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香港保安局長鄧炳強接受港媒專訪,警告香港民眾勿在下月10日的「雙十節」,意圖做出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來的行為,或者鼓勵或煽動他人做出相關行為。至於能否展示「青天白日滿地紅旗」,鄧炳強說,會依個別情況處理,「如果你心裡真的想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我們一定找到證據,證明你心裡所想及你所做的事。」
這就是審查思想的法條啊!
台灣之前的內亂罪,也是不用有什麼強暴脅迫行為,
只要你有那個念頭,加上一點點動作,
比如揮台獨旗,就構成犯罪。
人家說今日香港,明日台灣,
其實今日香港,是昨日台灣,
我們要做的是,看清楚一國兩制是什麼東西。
同時也有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60的網紅羅廷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孩子在安置所發生性侵? 合意性交? 我們本意是主要討論 為何在安置所發生了 安置變得不安全要不要檢討 到底是不是性侵 大家都說不清....... 因為小學四年級 會不會都不懂 PS:什麼是性侵害?-任何沒有經過您的同意,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您意願的方法而發生性行為者,都算是性侵害。...
強暴脅迫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今天犯罪了嗎:拿別人的安全帽也會變成強盜?
——
我們先來看幾個情境:
你臨時要騎車載人,但你只有一頂安全帽。
1⃣️ 隔壁那台車的座墊上剛好也有一頂安全帽,你覺得不過就是安全帽而已,於是就順便帶走了。
2⃣️ 旁邊有個人剛好準備要牽車,你看他安全帽還沒扣起來,手腳俐落的你馬上過去拿走他的安全帽、然後迅速騎車離開現場,留下一個不明不白安全帽被摘走的人。
3⃣️ 跟 1⃣️ 的故事一樣,但在你拿安全帽的時候,車主剛好回來了,在他要阻止你的時候,你順手用手上的安全帽尻他的頭讓他沒辦法碰你,然後揚長而去。
——
1⃣️ 毫無疑問,藉由「和平非暴力」的手段,偷偷摸走別人的東西,屬於刑法上的「竊盜罪」。
2⃣️ 稍微用力一下,趁著別人沒注意(或來不及反應)的時候奪取別人的東西,會成立刑法上的「搶奪罪」。
3⃣️ 可能就有點複雜了,看起來很像竊盜,但後面又出手打人,這要怎麼算?�——
🥷 準強盜罪
先講答案,是「準強盜罪」。
我們先來說什麼是是強盜罪呢?根據刑法規定,是用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讓別人無法抗拒,進而取走他的東西或讓他自己交出來。
比如說你拿一個球棒把旁邊的人打昏,讓他進入「無法抗拒」的狀態,然後拿走他的安全帽。
那什麼是「準強盜罪」?
根據刑法規定,竊盜或強隊,為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強暴脅迫,直接當作你是強盜。
所以回到上面的 3⃣️,一開始拿安全帽是「竊盜」,但後來被發現了,你因為想要保護你偷來的安全帽而尻他,屬於「為了脫免逮捕而施暴」,
——
🥷 小罪重罰?
不過,強盜罪有一個「無法抗拒」的條件,那「準強盜罪」呢?
曾經有人半夜跑去別人的工寮偷東西被發現,拉扯之際造成對方受傷。法院審判的時候,認為被告犯的不過是加重竊盜罪和傷害罪,但最後卻要上升到「強盜罪」的程度,是「輕罪重罰」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後來認為「準強盜罪」沒有違憲,不過加上一個條件,就是行為人施強暴脅迫的程度,必須要到讓人「難以抗拒」的程度,如果只是單純的虛張聲勢或是肢體上的拉扯就不在討論範圍。
而「難以抗拒」跟普通強盜罪「不能抗拒」的差別在,準強盜罪「難以抗拒」是抗拒的難度到最高(但如果你夠強還是有破關的可能),強盜罪是直接讓你遊戲結束,連機會都不給。
這樣,是不是知道要如何幹走別人的安全帽,CP 值比較高了呢?
——
#法律白話文運動
強暴脅迫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關於準強盜罪既遂的認定標準,實務、學說見解眾多,以下略為介紹幾種看法。如果之後司律二試考出這個爭點,同學可以臚列幾種說法後,挑選你看得最順眼的說法當作個人意見。
一、實務見解:以竊盜、搶奪(前行為)既遂為標準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其既遂或未遂,應以竊盜或搶奪之既、未遂,作為區分之標準;亦即,如該基礎作為之竊盜或搶奪犯罪既遂,即應論以準強盜既遂罪。而竊盜罪之既、未遂,則以所竊取之物已否入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為斷,如行為人已將竊取之物移入其實力支配下,即應認係既遂;至其是否已將竊取之物攜離現場,並非所問。
實務可能的問題:由於部分學說認為,準強盜罪的規範目的在於維護竊取得來的贓物,因此前行為必須要「取得贓物」,連帶影響行為人當場實行強暴、脅迫行為時,主觀上一定要搭配「防護贓物意圖」。在此說的概念下,自不可能以前行為既遂當成準強盜既遂的認定標準,因為竊盜、搶奪未遂而未取得贓物的情形,根本不會成立準強盜罪,遑論成立準強盜罪之未遂犯(註1)。
二、學說見解舉例
(一)「穩固持有」之見解(註2)
此說從準強盜罪主要保護「財產法益」的角度來看,最終損害的認定,仍是看財物的持有利益是否終局被行為人侵奪,但並不是像實務見解一樣,直接以前行為既遂為認定標準,必須考量前行為產生的不穩固持有,以及後行為接續實現穩固持有的目的,以穩固前行為所取得財物的持有效果為既遂的標準,較為合理。
(二)「強制既遂」之見解(註3)
此說將準強盜罪定位為「截斷的結果犯」,原本客觀上實行的強制行為所發生穩固持有的狀態,已被截斷,且移至主觀構成要件「意圖」加以規範,亦即,「穩固持有」是所有意圖的對象,而不是既遂的認定標準。在此看法下,既遂時點就會以後行為(強制行為既遂)為標準。唯有將準強盜既遂的標準緊扣後行為,才能合理解釋準強盜罪與強盜罪不法內涵相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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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參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2月三版,頁261-262。
註2:參許恒達,準強盜罪的犯行結構與既遂標準,臺灣法學雜誌第204期,2012年7月,頁163-164。
註3:參古承宗,刑法分則:財產犯罪篇,2020年9月二版,頁174、176-177。
強暴脅迫 在 羅廷瑋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孩子在安置所發生性侵? 合意性交?
我們本意是主要討論 為何在安置所發生了
安置變得不安全要不要檢討
到底是不是性侵 大家都說不清.......
因為小學四年級 會不會都不懂
PS:什麼是性侵害?-任何沒有經過您的同意,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您意願的方法而發生性行為者,都算是性侵害。 ◎ 另外,只要不是您願意讓他人碰觸或觸摸身體的任何部位,且碰觸程度達猥褻之行為者,也算性侵害。
誰又能一定保障就是合意性交.所以就交給調查單位.但我們希望凸顯社會局要重視,小羅也不會因為同黨執政就當作沒看到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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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中秋節連假前夕小羅接獲一位心碎的媽媽檢舉,有被安置的國中和國小孩子在安置機構中發生性交!讓原來已屬高風險家庭受創的孩子再次受到傷害,小羅嚴厲指責社會局監督和管理失職!
事情發生後剛好是中秋節連假,社會局說要連假過後才能處理,我不能接受,因為孩子也許有可能在這3-4天內再發生性行為。兩個孩子都未成年,不能控制自己的慾望,也不知道事情發生後對自己往後身心的影響,這時安置單位應該擔任保護孩子的角色,但是卻沒有盡到責任。
事情已經發生,社會局除了需要盡力修復孩子的創傷外,也要制定SOP防範未來不會再發生這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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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暴脅迫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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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書都改掉,然後台灣就會獨立嗎?
民進黨「反滲透法」vs.國民黨「反併吞法」,兩大黨比誰更戒嚴,統一變成不能談不能碰,台灣就獨立了嗎?
當年民進黨主張廢除刑法一百條,不管談統或論獨,只要不以暴力脅迫,通通叫言論自由。
如今民進黨執政,台獨工作者手握公權力,實際擁有強暴脅迫之能力;
統一工作者則要受綠色恐怖整肅,被說是叛國要滾出去。
然而我們的國,中華民國,不還有統一憲法,明定現在是國家統一前的過渡時期,兩岸分屬一國兩制?
未來要統還是要獨,當然應該理性討論,公開辯論。
自欺欺人,說台灣已經獨立,脫離中國,那是民進黨在嗑迷幻藥,國民黨也跟著吸興奮劑,藥效過後,興奮是一時,傷害是永遠。
不統不獨,其實就是等著被統。台獨想獨不敢說,說了也不敢做。
中華民國,仍然是中國的政權,不會變成獨立主權的台灣。
如果台灣離大陸更遠一點,擁有足夠的能源和市場,或許還有獨立的本錢。
但偏偏台灣離崛起的大陸那樣近,同文同種,每年還從大陸賺進幾百億美元。
和統保台,就是新黨的主張,依據憲法,面對現實,穩健談統,保障台灣最大的利益和現狀。
抗中保台?抗中保不了台,只是激化對立,急獨最後造就急統!
#新黨大爆講
#和統保台
#政黨票請投新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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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暴脅迫 在 金鐘法律事務所- 【強制罪之強暴脅迫程度】... 的必吃
【強制罪之強暴脅迫程度】 1.按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