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人事同意案」未能就人事進行實質審查,因此有憲法疑義,本黨已完成釋憲聲請書!
7月16日,立院民進黨黨團提案「停止第六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案被提名人之說明及答詢。」做成決議「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並且在隔天就完成同意權的投票表決。
這是利用一黨過半之利,迴避監察院審查而逕行投票表決的重大瑕疵,這也是本黨為什麼不願意出席表決,因為我們認為,#未經實質審查與詢答逕行投票表決的同意案自始無效 !
為避免第六屆監察院長及監察委員就任後,滋生其行使職權是否合法有效之爭議,我們期待司法院應依釋字第599號解釋先例,宣告此系爭人事同意案於本案解釋公布之前暫時不生效力,被提名人於本案解釋公布之前暫時非監察委員,並不得就任及行使職權。
民進黨黨團柯建銘總召認為「被提名人已經完成簽到,惟全院委員會遭議事杯葛」的理由就能夠取消對被提名人進行實質審查,然而釋字632號已明確闡釋:「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係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此乃制憲者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之考量所為之設計,使總統享有監察院人事之主動形成權,再由立法院就總統提名人選予以審查,以為制衡。」
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第1項也明文規定:「全院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依照釋字632號以及上揭法律規定,已經沒有任何文字歧義的空間,#立法院依法就是應該就被提名人進行實質審查,這才是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正當法律程序。
這六屆的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既未經審查,立法委員根本無從透過被提名人進行說明與答詢過程中,獲至表決之理性判斷基礎,一般人民亦無從透過間接民主委託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經由公開透明之審查程序知悉被提名人是否適任,這樣 #已使這次的人事同意案是否具備民主正當性存有疑問。
簡而言之,人事同意案未經審查,本次總統所提名的監察院院長及監察委員,實在難以取得立法院已積極行使同意權的民主正當性。
另外,針對「不出席投票而無法提出釋憲」問題,釋字第781號也指出,「聲請人於立法院就系爭條例修正案之二讀審議程序完成時,於議場公開表示:『錯誤年改!拒絕背書!』後,反對就系爭條例修正案進行三讀審議程序未果,繼而未出席該審議程序, #得認聲請人38人為不贊成多數立法委員所通過系爭條例修正案之少數立法委員。」也就是有明確就該議案表達明確反對的立法委員,即符合聲請釋憲中「行使職權」的要件,而不以參與投票為必要,對於本次監察院人事案未經實質審查,民眾黨黨團已於表決前提案要求「進行實質審查」,明確就這次的人事同意權行使表達「不贊成」,因此根本不應有「不得聲請釋憲的問題。」
對於如此嚴肅的憲政議題,我們會持續關注,不會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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