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你是會詳細查看合約的人嗎?許多人求職的時候,一心只想著要把握眼前的好機會,卻忘了仔細查看勞動契約的內容(甚至也別忘了要求ㄧ式兩份或副本),待日後工作出現爭議時,才發現當初簽訂的合約內容怪怪的,好像跟法令規定的不一樣,這時候到底該怎麼辦呢😢
以我自己為例,剛畢業的時候在某單位上班近一年,想離職的時候才發現勞動契約上面寫說要提前「三個月」告知……但我真的恨不得當場就開任意門直接回家,法令不是規定10天嗎?我竟然還要等三個月!(崩潰)
其實不只是離職預告期間,雇主給予勞工的其他勞動條件也都不得低於法定基準。在勞基法第1條便有提到,「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也就是說,勞動基準法為最低標準,勞動契約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反之,約定內容與法律若有牴觸者,其牴觸部分之約定無效。
其他比較常見的還有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教育訓練費用的償還、離職需扣薪水…等等。若真的有遇到覺得怪怪不合理的地方,大家可以再去翻翻法規、打電話詢問勞動局,或是看看我們之前的貼文,其實不難發現問題在哪。(或是直接詢問主管或HR)
但最後還是要提醒一下,不管任何契約內容,都一定要對其內容瞭解後再簽訂,自己的權益自己保障囉!你看過什麼奇怪的合約內容嗎?都歡迎在底下留言跟我們分享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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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台中一位民眾只因為請了四天病假,就被雇主強制扣薪8000元,認為扣薪不符比例。雇主則表示,該員工時常請假,已經嚴重影響工廠營運,目前對方已離職,進入勞資爭議仲裁階段。台中市勞工局今天上午也展開勞檢,要釐清雙方的爭議。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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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大家好,感謝這段期間許多朋友對我的關懷,不好意思讓大家擔心了。
首先,我想和大家說,先前部分媒體對我的負面報導全屬不實。
當時為了顧念辦公室員工的情份,我只做簡單的立場申明,無意長篇大論為自己辯護,也未對這些不實內容做出反擊。我的家人朋友們都催促我出來捍衛自己,可是我總是希望我的低調隱忍,能夠保留轉圜餘地。然而至今人身受到威脅,辦公室工作更遭到全面癱瘓,身心已經到了極限。為此,必須向大家說明:
1.近期辦公室兩位主任抹黑爆料,誣陷我挪用勞健保公款、詐領助理費等莫須有罪名,甚至對我強制追拍大聲叫囂後再次扭曲誤導媒體,嚴重傷害我的人格與聲譽之情狀,其實只是最後冰山一角。
過去以來,兩位主任早已不斷在我跑行程、開會、質詢、嘗試討論調整工作模式或指派工作時,以侮辱干擾代替溝通(圖一、圖二),數次將我需要簽名的重要文件逕自丟在回收箱或棄置地上,當我在與其他助理討論公務時,不斷大力敲撞我辦公室門板干擾威脅,更在進入我的辦公室後,把腳踩在椅子上指著我吼叫辱罵,經勸告仍不停止。
在此之前,去年我便發現辦公室運作不順暢,已影響我的問政品質與地方行程服務,曾多次委婉要求主任改善調整工作模式但卻未果。近期更努力嘗試更明確的溝通,指出問題希望釐清彼此的認知,調整更好的工作模式,卻完全無法進行有效溝通。
儘管數月以來如此內外交迫,我仍努力維持個人工作品質,不放棄對選民的承諾,做好議員問政質詢、全日審預算及地方服務的工作。然而經歷這些一而再、再而三,頻繁的人身侵擾與威脅行為,令我深受折磨,不斷忍耐到此刻,我已依法終止與該二人之契約關係。
2.很抱歉辦公室問題佔用公眾版面,十分不好意思,也非常感謝這段期間還是有許多人相信我支持我,有你們我就不孤單。這段期間,在親友鼓勵之下,我已積極至相關公家單位調閱資料正式證明我的清白,在此我也向關心我的朋友們簡短報告:
自我上任起,所有助理勞健保勞退費用均全額繳交,從未中斷任何投保紀錄影響勞工權益(圖三),我個人帳戶餘額充足不缺錢,當然無挪用問題(圖四、圖五、圖六)。而現已離職執行長在職期間,皆實質管理員工與工作,包含其他公職及所經營之地方組織成員皆知情且合作共事(圖七)。
出缺勤層面,我上任以來對員工請生理假,本就從未要求看憑證且不扣薪,事實證明,當事人也早在媒體報導中自承「過去請生理假從未被議員要求提供任何憑證」(圖八)。遺憾的是,近期基於信任在內部與員工討論工作整體制度有關「病假」項目場合,由於我個人從未有過員工請假憑證之審查執行案例,基於謹慎我希望先釐清法規與相關範例後再討論的自然回應,卻遭錄音扭曲。
至於台灣公司購置之辦公室打卡機有密碼、卡片和指紋等多功能可使用,實際上辦公室助理都是選擇以個人密碼打卡上下班,並未硬性要求只能使用指紋打卡。
加班費部分,助理薪水從不經手議員,皆由議會直接支付於助理,因此去年我擔任黨團總召時即在黨團協商要求市議會編列加班費預算,議長也同意並編列,但遭內政部否准,這段期間我的辦公室則以補休計算,助理也有持續申請補休至今。週六日為地方行程繁忙重點日,所負責的地方行程助理要求休假也確實有休,相信地方鄉親、里長、其他議員辦公室都可以見證。
3.抱歉讓大家擔憂,過去我太專注在議會問政和地方服務行程,卻未注意辦公室團隊管理與查核,我會深自檢討,在此向大家抱歉,我會持續調整工作模式,建立最好的服務團隊,繼續全力問政,為大安文山鄉親服務。政治路上還有很多理想沒完成,我會盡自己最大努力,做好每一天的工作。
最後,再次感謝在第一時間相信我支持我的朋友,陪伴著我撐過這段艱難時光,我相信人性本善,我還是會持續懷抱著信念,相信這個世界需要持續抱持對人的信任,才能眾志成城。
我不會讓政治淪為猜忌權謀鬥爭的溫床,政治應該是眾人同心協力改變社會的正面力量,這是我當初離開五年企業界轉而投入政治的初衷。至今我仍由衷相信,未來也會持續相信。
強制扣薪離職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你的薪水不是你的薪水?】
最近,發生了台灣社福界史上最大的醜聞。
高雄有一間婦女協會被揭露出,有超過二十名社工長期以來領不到自己該領的薪水,有一部分都被「回捐」了,也就是薪水的一部分被當成「捐款」,非自願的捐給自己工作的單位。
在這段過程中,出來揭發的社工還被逼迫自願離職、而且那些回捐的薪水不知道用到哪裏去,許多「被捐款」的薪水也還沒拿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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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協會犯了什麼法?
根據協會內部的吹哨者以及這幾天的高雄市勞工局勞檢發現,這些社工每個月拿到薪水後,除了發現自己薪水少了一點,還會得到一張「捐款收據」,告訴你「協會感謝你的付出,感謝你發揮愛心又把薪水捐回來ㄌ」
目前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回捐」會犯什麼法,僅在《勞基法》中有關於薪水少拿、晚拿等的規定,例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意思就是,薪水如果是 3 萬,就該拿到 3 萬,如果是 25 萬,就該拿到 25 萬(不包含各種自提等等的情形),不能用各種奇怪的名義扣薪水,或是沒經過你同意就把薪水拿出來捐款等。
但違反的話,也只會依據「記點」的方式來懲罰一點點錢,大概就是一直遲到被記過,只要打掃幾小時就可以銷過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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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捐款也不是你的捐款?
根據新聞報導,這個協會因為拿了太多不屬於自己的捐款,所以違反了《公益勸募條例》的「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意思就是呢,不能因為人家是的員工就自主主張「幫人家捐款」,就算「貼心的」附上捐款收據,也是不行滴,如果做了這樣的事,就會被罰 4 到 20 萬,一直不改善的話,就會一直罰錢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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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助人工作者也無法自助,誰來救救他們
這次事件中,這個協會目前只被開罰了11萬多,相較於社工們長期被回捐的薪水僅是九牛一毛。
社工不是志工,是有權利領到自己該有薪水的勞工。
當身在社福圈的助人工作者們面臨長期以來的陋習,在目前也沒有很具體的法規直接規定「叭叭!回捐犯法」的情形下,而且這幾年被爆出來的單位都是「合法」又領政府補助的,我們可以一起想想,到底是哪裏出了問題?
強制扣薪離職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台中一位民眾只因為請了四天病假,就被雇主強制扣薪8000元,認為扣薪不符比例。雇主則表示,該員工時常請假,已經嚴重影響工廠營運,目前對方已離職,進入勞資爭議仲裁階段。台中市勞工局今天上午也展開勞檢,要釐清雙方的爭議。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6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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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先進
原本透過強制扣薪向對方(簡稱:甲 欠我 10 W )所服務的公司單位(花蓮)請求1/3之薪資
支付該公司支付了幾個月 ( 約 5 W ) 之後
某天花蓮法院回覆我:「該員甲已被公司開除了。所以沒有薪資所得可以扣款」
請問像這種情況,
1 . 如果他在 乙方(台北)公司上班 我是要向花蓮法院追加提報 請向 乙方(台北)公司
申請強制扣薪 了 ? 還是 重新 向台北法院 申請強制扣薪 ?
2. 利息部份 年週率 6% 要怎麼算 106年一月 10號 欠的 107年 2月離職 去 乙方上班
在強制扣薪部份 是不是要這樣寫
民國106年1月10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元部分,及自民
國107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再麻煩各位回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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