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充分揭露與可據以實現
我國專利審查人員與從業人員的日常工作與進步性 (專利法第22條第2項) 相關居多,新穎性 (第22條第1項) 次之;不論是新穎性還是進步性層面、也不論是核駁還是答辯行為,都可說是以論證、說服為中心展開。但當核駁理由是專利法第26條第1項的時候,就不太有修正的空間了,輕則審查人員誤會一場,從業人員提供說明與佐證即可令審查人員明瞭;重則因為說明書本身存在先天缺陷而回天乏術。......
專利法新穎性進步性 在 北美智權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IP小辭典》
優惠期
新穎性及進步性是專利三要件中其中兩個要件,亦即可專利性的其中兩項條件,如果一項發明在其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被公開,那麼它將喪失新穎性。至於「進步性」則是指申請專利權之發明或創作,與申請日前之現存既有技術雖然有所不同,但該發明或創作,如係該發明或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日前之現存既有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則該發明或創作便不具備進步性。在某些國家,發明人或者專利申請權人在有效申請日之前就其發明公開發表,在特定條件下可以享有一個寬限期,亦稱之為優惠期 (grace period)。換句話說,如果這位發明人或者專利申請權人公開發表了這個發明的話,他還是可以就此申請專利而不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優惠期都是6個月或12個月。我國有關優惠期的規定見於專利法第 22 條及122條,就現行規定,發明及新型專利之優惠期為提出申請日前12個月,而設計專利則為提出申請前6個月;然而,智慧局TIPO於2020年12月發布之《預告修正「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重點之一為「放寬設計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為12個月」,後續修法結果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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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講座分享】新創必知的專利保護3
瞭解了臺灣三種專利保護的內容及期限後,我們來說說申請發明專利要注意什麼重點吧!
判斷產品或技術是否應給予發明專利,首先會看該案是否符合發明的定義及記載要件,再依專利法考量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三要件的具體內容,以下說明什麼是專利三要件
🔳(審查發明)專利三要件:
1⃣產業利用性-若申請專利的發明在產業上能夠被製造或使用,則認定該發明可供產業上利用,具產業利用性;理論上可行但實際上明顯不能被製造或使用的發明,則不具產業利用性(ex:為防止臭氧層減少而導致紫外線增加,以吸收紫外線之塑膠膜包覆整個地球表面的方法,目前無法做到故不具產業利用性)
2⃣新穎性-申請專利的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時,稱該發明具有新穎性;若申請前已構成先前技術就喪失新穎性
3⃣進步性-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的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該發明不具進步性
🔳什麼是先前技術?
專利法所稱的先前技術,是指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已見於刊物-國內外期刊雜誌、研究報告、專利公報…等;網際網路或線上資料庫等(不以書面的文書為限,也包含電子媒體)
🔸已公開實施-在網路或實體店面公開販售、開放不特定人士,參觀製造過程
🔸已為公眾所知悉-口語交談、演講、會議、廣播或電視報導;公開展示圖面、照片、模型、樣品等方式
🎯下篇會說明哪些狀況無法申請到發明與新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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