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今天的貼文是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最後一篇貼文了,嗚嗚嗚時間過得好快,不曉得先前的合作貼文有無帶給大家一些幫助呢?最後一篇貼文,想要來分享有關於勞動檢查的議題,對於許多雇主而言,維持公司營運與人事管理需要耗費相當心力,若此時又遇到勞動檢查,無疑是雪上加霜,今天Workforce勞動力量為大家整理了,若遇到勞檢應該要準備的資料。如果有興趣的讀者,就跟著一起往下看看吧
❶勞工名卡(勞基法第7條)
無論是取名為人事資料表、員工檔案或甚至履歷表,只要有記載員工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都可作為法定的勞工名卡。另外也應注意,勞工名卡要保存到員工離職後五年,違者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❷員工名冊
老闆們除了要幫個別員工準備勞工名卡外,也應準備好員工名冊,讓主管機關可以快速地知道你的公司總共有多少員工,雖然法令是規定其內容應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不過實務上也有許多公司是將員工名冊與勞工名卡合而為一,以系統來管理與調閱這些資訊,而就算是沒有出勤管理系統的公司,至少也能以excel表單來記錄,也才不會在有需要時又得花時間東翻西找。(勞保條例第10條規定,受檢時拒不出示名冊者可處6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規定,未置備名冊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❸勞動契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雖然法令並未強制規定勞動契約應以書面方式簽署,這也意味著勞資雙方以「口頭」方式約定也會成立(精確一點的說法是勞動契約屬於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但如果沒有白紙黑字寫下約定的細節的話,未來雙方就很有可能會因為沒有明確約定勞動條件而產生爭議,所以最好還是能在員工到職時以白紙黑字講清楚權利義務,必要時也才有依據可循。
❹出勤紀錄(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
不管是用傳統打卡、簽到、電子刷卡、指紋或虹膜辨識,出勤紀錄最重要的是記錄下員工上下班的時間,發生爭議時就可用該紀錄作為認定工時的依據。如果沒有依法置備出勤紀錄並至少保存5年以上,就可能會面臨到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請雇主們要特別留意。
❺工資清冊(勞基法第23條)
除了工作時間要有出勤紀錄作為依據外,雇主發給員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減掉了哪些法令規定可扣除的項目,實際上又發給了多少的薪資,這些細節都應在工資清冊中呈現,並應能詳細說明各項金額是如何計算而得,例如加班費、全勤獎金或勞保費自付額,如果都能讓員工清楚地知道這些項目的計算過程,對公司的信賴程度也會隨之提升。
❻工作規則(勞基法第70條)
雖然依照法規是聘僱滿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才需要製作,並將其送交給勞政機關核備,不過工作規則是整個單位將人事管理制度書面化的最佳實現方式,並能將法令中並未明確規範的考勤規則、請假程序、獎懲制度及升遷方式明定出來,成為屬於自己公司的一部「法律」(當然,還是不能與國家的法令抵觸),當今天有勞資爭議發生時,備好相關證據便能依規定辦理,即使要走到調解或訴訟也都不必擔心站不住腳。
❼勞資會議紀錄
依照勞基法第83條規定,事業單位應定期召開勞資會議,當面臨勞檢時,便可提出該會議紀錄作為有依法開會的證據。雖然目前未依法召開勞資會議並無罰則,但是有一些制度例如延長工作時間、變形工時、女性夜間工作、彈性調整加班時數上限等都需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可以施行(沒有組織企業工會的話),因此如果受檢時拿不出這些資料,很可能會被認定這些彈性措施是無效的而被處分。
其實看完上面的敘述,應該不難發現這些都是依照相關法令規定,雇主應置備的文件,平常若有準備好,遇到勞動檢查其實也不必太心慌(人資也不必臨時加班加到想哭)。那如果你想知道準備假資料會有什麼風險的,請再去 @法律百科 那邊看看貼文,他們有做了詳細的說明唷:)
最後想好好的感謝法律百科,從前置溝通到後來的貼文呈現,都花了許多的心思:)也要謝謝讀者的陪伴與支持,如果有什麼其他想了解的議題,也都歡迎私訊Workforce勞動力量唷!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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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授大綱】
一、勞動條件檢查是什麼
二、勞動檢查須準備之資料及重要內容介紹
1.勞基法第23條——工資明細
2.勞基法第30條第5、6項-出勤紀錄
3.勞基法第7條-勞工名卡
4.勞資會議紀錄及備查函
5.勞基法第70條-工作規則
6.勞基法84條之1約定書及核備函
三、勞動檢查最後有什麼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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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在Dcard看到有網友分享奇葩的面試經驗,雇主提供的資料上頭羅列許多違規就要扣錢的條款🙄今天就想要來跟大家聊聊,違反公司規定就扣錢的行為,到底是對不對?雇主應該怎麼做才能有效約束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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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很多公司都會以「扣錢」來當作管理與懲戒員工的一個手段,例如👉🏻工作時間不得滑手機,違者一次罰500元;打破一個盤子罰100元....等等。在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就已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再加上勞基法第26條也規定了「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以今天雇主在未經員工同意前,就自行扣員工薪水很顯然就是違反前述的法令規定的⚠️不過今天當爭議發生的時候,我們會回頭過來看當初勞資雙方所定的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是否有清楚載明懲處規定,以及懲處是否符合「合理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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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要以合法的措施來約束與管理員工,又該怎麼做呢?Workforce勞動力量提供三個方法給大家參考:
❶最好的方式就是將懲戒措施訂定在工作規則中,並經勞資會議協商後送主管機關核備。
❷如果沒有工作規則的話,建議仍然可以召開勞資會議,去討論出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懲處力度與範圍,也比較能讓員工信服,甚至在勞動契約中明定不得違反的規定為何。
❸加入PIP績效改善計畫,讓員工的違規不是直接影響到薪資,而是藉由績效來呈現,作為公司獎懲(升遷或調薪)的依據。不過大前提是這個獎懲也必須符合上述三個原則唷,不然也是容易引起員工反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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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內容,如果你們公司剛好想要整頓內部制度的,也都可以找Workforce勞動力量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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