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也默默地進入到尾聲,馬上就要進入米編自己最喜歡也最歡樂的12月了🎉但比起要去哪裡玩,是不是有更多讀者跟我一樣,在意年終獎金這件事情?(有的舉手👋🏻)那今天想要來跟大家聊聊,萬一老闆真的就是不給你年終獎金,那這樣到底有沒有違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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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結論:還真的是沒有。
不過這個問題可以從「有是否保障底薪」與「公司是否有年終發給辦法與標準」兩個面向來討論。首先先來說保障底薪的部分,很多公司為了招募人才,都會在徵才廣告上註明或在面試時表示保障年薪OO個月,以彰顯公司的福利制度。當雇主給出這種承諾時,通常會有兩種做法:
❶以約定年薪的總額分攤到全年12個月份,那當然每個月的薪資都為相同,必屬勞基法所稱的工資。
❷保留一部分的金額在年終時發放,舉例而言,如果雇主在勞工到職時約定保障年薪14個月,並保留其中兩個月的薪資在年末發給,這時候該兩個月的薪資屬於勞資雙方議定工資的其中一部,當然就屬於工資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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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如果到職時有約定保障年薪,雇主即應依照當初的約定發給工資,不能只是因為在「名義上」將年末發給的保障年薪定義成年終獎金而不發給,這點我們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01號民事判決 ·
那如果雇主並未明確約定保障年薪,這時候我們就要來審視公司是否有年終發給辦法與標準」。有些公司為了讓員工有工作的動力與目標,並提升持續在公司服務的意願,就會制定年終獎金的發放辦法,其中可能會制定獎金來源、計算標準、發放條件與發給期日等細節,這時候雖然該年終獎金不見得屬於法定工資的性質,但若有明確的發給辦法,應視為勞資雙方契約的一部份,當員工有達到得請求年終獎金的標準時,雇主仍應依照約定與制定的辦法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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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種在中小企業最常見的情況就是,公司發不發年終完全就是看老闆心情或董事會決議,這時候公司所發給的年終就算是「恩惠性給予」(有領到就算謝老闆隆恩🙄🙄🙄),即使雇主在歲末年終的時候不發給年終獎金,不但沒有違法,勞方也沒有請求權基礎.....可能會造成員工心情不佳,聽過最慘的就是莫名被檢舉挨罰(但如果行得正怎麼會怕罰呢?你說是不😆)總之,還是希望大家可以好好的領到年終啦!分享收藏點愛心唷🧡
工資請求權基礎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律一分鐘】時效抗辯與權利濫用
作者:管乃茹律師
消滅時效係指權利人於一定期間內不行使其請求權,使其請求權歸於消滅之制度;而權利失效理論則係本於誠信原則發展而來,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又若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依其情事足使義務人正當信賴權利人已不欲其履行義務,甚至以此信賴作為自己行為之基礎,而有對義務人加以保護之必要,依一般社會通念,權利人行使權利乃有違誠信原則者,依權利失效理論,應認權利人不得行使其權利,至於權利人其主觀上對權利存否之認識,則非所問。
權利失效理論旨在填補權利人行為前後矛盾,不符合誠信原則,但仍在時效期間內之規範上不足,以避免權利人權利長久不行使所生法秩序不安定之缺漏,兩者之功能、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有不同。權利失效理論常於勞動事件中運用,參酌德國勞動契約終止保護法(Kundigungsschutzgesetz)就勞工對解雇合法性之爭訟明定有一定期間之限制;而我國法院亦認勞動契約之存否,除涉及工資之給付、勞務之提供外,尚關係勞工工作年資計算、退休金之提撥、企業內部組織人力安排、工作調度等,對勞雇雙方權益影響甚鉅,一旦發生爭議,應有儘速確定之必要(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判決參照)。故倘受僱人經相當期間不行使其權利,足使僱用人正當信任其已不欲行使其權利之情形,應有權利失效理論之適用。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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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時效抗辯與權利濫用
作者:管乃茹律師
消滅時效係指權利人於一定期間內不行使其請求權,使其請求權歸於消滅之制度;而權利失效理論則係本於誠信原則發展而來,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又若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依其情事足使義務人正當信賴權利人已不欲其履行義務,甚至以此信賴作為自己行為之基礎,而有對義務人加以保護之必要,依一般社會通念,權利人行使權利乃有違誠信原則者,依權利失效理論,應認權利人不得行使其權利,至於權利人其主觀上對權利存否之認識,則非所問。
權利失效理論旨在填補權利人行為前後矛盾,不符合誠信原則,但仍在時效期間內之規範上不足,以避免權利人權利長久不行使所生法秩序不安定之缺漏,兩者之功能、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有不同。權利失效理論常於勞動事件中運用,參酌德國勞動契約終止保護法(Kundigungsschutzgesetz)就勞工對解雇合法性之爭訟明定有一定期間之限制;而我國法院亦認勞動契約之存否,除涉及工資之給付、勞務之提供外,尚關係勞工工作年資計算、退休金之提撥、企業內部組織人力安排、工作調度等,對勞雇雙方權益影響甚鉅,一旦發生爭議,應有儘速確定之必要(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判決參照)。故倘受僱人經相當期間不行使其權利,足使僱用人正當信任其已不欲行使其權利之情形,應有權利失效理論之適用。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工資請求權基礎 在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雇主「補償」責任 的必吃
而民法侵權行為與上述勞基法雇主之補償責任,在我國為不同之請求權基礎,依不同的責任及構成要件,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大小也會有所 ... 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