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忌:中國駐英領事館的發言,卻仍然不脫戰狼外交的說法,例如甚麼「世界上只有一個體系、一種秩序,就是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只有一種多邊主義,那就是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國際法為基礎」、「不是基於小圈子利益,搞集團政治的偽多邊主義」云云;以此來思考,那麼在1971年中共成為聯合國的中國代表之前,難道中共當年是非法政權嗎?如果七國集團不經聯合國,就變成「偽多邊主義」,那麼「一帶一路」也不經過聯合國,難道中國在搞單邊主義嗎?
至於另一番說法,在香港人就更引人發笑了──中國駐英使館聲明指,「在英國殖民香港統治150多年間,香港居民一直是港英政府壓迫的對象,沒有任何人權民主可言。試問,這一期間,美國等有關國家關心過香港的人權和民主嗎?」
首先1948年聯合國大會所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及於1966年所通過的兩條人權公約,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簡稱ICCPR),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自1976年起生效的同年,英國即把兩項公約引伸至適用於香港──這正是中方所聲稱「只有一種多邊主義」、即聯合國的「國際法」,那麼為何聯合國要遲至1976年才生效這條條約呢?請問當時中共在做甚麼?
中共即使在1971年成為了聯合國的中國代表,卻要遲至1998年才在聯合國總部簽署ICCPR;然而簽署了卻不代表通過或執行,中國全國人大至今仍然未批准此公約在中國的執行,亦因此至今仍然未在中國生效;聯合國共有193個成員國,已有173國是ICCPR的締約國,亦即全球只有20個國家不執行此公約;而簽署了卻未批准的國家,則只有中國、古巴與四個小島國,而中國更是唯一未批准公約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那麼是誰在聯合國這個國際體系,搞單邊主義?
而香港今日有幸受到此條約的保障,正是於1984年與英國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所保證把這兩條公約「繼續在香港生效」。因此根據中方的說法,這兩條條約「沒有人權」的話,那麼今日香港特區又是否同樣的「沒有人權」?
當中共口中97主權移交之前的香港,香港居民如此受到「港英政府的壓迫」,那為何一直都是中國人湧到這個「人權無間地獄」去家庭團聚,而非港人瘋狂逃港,前往中國大陸團聚?當年香港只是一個小漁村,而在二戰後更只有數十萬人口,為何中國人紛紛離開共產主義天堂,卻要湧到「受壓迫」的香港,去當「殖民奴」?(未完,全文按連結)
對日和平條約締約國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133: 您好,我想請教一下,你說《中日合約》(台北)已經作廢,所以台灣地位未定,那他的後繼條約包括《中日建交公報》(北京)《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一樣重申日本對台灣地位的認知難道對《中日台北條約》沒有繼承關係嗎?舊金山和約的49個締約國除了中華民國以外48國和中國的建交公報里全都有「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字樣。我想請教一下建交公報這種文書在國際法上是什麼地位
A133:
《中日和約》在1972.9.29日本轉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時,這張和約就法律上已實質停止了唷!不是作廢,我說的是法律上實質停止,這一份是中華民國作為中國代表對日宣戰後的終戰和平條約不會作廢。
因為簽訂《中日和約》時有寫上適用對象範圍就是中華民國代表的中國,但因為日本已經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為中國合法代表政府。適用對象範圍已經不同了。
所以對日本來說台灣人也不用再「被視為」中華民國國籍的人了。
這要從《中日和約》是怎麼來的開始說起:
依據《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 Should Japan make a peace settlement or war claims settlement with any State granting that State greater advantages than those provided by the present Treaty, those same advantages shall be extended to the parties to the present Treaty.” 意即:如果日本跟沒簽《舊金山和約》的盟國成員簽約,條件優於《舊金山和約》的話,其他盟國成員全都可以一體適用。
因此,沒簽署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中華民國政權),與日本在1952年4月28日簽署《中日和約》,此約於 1952年8月5日生效。
《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子約,子約效力無法超越母約,母約沒把「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任何國家,子約也辦不到。換句話說,若條件更優渥,則同盟國成員皆可享受其條件。所以,如果日本真的有辦法依照《中日和約》將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中國(中華民國政權)的話,那依照《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的規定,台澎領土主權現在會變成45個最終批准和約國家共有喔!
中華民國政權作為當時的中國代表,若想透過子約《中日和約》得到台澎領土主權是不可能的,因為《舊金山和約》對台澎處置就是主權歸屬未定。
再來,實際上沒簽約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代表ROC,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當時就是承認接受《舊金山和約》的安排,台澎主權歸屬未定的事實,表示中國代表ROC也同意《開羅宣言》中「臺澎主權歸屬」的部分要依《舊金山和約》處理。
這就表示中英美三國都同意以《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取代《開羅宣言》中關於台澎領土主權的約定,台澎領土主權自然應依《舊金山和約》的規定來認定,也就是處於「未定」的狀態。
在《舊金山和約》45個批准國家與日本,再加上與日本簽訂《舊金山和約》的子約的國家,都是同意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安排。
領土主權放棄是一回事,移轉是另一回事。
《舊金山和約》是具有國際法效力文件,國際法上針對戰爭的結束是必須在和平條約做最終處置才算完結戰爭。
國際上並不會因為哪一個主權國家主張「台灣是他的」,就可以發揮領土主權移轉的法律效力,或者變更二戰後和平條約的處置。
「建交公報」的作用主要是正式確立兩國之間的外交關係(親善關係,非法律上關係),建交公報中如果提到兩國之間的國際法上權利義務關係,這個部分就會有法律效力。
兩國在建交公報中對台澎法理地位做出的表態沒有國際法效力,那只代表這兩國對這個議題的看法。
台澎法理地位仍須依國際法規範判斷,就像郭台銘跟另一個人異口同聲說台積電屬於郭台銘,也不會因此使郭台銘成為台積電的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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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日和平條約締約國 在 堅離地城:沈旭暉國際生活台 Simon's Glos World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國際學海迷津 31] 再讀《美日安保條約》:美國會為日本出兵嗎?
早前美國與日本重新修訂《安全防務指引》,作為《美日安保條約》的輔助,中國民族主義者特別感冒,因為奧巴馬在一份正式聲明重申「美國將恪守條約義務,(條約)第五條內容覆蓋所有由日本實施行政管轄的領土,包括釣尖閣諸島」。這是奧巴馬自去年訪日後,第二次表態將釣魚台納入《條約》範圍,也是美國史上首名在任總統對釣魚台爭端如此表態。《美日安保條約》全稱《美利堅合衆國與日本國之間相互合作與安全保障條約》,是美國與日本在1960年簽署的互助條約,同時取代了兩國在1951年舊金山和談後簽署的安全條約。《美日安保條約》核心內容一是虛的,規定美國對日本領土受「武裝進攻」時有「反應」的義務;二是實的,允許美國在日本駐軍。
然而《條約》也好、《指引》也好、《聲明》也好,當我們詳細閱讀,不難發現一切都是外交界的語言偽術,將之過份解讀,同樣也是各國政府的各取所需,其實高層對現實外交的潛規則心照不宣,只是民眾容易被牽著鼻子走而已。當中外媒體均以「美國將為日本保衛釣魚台」作頭條,甚至擔心會引發東亞局部戰爭,就似是過慮。數年前,曾長期擔任美國Johns Hopkins大學高級國際研究學院院長的美日關係專家 George R. Packard 在《外交事務》雜誌撰文,分析《美日安保條約》簽署的時代背景與現實意涵,就值得一讀。在他看來,《條約》本質上是美日兩國在二戰結束後,面對本國國情和東亞局勢,各取所需、利益交換的產物,作為冷戰時代「舊金山體系」的延伸發展,完全是反共需要的產品。然而在實際操作層面,特別是在21世紀,它和字眼清晰的北約不同,對締約國的約束卻不明晰。
據 Packard 分析,《條約》一方面令日本免於蘇聯核威脅,另一方面使日本免於防務開支的重擔,戰後日本才能輕身上路,將主要資源集中重建經濟。關於美日經濟互助的條文,亦為日本企業進入美國市場提供了基礎,進而穩定了戰後的日本民主制度。對美國利益而言,《條約》令美國在亞太地區有了一個長期戰略支點,在日本部署軍隊,足以監視和應對蘇聯、中國、北韓等對手的動態,也為美國全球戰略部署在東亞深化。《條約》也間接令日本經濟騰飛後發展成大龍,因為日資企業受惠於條文,而一度和美國競爭全球經濟領導地位,不過這並非本文主軸,暫且按下不表。然而,美日雙方卻都沒有釐清一旦日本真的受到武裝攻擊,美國具體會怎樣做,尤其是否有為日本安全而戰的義務。那《條約》真的值得日本依賴嗎?
《美日安保條約》充滿語言偽術
隨著中國崛起,外交政策越來越進取,「中國夢」的民族主義思潮方興未艾,日本朝野《條約》是否可靠的爭議越來越多,但從美方朝野得到的訊息,卻不是那麼樂觀。美國國際法學者Ryan Scoville 在自己的專頁發表了連串文章,專門指出《條約》對日本的保障,其實遠遠比大眾想像的要脆弱。根據《條約》核心條款第五條的表述,當日本受到武裝攻擊時,美國所負責任是「採取措施應對」(act to meet),但據Scoville的法學演繹,並沒有任何「必須採取軍事行動」的規定。根據我們近年習慣了語言偽術的普通常識,「應對措施」這一概念是模糊的,範圍可以極廣,經濟制裁、外交施壓、乃至單單表示「強烈遺憾」,都可以被視作「應對」。換言之,美國從來沒有承諾會為日本而戰。幾可肯定的是,一旦日本需要作戰,美國只會根據當時的戰略情況決定如何回應,沒有任何保障可言。
Scoville亦提醒根據第五條,美國採取的應對措施,必須「與憲制許可和程序一致」。也就是說即使美國意圖採取軍事行動援助日本,但發動戰爭的權力在國會,同樣沒有絕對保證。《條約》保證的,只是美國在毋須國會授權的範疇作出「應對」。當我們再讀下去,第五條再規定美國採取的一切「應對」,必須按聯合國憲章向聯合國安理會報告,當聯合國安理會「為恢復與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採取行動時」,「必須停止」。換句話說,就是美國真的被日本逼得非出兵不可、也得到國會授權,但還是可以把責任推向聯合國這框架。要是中國要武力解決釣魚台問題,但美國不想真的捲進去,中美雙方在安理會內同意「談判協商恢復和平」,美國的出兵計劃就能擱置。
根據同一語言偽術原則,再回顧奧巴馬關於釣魚台爭議的表述,一方面強調釣魚台在《條約》覆蓋範圍內,另一方面又反覆聲明美國對釣魚台領土主權爭議「不持立場」,就變得容易理解。讓我們以正常人語言解讀:釣魚台目前由日本控制,所以屬於《條約》範圍內,一旦中國出兵釣魚台,美國是會有「應對」的,至於怎樣應對、國內不同單位是否同意如此「應對」、聯合國是否有更好的「應對」,就到時再算。但由於美國不會就釣魚台是否屬於日本表態,也就是說中國出兵釣魚台,完全不同北韓攻擊東京,日本不要指望美國作為盟友在上述「應對」交了功課後,會有其他後續行為,只能自求多福。
弔詭的是,中國主流媒體傾向認為奧巴馬的語言偽術,是向中國施壓的親日表現,繼而口誅筆伐;但在日本,不少學者對《條約》作出類似上述抽絲剝繭的分析後,卻對美國越來越不放心,認為「走數」風險極高,繼而認為安倍推行國內安保法案改革、要自衛隊解禁,都是無可厚非。說到底,美國和中國的外交政策有一點是十分類似的,就是要規避風險。一旦美軍真的與解放軍正面衝突,如何收場,就不是簡單沙盤推演可以預見,也許除了特朗普,沒有多少總統/總統候選人敢冒這樣的風險。而要是美方在戰場內外都有必勝把握,那就是有沒有釣魚台衝突,美方自己也會行動,反正日本的持分都是有限。其實,一條條約,能夠維持東北亞數十年穩定,已是超額完成任務了。
小詞典:舊金山體系
二戰後以美國為核心的亞太地區安全機制的統稱,由一系列美國及其在亞太區的盟友所訂立的安全條約組成。美國居於體系核心,為其盟友提供安全和經濟支援,對地區事務施加影響,但並未正式形成多邊安全機制。冷戰期間,共產陣營國家如中國、蘇聯、越南、北韓等被排除在體系外,成為重點制衡對象。
參考資料:
- George R. Packard, “The United States-Japan Security Treaty at 50”, Foreign Affairs, 1 March 2010.
- Ryan Scoville, “Japan’s Vulnerability Under the US-Japan Security Treaty”, Ryan Scoville Page, 11 August 2013.
沈旭暉 信報財經新聞 2015年12月14日
延伸閱讀:美國現實主義大師的「棄台論」
https://www.facebook.com/…/a.9691406497867…/982154611818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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