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婚姻平權法案公聽會:第一場】x 各方專家學者摘要
今天是婚姻平權邁開討論步伐的一日,我們在立法院公聽會中彼此充分表達雙方想法,有的情緒激動、有的痛哭流淚...。但不忘我們今天秉持自己的價值觀與期待站在這,互相聽見互相的聲音。
河水和海水,有一天匯流到海裡,雙方能否越走越近?是否有交集呢?
蔡維恩|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岡山教會主任牧師
12/17南台灣總共有300位牧師來到立法院陳情。為什麼南高雄基督教聯盟會出來?我們強烈表達,長期以來,這個訊號不只是代表整個教會的立場,我們也代表南部沈默的大多數。我要表達嚴正立場,這是個草率修法,是個法律騙局。
成鳳樑|東華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民法對重婚、結婚年齡都有限制,這些限制告訴我們,不是只有相愛就可以結婚,若只是相愛就結婚,這樣只是實質平等。以後就無法阻止近親結婚、不達到年齡就結婚。
我個人覺得同性伴侶應該要有身份地位的保障,所以立特別法。很多人都說立特別法是歧視,但用少數人的權利,動到多數人的法律,以法律比例原則來看,我個人認為特別法才符合。就像原住民法律,我們適用此法律來保障他。這跟隔離就是不平等,是不一樣的。我建議參考德國同性伴侶法與法務部正在擬定的伴侶法。
葉光洲|興望法律事務所律師
我有處理過國外同志離婚事件,不應該以修法引導社會,現在的修法是急促立法。我研究民法婚姻法制史,同性伴侶或婚姻是一個性少數的關係。我針對由委員的版本提出意見:民法修正,同性伴侶平等適用異性婚姻制度,但兩者在本質上有差異,如何平等適用,這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法官在裁定的時候,不可以因性傾向因素,決定法官不可以歧視,那誰認定法官不可以歧視?另外兩位委員的版本,都修改許多稱謂,但回到實際生活跟未來法律適用,我們把父母、夫妻、男女都拿掉,但在同性伴侶,難道不會有老公、老婆、夫妻的認定嗎?接受人工生殖的夫與妻,用同性伴侶適用的話,哪位是夫、哪位是妻?代理孕母法治是否要通過?我國內是否已承認代理孕母?所以我認為這是法律引導社會走向政策。
雷倩|21世紀智庫公公政策與社會研究
既然要保護全體人民的福祉,就要了解全體人民的態度。(拿出聯合報調查的數據,此數據針對同性性行為與婚前性行為的大眾意見調查)
大家認為婚姻是一男一女,還是同性別?
大多數人認為同性婚姻對孩子不公平。之前公投被否決,是因為程序上否決。
未來的修法建議:我們認為目前所有相關的討論與內容,以法條準用、單點修法立即處理改善。但對同運團體的修法主張,我們建議由政府完整研擬衝擊評估後,以德國特別法為藍本,不要改變現行民法。並且拒絕性解放,堅決反對修改刑法227條。
姜世明|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今天討論這個議題,應該事件喜樂的事情代表台灣文明的進步。
對這個議題,我1998年在德國上課,那時候就羨慕他們的看法。
我們相信這是個文化形成的過程,那這個文化形成的過程,是否可以用菁英決斷式的引導,是要被探討的。事實上在德國,他們對人權的保障,例如死刑與通姦,他們的方式都是不一樣的。應是國家而量身打造。
是否要採取同性伴侶制度?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同性伴侶建立家庭需要被保障。重點在於,伴侶法訂定後,其他個別性議題,例如移民、稅法,這些具體規定,需要由法官審查。
對於本次的法條,看起來是指更動夫妻或父母的概念,優點是中即興解決性別的問題,但涉及到社會重大價值典範的重大變遷,也涉及許多法條,刑法通姦罪的定義也應加以變更。而主體要如何辨別?
未成年子女收養,應該要再適度評估。
廖金河|亞洲時代新葉聯盟
我是段宜康委員之前說的凡人,我是中南部來的鄉親,之前有寫信給總統,我讀給大家聽。
這是一群長期默默為台灣社會奉獻的教會公民,至小英總統一份感性與理性的陳情書。⋯⋯
顏正芳|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系精神科教授
以實證研究結果和數據討論同性婚姻生養。醫學與憲法的立場相同,對人權的重視一律平等,不分性取向,從醫學角度來看,修改民法讓同志婚姻想有一樣的權利與責任,是消除歧視的積極表現,這也是為何不應該以專法訂定。今天若要成立專法或特別法,除非他是要給同性伴侶給予更多的優惠例如減稅,如果沒有的話,為何要立專法。
同性婚姻會導致社會性解放?我想不通同性婚姻通過為何會導致性解放?我們現在沒有同性婚姻,但現在的狀況如何?..
曾品傑|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
目前推行同性婚姻法案,對台灣民眾而言,是否適合?
不應該以法律作為引導社會的方式,這是以婚姻手段導致的性別霸凌。身份行為的法治會需要循序漸進,較妥當。
尤美女委員的版本叫傾向形式平等、機械平等。971-1條刪除男女,這剝奪大多數台灣百姓對婚姻制度有男女的家庭認同。將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子女,列為平等權,有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女性的生理與心理發展,比男生成熟兩到三歲,所以不需要修改。
收養的反歧視條款,有此地無銀三百兩,應該回歸給法官判定,不適合增訂反歧視條款,這可能讓同志收養變得比較強勢。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同性婚姻通過後,會有多少人受到影響?我們是在討論國家制定哪些法律是正確的。
我們是擴大家庭定義式的修法,大法官諸多解釋提到一夫一妻制的問題,此前在想像性別的問題中,只有兩性的想像(性別平等工作法以前叫兩性平等工作法)拿以前的釋憲看現在,無異於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婚姻的本質想像是兩人的結合,而人與物的婚約=權力主體與權力客體的結合。德國基本法的前言中,是給基督宗教的定位在國家為公法人,所以他必須要回應基督宗教。但在我國憲法中,強調宗教自由,所以沒有這樣的問題。
大法官在諸多解釋提到一夫一妻,必須要回歸到,當時法規是在解釋哪個條文內容。人若擁有相同權利,應該在一般性法律規範,身心障礙者法律等特別立法是因為差別性待遇。
郭媽媽|同志父母愛心協會
同性婚姻合法化,對於所有異性戀婚姻制度與生活並沒有影響。我是兩個孩子的媽,老大是15歲就出櫃的同志。單親、不孕、不婚、繼親、隔代教養等家庭也因為一夫一妻發言而受傷。同事固然是少數,但我們從不吝惜關懷其他弱勢團體,我們是盟友,而不是敵人。
這幾年下來,反對人士缺乏正確資訊、缺乏足夠資源認識同志,這點同志朋友責無旁貸,其實同志對異性戀朋友而言,是有點複雜的,導致不必要恐慌。我們願意幫忙,希望減少無心語言造成難忘的傷痕。這些文宣對同志朋友與家人,造成傷害,而且受傷最重的,其實是反同人士周遭的親友。
如何認識同志,最有效的方法是面對面對談,不論是先天或是後天,不論它的比例多少,都值得為這些人花心力,因為這是他們的生活、生命也是他們的幸福。若異性戀是天生的、同性戀也是天生的。若覺得同性戀不是天生的,異性戀又何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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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楊泰興大哥在本版留言,說沒有貼他專訪的文章,讓我覺得非常失禮,因此我趕緊把它找出來。裡面有一段,我當時對來訪的楊大哥提到:
"王瑞豐案促使邱顯智投身司法改革,「廢除軍事審判制度,成為我畢生心願,法、德已經廢除軍事審判了,台灣也不應該保留,」他說。"
這應該是洪案發生的前一年。當時我自己以王瑞豐案,聲請大法官解釋,希望可以廢除軍事審判制度。萬萬沒想到洪家委任了一心想要廢除軍法的我。在被軍檢霸凌的情況下,一個月後竟有25萬人上街示威,真的廢除了軍法。
全文如下:
冤獄平反,追求公義的人權律師:邱顯智(德晴法律事務所律師)
作者:採訪撰文/楊泰興,攝影/許育愷、黃于倩
過完舊曆年的一個閃耀陽光午后,走訪了邱顯智的德晴律師事務所,事務所就在台中法院對面四樓,不大但清爽,目前事務所三個人,一個律師、一個法務專員、一位助理,典型的小而美。「專員是我大學好同學,房子他們家的,我們一起打拚,他家是法律世家,剛好有這個點空出來,我便到台中執業,而鄭性澤案這幾個人權案都剛好在中部,我自然參與比較深一點,一切都是冥冥注定的,我投入法律實務工作才兩年,算是菜鳥。」邱顯智說來羞赧,少了些浮誇。
走上律師這條法律實務的道路,有其必然性與其偶然性,邱顯智坦率地說,年少時可沒立什麼偉大志向,一路走來跟一般年輕人一樣懵懂,而幾次轉折點都有幸看到追隨的典範並得到貴人相助,至於投身「廢除死刑運動」等社會公益活動當中,他表示一切都是義所當為,沒什麼太特別的。
從醫科叛逃到法律系
來自嘉義竹崎鄉下的邱顯智,老家就在知名的「奮起湖」附近,唸的竹崎鄉龍山國小才百來個學生,「爸爸在嘉義農專教書,但假日我們全家都還是要回山上務農、灑農藥、種龍眼。」功課不錯的他順利考上嘉義第一志願──嘉義中學,也就讀第三類組,準備考醫科。
邱顯智回想起來,他覺得鄉下小孩對於未來是沒有什麼想像的,也不太清楚什麼是律師、法官,「家鄉普遍認為『唸得上去』就該考醫科,我幾乎沒有選擇。」但高中時期的邱顯智對史地很有興趣,特別喜歡看報紙,那時剛好是政治運動蓬勃的一九九一年到一九九四年,國會直選也在此時,而這些訊息對青年邱顯智腦袋的衝擊特別大,每天貪婪地吸收報紙上的資訊,他發現到這些頭角崢嶸的政壇要角,幾乎清一色畢業自法律系,自此,他才開始對「法律人」這個身分有了模糊的想像。
「那時候特別著迷於台大法律系憲法學者李鴻禧教授,他那時談什麼『龍的憲法』之類的,我都如數家珍。」一九九二年,有一次李鴻禧到嘉義市中央公園噴水池演講,邱顯智還特別踩著腳踏車去聽,「聽完就覺得怎麼這麼會講、這麼有道理,」邱顯智談到這一段法律啟蒙,聲音不自覺興奮起來,眼睛放出光芒,「不過等進了法律系,就發現是另外一回事了,哈哈。」
邱顯智自認是無可救藥的樂觀主義者,高中時代每天很高興地帶便當上學,帶便當放學,別人在猛K書,他在看報紙,聯考一出來,果不其然落榜,而且還差最後一個志願一大截,家中總算徹底斷了讓他當醫生的心。面對重考選擇時,邱顯智告訴自己,我要幫自己重新選擇生涯,「念第一類組,考法律系。」找到了方向,一切就不同,隔年放榜,他考上中興大學法律系。
「大學時功課如何?」邱顯智面對提問時,總是典型憨憨羞赧的笑容、不顯誇,「說來很不好意思,我功課一直在後半段,當時鄉下小孩一到台北,就發現實在太好玩,功課自然不太好!」「同時,我是山裡的小孩,大學參加登山社,頭一次爬山就發現,原來山才是我的心靈故鄉,大學就瘋狂地爬山,也沒管好功課。」「不過我愛上了讀書,只是都不是課內書。」
「對於公共事務的參與呢?有沒有參加學生運動?」典型的羞赧表情再次展現,更多了一點惡作劇的促狎表情,還多了一點遲疑,「有是有──啊!我大學也有參加環保社,但是遊行我都走後面,還會偷偷溜走,」他笑道。「反而當年的那些熱衷社會參與的同學都回歸主流價值,我卻越來越投入。」
「大四時,我專心準備預官考試,順利考上軍法官,打算去當兵,連電風扇都送人了,沒料到最後一名考上中興法研,就隨緣繼續唸了,研究所我唸了四年,連律師資格都是唸研究所時,不小心考到,」邱顯智再次強調自己幸運跟隨緣,以及生命冥冥中的安排,自己都料想不到,這次考到軍法官,在軍方台南監獄服役經歷,竟然促成他走向人權律師的第一步。
反對軍法審判制度的決心
他描述親身見證的第一個冤案經驗──王瑞豐案,當時現役軍人的王瑞豐跟友人被控搶劫,審判結果,王瑞豐一路判有罪,最後判五年入監服刑;而友人因為不是軍人,經普通法院判處無罪定讞。看到判決書的當晚,邱顯智因看到友人那份判決書所列舉十幾點被害人指證錯誤,徹底失眠;隔天面會時,王瑞豐劈頭一句「怎麼會那麼扯啊!」讓邱顯智羞愧得無法自已,落荒而逃,因為當時他也是這個製造冤案體制的一員,最後王瑞豐被白關了兩年多後假釋出獄。
這次震撼教育讓他印象太深刻了,在出國看到歐洲制度,更堅決了他反對軍法審判制度的決心。邱顯智解釋說:「從法國大革命以來,法官獨立、檢審分立就是訴訟法上的基本原則,而軍事審判徹底違背這個精神。」「我們的軍法制度有軍事檢察官、軍事審判官,但是他們隸屬同一個上司──國防部軍法司,在軍令如山、上命下從的軍事體系下,身為一個校級或尉級軍官的軍事審判官,怎敢違背上命、獨立審判。法官獨立性在此制度下蕩然無存,發生江國慶案之類的誤判,也就不意外了。」
他鄭重引用拿破崙的話強調:「法國只有一種正義,你首先是一個公民,其次才是一個士兵。」王瑞豐案促使邱顯智投身司法改革,「廢除軍事審判制度,成為我畢生心願,法、德已經廢除軍事審判了,台灣也不應該保留,」他說。
追隨兩位人生導師,走上非主流的法律路
退役後雖有律師執照,浪漫的他並沒有急於投入職場,即便德文不佳,他仍迫不及待地奔向德國,想一圓他的學術夢,原來碩士時他師事陳愛娥老師,陳老師是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一直鼓勵邱顯智到德國深造,認為所有學公法的學生都應該到德國體驗真正「法的精神」,赴德求學的訊息都是來自陳老師的提供協助,陳愛娥成為他心中想追隨的第一個典範形象。
「德國唸書免學費,台灣法律又大多承襲自德國,在內心當中,要出國似乎除了德國之外,沒有二想,事實上,到德國也是我頭一次出國,」邱顯智娓娓道來在留歐六年對他的影響,除了在海德堡大學研讀法理學之外,最深刻的是來自西方法治精神的切身體驗,「我居住的海德堡旁邊小城曼漢(Mannheim)的法院前面就有一座司法受難者紀念碑,用來紀念曾被這座法院誤判冤獄的受難者,也時時提醒法官們不要因為自己的傲慢與不察傷害到公民權益,這讓我很震撼,另外,當你旁聽德國的法庭開庭時,你會發現法官與兩造律師、檢察官是平起平坐而非高高在上,」他感嘆地說。
「在高大堅硬的牆和雞蛋之間,我永遠站在雞蛋那方。」大埔強拆案後,有鑑於警方暴力濫權逮捕民眾情形日益嚴重,有將近全台五分之一、近千位律師連署,挺身警告公權力違法。/邱顯智提供
原以為會就這樣走入法學象牙塔,循著導師(mentor)陳愛娥的道路回國任教,但老天爺又跟他開了一個玩笑,寫論文時指導教授因病過世,必須重起爐灶,他的女兒又在此時出生,讓他必須暫停學業就職。一方面基於自己的理念,一方面邱顯智看了廢除死刑運動工作者張娟芬寫的《無彩青春──蘇建和案十四年》一書後受到感動,邱顯智在回國前夕寫了一封Email給為蘇案義務辯護的羅秉成律師,表示自己的感佩以及願意向他學習,羅律師接信後立即回信給他表示歡迎,這讓感性的邱顯智激動萬分,一個月後便束裝返國,投入羅律師麾下工作,邱顯智有幸又遇到人生第二位導師。
邱顯智口中尊稱「師父」的羅秉成律師是知名人權律師,與他的相遇讓邱顯智人生再度轉一個彎,在跟著師父投身冤獄平反工作中,讓他很有成就感,也發現到自己很享受第一線與人互動,協助訴訟當事人的過程,而從師父的身上,他也切身體會到偉大的律師不一定要賺很多錢、打贏很多官司、而是擁有庶民與同業的尊重。
邱顯智形容起師父時,平實地評價卻感受到他紮實的尊敬,與提及陳愛娥老師時的興奮頗有不同「羅律師雖然不是像台北理律、萬國那種大事務所的律師,但卻高票被票選進入法官評鑑委員會當委員,你就知道同業多敬重,」他說。「有一回我跟羅律師去新竹一家咖啡廳,老闆認出羅律師,堅持不肯收錢。」
自此,邱顯智雖有動搖過,但是他看到自我成就的其他可能性,依循著師父的道路,一方面自己開一家事務所,自己接案,一方面投身公益案件以及冤案平反。不同導師的偶然性給邱顯智帶來不同人生機遇,但浪漫樂觀的他,自我堅持與選擇走上這一條非主流的法律路,似乎也有其必然性。
留德時因西方法學的衝擊、空間的距離讓他對故鄉的司法狀態有了更多思考,也由於思鄉情切,過去不寫文章的他,開始在網路上對台灣司法寫出建言與分享,這些文字思考的紀錄被廣泛轉載,除了沈澱為他出發的動力,也讓他的理念更廣為人知,逐漸讓他在司法改革運動當中有一定的能見度。
回國之後,他曾短暫再度回德國,也曾跟其他律師一樣,到主流大事務所任職,但他在經歷過這些之後理解到,這不是他現階段想走的道路,他毅然選擇一條壓力較大的開業道路,也獲得較高的自主性。「我的妻子在新竹擔任法務經理,沒她的支持,我是沒法這樣任性地做想做的事,」原來定居新竹的他可是每天搭高鐵通車台中上班。
「正義的圖像,是透過對不正義的想像而得來。」
法學最核心的概念便是正義,正義最一般形式就是「報復」,而一般民眾往往不能諒解律師幫一些爭議人物辯護,爭取權益,例如白冰冰對因謝長廷幫陳進興辯護相當不諒解,甚至製作一支廣告控訴謝長廷,「不是好人,不是壞人,而根本不是人」,那麼,參與死刑犯辯護的邱顯智心中的正義觀又是如何?
邱顯智對這一個問題沉吟不語,特別從書架上翻出一本書表示,接觸法學多年後,現在比較接受的正義觀是比較接近德國的法哲學家馬丁逵爾勒(Martin Kriele)的觀點,「正義的圖像,是透過對不正義的想像而得來。」他解釋道,正義是很難描述的,但是不正義卻相對容易一些,一百個人對正義有一百種想像,很難具體說出正義是甚麼,但是大家對不正義的想像會很具體,而對於這些不義行為的糾正便就是正義。他舉例說,有人被搶劫,路人見義勇為追捕就是正義的,因為這是對搶劫的糾正。
他又舉其義務辯護的桃園關廠工人臥軌案為例,「歷任官員也一再向失業勞工保證絕對不會討錢。請不起律師、眾多不認識字、國語也講不好的老阿嬤們,獨自上法庭,面對法官、律師的壓力,一個由人民納稅錢養的國家,可以這樣嗎?」糾正這樣的行為便是正義之舉。
對於正義這件事情,他認同他的態度有點近似村上春樹所言:「以卵擊石,在高大堅硬的牆和雞蛋之間,我永遠站在雞蛋那方。」他對於國家機器是充滿不信任,而他確認這樣的不信任是現代民主國家的基礎,對於庶民與國家的抗爭,邱顯智是更願意站在弱勢庶民這一邊。「一個國家如果沒有正義,只是強盜集團。」他引用奧古斯丁的名言說。
廢除死刑,避免不可挽救的誤判
對於那些死刑犯呢?對於這個挑動大家神經的議題,邱顯智的態度基本上很簡單,他認為目前被挑起的很多爭端都是模糊而混亂的,例如「犯罪被害人保護」往往跟「廢除死刑」對立起來,同時參與這兩方活動的邱顯智認為這些爭議卻是偽命題,因為這二者都是人權運動的一環,本質精神是一致的。
「律師因為擔任被告辯護人,接觸司法實務,了解判決怎麼做出來的,所以支持廢除死刑改以終身監禁代替,跟接觸原告(被害人),了解被害人的苦,所以加入被害者保護協會,這兩者都是律師的工作,怎麼會對立?怎麼會有衝突呢?」他強調。
邱顯智特別提到他心目中的英雄──美國法學大師亞倫.德蕭維茨(Alan M. Dershowitz)的話,「律師幫他討厭的當事人辯護,是美國最優良的傳統。」他強調作為律師最重要的工作,不是探究真相,更該是避免國家對於刑罰權的過度評價(擴張),廢除死刑的道理很簡單,在他實務經驗當中,基於人的有限理性,為了避免江國慶案之類的枉殺事件發生,基於死刑的不可補救特質,應用終身監禁替代,「即便在德國那樣法制精確的國家,誤判也是一大堆。」他說。
他指出:「法官的職責是在維護被告的無罪推定,但實務上,台灣法官有強烈的有罪推定的傾向,面對檢、警方掌握龐大的國家機器資源,辯護律師很難掌握超越檢方的證據」,邱顯智表示,警方常僅僅只憑「自白」便宣告破案,檢方也常以共同犯「自白」便將人起訴,儘管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對於自白的「任意性」有嚴格規範,但是由於法院的習慣性縱容,讓檢、警方在程序上一直便宜行事,才造成許多爭議性的案件,喧騰一時的鄭性澤案也是如此,程序上的正義在台灣一直是粗糙而被忽略的,多少冤案因此而產生,面對不及格的司法改革,台灣要追求的不僅止於實體正義,更有程序正義,這也是邱律師憂心同時不得不支持廢除死刑的務實理由。
聊到這兒,邱律師提到對於觀審制度的看法,「儘管有些人稱觀審制度意義不大,可是你要是看到法院開庭有人旁聽時,法官、律師精神為之一振的抖擻情形,你就知道有沒有人看,對於法律工作者能否扮演好角色、確實走完程序,攸關重大。」
幫台灣的正義女神勒緊鬆脫的蒙眼布
除了一般接案維持事務所開銷之外,他積極投入了冤案的義務辯護以及廢除死刑的司法普及教育,樂此不疲,他鼓勵年輕學子即便不投入法律工作,也可以就讀法律相關科系,因為法律教育的薰陶對一個公民助益甚大,法律思維訓練更有助於學子對社會現象分析的縝密跟深入。邱顯智也鼓勵學子多走入法庭旁聽,多看歐美的法律劇,這都可以幫助深化台灣的法治水準。
在西方法院門口常可以看到象徵司法公義的正義女神朱斯提提亞(Justitia),版本眾多但幾乎不離三大特徵,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寶劍,而且雙眼蒙著布條,寶劍象徵國家的巨大權力與懲罰,天平象徵度量是非,但是蒙眼布的象徵讓人猜不透,正義不是要目光如炬,明鏡高懸嗎?
柯維爾(Robert Cover)教授提出的解釋廣被接受,西方傳統下的司法中「蒙眼不是失明,是自我約束,是刻意選擇的一種姿態」,而「『程序』就是正義的蒙眼布。」三者缺一,即非正義。
邱顯智律師扮演的角色與其說是幫忙司法擦亮雙眼,還不如說是幫台灣的正義女神勒緊鬆脫的蒙眼布,避免女神因其傲慢與偏見,寶劍誤傷無辜,邱顯智投入這些工作,作為一個法律工作的個體戶,他資淺,但幹勁十足,作為一個司法改革推動者,他兼職,但樂在其中,「唯一的遺憾是讀書的時間太少了,我每天只能從新竹到台中高鐵途中看德文法律書,」他說。看來邱顯智還孜孜不忘他的學術夢呢!
http://www.ylib.com/ReadingLifeArticle.aspx?ID=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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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兩點半,「同性婚姻合法化及伴侶權益法制化」公聽會將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有興趣的朋友可上ivod.ly.gov.tw觀看。
題綱:
一、 為保障多元家庭權益,有關「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可行性。其修法方向應修正民法相關條文,或另立專法?
二、 為保障多元家庭權益,有關「伴侶家庭」、「多人互助家庭」權益法制化之可行性。其修法方向,應修正民法相關條文,或另立專法?
三、 「同性婚姻」、「伴侶家庭」、「多人互助家庭」等各類多元家庭之法律權利義務關係?
出(列)席人員名單
一、出席學者專家
廖元豪教授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戴瑀如教授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張菁芬教授 臺北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陳宜倩所長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
張宏誠講師 臺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
吳紹文秘書長 臺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
呂欣潔主任 臺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文宣部
簡至潔秘書長 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王蘋秘書長 臺灣性別人權協會;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
林春元執事 同光同志長老教會
林實芳秘書長 婦女新知基金會;律師
劉繼蔚律師 暮蟬法律事務所
陳敬學先生 同性婚姻登記遭駁回之行政訴訟當事人
黃美瑜小姐
游雅婷小姐
二、列席政府機關代表
法務部常務次長 陳明堂
法律事務司司長 陳維練
副司長 鍾瑞蘭
科 長 胡美菁
專 員 黃王玉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 徐麗瀅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科長 蕭鈺芳
內政部戶政司專門委員 翟蘭萍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 陳柏誠
稽 核 洪嘉蘭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簡任視察 周道君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科長 陳秀琴
職業訓練局法務室主任 陳毓文
背景:
同性伴侶陳敬學與阿瑋,2006年在親友見證下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當時民法仍採儀式婚),2011年兩人前往戶籍所在的台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卻遭戶政單位拒絕,兩人於2011年底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2012年11月29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本案進行言詞辯論,邀請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與台科大人文社會學院講師張宏誠擔任鑑定人陳述法律意見,兩人均認為同性婚姻受到我國憲法所保障。2012年12月20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佈,將續開言詞辯論,並準備將本案送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回顧祈家威1986、2000年兩度與同性伴侶到法院請求公證結婚被拒,2001年祈家威即就同志婚姻聲請釋憲,但當時大法官認為此係「個人見解對現行婚姻制度有所指摘」,並未具體指明法律或命令究有何抵觸憲法之處,因而決議不受理。
鑑此,「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2012年12月20日針對高等行政法院同志婚姻登記事件之聲明,已公開呼籲「司法院大法官理當成為人民基本權利的捍衛者、憲法意旨的守門人,應儘速受理本案、開啟公開言詞辯論程序,並邀請同志權益相關之學者專家提供專業意見,以真實反映社會現況、回應同志家庭權益保障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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