府功能,取締及移送非律師執行律師業務的違反律師法案件。
***** 台北律師公會 2020年 理監事選舉 請支持堅持改革的律師參選人 理事28號 邱一峰律師監事請投15號 蕭蒼澤律師感恩。
律師法第 143 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當選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之當然理事應於當選後組成組織改造委員會,依本法規定完成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組織改制事宜。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當選之理事長應於其就任後三個月內,將組織改造委員會決議通過之章程修正案,送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辦理相關登記。
前項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者如下:
一、當然會員代表:由全體理事、監事兼任。
二、個人會員代表。
三、團體會員代表:由各地方律師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推派一般會員一人擔任。
第二項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會員代表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第一項之組織改造委員會成立後,關於內部規章之訂定、修正與廢止,應先徵詢其意見。
律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142 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個人會員名冊後一個月內,辦理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之選舉,由前條第二項確定之全體個人會員以通訊或電子投票方式直接選出之。
參選前項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之個人會員,為二種以上候選人之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第一項選舉之應選名額及選舉辦法如下:
一、理事四十五人,其中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採聯名登記候選方式,由個人會員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其餘理事除由各地方律師公會理事長兼任為當然理事外,採登記候選方式,由個人會員以
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為九人。
二、監事十一人,採登記候選方式,由個人會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為四人。
三、個人會員代表七十八人,採登記候選方式,由個人會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為二十六人。
前項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之任期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二年。
地方律師公會理事長如為該地方律師公會之特別會員,該地方律師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應另推派具一般會員身分之理事兼任第三項第一款之當
律師公會名冊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黨員大會建議及討論】
#遇到問題就要解決問題,身為「#理工人」喜歡「#系統化」依法解決問題。
「方向不對努力白費」!「方向正確,事半功倍」!
🔴「#黨員大會」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1️⃣#場地限制及法定人數規定:註1
#法定人數規定:
依照政黨法及民眾黨章程關於表決權數的規定,民眾黨如果要透過本次黨員大會修改章程,選舉黨員代表並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之職權,至少需要有#6千名黨員出席(#含委託書),並有4千名出席黨員(#含委託書)同意,才能修改章程。否則民眾黨只能每年度召開規模達6千人以上的黨員大會(若出席人數不足,其召集亦屬無效)。
#場地限制問題:
#可及性高場地:依目前開過5000-1萬人的經驗「#全國會員大會」理監事選舉地點: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丶台北典華丶王朝飯店⋯⋯⋯
2️⃣#冗長計票時間
若採#「#傳統唱名計票」,可能長達"#20-24小時(1張選票有300人參選:若要唱票1張約5-8分鐘)
3️⃣其他:#數位化投票/#網路投票
目前內政部民政司,「#數位化的投票」研議討論中,尚可能不可行。(全國各大公會能"#網路投票"大家就早作了,醫生丶律師丶建築師丶會計師,能的話早就作了,更何況"律師"今年「#全律會」,目前都只能採現場「#實際投票或是通訊投票了」!若是黨章修正案加入"網路投票"和制定辦法,經黨員大會通過,加入網路投票和制定辦法丶監控監察團,送內政部核備,之後才可能實施。
4️⃣ 「#通訊投票」可以?但要先制定辦法、公告。
5️⃣「#海外黨員」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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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流程及可採辦法(時間緊迫大家集思廣益)
♦️中央委員會制定/研議(6月)
1.黨員大會 #出席意見調查表-電子信(預定日期、地點、出席意願)
2.黨員大會召開辦法
3.黨員大會選務委員會/組織
4.全國代表大會選舉參選人資格及辦法
5.黨章修正研議
6.目前黨「#完成法人化」了 ? 9/16必須完成
7.建議新增各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及辦法,分權分職管理。
8.其他:#性別平等議題融入黨章(國際趨勢)…
♦️中央委員會制定/公告(7月)
1.黨員大會時間/地點/議程(開會15日前公告)
2.報內政部民政司核備
3.統計參與及委託人數
4.其他
♦️黨員大會選務委員會/組織(9/16號前)
1.黨代表選出
2.全代會召開
3.黨章修正
4.必須於2020年9/16完成法人化。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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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委員會制定/研議(6月),相關表單及辦法
1.黨員大會"#出席意見調查表"-電子信(預定/日期/地點)
目的:制定回信期限及掌握確定出席人數及黨員情況、確定有效黨員。若有不克出席者,提前告知委託辦法。
2.#黨員大會召開辦法
目的:時間、地點、制度及可行性評估,盤點需經黨員大會通過事項,例如: 全國代表選舉、財務狀況決算書…等。
「召開黨員大會」依法應於"#15日前通知黨員:註2
3.「#全國代表大會」選舉參選人資格及辦法/公告
例如 :黨代表選舉資格將依入黨或恢復黨籍滿#6個月規定辦理:
😍具選舉人資格,恢復黨籍者須#滿6個月,未違反本黨黨章第XX條規定,經隸屬選區具有黨權之黨員#「#30人以上連署者」,得為候選人。藉由候選人去找出以有黨員及聯絡感情。(#黨員皆可參選)
例如 :#當然黨代表+#黨員直選黨代表
#當然黨代表:正副總統、立委、縣市長、縣市議員、中央委員成員
#黨員直選黨代表:(例如:#每500人選一人或是"#比例總額制),黨員直選黨代表>當然黨代表
🔴中央委員會制定/公告(7月)
1.黨員大會時間/地點/議程(#開會15日前公告)
2.報內政部民政司核備(人民團體法13條28條35條54條)
3.中央黨部統計黨員參與及委託人數
🔴黨員大會選務委員會/組織(9/16號前)
依目前曾參加過高達上千人的「#全國性社團」及「#全國公會理監事選舉」,民眾黨#全代會可利用數位化「#選舉電腦計算系統」減少冗長間及出錯率,6000人的票計算約30-60分可解決。即時開票跟減少爭議性。
😱#理性計算嚇人的是:1張選票有300人參選:若要唱票1張約5-8分鐘,6000張就花至少20小時…..,冗長計票時間可能長達20-24小時。選票一樣為紙本,選印一樣為圖章,但「讀票採電腦系統化」,像數鈔機一樣即時電腦系統連結完成公告,如圖示。
🔴2020/9/16前「#完成法人化」。
#法人登記
1、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內政部備查。
2、如經內政部備案後1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內政部將廢止其備案。
特別感謝內政部民政司長官及全國協會及公會顧問專家、律師的指導和提供專業諮詢丶分析丶照片。
我也懇請大家能給「台灣民眾黨」基層和「#民政司」行政承辦人員跟相關單位一個慰勉丶鼓勵。
「黨員大會」目前真的很多待解決問題必須「中央委員」制定辦法及黨員多方意見召開多次會議研議!檢討可行的開會方式遵循,應給予鼓勵,「罵聲不會讓台灣社會更好,掌聲才能讓台灣世界驕傲」。
參考資料:內政部、政黨法及人團法、各政黨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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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政黨法第 15 條
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黨員大會至少#每二年召開一次。
前項黨員大會,得依章程規定由黨員選出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職權。
第 16 條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
二、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台灣民眾黨的黨章(108/11/21版)
民眾黨章程第12條亦規定:「黨員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有關章程之訂定或變更及政黨之合併或解散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註2
政黨也是人民團體的一種,政黨法為人民團體法的特別法,政黨法中並未規定黨員大會召集前之通知程序,因此應適用人民團體法之相關規定。依人民團體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因為修改章程並非緊急事故,因此必須於黨員大會召集之15日前通知黨員名冊上之全體黨員。
律師公會名冊 在 錄低香港 DocHK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思浩大談杭州商場廁所變打卡勝地,網紅長駐廁所影時裝!(大家真風騷)
浙江杭州市一間商場的廁所由於環境優雅、不收費,日前竟成為打卡勝地,持續有「網紅」前去霸佔擺拍。人多時,盥洗盆和地面都堆滿衣物和雜物,彷彿成為網紅們的辦公室,引起民眾和商場清潔工的不滿。商場方面則表示無奈,只能盡力勸導,無法驅趕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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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商場 #清潔工 #杭州市 #思浩
律師公會名冊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財務委員會在3月31日就2017-18年度財政預算案召開特別會議,討論政府在保安方面的開支預算。
免遣返聲請人數近年呈上升趨勢,僅僅過去一年入境處便展開了近600次針對非華裔非法勞工的行動,較 2015年大幅增加 70%,我希望當局能告知未來一年有什麼措施打擊這類型罪行和非法受僱的情況。入境事務處處長曾國衞表示,未來一年會主力從源頭打擊免遣返聲請遭濫用的情況,同時,會加強執法行動,增加巡查次數,並會加強僱主方面的教育。
另外,政府以試驗形式,把部分聲請個案轉介予輔助名冊律師以增加審核個案的總數,希望政府能盡快推行有關計劃,協助加快審核程序。政府亦會增加1千5百萬元用於當值律師服務運作的公費法律支援計劃,我希望當局能解釋有關經費能否增加每日的處理個案數量。保安局局長黎棟國解釋,現時正與律師公會及大律師公會商討計劃細節,大部分工作已準備就緒。
律師公會名冊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在11月30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我就打擊「假難民」動議提出修正案,促請政府全面檢討及優化統一審核機制,增加律師及傳譯員數目,並運用資訊科技如視像和電話通話來協助加快審核免遣返聲請。我希望政府能研究透過立法,收緊審批程序時限,避免出現非法拖延和機制遭人濫用的情況。
政府表示會全面檢討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加快審核程序,並研究措施羈留更多非法入境者。
以下是我的發言全文:
在發言前我要先申報,我以大律師身分參與了當值律師服務計劃,同時亦有處理免遣返聲請個案。
主席,根據入境處的資料,在今年頭10個月,入境處共接獲3,481宗免遣返聲請,而統一審核機制自2014年3月實施至今年10月底,尚待入境處審核的聲請已累積超10,600宗。按入境處新訂的目標,倘若每年可以處理5,000宗或以上的聲請,最快都要2年才能夠完全處理現時過萬宗積壓的聲請個案,還未計算平均每月有約400多宗新增聲請。部分市民會擔心,免遣返聲請數目持續高企,它對香港已帶來不少問題,包括社會、勞工、歧視,以至「假難民」等,如果情況持續下去,將會對香港造成深遠影響;加上政府每年用在審核聲請、公費法律支援和人道援助等方面的開支非常龐大,預計今個財政年度在這方面的開支就高達17億元,對公帑造成沉重負擔,我們絕對不希望見到它變成一個「無底深潭」。
香港在九七回歸後,繼續履行《禁止酷刑公約》的規定,即如有外國人聲稱被遣返原居國家,會遭受酷刑、不人道對待,以及迫害,特區政府就不可以強行把他們遣返。隨著終審法院在2012年12月對Ubamaka案,以及2013年3月對「C等人」案作出裁決,政府亦於2014年3月3日起實施統一審核機制,由入境處一併處理主要以酷刑、不人道及迫害三種理由提出的免遣返聲請。同時,政府明確表示,根據「所有適用理由」而提出的免遣返聲請,會按統一審核機制一次過審核。但其實,統一審核機制實施2年多以來,不少律師對於「所有適用理由」的涵義都感到模糊,尤其是《香港人權法案》第2條在統一審核機制下是否一個適用理由,所以不少律師都向入境處作出查詢。
入境處在今年9月12日終於發出通告,正式闡明處方對「所有適用理由」的立場,即在統一審核機制下,入境處除了評估聲請人如被遣送至另一國家會否遭受《入境條例》第VIIC部所訂明的酷刑風險外,亦會評估聲請人根據《香港人權法案》下的絕對及不容減免的權利會否有個人及重大的風險受到損害,例如《人權法案》第2條所指的生存的權利及第3條所指的不人道處遇。簡單來說,統一審核機制下聲請的適用理由,除了原來的三種,包括酷刑、不人道處遇及迫害,由今年9月12日起,生存權利亦已被入境處確立為第四種適用理由,而聲請表格亦已於該日起作出修訂。
主席,入境處正式將「生存權利」確立為適用理由,雖然已經訂立個別的一次性措施,但是否證明了現在的統一審核機制存在一些漏洞?將來會否因為有更多的適用理由而令到審核聲請再翻炒,讓入境處的工作量百上加斤,清理未處理的案件更是遙遙無期?
針對免遣返聲請及其造成的潛在問題,我在今年4月聯同新民黨葉劉淑儀議員和田北辰議員,以及多名區議員和在港的印度商人,約見了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反映了我們的意見和建議。而我今日提出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促請政府全面檢討及優化統一審核機制,包括研究規定免遣返聲請人士須在抵港後的指定時間內提出聲請、增加律師及傳譯員數目,以及引入電視直播聯繫及電話中心等資訊及通訊科技,以加快處理現時積壓大量的聲請個案,同時希望政府全面檢視公費法律支援制度、研究設立收容中心,妥善安置及管理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士,以及檢視為聲請人提供的援助機制。其實,新民黨早前已向保安局提出,希望政府考慮在香港偏遠地方設立禁閉營,在合理時間的原則下,安置來港提出聲請的人士,此舉既可提高阻嚇力,亦可減低偷渡來港的誘因。
事實上,涉及免遣返聲請的問題眾多,現時審核程序就有不少需要優化地方。我認為政府應研究是否透過立法,收緊程序,包括明確規定聲請人須在抵港後的指定時間內提出聲請,避免一些在港完成工作後因為簽證到期要離港,之後再提出免遣返聲請以此留港。規定聲請者在指定時間內提出聲請,既可以縮短他們留港的時間,亦可以減低他們在香港非法工作的誘因。
主席,為加快審核現時積壓大量的聲請個案,保安局在11月11日的保安事務委員會上表示,政府打算推出法律支援試驗計劃,希望透過設立一批律組成的輔助名冊,以補當值律師服務計劃的不足。從增加律師人手角度出發,有關試驗計劃是可以增加律師的供應,但同時又有一些疑問和憂慮,包括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在培訓方面能否配合?在當值律師名冊及輔助名冊兩者同時推行下,會否出現同工不同酬的情況?政府聘請律師或大律師後,若由無經驗者提供相關支援服務,包括接見個案人士及負責行政工作等,會否令律師要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甚至可能會造成更多上訴案件,結果令聲請個案所需的處理時間變得更長?
事實上,除了我之外,不少法律界人士對於這個試驗計劃的內容和具體運作都有不清晰的地方,但在未搞清楚這些疑問的時候,入境處已急不及待在11月中向現有當值律師名冊內登記的律師發信,介紹有關試驗計劃,並邀請他們參與該計劃。我當然希望有關計劃能成功推行,以加快處理現有積壓的個案,但同時亦希望政府正視有關問題,及早妥善處理,以免影響計劃的推行和成效。
此外,我建議政府應研究如何透過改善和優化現有的傳譯安排,進一步提升個案處理的效率,以及加強善用資訊及通訊科技,包括引入電視直播聯繫及電話中心等,聲請人以透過這些通訊科技與負責處理其個案的律師,在兩個已安裝有關系統的地方,進行視像通話,過程中,傳譯人員亦可透過有關系統提供傳譯服務,相信對加快處理現時積壓的個案會有莫大幫助。事實上,在現行的司法制度下,已有法例規管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向法庭提供證據的程序,亦是行之有效,所以很值得在免遣返聲請過程中引入。
主席,其實不少國家在處理難民或尋求庇護人士方面的經驗,都是值得香港參考。例如澳洲政府處理難民庇護申請時,如申請人無法親身前往澳洲移民局辦理相關程序,澳洲入境官員會考慮以視像設施或電話與申請人通話,節省交通時間和人力成本。此外,澳洲移民及邊境保護部亦提供翻譯及傳譯服務,為有需要人士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超過160種語言的即時電話傳譯服務。我相信澳洲在這方面的經驗都是值得香港參考。
主席,免遣返聲請及其引發的連串問題,對香港已造成一定影響,我希望政府全面檢討及優化現有審核機制,讓這些困擾香港多年的問題,早日得以紓緩。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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