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聽了一場《解鎖網紅行銷關鍵策略 線上分享會》… 回頭看看自己,粉絲的數字就是媒體商和廣告主定義所謂的微網紅。講師說engagement rate不重要,也不能只仰賴粉絲數量。其實說到底,我也了解平台要廣告主也要下廣告的hidden agenda,但我個人還是覺得engagement rate是重要的。畢竟粉絲數可作假,網紅平時與粉絲互動和彼此間的信任更是重要,這也反映在非葉佩雯PO文的engagement rate上。在網紅行銷成為內容行銷主流的現在,各式各樣的網紅如雨後春筍般冒出來,風格獨特又吸睛,確實不簡單。前陣子在Costco社團看了一個露屁股蛋的網紅影片,看完我真心不知道她分享了什麼因為我眼裡只有屁股蛋,但要說Costco跟這事兒沒關係,我也是不信,不過他們確實不像會操作這種行銷方式。最近還聽說小孩在國高中生的網紅難找,因為基本上等於這網紅本身年紀要接近45~50歲。也是有道理,青少年拍起來真的不可愛,照片曬起來沒什麼成就感,粉絲可能也無法被「好可愛(尖叫ing)」驅動而按下讚並產生互動;然後年近半百的媽媽確實也沒那麼賞心悅目就是了(資深微網紅中劍落馬)。默默立下心願減肥成功然後去整型,說不定就可以專攻這個市場… 不然silver group也行啦,反正我已經快被歸類成中老年婦女惹~
#我也是廣告主難得正經八百
#現在年輕人我的志願應該都是填網紅吧
#好希望網紅泡沫化但一直沒有
#網紅葉佩雯的收費真的好貴之廣告主有感
#冷門行銷文寫來自爽
#如果我自然觸及降低了應該就是被懲罰惹
廣告主定義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網路流言效應與公平交易法/ #廖義男 教授
網際網路日益發達,網路上廣告手法也花招百出,不實資訊往往也參雜其中,網路推銷手法日新月異,但若相同產業互相競爭,出現針對其他業者的不實流言、誹謗重傷,造成其他業者銷售成績低落之情形,該如何處理?本篇文章,廖老師以一個具體案例作為楔子,探討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規範之廣告主定義、及其行為涉及誹謗他人營業信譽並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該如何處理,最後對受侵害之客體究為個人或公司也有不同結果。本篇文章淺顯易懂,能讓讀者迅速獲取重點,建立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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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處:網路流言效應與公平交易法,廖義男,月旦法學教室第210期
廣告主定義 在 商業周刊(商周.com)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名人影音】總舖師導演陳玉勳:好笑跟低俗,是看的人心態的問題
電影製作,導演最大,但在廣告世界,客戶稱王,那時,常有廣告主要求陳玉勳以英式幽默拍出劇情,但他堅持台式幽默,理由是,「我懂你要的英式幽默,但不符合大眾口味啊!而且並非一體適用所有產品。」他笑著表示,自己當時還被廣告主定義為「低俗、好笑的廣告導演」。
「有些廣告主聽慣了古典音樂,你唱台灣小調給他聽,他就會認為是低俗。」這是他的體悟。
※陳玉勳挖深台式搞笑,傳達社會責任:http://goo.gl/vxdz6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