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不分藍綠白
#有問題就舉手發問
#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
某間學校要招生。按照招生簡章規定,成績出爐後,校方要發報到通知函,給被錄取的考生。考生收到通知後,在一定的期間內要完成報到註冊手續。否則,視為放棄錄取資格,由候補的考生遞補。
這次錄取一位考生,但他是外國人,不是我國籍,不符合註冊資格,現在正在辦理取得我國籍的手續。
校方為了避免這位考生超過報到期限,在成績出爐後,一直不發報到通知函,要等到考生確定已取得國籍再發函。
如果你是其他考生,你覺得這次招生程序公正嗎?
———
連一般學校招生考試都不該發生的情況,竟發生在投資金額超過600億,號稱國內不動產史上最大規模的招標案「台北雙子星大樓」。
你覺得合理嗎?
按照北市府自己頒訂的甄選作業流程,雙子星案核定最優申請人後,就要「通知最優審請人審定條件」,並完成審定條件確認。確認審定條件後,30日內要繳交履約保證金並完成簽約。
台北市政府早在2018年12月,就核定最優申請人,由「南海集團」和「馬頓集團」得標。
按規定,核定最優申請人後,就應該書面通知審定條件,開始起算簽約日程。
但,直到現在已經3月11日,過了近3個月時間,捷運局竟還沒有發函通知最優申請人審定條件!
為什麼呢?
根據捷運局的說法,是因為南海集團申請成立新專案公司,尚未通過投審會審查。等到南海集團通過審查,成立新專案公司後,就會發函繼續跑流程。
但,讓我們看看北市府在招標文件規定的《甄選作業流程圖》: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1dnQD5vhypDUpLGRiyWK6tl2bcfbFgNr3
這張圖表可以清楚看出,甄選作業就是一步接一步、一關接一關。核定最優申請人之後,就應該發函通知審定條件,並確認審定條件。
確認審定條件後,30日內完成簽約。未在期限內完成簽約者,就視同放棄資格。
至於「最優申請人成立新專案公司」,是在「審定條件確認後」、簽約前。
換言之,按照甄選作業流程,核定後,就該發函通知!並非等到申請人成立新公司之後再發函通知。
如果刻意等到申請人成立新公司後再發函,顯然就違反北市府所定的甄選作業流程!
柯文哲市長日前說,投審會一直要南海、馬頓補件,花了2個月審查,進度太慢,還酸投審會是「千百會」。
我倒是很困惑,北市府捷運局應該發的函,為什麼拖了3個月都不發?難道北市府也是千百會?
北市府不發書面通知,簽約日程就無法起算。簽約日程不起算,就無法啟動次優申請人遞補或者廢標的程序。這樣「等你等到我心痛」真的有比「千百會」好嗎?
這麼大型的公共建設,政府做莊家,自己訂的遊戲規則,自己就該遵守。
南海集團和馬頓集團有無中資疑慮、國安疑慮,投審會本來就應該依法嚴審,為國家安全把關。
北市府配合有中資疑慮的南海集團卡著流程,不按照甄選作業流程走下一步,卻反過來配合南海集團的需求施壓中央加快程序。哪有這種道理?
對於南海集團投資雙子星到底有無國安疑慮,我很認同柯市長講的「中資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你就講嘛』」,投審會應該嚴審、速審。
但,對於台北市政府,我也認為,書面通知函該發就發,不要配合特定申請人的特殊需求,以維護整個標案的公平、公正。
——
另外,雙子星案過去5次招標,申請人資格都是「限本國法人、外國法人」。這次卻突然開放「大陸地區法人」申請。
捷運局的解釋是,之後還有其他法令和投審會在把關,反正中央不開放中資經營不動產租賃業務,大陸地區法人得標也沒辦法成立新專案公司。
但,捷運局一方面說不會給大陸地區法人做,為何還要突然修改招標文件,開放大陸地區法人來申請?反正後面還有兩道鐵門,第一道大門先打開沒關係?是這樣的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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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和賴中強律師召開記者會,揭發上述問題,並邀請捷運局官員出席說明。
我認為,北市府有以下兩點需要改善:
✅ 捷運局應該回歸甄選作業流程規定,立刻以發函書面通知最優申請人審定條件。
如果南海集團有正當理由可以展延,再由北市府裁量是否依照規定展延期限。
不能像現在一樣,為了配合南海集團,硬是壓下不發函,以維護甄選流程的公平性。
✅ 未來臺北市重大開發案,應該回歸過往限「本國法人、外國法人」申請的規定。不要在公告文件明文開放「大陸地區法人」申請。
畢竟,一旦中國法人以優渥條件得到最優申請人資格,立刻就會引起中資掌握台北市重要建設的疑慮。就算事後以各種方式阻擋,或要求投審會阻擋,都只是徒生紛擾。不如在第一關就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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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間學校要招生。按照招生簡章規定,成績出爐後,校方要發報到通知函,給被錄取的考生。考生收到通知後,在一定的期間內要完成報到註冊手續。否則,視為放棄錄取資格,由候補的考生遞補。
這次錄取一位考生,但他是外國人,不是我國籍,不符合註冊資格,現在正在辦理取得我國籍的手續。
校方為了避免這位考生超過報到期限,在成績出爐後,一直不發報到通知函,要等到考生確定已取得國籍再發函。
如果你是其他考生,你覺得這次招生程序公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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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一般學校招生考試都不該發生的情況,竟發生在投資金額超過600億,號稱國內不動產史上最大規模的招標案「台北雙子星大樓」。
你覺得合理嗎?
按照北市府自己頒訂的甄選作業流程,雙子星案核定最優申請人後,就要「通知最優審請人審定條件」,並完成審定條件確認。確認審定條件後,30日內要繳交履約保證金並完成簽約。
台北市政府早在2018年12月,就核定最優申請人,由「南海集團」和「馬頓集團」得標。
按規定,核定最優申請人後,就應該書面通知審定條件,開始起算簽約日程。
但,直到現在已經3月11日,過了近3個月時間,捷運局竟還沒有發函通知最優申請人審定條件!
為什麼呢?
根據捷運局的說法,是因為南海集團申請成立新專案公司,尚未通過投審會審查。等到南海集團通過審查,成立新專案公司後,就會發函繼續跑流程。
但,讓我們看看北市府在招標文件規定的《甄選作業流程圖》:
https://drive.google.com/open…
這張圖表可以清楚看出,甄選作業就是一步接一步、一關接一關。核定最優申請人之後,就應該發函通知審定條件,並確認審定條件。
確認審定條件後,30日內完成簽約。未在期限內完成簽約者,就視同放棄資格。
至於「最優申請人成立新專案公司」,是在「審定條件確認後」、簽約前。
換言之,按照甄選作業流程,核定後,就該發函通知!並非等到申請人成立新公司之後再發函通知。
如果刻意等到申請人成立新公司後再發函,顯然就違反北市府所定的甄選作業流程!
柯文哲市長日前說,投審會一直要南海、馬頓補件,花了2個月審查,進度太慢,還酸投審會是「千百會」。
我倒是很困惑,北市府捷運局應該發的函,為什麼拖了3個月都不發?難道北市府也是千百會?
北市府不發書面通知,簽約日程就無法起算。簽約日程不起算,就無法啟動次優申請人遞補或者廢標的程序。這樣「等你等到我心痛」真的有比「千百會」好嗎?
這麼大型的公共建設,政府做莊家,自己訂的遊戲規則,自己就該遵守。
南海集團和馬頓集團有無中資疑慮、國安疑慮,投審會本來就應該依法嚴審,為國家安全把關。
北市府配合有中資疑慮的南海集團卡著流程,不按照甄選作業流程走下一步,卻反過來配合南海集團的需求施壓中央加快程序。哪有這種道理?
對於南海集團投資雙子星到底有無國安疑慮,我很認同柯市長講的「中資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你就講嘛』」,投審會應該嚴審、速審。
但,對於台北市政府,我也認為,書面通知函該發就發,不要配合特定申請人的特殊需求,以維護整個標案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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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雙子星案過去5次招標,申請人資格都是「限本國法人、外國法人」。這次卻突然開放「大陸地區法人」申請。
捷運局的解釋是,之後還有其他法令和投審會在把關,反正中央不開放中資經營不動產租賃業務,大陸地區法人得標也沒辦法成立新專案公司。
但,捷運局一方面說不會給大陸地區法人做,為何還要突然修改招標文件,開放大陸地區法人來申請?反正後面還有兩道鐵門,第一道大門先打開沒關係?是這樣的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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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和賴中強律師召開記者會,揭發上述問題,並邀請捷運局官員出席說明。
我認為,北市府有以下兩點需要改善:
✅ 捷運局應該回歸甄選作業流程規定,立刻以發函書面通知最優申請人審定條件。
如果南海集團有正當理由可以展延,再由北市府裁量是否依照規定展延期限。
不能像現在一樣,為了配合南海集團,硬是壓下不發函,以維護甄選流程的公平性。
✅ 未來臺北市重大開發案,應該回歸過往限「本國法人、外國法人」申請的規定。不要在公告文件明文開放「大陸地區法人」申請。
畢竟,一旦中國法人以優渥條件得到最優申請人資格,立刻就會引起中資掌握台北市重要建設的疑慮。就算事後以各種方式阻擋,或要求投審會阻擋,都只是徒生紛擾。不如在第一關就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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