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前幾天在PTT的Salary版看到有一篇「朋友老闆要求勞工紓困金上繳」的討論文,引發了不少版友討論,後來也有媒體報導(參考東森新聞:員工領到紓困金!老闆扣薪水逼上繳:最該紓困的是雇主)。相信大部分的讀者看到標題後應該都會直覺反應,「這樣怎麼可能可以呀!」,如果老闆只是提出一種與員工協商的方式也就罷了,那就看該公司先前勞資關係如何自行去協議,但若試用強制的手段來逼迫員工交出紓困金,不只不近人情,甚至也會有違法的疑慮,最後可能從員工那裡拿到的紓困金反而就要變成罰鍰繳回給政府了。
之所以會有這類的爭議產生,是因為勞動部為了因應近期疫情嚴峻對於勞工造成的衝擊,比照去年推出了「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計畫,主要是針對投保在職業工會的勞工提出的紓困方案,並依照其投保薪資發給1萬元或3萬元的紓困補貼。
但不知道各位有沒有聽過,有些雇主因為不想幫員工繳納勞健保費用,便會補貼員工部分費用讓他去投保在各縣市的職業工會,才會出現這則討論文中的老闆出來主張「勞健保費用是我繳的 因此領到的紓困金當然要上繳」的情況,但這樣真的合理嗎🤔
👉🏻受僱員工投保在職業工會的問題
依照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只有「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工作者可以參加的職業工會作為投保單位,以保障這一類的勞工在有特定事故發生時也能夠申請各項給付,例如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並可累積投保年資直到資格符合時申請老年給付。
相對地,如果是「有一定雇主」的一般受雇勞工,恐怕就與前述的投保資格不符,而應該要以服務的公司或單位為投保對象,由雇主為其投保勞健保。因此以本篇PTT貼文中的案例來看,雖然不知道原Po服務的單位是否為僱用勞工五人以上的事業單位而應強制成立勞保投保單位,但明明受同一雇主聘僱卻還投保在職業工會顯然是有問題的,如果當事人因故發生職災時,恐怕也就沒辦法因此而申請到職災的相關給付了。
(其他細節,可參考我們部落格中的「沒工作就去職業工會加保?沒注意到四大重點,保費可能就白繳了」一文)
👉🏻不上繳紓困金就不發薪資
既然讓自己的員工投保在職業工會可能會有違反法令規定的疑慮,理論上該員工也根本不是「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的紓困對象才是,所以無論是老闆還是員工,應當都不該領取該筆補貼才是,但先不論這一部分的是非對錯,假如雇主向員工表示在繳交回紓困金以前不發給工資,或甚至直接從原本要發放的薪資中扣除紓困金的話,都有可能將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薪資未全額直接給付),被查證屬實的話,除了將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主管機關也可以依照勞基法第27條規定限雇主在期限內給付工資,所以前面才說老闆拿到紓困金後,搞不好繳的罰鍰還更多了。
順帶一提,經濟部在這個月有釋出「商業服務業營業衝擊補貼」的紓困方案,假如該事業單位有依法幫員工投保勞保的話,搞不好還有機會合法地申請到這項紓困金,也就不用一邊跟員工產生爭議,一邊還要承擔其他法律風險了。
👉🏻先暫緩發薪,最後放棄要求員工繳交紓困金,還是有問題?
相信不少的人聽到雇主要求上繳紓困金的要求後應該都會予以拒絕,但如果勞資雙方在協議過程中,雇主因此而暫不發給工資,最後因為勞方反對而作罷,卻因此讓發薪日延後的話會有問題嗎?依照勞基法第23條規定,工資的給付應按勞資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主,實務上如果雇主未按期給付工資(例如每月約定10日發薪,卻延遲到25日才發放),同樣可會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前述的規定而予以處罰,這樣可能不僅沒從員工那邊拿到紓困金,還是會同樣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總之,疫情期間無論是資方或勞方的確都需要共體時艱面對難關,但不管是在申請各類紓困或是處理各項問題時,還是要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執行,避免產生更多爭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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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扣薪協商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教育部已在5/21函釋雖然幼兒園全面停課,幼兒園退還家長的費用僅有午餐、點心及交通費,「支應教職員工所需之學費及雜費無須退還,各園仍應支應園內教職員工之薪資,不得要求其請無薪假」,但新北市卻仍有幼兒園強迫教職員休無薪假,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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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疫情升溫,幼兒園也全面停課了,不過卻傳出有幼兒園業者竟然在這種時候,還 #惡意壓榨老師,認為既然不需要到幼兒園上班,就逼迫老師在這段時間,必須 #請自己的特休 #事假,如果請完的,還要老師們放 #無薪假,甚至還 #按比例扣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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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政策早已規定,幼兒園停課期間只會退餐費和點心費,並不會退學費,也就是說,#幼兒園並不會因為停課而有額外的損失。然而,強迫老師請假,不僅 #侵害了幼教老師勞動權益,最可惡的,就是想再多賺取額外的人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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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幼兒園業者這樣惡質的行為,已經違法了,停課期間,幼兒園園方根本不可以強制老師請特休、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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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當中已載明,特休應該是由勞工排定的,因此,若違反此規定,根據《勞基法》第 79 條,雇主應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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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園方要與老師協商減班休息、暫時縮短工時,也必須透過雙方協商,並簽訂書面協議後向勞動局通報。因此,幼兒園園方也不能片面按比例扣減教師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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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各位老師有遇到類似狀況,可以 #至各地勞動局申訴,並直接告知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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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關於停課期間的相關退費規定,這邊也整理一下給大家參考:
🔎托育機構
🔺公辦民營托嬰中心:退費標準183.5元/日
🔺社區公共托育家園:退費標準241.5元/日
🔺私立托嬰中心:依各托嬰中心訂定的退費標準辦理
(私托退費標準,可以在這裡查詢:https://reurl.cc/YWLp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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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
無論是公立、非營利、準公共,或者是私立幼兒園,都需要按比例退還停課期間的 #午餐費 及 #點心費,其餘項目則不予退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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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國中小
停課不停學,相關費用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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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
按照比例退費,不過若學生同意補課,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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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按照比例退費。
強制扣薪協商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強迫老師請事假、特休還扣薪水?惡質幼兒園別違法!
近期疫情升溫,幼兒園也全面停課了,不過卻傳出有幼兒園業者竟然在這種時候,還 #惡意壓榨老師,認為既然不需要到幼兒園上班,就逼迫老師在這段時間,必須 #請自己的特休 #事假,如果請完的,還要老師們放 #無薪假,甚至還 #按比例扣薪水。
這一點都不合理,而且還很惡質!
事實上,政策早已規定,幼兒園停課期間只會退餐費和點心費,並不會退學費,也就是說,#幼兒園並不會因為停課而有額外的損失。
然而,強迫老師請假,不僅 #侵害了幼教老師勞動權益,最可惡的,就是想再多賺取額外的人事費用。
而且,幼兒園業者這樣惡質的行為,已經違法了,停課期間,幼兒園園方根本不可以強制老師請特休、事假!
《勞基法》當中已載明,特休應該是由勞工排定的,因此,若違反此規定,根據《勞基法》第 79 條,雇主應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如果園方要與老師協商減班休息、暫時縮短工時,也必須透過雙方協商,並簽訂書面協議後向勞動局通報。因此,幼兒園園方也不能片面按比例扣減教師薪水。
當我們得知這樣強制休假的情況後,也立刻去電跟國教署了解。國教署回覆我,幼兒園這樣的做法,已經嚴重違反《勞基法》,若有相關個案,國教署也會協調該地勞動局跟教育局去處理。
因此,若各位老師有遇到類似狀況,可以 #至各地勞動局申訴,並直接告知我們!
除了個案協助之外,未來我也會繼續要求國教署,應盡速要求各地教育局,發函提醒幼兒園業者相關勞動權益規範,不再讓惡質的幼兒園業者持續侵害教師們的權益!
最後,關於停課期間的相關退費規定,這邊也整理一下給大家參考:
🔎托育機構
🔺公辦民營托嬰中心:退費標準183.5元/日
🔺社區公共托育家園:退費標準241.5元/日
🔺私立托嬰中心:依各托嬰中心訂定的退費標準辦理
(私托退費標準,可以在這裡查詢:https://reurl.cc/YWLpjO)
🔎幼兒園
無論是公立、非營利、準公共,或者是私立幼兒園,都需要按比例退還停課期間的 #午餐費 及 #點心費,其餘項目則不予退費喔
🔎高中職、國中小
停課不停學,相關費用不予退費。
🔎補習班
按照比例退費,不過若學生同意補課,則不在此限。
🔎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按照比例退費。
(感謝 靠北惡質幼兒園 提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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