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話題:當司法淪為政治壓迫的儀式,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2021/9/5
【明報專訊】在今日香港,每日讀着匪夷所思的法庭新聞,畫幼童畫冊要還押,一句有無限詮釋的口號就係分裂國家情節嚴重,大概除了有權拘捕和有權審判的人以外,已無人相信政治案件還有公平審訊的可能。
然而莊嚴肅穆的法律程序,每日仍一絲不苟地進行着,用優雅文句專業術語寫判決,將一個個公民未審先送入監獄、重判異見者;但,偶爾,如果認罪認得早、求情信夠可信,如果警員證供真係矛盾到超過人類可接受範圍,還是會有好消息。
也還有法律界權威說,香港法治95至99%運作正常。
誠然,在一般人的想像中,司法淪陷並不是現在這樣,要到法官對政權言聽計從,警、檢、官全部都係佢嘅人,一條龍將異見者直送監獄個個判足10年才算——香港還遠遠沒到那一步,辯方仍可據理力爭、與控方互有攻防,有些法官還會講斥責控方/警方證人的人話;而「小勝」仍有,暴動、非法集結不是輕判、甚至無罪,國安案都有得保,政權眼中釘鄒幸彤昂首走出法院。公平審訊不可得,但「較佳」結果仍可能,官始終有「好壞」、「釘放」,律師辯才經驗都有高低長短,辯護策略、技術性疑點,求情內容……從輕發落,仍然可期。
但what if 這套仍有「希望」的司法制度,才對威權政體最有利?一啖砂糖一啖屎來回反覆,不斷將針對全社會的恐懼擴大,同時向被告發放「未絕望,仲有變數」的信息。
手足的一線生機,令司法也彷彿仍未徹底崩塌;而當重點只在被告的最大利益(最短刑期),審訊就只剩下認罪與否、如何避過定罪元素,行為和說話的意義可以有幾模糊,求情,見感化官幾有悔意,保釋條件講到幾盡……
當掌握被告生殺大權的法院,成為政權壓迫系統的一部分,已無人可以在司法制度中看得見達至公義的路徑,但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卻相當清晰:它正在誘使被控告者將個人利益置於首要、唯一的考慮,與運動、甚至過去的自己割裂開來。在此過程中,透過被告自我否定,消解受審事件的政治意義,將符合政權敘事的新現實強加社會。政治案件被告選擇走上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就要參與政權劃定的「法律」框架,無可避免被融入政治壓迫正當化的程序。
由此,政治犯身上,似乎出現一個兩難:自己的best interest,與自己對行動/所信之事的理解,在法律程序中必然衝突。身處此結構當中,面對結果已定的政治審訊,我想知道,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一、法院作為威權體制的一部分:The legitimacy paradox
(或者這篇文將來要拿去呈堂呢……所以我更需要認真地、引經據典地討論這個問題:)一個仍享有「獨立」地位的司法體系,為何會「自主」地傾向威權,成為政權壓制意見與反抗最關鍵的工具?
在香港的公共論述中,「法治」往往與「公義」直接掛鈎,但不同時空、地域的前例已顯示,法治、司法獨立、程序公正、政治審判與威權統治,可以並行不悖,甚至相互依存。如果法院不能為政權所用,早就落得如公民社會其他範疇一樣的下場;威權之下,法院本就無遺世獨立、做「公義最後防線」的條件。
學者M. Shapiro如此描述威權下法院面對的Legitimacy paradox(正當性悖論):
「法院若挑戰政權的不公義,會引發政權加強箝制,無法保持獨立而失卻正當性;但法院若迎合政權,則會在公共眼中不再獨立,同樣失卻正當性。即使法院取得平衡,維持到自身的正當性,這份正當性卻只會令威權整體更具正當性。」[1]
① 面對政治檢控 無知即力量
目前政權瘋狂清洗公民社會不同範疇,祭出的說辭是「法律」(「我哋只有一把尺就係『依法辦事』,總之你犯法我哋就會執法」,蕭澤頤),手法是拉晒啲人上法庭直接還押,或以此為威脅。
不同威權政體的例子告訴我們,政權的合法性來源(革命功績/經濟成果/意識形態)愈疲弱,就愈須倚仗「法律」、「法院」、「法治」,利用程序與「法」的正當性,解決自身無足夠能量處理的政治問題,迴避政治後果。與不確定性較大的選舉或隨時反噬的暴力鎮壓相比,具有「超然政治之上」光環的法院,是成本最低的選擇。
於是政權不斷將政治問題推向法院,法院則一邊強調「只處理法律問題」,一邊被迫作出各種政治判斷:徐子見或危害國安而鄒家成不會,難道是沒有政治判斷的司法認知?「水炮車係權威嘅象徵」,又如何不是一個政治判斷?「只僵化地引用法律條文,不看條文及裁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本身就是一個政治決定」(戴,2018)[2]
但既偏離法律範疇,法院又有何權威去做這些判斷?即是不計其政治立場有否偏頗,香港法官對政治的「司法認知」,分分鐘連一個中學生都不如(否則點會問李立峯「集會唔係有組織者嘅咩」或稱「不相信防暴警會眾目睽睽下說出『阿sir做嘢唔×使你教』」)。結果,法庭往往全盤接受控方版本,還自詡專業公正、不受民粹左右;政權則用法院判決為政治打壓正名,以「尊重司法獨立」為名,神化法官及裁決,壓制質疑。
② 為免被人推翻,先要自我推翻
威權政體往往牢控立法、修憲權力,一旦法院判決偏離其掌控,即可透過修改法律,推翻法院判決。要確保法院「醒醒定定」,唔使用劍亦唔使提法官有老婆仔女,只需讓法院知道自己的判決隨時可以被政權無效化就夠。若判決無人尊重,法院的存在亦無意義;為了維持自己剩餘的獨立、自主與權威,法院有誘因順從政權(但無乜誘因諗人權)。
於是我們不時見到「我輕判你,一陣DOJ又覆核㗎啦」,以及「一陣人大釋法咪仲大鑊,香港發展嘅空間又會再細咗」,裁判官選擇直接重判,高院上訴庭和終院選擇在人大出手前先自我調節。於是,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盛讚香港法院「對國安法形成了正確認識,特別在保釋、陪審團,指定法官制度……較好地落實了立法原意」。
直頭摸頭讚你乖。「如何判決不至引來政權干預」,與「如何判決才能讓政權滿意」,其實是同一回事。在威權法治下,法官究竟有否「捍衛法治」的意圖,都改變不了他們正在將政權對異見者的壓迫正當化的事實;而香港法官連僅餘的人權保障空間亦不善用,更令人質疑其正在利用社會對釋法的疑慮,積極地迎合政權。當你為了保存自己而無制限地妥協時,你想保存的早就被你親手斷送了。
③ 選擇性裁決 鞏固無力感
「正當性」不過一重外衣。法院對抗爭共同體真正造成的傷害,遠不至於此。
政治壓迫的司法化(Judicialization of oppression)將打壓針對少數、個別人的特例,轉化為可穩定地恆常操作的系統;最穩定的不是僵化地有殺錯無放過,而是充滿彈性、可鬆可緊,令人愈觸摸愈觸不到,但又無法脫離其威脅,已足以透過恐懼牽制整個社會(簡單來講,即係國安法啲保釋咁)。
一個「自主」的法院,全權掌握對任何人任意趕盡殺絕的權力,但又始終保留「放過」個別人的可能性,令焦點從檢控和羈押本身的正當性,轉向研究怎樣的官司策略,才能成為個別被放過的人:只是一個「可能」,足以耗盡抗爭陣營絕大部分資源、關注、心神、情感能量,甚至意志。
最折磨人心的從來不是恐懼,而是「希望」:無力感會在反覆的徒勞嘗試與無常的滅頂之災中生根,直至行動的可能被徹底蠶食。
二、不要被政權奪走詮釋敘事的權力
「一場政治審訊,是在一個可見的場域,由對立的各方就法律秩序規範正當性爭辯,而不僅僅關乎當前司法框架下官司的勝敗。」[3]
一場審訊所影響的,遠不只是一個抗爭者個體的命運,關鍵政治案件尤其——營造恐懼與不確定,消耗民間社會,建構政權要的敘事,改寫集體記憶,徹底改造一個社會的政治空間,才是威權下政治審訊的作用。
法院之所以對政權重要,還因其「展示」的功能:政權要你消失、要你沉默,還要你自我推翻、背棄同儕,即使毋須像蘇聯show trial一樣對黨國感激涕零,也要你以順從來認可這套儀式。它從不需要你心悅誠服,違心的配合,正好助其維繫以恐懼牽制所有人的壓迫系統。「留得青山在」實是一場無限滑坡,達至個人最低刑期之法,也包括成為控方證人。如果看一場官司不僅僅關心刑期長短,認罪和配合與否的決定就包括你是否要對政權編造的「事實」,在法律程序中給予無條件的認可,讓法院亦因而免卻自身監察及制衡政權的責任,繼續扮超然。
唔知唐英傑判九年,多少人反應是「早知就應該認啦,扣三分一好過」?唐的想法只有他自己知道,但決定不認罪時,他想必衡量過敗訴要承受的後果。因是經審訊定罪,法院就必須在判辭中清晰交代理據,於是條文本身的缺陷,法官對政治問題的獨斷,對基本人權的無視,對政權敘事的投誠,對合理質疑的左閃右避,都在判辭中一清二楚。
這是一份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的判辭,「賣飛佛」是「因為兜多咗幾個街口所以情節嚴重」!
即使被困囿於這個系統,也不等於我們與政權的分歧,只能體現在程序與細節之中。我對「法治」並無任何執念,所謂法治精神,只是一個社會如何理解何謂「公義」的載體;而在司法是否合乎公義的問題上,政權抑或法官,都沒有凌駕任何公民之上的權威——普羅百姓(ordinary men)對法院的檢驗和監督,是普通法制的基礎。
今日香港法院所維護的而非公義,而是政權的利益;法院對法律與「事實」近乎絕對的詮釋權力,也非來自對法律/法治的權威理解,而僅僅來自一言不合就可以全無合理解釋將異見者收監的制度暴力。當法院的權威,要靠拿攝錄機對準公眾席,隨時將旁聽公眾收監的威脅來維持,這座法院還有何正當性可言?
政權正努力地以司法改造,消滅抗爭敘事,但在它放棄司法作為合法性外衣——轉為閉門審訊——之前,它都必須給予被審判者說話的空間。就在此空間中,我們要與政權爭奪的正當性的話語權,不容政權壟斷對公義的詮釋,不容審訊歪曲記憶與事實,不容法官迴避自身真正的責任。
政權利用司法與其他工具散播恐懼與無力的目的,是改變「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一切意涵,徹底否定「香港」的存在。而我們每一個行動與選擇,都在抵抗與反擊政權對香港的強行扭曲,重新定義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本質。
這本就是一個永不會完成的使命。
Best interest是什麼?
當然,被拋入「政治犯」身位, 不等於就有在政治審訊中頑抗的責任;法庭不是唯一的戰場,也無人有義務犧牲自己的best interest去嘗試開拓。
但這個討論的缺口在:究竟所謂一個人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在律師、官司與法庭的語境,它必然等同獲批保釋或最低刑期,因而必然和運動對立。
「唔好諗其他嘢啦,你都要諗吓自己」都聽唔少。於是我好認真咁「諗自己」:究竟我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
是自由地說話,是在一個真正開放的公共空間,與其他自由的人建立有意義的連結;是始終可以用批判的精神思考任何現象,挑戰一切定見,即使自詡為歷史必然,不以人的意志轉移的巨大結構;是體認自己一切行動的意義,不因任何強制或壓迫而扭曲。
所以我必須直面這一個戰場。
法院要如何面對它的paradox,是法院的責任和決定(吓,唔使幫你諗埋啩?);但於我,那個政治犯面對、諗自己定諗個運動的paradox其實係假的。政權及為其所用的司法機器正試圖將我從共同體中割裂出來,再透過抹殺我作為個體的存在,否定共同體的存在;若我始終拒絕被抹殺、拒絕自我否定,拒絕成為政權營造恐怖的一部分,透過固守自身,就同時固守了共同體的一部分,令其不至消亡。
自我正是已突破壓迫的姿態所定義,而「香港」的存在,就是有一個個仍未被威權同化的個體的自我所組成。即使因隔阻而無法感應到共同體是否仍然存在,即使眼見她已破碎成無數相互拉扯的平行現實,要重新找到她,其實只需反照自身便可。
身處各異的困境中,每個人的best interest都不同,只有自己知道最適合自己的方向和角色是什麼。不論在怎樣的紛擾與壓迫下,依然忠於自己,就是一個人可為自己、同時為自己所認同的共同體能做的最重要的事。而兩者,本就無從分割。
[1] Shapiro, M. (2008).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In T. Ginsburg & T. Moustafa (Eds.), Rule by Law: The Politics of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 戴耀廷(2018)《法治的挑戰: 威權下的思考》
[3] Schervish, Paul G. (1984). Political Trials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Deviance. Qualitative Sociology. Vol.7
文˙何桂藍
編輯•王翠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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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係越睇越氣憤
漁護署交代道歉!
義工揭接狗屍過程 漁護署諸多刁難
【動物專訊】義工Cliver協助泰國狗主接回被處死的泰國狗狗遺體,準備為狗狗火化善終。她在「四條腿街坊福利會」專頁撰文披露漁護署在還屍過程中諸多刁難。Cliver對本報坦言漁護署的高層很離譜,不近人情,「你殺了狗主的狗都還未追究你,我們接條屍都為難我們!」
Cliver又表示,正與善終公司商討葬禮安排,並強調開支由泰國狗主支付,大家毋須送任何錢及物資。
Cliver的全文如下:
當全香港關心泰國狗狗Heaven嘅人鬧爆香港政府、漁護署、陳肇始冷血涼薄,我話比大家知,佢哋並非冷血嘅人類,而只係冇血性嘅機械人,只知執行,只想保住自己嘅高薪厚職,只識利用法例嘅灰色地帶去合理化自己嘅過錯,只驚再有任何行差踏錯,再比人數算到原來一直都錯!
唔使驚,由一開始你哋就錯,錯得好離譜,錯得好荒謬!
由狗主家姐13/3中午搵我幫手搵狗當日起,漁護署不同部門、1823都收到我多次電話、留資料聯絡,各媒體都報導狗主出現希望認領Heaven、希望刀下留狗,唯獨你漁護署咋唔知,仲呼籲狗主主動聯絡,你平行時空呀?定根本冇膽面對?我搵咗你負責人好耐啦!定你根本冇人敢負責?梗係啦,因為你12號晚已經即時啪咗,要搵人出嚟頂!
其實狗主一開始係話唔想再要任何屍體或骨灰,唔想再一次傷心,但當知道香港政府係會將冇人認領動物屍體用黑色膠袋裝住,就掉去動物屍體堆田區,對狗主而言係雙重打擊,估唔到香港政府唔尊重生命嘅程度可以去到咁,同佢哋泰國人對待任何一隻流浪動物過身會火化咗,然之後鄭重撒落河咁唔同,所以先至想攞返。
15/3下午2點,卒之收到漁護署代表嘅聯絡,要求交出任何蓄養証明,對唔住,冇,真係冇,狗主話冇晶片、冇醫療紀錄、冇相、冇片,仲有咩可以証明?我唔知,但原來你都唔知!仲荒謬到要我交出証明,保証唔會有第二個人走出嚟話自己係狗主,吓,我點保証?我憑咩保証?咁而家有冇第二個人走出嚟話佢先至係主人先?冇!咁你呢個假設性問題係要等幾耐去確定?等下有冇其他參賽者先呀?你哋班漁護署膠層究竟有冇腦?
你要我解釋狗狗點解冇晶片、冇相、冇醫療証明我都答到,但點解走上船?點解闖關?你啪佢之前唔嚴刑拷問佢?我點知呀?
好啦,拗完一輪,你漁護署話可以勉強接納聲稱狗主係唯一畜養人,就要求由認領、善終交收、火化過程都全程派員監察,冇問題,我應承,但都唔好得寸進尺,要求全程由你主導整個過程,由你哋去決定點做,我哋只可以派人參與,仲要話你哋肯比返出嚟已經好寛大處理!我係受托搵生狗,唔係求你攞死屍!咁有本事你就比返隻生歐歐嘅我!
到授權信,只肯收中或英文版,你要人係唔懂嘅語言上簽名,同老屈有咩分別?狗主係泰國、只識泰文、你即時又冇翻譯,又要收到正本先做嘢,我即使交得出泰文版,你又要拖多幾多日等封信同翻譯?
狗主對你香港政府信心全失係好合情合理,唔想再透露任何個人資料比你,怕你會釘上佢,影響佢以後出入境,我同漁護署代表諗盡可能性,包括由狗主親姐簽署,由第三者見証,由泰國領事館即時與狗主現場通話見証⋯全部唔得,又係你班怕死嘅膠層,唔知驚乜,一定一定絶對絶對要見到白紙黑字嘅狗主親筆簽名,最後狗主屈服,交出個人資料,佢唔係怕滿足唔到你而唔比,係怕你堂堂香港政府反口,怕Heaven最後不得善終咋!!
左問右問,搵到有泰國朋友肯幫手翻譯英文版本去泰文,由本來話我哋自己擬定大概內容係由狗主授權我代辦交收遺體,之後又話唔得,要由你哋寫,好,我哋又等!
到你漁護署話原來有張相係處決前影,要狗主確認係咪呢隻狗時,已經係晚上9:30啦,仲要我先應承係所有手續未完成前絕對不能公開!動物屍體我見過,生蟲拗曲血流滿地我見過,就係冇見過死囚臨處決前最無辜求饒嘅眼神,佢眼底就快跌出嚟嘅眼涙同你講緊:我做錯咗咩?我咩都唔知㗎?你想點呀?我知錯啦,你放過我啦!我自問眼淺,但面對呢件突發事情,我冇流過一滴眼淚,但見到呢張相,我崩潰!有咩人可以唔動容?邊個可以唔傷心?只你、你、同埋你哋,一班習非成是嘅垃圾,到呢一刻仍然唔認有錯,仍然未對狗主有任何歉意!!
我同大家一樣,心撕肺裂,但你叫我點比狗主睇,佢哋係有真正相處過有感情㗎!狗主好勇敢,好快回覆:係佢啦!呢一刻,我同狗狗講:你放心,我無論如何絶對會帶你離開呢個鬼地方!
到你漁護署確認英文授權信版本,我哋已經係泰國搵到識睇英文嘅泰國人,直接口譯泰文比狗主知,加速事情,時為晚上11:00,再傳來傳去,填資料簽名,完成時已經係凌晨2:00!
心諗,近啦近啦,16號一早將授權信傳比漁護署,本來已經回覆可以了,又話要今日一日之內提取、燒埋,你估間善終公司我㗎?你想幾點就幾點?唔得囉,件事咁多人出過力,點可以比你草草了事,毀屍滅跡,你呀膠層又話唔得!一定要跟你咁做,點呀!我真係爆啦:請你漁護署搞清楚件事,尊重一下案情,係你不問情由啪咗人隻狗,既然你接納兼確認狗主身份,你要嘅文件我又比到你,我攞返遺體後點做係由狗主話事,比你嚟睇、影低相做紀錄係人情,趕你走唔歡迎你係道理,咪再係所有人傷口上灑鹽!
最後,約定3點去你漁護署辦公室,你嘅代表竟然遲到25分鐘!我忍你!竟然仲話膠層建議簽咗文件先,到火化果日先將遺體送去善終公司,冇可能囉,如果今日我帶唔到遺體走我唔會走,我會即call傳媒,我同千萬關心狗狗嘅人一樣,對你哋絶對絶對不信任!由一開始,我單人匹馬同你地夾埋幾百萬月薪嘅天才隊伍角力,堅持唔搵任何機構、議員、政治團體幫手,就係唔想比你覺得我背後有好多軍司,你要提防好多嘢,更加刁難我哋!你咪蝦得就蝦,我唔係你哋咁無知,我簽晒名,你到時反口,我點同狗主、香港泰國民衆交待!膠層,你係咪顛㗎!
最後嘅最後,仲要對善終公司諸多要求,要簽承諾書,保証妥善管理遺體、保証期間有人看守、獨立存放於1個雪櫃,只可獲授權嘅善終公司負責人處理遺體⋯唉,你驚會屍變定佢翻生指控你濫殺無辜?係就好啦!
各位,我知道大家都好關心呢件事,我儘我所能詳儘話比大家知發生緊咩事,一個咁樣嘅政府,培養出一班咁出色地保護政府嘅奴才,真係香港嘅不幸。任何有血有肉有良心嘅人都好清楚,究竟誰對誰錯!好肯定嘅係今次並非政府首次如此處決一隻非法入境但又手無寸鐵嘅毛孩,不同嘅只係今次有人見到,有人影低,有人廣傳,有人認出,有人追究!
各位,再唔出聲,只會帶來更多受害者,憤怒過後、傷心過後,一定要走出嚟迫使政府修改現行對待動物嘅政策及條例,以保護動物為大前提!事情嚟到呢度,只係一個章節嘅完成,有冇下一章就要睇大家啦!能夠推動一個政府嘅改變,Heaven嘅犧牲先至值得!
最後,狗主感謝泰國香港各界從不同渠道、以不同形式嘅協助及追究,善良藏於心底係最珍貴!感激不盡!!
Cliver Chan
國片來源:dogpl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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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切膠板改造還是做刻線,少不了量測,而鋼魂的「多角定規」即是一次滿足尺規與量角器需求的定規組合,其用法就如同三角板一樣;你可以單獨使用它,亦可組合使用來獲得對稱斜角、平行斜角或其他角度。我就用以下這個九宮格簡單來說明一下它的基本用法;圖文請自己對照著看。
1.以這個零件為例,我在零件上畫了一個草稿,因為“憑感覺畫”所以角度未知。
2.在模型上使用定規通常都是“用比的”,所以上面寫幾度只是參考用;以我量測的這個角度而言,剛好近似於125度。
3.取得定規上的角度後,即可用來切割膠板或製作刻線型板。
4.如果需要角度左右對稱,只要將多角定規“翻過來(或倒過來)”,同一邊即可取得對稱的斜角。
5.左右對稱的結果。如果需要平行斜角,那麼只要“滑動”定規、畫線即可。
6.此線明顯大於定規最大角125度,怎麼辦!?當遇到量測角度大於所有定規的角度時...請回想一下“補角”的概念。
7.8.9.這些都是利用“補角”來獲取其他的角度。
PS:定規上的小洞洞等同於尺上面的刻度,是用來定位畫線長度用的。
總體來說,不論是改造、刻線、切膠板,鋼魂的「多角定規」還挺實用的,然而就尺規功能而言,它似乎還有改進的空間。
一、它太小也太薄;太小不好移動與拿取,而太薄容易“靠”不住(切割與畫線)。
二、某些角度重複,而某些角度沒有,就算想用“補角”也沒得補,例如30度。
三、內框與外框角度可以有不同,如此可以多些角度來運用了。
四、少一塊三角板。
五、就價格而言雖然可以接受,但如果可以平價一點不是更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