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型態日趨複雜 屛縣消保教「停看聽」
隨著社會經濟及環境快速變化,消費者及業者彼此間互動,不但日趨頻繁也更加複雜,加上消費者意識抬頭,如果遇消費糾紛就走上法院,冗長的訴訟程序總讓人身心俱疲。屏東縣政府消保官呼籲,消費者遇到推銷時千萬要「停、看、聽」,「停」止購買衝動、「看」清楚契約內容、「聽」明白業者的宣傳與廣告,完全確認清楚後再行消費。網路購物也要特別留意,免得花了冤枉錢還一肚子氣。
屏東縣政府統計去年9月份至今年8月份以來,消費調解共計有85件,包含商品調解案件48件、服務調解案件有37件,其中商品類以車輛及家用電器各12件居第1名、服務類則以線上遊戲12件第1名。其它如電信通訊、瘦身美容課程、運動健身中心項目,各分別以10件居次,值得消費者多加留心。
縣府消保官盧仲炬說,近日縣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1件化妝品消費糾紛事件,陳情人檢舉某化妝品業者向她的兒子推銷產品,認為她的兒子只有粉刺的問題需要解決,但業者所推薦的保養品項目,卻遠遠超過所需,以推銷話術讓剛出社會、每個月收入僅兩萬餘元的兒子,一下子花光積攢兩年多的積蓄40餘萬元現金,令人心疼,希望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能介入協助。經由委員會請雙方當事人到府協調,業者方面願意退還16萬6,000元,並承諾不再推銷產品,雙方達成和解。
消保官舉例,綜合市面上業者推銷型態,許多以免費試用或填寫問券等方式邀請消費者入店體驗,再以話術推薦消費者購買美容產品,贈送免費護膚課程等誘因,誘使消費者簽名購買,通常消費者在業者催促下,並不會仔細閱讀及確認各項產品內容與單價,事後才發現不對勁。包含網路購物也要慎選商譽良好的電子商務平臺,如遇有消費爭議,應立即申訴,以掌握時效,讓相關業者能及時協助處理。
消保官盧仲炬呼籲,業者與消費者之間,雙方要確認選購商品(服務)內容及總價,業者也不得強迫推銷,應該共同建立友善消費環境,消費者若有消費上的糾紛,也歡迎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或1999,縣府有專人為您處理。
強迫推銷 檢舉 在 HUSH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睡了一覺醒來還是覺得應該把自己寫的這些東西發到專頁上,雖然這些沈重的文字石頭也許只能在臉書大數據的同溫層裡面引發它們自己的漣漪,但如果可以讓這些圈圈裡知道我的LGBTQ們提供一個也許幫得上忙的觀點、讓我的異男異女們多瞭解一點同志的聲音,我絕對很樂意這麼做。
私心最想表達的,是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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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聲明,我絕對不強迫推銷,單純丟出我的一個想法(好吧事實上是很多個)讓大家一起思考參考。你有需要儘管拿,你若不需要也就放著會有人來拿。
在深白老師一則關於"尊重"同志的貼文底下看到這個留言
“楊XX:
(請先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
以後小學生入學的時候身分就必須勾選「同性家庭」(其他還有單親、原住民、新住民、隔代教養等等),我覺得會給小孩子帶來困擾。同性戀要組成家庭是他們的自由,可是不要影響到小孩子的權益。
同性配偶為了綁住彼此,不然「同性婚」為何強求要有小孩?
台灣主流民意並未反對同性婚姻,上次台大考卷上面寫到基督教主張一夫一妻,並沒有批評同性戀,結果被人檢舉還被罰了$30,000,如果沒人檢舉會被罰嗎?結婚是你們的自由,但請盡量不要給其他人帶來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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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疑問與理解是
1.照楊小姐的說法,請問單親、原住民、新住民、隔代教養的小孩,在入學勾選的時候,都會造成困擾?
2.因為預設自己的孩子是異性戀,來自一個"正常"的異性戀家庭。倘若雙親都是同性,即是一個"不正常"的家庭,一個“不正常”的家庭會剝奪孩子的權益。可是他媽的權益到底是什麼?「讓孩子擁有一個無需困擾的成長環境」??
3.並非所有的同性婚都強求要有小孩,更多的同性婚爭取的,是在法律的世界裡,不再只是”陌生人"的關係,是爭取萬一生死交關之際,讓相愛的兩個人都可以履行更多愛的責任,是爭取讓這個社會知道,婚姻可以是所有人的選項,同性可以結婚,異性也可以,是爭取讓世人知道,同性戀與異性戀一樣,沒什麼特別。
4.「小孩出生在你家,你有問過他的意願嗎?」這個問題本身就很蠢很屁很俗套,但「剝奪小孩的權益」這個說法也沒有比較清高或聰明。大部分的權益,都是權益擁有者自身的。
5.順帶回應極認同深白老師關於「說尊重有時是暗地裡的歧視」一文中我的感想。所有帶有但書的尊重都是假尊重。
新聞關係,讓大家知道我的性向,但這個新聞反而幫了我一把。新聞之後,藉機讓關心好奇這個議題的人知道,關於出櫃,有部分的同性戀者選擇的立場,也許同樣也是"不承認不否認"。因為在眾多的觀點裡,我們也可以這樣想:如果我們覺得同性戀和異性戀,一樣自然,我們自然沒有必要特別強調或否認。如同我們不會聽到一個異性戀者遮遮掩掩、或四處宣揚自己是異性戀一般。
也許到這裡我們會產生「那為什麼不是所有的同性戀都出櫃?」的疑問,這個問題其實也可以這樣問「為什麼有些同性戀害怕出櫃?」
我想這個問題的答案有很多。
實在很不喜歡異\同這樣硬性的二分法去談這些,但我認真認為,好比在媒體的殺人標題上看到對於同性議題的報導,如果這些報導裡的事,也會在異性戀的環境裡發生,那麼我們就不能用這副放大眼鏡去檢視同性戀,這不公平,而這不公平只是其中一種。不公平就是差異的開始,差異就是歧視的引子。
而我們高聲疾呼的婚姻平權,就是眼下看到可以打破這個差異的其中一件事。
6.我書讀得不多,以上論述也許能找到漫天橫飛的社會學術名詞來攻擊或辯駁,但如同一開始的聲明,我意不在強迫推銷,僅供參考一起思考。
7.致楊小姐,發言是你的自由,但請盡量不要給其他人帶來困擾。(送你一記明星眯眼甜笑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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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同性配偶為了綁住彼此,不然「同性婚」為何強求要有小孩?」這句話我真的看不懂,婚姻是愛情的墳墓這句話絕對不是同性戀發明的。如果小孩是用來約束綁住婚姻中的雙方,這樣不是很本末倒置嗎?難道這是一個普世價值嗎?請上去看第3點好嗎楊小姐。
配偶不是為了綁住彼此,求偶才是。
強迫推銷 檢舉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透視憲兵搜索事件背後玄機
民報文字記者:阿愷
這次憲兵非法搜索事件,從各種層面來看,確實是白色恐怖的遺緒。白色恐怖最大特色之一,就是軍人對平民進行無遠弗屆的干涉,包括賦予軍人「特務」的功能,使軍人得以調查、搜索、扣押、偵訊、逮捕、刑求、監禁、勞改和槍決平民,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警總。
如今警總已成歷史,軍歸軍,民歸民,相安無事。但偏偏有一個法制上沒有剔乾淨的威權時代設計,被這次政戰局保防處利用上了,那就是憲兵被賦予司法警察身分,可對平民進行偵查(刑事訴訟法229-231條)。整起事件,是保防單位假藉憲兵之手,把白色恐怖的黑手再度伸向平民,目的可能是要掩蓋白色恐怖某些不可告人的秘密,卻也侵犯了平民的財產權和人身自由權。本文從以下幾個面向抽絲剝繭,對這起事件做深入的分析。
首先,從法律層面來看,本案至少有以下五點涉嫌違法:
1.憲兵沒有報請檢察官許可,直接到魏家搜索,違反《刑事訴訟法》128-1條規定:司法警察官認為有搜索之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2.憲兵沒有報請法官或檢察官許可,直接扣押魏先生擁有的文件,違反《刑事訴訟法》136條規定:法官或檢察官得命司法警察執行扣押,並應於搜索票內記載事由。
3.憲兵沒有使用通知書通知魏先生到場詢問,而是直接用廂型車把他載到偵訊室詢問,違反《刑事訴訟法》71-1條規定: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4.憲兵在晚間9點偵訊魏先生,違反《刑事訴訟法》100-3條規定: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幾種情形可以例外,包括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在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有急迫情形者。但這四種情形,恐怕沒有一種符合魏先生當時的情況。
5.憲兵偵訊魏先生時,如果沒有告知以下幾點,則違反《刑事訴訟法》95、100-2條的規定:(1)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2)得保持緘默,不必做違背自己意思的陳述;(3)得選任辯護人;(4)得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這一點,既然軍方宣稱全程錄影,那就請檢察機關調閱錄影內容來看。
以上1-3點,法律條文都用一個「得」字,意味可以允許例外。這例外就是《刑事訴訟法》131-1條:「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這就是憲兵所鑽的法律漏洞。憲指部宣稱魏先生有「簽具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據此解釋他們是「合法」搜索。
然而,幾名軍人挾帶威勢,在密閉的廂型車內要魏先生簽具同意書,本身就帶有某種強迫性;且據魏先生女兒在PTT所稱,憲兵在與魏先生交涉過程中,曾使用威脅性言詞(如果爸爸不配合他們的話就會……),這種態度令魏先生恐懼;甚至魏先生在偵訊時,還「以為自己永遠不能回家了」。這一切,都顯示魏先生在整個過程中,受到某種強迫或威脅(不論是言詞上、態度上,或情境上)。假使偵訊時,憲兵出以強迫的言詞,那又觸犯《刑事訴訟法》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同樣,這也可以調閱錄影內容來看。
再者,搜索必須出示搜索票,這是通例;「不使用搜索票的搜索」,這是特例。執法者應先採行通例,通例不行,才用特例,這是基本常識。如今憲兵跳過通例,直接用特例,還大言不慚說過程「合法」,如果不是對法律無知,就是企圖玩法。
其次,從道德或程序正義層面來看,本案至少有以下兩點悖理:
1.是誑稱要買普洱茶,騙魏先生出來見面。這是一種詐術,自不待言。
2.是事後要給魏先生1萬5千元獎金,條件是要簽切結書,不得對外透露此事。外界懷疑這是「封口費」,合情合理。反而國防部宣稱這是「獎勵金」,頗有狡辯之嫌。獎勵金是這樣亂花的嗎?發獎勵金還要簽這種切結書來封口嗎?
本來,軍方發生非法搜索案,若能知錯認錯,立刻處置相關失職人員,倒還能大事化小。未料國防部在今(7)日上午舉行記者會,發表六點聲明,其中第五點根本胡扯一通,甚至讓人懷疑軍方還沒有走出戒嚴的陰影。第五點全文為:
「『收藏持有』與『公開販售』是不同的行為。民眾販售所獲得公文檔案,尤其機密文件,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且有涉法之嫌,理當主動送交文檔產製單位或警方處理。公開上網標售之行為,極不足取,其動機、目的為何?社會應有公評。」
這段話的重點,是把整個事件上綱到「國家安全」的層次。軍方暗示魏先生所持有的文件,「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這是天大的笑話。這些文件,從PTT所披露的來看,都是誰檢舉誰的「小報告」,而且發生在50、60年代,怎麼可能跟「國家安全」有關!真正影響國家安全的,是暴衝的馬總統、傾中的馬政府、強迫推銷「九二共識」的國民黨、敵我不分的退役將領,以及搞黑箱服貿的藍營立委。國防部沒有正視這些嚴重的國安危機,反而從升斗小民持有的幾十年前舊文件看到「國安之虞」,真是令人傻眼。
然而,這才是整個問題的重點。國民黨43年的白色恐怖,就是出之以「國家安全」之名。殺人關人、侵犯人權、剝奪自由,阻礙民主,都是拿「國家安全」的話術來唬弄人民,其實說穿了,無非是圖利國民黨政權。誰知這套白色恐怖的話術,在解嚴30年後的今天,還出自國防部之口,用來掩飾憲兵侵犯人權的白色恐怖行徑,誠不知今夕何夕!
此外,第五點還有一大亂扯:魏先生持有的文件,誰說它有「涉法之嫌」?憑哪一點判斷?而且現行法律,沒有任何一條說民眾所持有的公文檔案,必須交給「文檔產製單位」(意指檔案管理局)或警方。如果有的話,那是道道地地的白色恐怖規定,牽涉到國家權力對於人民財產權、言論自由、思想自由的侵犯。
最後,這起憲兵非法搜索、非法扣押、非法偵訊案件,真正的癥結,恐怕是政戰局保防處要封殺白色恐怖的真相,因為發動調查的是保防處,而被扣押的這些文件,恰好是目前白色恐怖研究最弱的一塊拼圖,也就是「加害者」或「協助加害者」(告密者、檢舉者)的部分。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11條,魏先生持有的文件早就超過30年,不再屬於機密,可以開放應用。如果保防處對這種不再「機密」的文件都要扣押,那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裡面藏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事實上,整個白色恐怖,就是建立在無數不可告人的秘密上面,這是釐清白色恐怖真相的關鍵之一。
附帶一提,憲兵的英文是Military Police,也就是軍事警察。軍事警察當然是管軍人。我國的憲兵被賦予對平民的司法警察權,可以偵查平民,這一點相當可議,違背憲法第9條「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的立法精神,因為偵查是審判的準備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29-231條硬把憲兵扯進來,讓它變成「司法警察」,應是出自「訓政時期」或「戒嚴時期」便宜行事的考量,而在1987年解嚴或1991年終止動戡之後,又沒有把它剔乾淨,以致發生這種軍方擾民、竟還振振有詞的怪現象。為此應盡速修法,將憲兵排除於司法警察之外,或明文規定不得對平民進行任何調查偵查。否則未來這種憲兵非法搜索的白色恐怖事件,還會繼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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